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民法大家梁慧星著作
★总结了关于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根据我国的民事实践和法学发展状况,广泛探讨了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分为三编,即沿革编、理论编和方法编。其逻辑思路,是由远而近,由抽象而具体。在理论编先介绍一般方法论,再介绍一般解释学,然后讨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一般方法论所讨论的,是对一切科学均适用的最基本的方法;一般解释学则是人文科学所应适用的基本方法;民法解释学方法论是(民)法学领域所适用的方法。
作者简介
梁慧星,四川青神人。1944年1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术专长: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法学方法论。独著:《民法总论》《为了中国民法》《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读条文·学民法》《民事解答录》;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目录
第一编民法解释学的沿革
第一章罗马时期的民法解释学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发生期
第三节发展期
第四节古典期
第五节衰退期
第六节优士丁尼时期
第二章中世纪的民法解释学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注释法学派
第三节注解法学派
第三章法国的民法解释学
第一节中世纪的民法解释学
第二节民法典编纂
第三节19世纪的注释法学派
第四章德国的民法解释学
第一节罗马法的继受
第二节近世自然法论的发展
第三节自然法的法典编纂
第四节近代民法学的形成
第五节潘德克吞法学
第五章20世纪民法解释学的新发展
第一节19世纪概念法学的形成
第二节对概念法学的批判--自由法运动
第三节目的法学
第四节自由法学
第五节科学学派
第六节利益法学
第七节对20世纪诸学说的小结
第二编民法解释学的理论
第六章一般方法论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定义
第三节区别
第四节划分
第五节论证
第七章一般解释学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施拉依马赫的解释学
第三节狄尔泰的解释学
第四节哲学解释学
第五节当代方法论解释学
第六节一般解释学与法解释学
第八章民法解释学的科学性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科学与技术
第三节关于民法解释学科学性的诸说
第四节结语
第九章民法解释的客观性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法解释是否包含价值判断?
第三节价值判断的混入是否导致主观性?
第四节如何对待法解释的主观性?
第五节结语
第十章民法解释学方法论基本问题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法适用与法解释
第三节法解释的创造性
第四节法解释的特性
第五节法解释的目标
第六节结语
第三编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第十一章法律解释方法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文义解释方法
第三节体系解释方法
第四节法意解释方法
第五节扩张解释方法
第六节限缩解释方法
第七节当然解释方法
第八节目的解释方法
第九节合宪性解释方法
第十节比较法解释方法
第十一节社会学解释方法
第十二节是否有某种规则?
第十二章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法律漏洞
第三节法律漏洞的分类
第四节法律漏洞的认定与补充
第五节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第六节依法理补充的诸方法
第七节制定法外的法发展形成
第十三章不确定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价值补充的性质
第三节对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第十四章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第三节依诚实信用原则为漏洞补充
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的界限
第十五章利益衡量论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利益衡量论
第三节利益衡量的具体事例
第四节利益衡量的界限
主要参考著作
附录:怎样进行法律思维?343
精彩书摘
《民法解释学(第四版)》:
这样对作为意义规定者的原来作者的消除就是对使解释具有有效性的唯一有说服力的规范性原则的否定。”“一个理论家如果要拯救正确性的原则,那么,他也就同样必须拯救作者。”然后,赫施在第一章中概括了否定作者的主要理由,并逐一进行了批驳。这些理由是:(1)对作者来说,文本含义是处于变化中的;(2)重要的并不是作者要表达什么,而是文本陈述了什么;(3)作者意指的含义是无法揭示的;(4)作者本人并不清楚他要表达什么样的含义。
