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集理論性、規範性、教學性於一體,結閤四中全會依法治國決定修訂
內容簡介
《憲法學(第三版)》是集理論性、規範性和教材性於一體的優秀憲法學教材。作者以憲法學總論和分論的形式,從中國國情齣發,針對中國現實憲法問題,於博采眾長基礎上發掘中國製度特色,在傳統知識講評中突齣主流觀點,對憲法學的基本理論、知識和製度從宏觀與微觀的角度進行細緻講述,條理清晰,易於掌握,對於學生與讀者形成正確的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大有裨益。
《憲法學》二版以來,廣受好評。本次作者根據最新立法變化,結閤學科發展,重撰精修,尤其補充依憲治國基本理念、司法改革與司法公正等內容,是為第三版。
作者簡介
董和平,1963年生,陝西省大荔縣人,現為青島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際憲法學協會理事、山東省憲法學研究會顧問。
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2005年2月至5月,英國牛津大學法學院高級研究學者;2008年1月至7月,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2012年3月至9月,瑞典隆德大學高級訪問學者。
主要論著:《憲法學》(“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執法效果研究》(國傢社科基金項目)、《香港基本法概要》、《中亞地區憲法體製變遷研究》(國傢社科基金項目);《也論憲法學理論體係和學科體係的重構》、《比較憲法學的目的、對象和方法》、《憲法規範若乾問題研究》、《關於憲政概念的再認識》、《論憲法的價值及其評價》、《論憲政評價》、《關於中國憲政改革的若乾思考》、《理順“黨”“國”關係是中國憲政改革的關鍵》、《中國違憲審查製度設計的存在問題及解決思路》、《加入WTO對中國憲政的影響》、《憲政問題研究》、《民生關懷是中國憲政改革的現實基礎》、《從體製內憲政微調到體製本身的憲政優化》、《憲政建設要樹立中國品牌》、《憲法修改的基本經驗與中國憲法的發展》、《關於中國人權保障問題的若乾思考》、《中國憲政三十年:成就與展望》、《依憲治國應該樹立的基本理念》,以及憲法教學法係列研究論文,等等。共計齣版著作與教材21部,在國內外公開發錶學術論文91篇,獲國傢級、省部級、校院級奬勵25項。
目錄
導言
一、憲法學的研究對象
二、憲法學的理論體係
三、憲法學的學科體係
四、憲法學的曆史發展
五、憲法學的教學體係
六、憲法學的學習目的
七、憲法學的學習方法
憲法學總論
第一章 憲法概念
第一節 憲法的形式特徵
第二節 憲法的本質屬性
第三節 憲法的定義
第四節 憲法的分類
第二章 憲法曆史
第一節 近代憲法的起源和發展
第二節 舊中國憲法發展簡史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曆史發展
第三章 憲法規範
第一節 憲法規範的特點
第二節 憲法規範的形成和演變
第三節 憲法規範的邏輯結構和分類
第四節 憲法規範的效力和適用
第五節 憲法規範的形式和構成體係
第四章 憲法價值
第一節 憲法價值及其實現係統
第二節 憲法功能和憲法原則
第三節 憲法作用和憲法評價
第五章 憲法實現
第一節 憲法實施
第二節 憲法保障
第三節 中國憲法的實施與保障
第四節 中國依憲治國的基本理念
憲法學分論
第六章 人民民主專政製度
第一節 國體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國體
第七章 人民代錶大會製度
第一節 政體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政體
第八章 民族區域自治製度
第一節 國傢結構形式概述
第二節 我國是多民族的單一製國傢
第三節 我國的行政管理區域劃分
第四節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
第九章 特彆行政區製度
第一節 我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特彆行政區製度
第十章 選舉製度
第一節 選舉製度概述
第二節 我國選舉製度的基本原則和程序
第十一章 政黨製度
第一節 政黨製度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政黨製度的基本內容和特點
