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實用版 2015最新版)》收錄瞭《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全文,就重點條文作瞭詳細具體的釋義,幫助讀者瞭解法條的精髓;其後收錄公安部齣颱的最新的部門規章等相關配套規定及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速算錶等實用附錄,方便讀者瞭解我國人民警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便於讀者日常學習使用。
作者簡介
中國法製齣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齣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傢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齣版物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和範圍】
第三條 【基本要求和宗旨】
第四條 【活動準則】
[公安紀律]
第五條 【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
第七條 【實施行政強製措施、行政處罰的權力】
[行政強製措施]
[行政處罰]
[禁止人民警察實施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處罰時有以下違法行為]
第八條 【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的權利】
[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第九條 【盤問、檢查的權力】
[繼續盤問]
[禁止人民警察實施繼續盤問過程中有以下違法行為]
[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適用繼續盤問?]
[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或正哺乳自己不滿
1周歲嬰兒的婦女以及已滿70周歲的老年人適用繼
續盤問時,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被盤問人在繼續盤問期間突患疾病或者受傷的,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
[被盤問人在繼續盤問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
第十條 【緊急情況下使用武器的權力】
[人民警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
[什麼情況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槍支等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什麼情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法犯罪活動使用警械的權力】
[什麼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製服性警械?]
[什麼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十二條 【刑事強製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強製措施]
[拘傳]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拘留]
[逮捕]
[其他偵查措施]
第十三條 【優先通行權】
[警車在執行什麼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用標誌燈具、警報器,享有優先通行權?]
第十四條 【對精神病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權力】
第十五條 【交通管製權】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的職權】
第十七條 【突發事件現場管製權】
……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五章 警務保障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實用核心法規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實用版 2015最新版)》:
理解與適用
[刑事訴訟中的強製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強製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瞭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製或剝奪的各種強製性方法。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強製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強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製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的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齣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齣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彆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拘傳期限屆滿,未作齣采取其他強製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符閤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齣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偵查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製措施。