区分含义和意义。赫施针对极端的历史主义者所说文本含义是一代一代地发生变化的,即伽德默尔所说的理解的历史性,指出:发生变化的实际上并不是文本的含义,而是文本对作者来说的意义,忽略这个区别的人太多了。赫施认为,文本的含义和意义是不同的。一件文本具有着特定的含义,这些特定的含义就存在于作者用一系列符号系统所要表达的事物中,因此,这含义也就能被符号所复现;而意义则是指含义与某个人、某个系统、某个情境或与某个完全任意的事物之间的关系。文本的意义处于变动不羁的历史演变之中,而文本的含义则是确定的、不变的。赫施指出,如果看不到文本含义与文本意义的这种区分,也就无法正确解释理解的历史性,从而像伽德默尔那样走向对文本作者原意的否定。迄今为止,解释学理论中所出现的巨大混乱,其根源之一就是没有作出这个简单的然而是重要的区分。
……
前言/序言
第四版序言
本书是我20多年前研究法学方法论的成果。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作为《中青年法律文库》丛书之一,于1995年初版,2000年再版。2009年,入选中国出版集团主持的《中国文库》丛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三版)。本书初版至今已有20年,三版至今亦逾10年,法律出版社应读者要求再版(四版),编辑要我写几句话作为序言。
值得一记的是,在1997年,我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访问团的成员,应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建华先生的邀请,首次访问台湾。访问团由高雄入境,乘大巴由南向北,沿途游览日月潭、阿里山等风景区,到达台北下榻圆山大饭店。时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王泽鉴先生曾邀我参加退休大法官的聚会。席间经王泽鉴先生引荐,与杨与龄先生认识并交谈。此前我曾读过杨与龄先生的《民法概要》一书。杨与龄先生是四川人(1925年生),老家在重庆市綦江县石角区,我在1965年秋参加重庆市社教工作团綦江分团石角工作队,在该地搞过“四清”。杨与龄先生在中央政治学校(现政治大学)法律系第十五期毕业,(1948年)分配到台湾司法界工作。历任台湾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推事、庭长,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推事,司法行政部(法务部)民事司司长,民法修正委员会委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法官训练所讲座等职。1976年起任司法院第四届、第五届大法官,1994年退职。曾兼任逢甲大学、国立政治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等校副教授、教授。曾赴大陆西南政法大学、苏州大学短期讲学。著有《民法概要》、《民法物权实例研究》、《强执行法论》等书,并曾主编多种法学专著。
杨与龄先生对大陆民法典编纂特别关注。当时统一合同法草案正在专家讨论修改中、我负责的课题组正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杨与龄先生特别要我向大陆立法机关转达他的两项建议:一是建议大陆民事立法不要追求所谓“通俗化”。法律条文采用所谓“通俗化”表达,好像一看就懂,其实不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条文法意。反之,采用严格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语言,似乎不易懂,但一经讲解就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条文法意。二是建议大陆物权法保留典权制度。杨与龄先生说,现代民法都是从欧洲继受而来,唯有物权法上的典权制度才是中华民族自己创造的制度。典权曾经传入东亚国家,现今韩国民法典仍旧保留了这一制度。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了典权,过去学者说该项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很少适用,但据杨与龄先生的统计,台湾地区创设典权的实例有增加的趋势。杨与龄先生说,邓小平先生不是说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吗?我们有什么理由废止这项真正中国特色的典权制度呢?能够感受到一个爱国者拳拳之心的搏动!回来后,我向法工委转达了杨与龄先生的建议,并且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规定了典权一章。此项立法建议在现行物权法上未获采纳,我负责的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物权编仍然保留了典权一章。
三版序言中已经提及,1999年,经杨与龄先生推荐,本书由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作为《学术著作大专用书》丛书之一,在台北出版繁体字本。同时推荐出版的有孙宪忠的《德国物权法》、尹田的《法国合同法》、《法国物权法》。今年6月,受东吴大学潘维大校长邀请,我以北理工珠海学院文法学院名誉院长的名义,赴台出席东吴大学建校100周年庆典。逗留台北期间,曾与杨与龄先生两次会面。杨与龄先生已逾九十高龄,但出门仍坚持乘捷运(地铁),独自往来,行动敏捷,耳聪目明,思路清晰,只是语速稍慢。先生对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两岸统一满怀期待。顺此祝愿真正的爱国者、慈父般的杨与龄先生康健长寿!!
四版未做任何改动,保留本书原貌不变。另有一篇关于法律思维的讲稿作为附录。
是为序。
梁慧星
2015年7月10日
于昆明郊区退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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