第十二章 經濟製度
第一節 經濟製度概述
第二節 我國經濟製度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我國的經濟體製和經濟政策
第十三章 基本權利
第一節 基本權利概述
第二節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立法的特點
第三節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立法的內容
第十四章 國傢機構
第一節 國傢機構概述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四節 國務院
第五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六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精彩書摘
《憲法學(第三版)》:
2.草案提齣修憲動議被具有修憲權的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後,緊接著就是提齣修憲草案。修憲草案的提齣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修憲提案權主體在提齣修憲動議時即附有修正草案;另一種則是提齣修憲動議時沒有成形的憲法修正草案,這時提齣草案則是具有修憲權的立法機關的職責。如瑞士憲法規定,若人民創議修憲以普通提案方式提齣而未附修正草案,但聯邦議會批準接受,則聯邦議會須依其陳述的意見的綫索草擬修正案交付人民及各州,以決定是否采納。在我國,修憲動議一旦被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接受,若屬部分修憲動議並附有修正草案者,可直接進入審議程序;若屬全麵修憲動議,則由全國人大正式依法定程序作齣修憲決定,然後成立憲法修改起草委員會提齣憲法修改草案,經反復討論修改後纔提交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進入審議程序。3.草案議決修憲草案的議決通常由具有修憲權的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但程序與普通法案議決相比更為嚴格。具體講,修憲草案的議決在各國有三種情況:
第一,由國傢立法機關按照通常議案審議方式審議後,以全體組成人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如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規定,憲法修改案必須得到聯邦議會2/3議員和聯邦參議院2/3議員的通過。我國憲法也規定,憲法修改必須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以全體代錶的2/3以上多數通過。此外,日本、朝鮮、印度尼西亞、越南等國也采用此程序。
第二,先由聯邦議會以絕對多數通過,再由絕對多數的地方議會或執政黨復決通過。例如,美國憲法規定,經過國會兩院2/3議員同意,或者2/3州議會的請求,可以提齣憲法修正案;經過3/4州議會或修憲會議的批準,可産生法律效力。在多哥共和國,憲法規定,修憲草案須經2/3的議員贊同和得到聯盟黨中央委員會的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公民復決作為補充性通過方式。多數國傢僅在憲法修正案未獲得議會法定多數或兩院聯席會議法定多數通過的情況下,纔將憲法修正案交付公民復決。例如,瑞士憲法規定:“如參眾兩院中的一院提齣修改聯邦憲法的全部,而其他一院不予同意或者經有錶決權的瑞士公民5萬人聲請修改聯邦憲法的全部,則在此兩種情形之下,其應修改與否,須交付瑞士人民公決。”多哥憲法也有類似規定。但是,也有一些國傢將公民投票作為憲法修改案通過的唯一法定程序,如日本憲法規定:“本憲法的修訂,必須經各議院全體議員2/3以上贊成,由國會創議,嚮國民提齣,並得其承認。此種承認,必須在特彆國民投票或國會規定的選舉時進行投票,必須獲得半數以上贊成。”
4.憲法修正案的公布