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並限製其行動的一種強製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製、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7條第2款的規定,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閤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閤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閤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係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閤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齣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5條第2、3、4款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閤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對於符閤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齣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於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本規定第85條、第86條規定的,可以監視居住。
……
前言/序言
國傢安全與公民權利的基石:現代法治視野下的《國傢安全法》深度解析 導言:時代背景下的安全維度重塑 在當今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中,國傢安全已不再局限於傳統的軍事防禦範疇,而是涵蓋瞭政治、經濟、文化、生態、信息乃至新興技術等多個維度。理解並係統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傢安全法》)的核心精神與具體條款,是每一位公民、每一傢企業,乃至每一位政府工作人員履行法定義務、維護國傢利益的關鍵。 本書聚焦於2015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最新版《國傢安全法》,力求通過嚴謹的法理分析和詳實的案例解讀,構建一個多層次、立體化的國傢安全認知框架。我們深知,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被理解和執行的程度,因此,本書的編撰旨在消除晦澀的法律條文與日常實踐之間的鴻溝,確保讀者能夠準確把握新時期國傢安全戰略對各個層麵的具體要求和導嚮。 --- 第一部分:法律基礎與核心概念的界定 第一章:國傢安全法的曆史沿革與立法精神 本章首先迴顧瞭我國國傢安全立法的演進曆程,從早期的相關法律法規到2015年《國傢安全法》的橫空齣世,標誌著我國國傢安全體係建設進入瞭係統化、法製化的新階段。我們將深入剖析立法機構在製定該法時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例如“總體國傢安全觀”的指導思想,強調安全與發展的辯證統一,並闡明“國傢安全是全體公民的共同責任”這一核心理念的深刻內涵。 第二章:核心概念的精確定位與法律界限 《國傢安全法》涵蓋瞭諸多重要且易混淆的概念。本章將對“國傢安全”、“危害國傢安全行為”、“國傢安全工作”等核心術語進行精確的法律定義和司法解釋的梳理。特彆關注對“政權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等十一個基本領域的具體界定,幫助讀者清晰認知法律所保護的客體範圍,避免將普通社會矛盾誤判為法定安全威脅。 --- 第二部分:國傢安全體係的構建與運行機製 第三章:國傢安全領導體製與組織架構 高效的組織領導是保障國傢安全的基礎。本章詳細闡述瞭國傢安全領導體製的頂層設計,特彆是中央國傢安全委員會的職權定位及其在國傢安全戰略製定、決策和實施中的核心作用。同時,我們將解析國務院、各級地方政府以及專門負責國傢安全工作的機構在維護安全中的具體職責劃分,強調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分級負責的運行模式。 第四章:戰略規劃與風險研判機製 國傢安全工作必須具備前瞻性。本章重點分析瞭國傢安全戰略的製定流程,包括風險評估、情報信息的收集、分析與匯集。我們將探討如何通過常態化的風險研判機製,識彆潛在的外部衝擊和內部隱患,並將其轉化為可執行的風險清單和應對預案。 --- 第三部分:十大領域的具體安全維護 本書花費大量篇幅,逐一拆解《國傢安全法》中關於十大關鍵領域安全維護的具體規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針對性。 第五章:政權安全與政治製度的捍衛 本章側重於政治安全領域,闡述維護國傢政權、根本製度和政治體製安全的法律底綫。重點分析反對滲透、顛覆、分裂活動的法律規製,以及維護意識形態領域安全的重要性。 第六章:國土空間與軍事防禦體係的法治保障 深入剖析領土、領海、領空的主權維護。本章結閤最新的海洋權益維護實踐,解析軍事安全在應對外部威脅和維護國傢主權方麵的法律依據和行動準則。 第七章:經濟安全與金融穩定的戰略防綫 在全球化背景下,經濟安全是重中之重。本章詳細解讀涉及國傢重要産業、關鍵資源、重大基礎設施和金融市場穩定的法律條款。分析如何應對外部經濟製裁、金融風險傳染及關鍵技術“卡脖子”問題。 第八章:文化安全與信息主權的鞏固 文化安全關乎民族精神的傳承與認同。本章重點解析文化産品審查、文化傳播領域的安全要求。同時,深入探討信息安全作為新時代的國傢安全基石,法律如何規範網絡空間、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領域的數據跨境流動與安全保護。 第九章:社會安全與公共利益的維護 本章聚焦於社會穩定因素,包括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防範與打擊,以及維護社會治理體係的有效性。解析法律在處理群體性事件、保障社會秩序方麵的法律工具和程序要求。 第十章:生態安全與資源環境的永續發展 將環境保護提升到國傢安全的高度。本章探討瞭應對氣候變化、生物安全、重大環境汙染事件對國傢安全影響的法律預警和乾預機製。 第十一章:核安全與新興領域安全(含科技、太空安全) 本章重點關注高風險、高技術領域的安全保障,特彆是核設施、生物技術研發、以及外層空間活動所麵臨的安全挑戰與法律規製。 --- 第四部分:公民、組織義務與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公民、組織的權利與安全義務 法律的另一麵是公民的權利保障。本章闡明瞭在國傢安全活動中,公民和組織所享有的閤法權利(如申訴權、監督權等),以及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包括配閤調查、保守秘密、安全報告的責任。 第十三章:國傢安全監督與法律責任追究 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必須有明確的責任追究機製。本章細緻梳理瞭違反《國傢安全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特彆是對“明知他人從事危害國傢安全活動而包庇不舉者”的法律後果進行瞭詳盡的分析。 --- 結語:法治護航下的安全未來 本書的最終目標,是提供一本立足於實踐、具備高度專業性的國傢安全法律解讀工具書。它不僅是對法律條文的簡單羅列,更是對“總體國傢安全觀”在法治框架下如何落實的係統梳理。我們期望,通過本書的閱讀,能使法律工作者、企業高管、高校師生及所有關心國傢命運的民眾,都能成為國傢安全的積極維護者和堅實防綫。安全無小事,法治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