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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是司法考试复习的工具书,哪怕是法学科班出身的考生,都应当购买一本收录全面的法条辅助自己的复习。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的许多考点都是从法条中来的,有的直接考的就是法条,例如卷一的国际法、经济法、宪法等,本没有多少理论,熟悉法条就能答对题目;有的则是考从法条规定中延伸出来的理论知识,如卷二的刑法、卷三的民法大多数题目都是这种考法。教材、真题等是辅助理解知识点的,只有法条是知识点*浓缩、*准确的表述,***用来强记。
法条也分常考法条、非常考法条和基本不考的法条,一本好的司法考试法规书,应当根据往年的考点,将这些考查频率不同的法条区分开来,让考生一望便知哪些是必须得背的,哪些是看一遍有点印象就行的,哪些是如果没时间连看都不必看的。本书就为考生做足了这样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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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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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是隶属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司法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司法考试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司法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内页插图
目录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加★的为司法考试重点法律法规,下同。(1-)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
(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1-)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
(2015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监督法(1-)
(2006年8月27日)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
(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2013年10月25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
(2015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
(2013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
(2006年10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细则(2-)
(2013年7月1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
(2006年2月28日修正)
精彩书摘
第一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258条】
【考点提示】根据2015民诉解释第258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审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
第一百六十二条【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15/3/8414/3/40]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271至283条、第426条】
【考点提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第一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260条】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244、320至322条】
[14/3/8314/3/84]
【考点提示】国内民事案件与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不同,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若在中国无住所,判决和裁定均为30日。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的内容】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的提起】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17至319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上诉的受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32至40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审的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23条】[14/3/83]
【考点提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二审审理范围不同。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刑事诉讼中,二审进行全面审理,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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