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比较简单,笼统的概括吧,可以作为普及书物。
评分书很好,是正版,内容不错。
评分 评分假如女儿尚未定婚,他的父母可以领养一个女婿。女孩的父母向男孩的父母送一份结婚礼物。婚礼在女孩家中举行,丈夫将住在妻子家里与岳父母一起生活。除举行婚礼外,女孩的父母还将与男孩的父母签订一项契约,与领养一个儿子的契约类似,并有同族人联署。其女儿的孩子姓他们的姓,为他们继嗣。这类婚姻本村有12起。如果我们考虑到无子的父母相对来说比较少,且一般定婚比较早,12起的数目是相当可观的了。在父母还有希望获得亲生儿子时,他们是不会安排此类婚姻的。但如女儿成婚后,父母又得一子,已办成的事仍然有效。我们见到一例。这是普遍都接受的制度,而且在民法中已有法定条文。
评分 评分在上述情况中,父系继嗣的原则已作修改,婚姻制度有所改变。这说明,继承和继嗣的问题应被视为两代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部分,一方面是财产的传递,另一方面是赡养老人的义务。年轻一代供养老人的义务不仅靠法律的力量来维持,而且是靠人的感情来保持的。由于感情上的联系及老人经济保证的缘故,他们宁愿从外面领养一个儿子,而不愿在亲属中指定一个继承人。他们领养女婿,改变了父系原则。老人去世后,下一代的义务并未结束。照看坟墓、祭祀祖宗便是这相互关系的一部分。此外,对继承下来的财产的自由处理权又受到崇敬祖先的宗教和伦理信念的约束。因此,我们研究年轻人赡养父母的义务必须联系继承问题。五、赡养的义务
评分假如女儿尚未定婚,他的父母可以领养一个女婿。女孩的父母向男孩的父母送一份结婚礼物。婚礼在女孩家中举行,丈夫将住在妻子家里与岳父母一起生活。除举行婚礼外,女孩的父母还将与男孩的父母签订一项契约,与领养一个儿子的契约类似,并有同族人联署。其女儿的孩子姓他们的姓,为他们继嗣。这类婚姻本村有12起。如果我们考虑到无子的父母相对来说比较少,且一般定婚比较早,12起的数目是相当可观的了。在父母还有希望获得亲生儿子时,他们是不会安排此类婚姻的。但如女儿成婚后,父母又得一子,已办成的事仍然有效。我们见到一例。这是普遍都接受的制度,而且在民法中已有法定条文。
评分在父母和孩子之间并不计较经济贡献上的平等问题,但在兄弟之间确有这个问题。我知道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个人根本不在地里劳动而靠他弟弟过活。为继续他的寄生生活,他甚至阻碍弟弟结婚。他受到了社会舆论的严厉批评。公众舆论迫使他为弟弟安排了婚事,并准备婚后接着分家,但在我离开村子以前,分家尚未举行。普遍接受的观念是:既然一个人在童年时代受了父母的抚育,又接受了父母的财产,为父母劳动就是他的责任,但为兄弟劳动却不是义务。
评分然而,父母和子女之间平等的意识并非完全被排除了。年轻夫妇如果挑起了家中的大部分劳动重担,而由于经济权力集中在老一代手里,青年仍然没有独立的地位时,他们也会产生不满。这将最终迫使父母在逐渐退出劳动的过程中,同时放弃他们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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