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远游与慎思》是刘仁文先生的海外司法观察随笔集,书中的大多数篇章均为作者远游、慎思所得。全书共集结文章100篇,共分为五大板块:信步海外、遥望对岸、寂寞司法、走向宽容、思者无疆。作者博学广识,通过一篇篇美文,带读者领略哈佛、耶鲁、哥伦比亚、牛津等海外著名高校法学院风情,令人无限向往。本书既思考如民族与世界、本土与外来的大问题,也关注诉讼过程中的细节问题。作者以沉稳的笔调,表达了在一些重要学术问题上的立场:比较法研究方面,作者认为比较法的前提是要相互开放,学术上切忌带上意识形态的阴影;关于死刑的存废的争论,作者是一个死刑废除论者;对于刑罚适用问题,作者也力主轻缓化;对于刑事审判法庭座位设置,提出了让被告人与律师同座;刑事审判法庭上允许被告人与家属做交流,等等。作者还以其审慎地思考,理性而温和地表达了本书的关切:法律应与诗书通——诗书为人文关怀反应的载体,法律与诗书通,也就是时刻铭记法律应当具有人文关怀。
本书主要是其海外司法考察的随笔,涉猎面宽泛,可读性强,且本书还是法律文化类读物,其中不少篇目反映一个法律人的生命追求,也可为法律学子励志读物。目录附后。
作者简介
刘仁文,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社会学博士后。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高检公诉厅副厅长(挂职)。曾任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英国牛津大学、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学者,并任国际刑事法院检察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已出版学术专著《刑法的结构与视野》等数部,主持翻译《死刑的全球考察》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中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百余篇,在《读书》、《财经》等发表散文、评论和各类随笔若干。
目录
信步海外
牛津的晚餐
我眼中的世界一流大学
耶鲁情愫
感受美国法学院的迎新
一流法学图书馆印象
容闳的美利坚足迹
重返哥大
难忘弗莱堡
德国如何搞校庆
访学马普(上)
访学马普(下)
海参崴纪行
走进唐宁街10号
三谒马克思墓
格兰特墓和李鸿章树
在美国农村感受香港回归
一个印第安老人的情怀
阿灵顿的变迁
海外环保一束
新加坡“焦点”话中国
荷兰的“国骑”
德国扔掉烟帽子
安全部长丢乌纱
从议员到保洁
德国的失物招领处
英语还是荷语?
神秘的圣诞蛋糕
我的美国农民朋友
最好的管家
芬兰的议会督察专员
遥望对岸
旁听审理吴淑珍
旁听审理陈水扁
感受台湾的学术会议
台湾“9·21”地震纪念馆印象
将军·文学·美人汤(上)
将军·文学·美人汤(下)
“中研院”访问记
亲历两岸法学交流
我的台湾学生
孤独司法
警察要不要作证
由卢武铉之死说起
辛普森获罪前后
外逃贪官免死与法律面前平等
经由法律实现政治对司法的影响
美国司法细节观察
——与一位美国法官的通信
德国听审
美国听审
常见的“量刑”与不常见的“审判”
参访美国毒品法庭
在国际刑事法院
再访国际刑事法院
旁听审理米洛舍维奇
警惕关系对法治的蚕食
司法中的公民合作
应对“洋贿赂”
走向宽容
宽恕
超越悲剧
法庭不可忽视被告人的道歉
向国家要回偷走的矛盾
徘徊在死刑案边缘的和解
死刑执行应与宣判分家
个体生命之重
对绝症死刑犯的关怀
弱智犯不该判死刑
政府恶意与“选择性起诉”
“破例”的法庭会见当“常态化”
冤案的根源
——《清白的罪犯》读后
从美国赦免死刑犯谈起
韩国的赦免之制
让被告人自由着装出庭如何
去“犯罪化标签”光禁穿囚服还不够
被告人有权与亲属说话吗
贪官隐私权
荷兰的三桩命案
亚洲死刑观察
与巴丹戴尔谈死刑
终身监禁并不等于在监狱度余生
德国监狱叫矫正机构
访问韩国私营监狱
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
犯罪低龄化的应对之道
老年人免死谈
通往畅通理性的表达
思者无疆
伪证与诚实
符号与法治
建筑与法治
正义与运气
羞辱感与刑罚
食物与文化
中餐与西餐
重提使用公筷
小的是好的
慢的是美好的
容器之义在其空虚
官本位何以盛行
如何普法
“信赖原则”很重要
如何改变中国的重刑形象
中国刑法的成长之路
回忆几位外国学者
后记
精彩书摘
《法律人生:远游与慎思》:
43.外逃贪官免死与法律面前平等
《新京报》4月1日披露:在2004年美国政府将贪污、挪用涉案金额达4.82亿元的余振东遣送回中国时,中国政府作出如下承诺: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最近广东江门中院宣布的对余处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是“12年”。对此判决结果,有人质疑:有些贪污犯比起余振东来,数额要少得多,还是被判处死刑,而余振东却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怎么解释“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可以设想,假如余振东没有从国外移送回来这一特殊背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判处其死刑应无多大疑义。但鉴于“死刑不引渡”乃当今国际社会一公认准则,为此,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特意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类似余振东这样的案件中,如果不承诺在死刑以下判刑,则无法进行司法协作。
虽然从表面看,刑法的上述规定似乎解决了对余振东这样的外逃犯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但坦率地说,这样的法律依据是政治与外交渗入法典的结果,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与“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与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的紧张关系。无论如何,在一般犯罪人贪污10万元以上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对涉案金额达数亿元的犯罪人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不能说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从刑事司法的国际协作来看,这又确实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在是否以不适用死刑的承诺来换取对逃犯的引渡或移送上,一个最基本的功利判断就是:能够将逃犯引渡或移送回国,总比任其逍遥国外好。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我的观点是:首先,这样的条款不是说在法律中就绝对不能存在,因为法律的科学性有时要受到政治和外交的制约,这是不得不正视的现实;其次,这样的条款在实践中用得越少越好,如果频繁使用,势必造成法律适用标准的混乱。考虑到现在我们的经济犯罪外逃犯比较多,需要频繁使用引渡等手段,因此我建议取消我国经济犯罪的死刑。如果说在我国要一下子取消所有犯罪的死刑还不现实的话,先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则是可行的:它符合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也不会遇到太大的民意阻力,民意支持死刑主要体现在“杀人偿命”的暴力犯罪上,而对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则并不是那么强烈,1997年新刑法废除了广大老百姓所密切关注的普通盗窃罪的死刑,但社会还是平静地接受了这一现实,这说明有时候我们所说的“人民不答应”是一个假命题;这与我国强化人权保障的时代理念相吻合,生命无价,再大的经济损失也不能跟人的生命相提并论,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日趋发展的形势下。
如果取消了刑法中的经济犯罪的死刑,则不仅有利于实现所有经济犯罪人的刑罚平等,而且也省去在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中围绕“死刑不引渡”而引发的烦琐谈判。否则,给人的印象就是贪官们谁能跑到国外,谁就没有死刑的危险,这样的后果无疑是消极和有害的。事实上,在处理赖昌星等外逃犯的问题上,我们也面临同样的尴尬:判他死刑,加拿大不会同意;不判他死刑,本案已经判处了数十名情节比他轻的罪犯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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