修憲草案經法定程序議決通過後,須經公布程序方可産生法律效力。憲法修正案的公布按各國通例由國傢元首或國傢立法機關以法定形式公布。但美國的做法則是由國傢行政機關公布。在美國,憲法修正案經聯邦國會兩院通過後即交付各州議會批準,各州將投票結果通知國務卿,由國務卿核算是否獲全國3/4州議會批準,若超過法定批準數則由國務卿宣告,憲法修正案由此正式成立。至於憲法修正案的生效時間,一般都是以公布之日為生效之日,但也有的憲法修正案在公布時另行確定生效日期。
5.修憲限製
為瞭保證修憲的嚴肅性和憲法基本製度的權威性,世界各國對修憲的對象一般均有限製,有的國傢沒有明文規定,如我國;有的則由憲法限定。歸納起來,各國的修憲限製主要錶現在兩個方麵:
第一,修憲內容限製。關於修憲內容的限製,一是共和政體不得變更,二是領土結構不得變更。例如,1947年意大利憲法規定:“共和國政體不得成為憲法修改之對象”;1980年的多哥共和國憲法也有類似規定;1958年的法國憲法不僅對此作齣瞭類似限製,還進一步規定:“當憲法的修改有損於領土完整時,任何修改程序都不得著手進行或繼續進行。”當然,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容修改已經是各國公認的通例。在美國,憲法還規定,憲法修改時,“無論何州,不經其同意,不得剝奪其在參議院中的平等投票權”。
第二,修憲時間限製。關於修憲時間的限製,有的國傢是為瞭保證憲法內容的常新和切閤實際憲法治理的需要,而由立法規定定期強製修憲,如葡萄牙1941年憲法規定憲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波蘭1921年憲法規定每隔25年修憲一次。這種定期修憲的規定,當然也有保持憲法穩定性、限製頻繁修憲的意思。在有的國傢,憲法對修憲時間的限製則錶現為規定在特彆期限或特殊條件下不得修憲,這主要是為瞭避免憲法修改給國傢治理造成不利影響,例如,法國第四共和國憲法規定:“在法國領土一部或全部被外國軍隊占領時,修憲程序不得著手或進行。”巳西1946年憲法規定:“憲法於戒嚴期不得修改。”在希臘,1864年憲法明確規定憲法公布後10年內不得修改,而1975年憲法則規定憲法公布或修改後未滿5年不得修改或再行修改。這些修憲限製也屬於修憲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
前言/序言
第三版說明
《憲法學》(第二版)自2007年7月齣版至今,已曆七載,六次重印,廣受師生好評,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盡瞭分內之力。在當下法學學科蓬勃發展、法治建設不斷推進,尤其是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頒布之際,本書修訂恰逢其時。
本次修訂,在保持本教材一貫秉承的“理論性”、“規範性”和“教材性”寫作原則的基礎上,更突齣教材內容在法治人纔培養方麵的“引領性”,即從中國國情齣發,針對中國現實憲法問題,於博采眾長基礎上發掘中國製度特色,在傳統知識講評中突齣主流觀點,以期實現引導學生和讀者形成正確的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之效益。
基於上述原則,此次修訂在原教材基本體係方麵沒有重大變化,而著力於以下幾個方麵的完善:
第一,梳理基本觀點,吸收學術新成果。一是反映學術進步,對近年來學術研究中的共識性觀點進行閤理吸收;二是對原有學術觀點進行梳理,突齣學術界主流觀點,體現中國國情教育;三是剔除不周延的理論與製度,務求在基本理論上保持先進性,在製度說明上保持正確性。
第二,增刪教學內容,體現時代新要求。去除已經明顯失去現實教育意義的教學內容,比如加入WTO對中國憲政的影響、計劃經濟嚮市場經濟轉型的地方立法等等。同時,補充瞭理論研究、製度發展和現實法治教育需要的新內容,諸如依憲治國應該樹立的基本理念、司法改革與司法公正、十八屆三中與四中全會決定中相關主要內容說明等等。
第三,優化版式體例,服務教學新需要。一是根據教學實踐中反饋的信息,改進語言錶述,盡量以簡潔易懂的方式說明問題;二是對容易混淆或者要點較多的教學內容,增加瞭關係示意圖、流程圖或比較錶格,方便學生和讀者理解教學內容;三是彌補文字用語錯漏;四是更新資料數據。
期待此次修訂,能滿足現階段憲法學教學的需要。同時,也希望讀者不吝賜教,多多提齣使用中發現的問題,以便我們在以後的修訂中繼續完善。
最後,感謝法律齣版社丁小宣分社長和責任編輯陳慧對本次修訂的支持和辛勤勞動!
董和平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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