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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传统 经典与解释”大型学术丛书子系——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
内容简介
现代主义前期,学界普遍认为惩罚的根据是一般威慑。与之相反,康德则被认为是彻底的报应主义的代表。对康德以及随后的费希特和黑格尔而言,公正的惩罚尊重内在于罪犯身上的人性,并且不为外在目的服务:只有罪犯该当,才能发动惩罚。在这种追根溯源性的研究中,梅尔通过严密的文本分析揭示出,这些哲学家事实上并不赞成一种报应主义的甚至是综合主义的立场。相反,在他们的作品中,他所查证并逐渐呈现出来的观点是:赞成威慑和再社会化。梅尔也考察了尼采认为的道德栖身于报应被抛弃之处的观点。在该书最后一章中,鉴于当代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关注对危害人类罪的惩罚,他对报应主义立场发起了挑战,并为再社会化进行辩护。
作者简介
原作者:
梅尔(Merle J.-C.)是图尔(the University of Tours)大学高级哲学研究员、萨尔大学(the University of Saarland)荣誉教授、图宾根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übingen)讲师,也是享有国际盛誉的黑格尔研究专家。
中译者:
邱帅萍,法学博士,律师、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领域:刑罚哲学。
目录
缘起/ⅰ
“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出版说明/ⅰ
中译本说明/ⅰ
英 文 版 序/ⅰ
引 文 缩 写/ⅰ
绪论/
第Ⅰ部分 作为惩罚唯一根据的该当
第1章 两种康德式的权利概念/
1.1报应主义转向/
1.2两种康德式的权利概念/
1.3康德的权利概念源于《法权学说》中的道德原则/
1.4《法权学说》的自由主义解读/
1.5自由主义的权利概念/
1.6法律和道德的任务/
第2章 康德论惩罚的法律根据/
2.1将康德的刑罚理论解读为一种综合理论/
2.2作为惩罚根据的报应主义/
2.3报应概念和权利概念的模糊性/
2.4驱逐出共同体/
2.5规训式矫正/
2.6小结/
第3章 康德论惩罚的道德根据/
3.1在此涉及的是何种道德的均衡性?/
3.2至善以及罪与罚之间的必然关系/
3.3惩罚的价值与正当的惩罚/
第Ⅱ部分 作为矫正方式的惩罚
第4章 费希特的“赎罪契约”/
4.1从法律角度看报应主义缺乏根据/
4.2作为强制法权之特别类型的刑法/
4.3一般威慑并非刑法的真实根据/
4.4作为法定惩罚根据的特殊威慑和矫正/
4.5一般威慑真的是一种必要的惩罚根据吗?/
第5章 黑格尔的“犯罪之否定”/
5.1关于黑格尔的惩罚理论归类的争议/
5.2惩罚的双重根据/
5.3对报应主义解释的异议/
5.4重构黑格尔关于惩罚的法律根据/
5.5其他刑罚理论的整合/
第Ⅲ部分 报应主义的非人道性
第6章 尼采与不含良心谴责的惩罚/
6.1公共惩罚的谱系/
6.2尼采对正义的评价/
6.3罪责感出现在普通公民而不是犯人之中/
6.4尼采提出了一种惩罚理论吗?/
第7章 惩罚危害人类罪的目的是什么?/
7.1危害人类罪的特征/
7.2危害人类罪的一个替换性概念/
7.3我们的道德直觉界限/
结论/
参 考 文 献/
索 引/
译 后 记/
前言/序言
“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出版说明
19世纪下半期以降,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催生了法学的专业化和技术化,法学视野日趋狭窄。在20世纪的法律思想中,实证法学、社会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占据了法学的大半江山,现代法学十分“自觉地”排除有关制度与德行的思考,规范主义振振有词,鄙夷有关法理之学的哲理思考,法学最终沦为律师的技艺。
德意志古典法学有关政法之理的思考极其深刻,其对共同体秩序的反思,对制度之品质的思考,足以令专业化的法律人汗颜。德意志古典法学想要揭示一切社会现象的本质,揭示人类的本真的政治存在,它将制度设计与共同体的美好生活关联起来,为反思社会现象提供基本尺度和范式。不仅如此,现代法学中的大部分观念及概念,早已在德意志古典作品中埋下伏笔。
德意志古典法学哲学化色彩成分极重,而非当今有板有眼之学术论文。凡此种种,均给阅读和理解带来了巨大困难。长期以来,对于隐藏在德意志古典大家作品中的政治法理,学人们仅停留于引证片段字句,未能有深入细致之钻研。本丛编不从意识形态的宏大叙事入手,亦不从流行的概念体系入手,而从德意志古典作品中政治法理的疏释入手,讲述政法学问和道理,引导有关政治法理之独立思考。
政法之理如人生之理,离不开深刻的哲学反思,诚如个人向往美好的人生,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亦会向往美好的共同体生活。尤其是在亟亟于变革的当下中国,我们完全有必要反顾德意志古典政法思想的印迹。
古典文明研究工作坊
西方经典编译部丁组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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