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遠遊與慎思》是劉仁文先生的海外司法觀察隨筆集,書中的大多數篇章均為作者遠遊、慎思所得。全書共集結文章100篇,共分為五大闆塊:信步海外、遙望對岸、寂寞司法、走嚮寬容、思者無疆。作者博學廣識,通過一篇篇美文,帶讀者領略哈佛、耶魯、哥倫比亞、牛津等海外著名高校法學院風情,令人無限嚮往。本書既思考如民族與世界、本土與外來的大問題,也關注訴訟過程中的細節問題。作者以沉穩的筆調,錶達瞭在一些重要學術問題上的立場:比較法研究方麵,作者認為比較法的前提是要相互開放,學術上切忌帶上意識形態的陰影;關於死刑的存廢的爭論,作者是一個死刑廢除論者;對於刑罰適用問題,作者也力主輕緩化;對於刑事審判法庭座位設置,提齣瞭讓被告人與律師同座;刑事審判法庭上允許被告人與傢屬做交流,等等。作者還以其審慎地思考,理性而溫和地錶達瞭本書的關切:法律應與詩書通——詩書為人文關懷反應的載體,法律與詩書通,也就是時刻銘記法律應當具有人文關懷。
本書主要是其海外司法考察的隨筆,涉獵麵寬泛,可讀性強,且本書還是法律文化類讀物,其中不少篇目反映一個法律人的生命追求,也可為法律學子勵誌讀物。目錄附後。
作者簡介
劉仁文,湖南隆迴人。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社會學博士後。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導師,高檢公訴廳副廳長(掛職)。曾任美國哈佛大學、耶魯大學、哥倫比亞大學、英國牛津大學、德國馬普外國與國際刑法研究所訪問學者,並任國際刑事法院檢察長辦公室法律顧問。已齣版學術專著《刑法的結構與視野》等數部,主持翻譯《死刑的全球考察》等,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中外學術期刊上發錶論文百餘篇,在《讀書》、《財經》等發錶散文、評論和各類隨筆若乾。
目錄
信步海外
牛津的晚餐
我眼中的世界一流大學
耶魯情愫
感受美國法學院的迎新
一流法學圖書館印象
容閎的美利堅足跡
重返哥大
難忘弗萊堡
德國如何搞校慶
訪學馬普(上)
訪學馬普(下)
海參崴紀行
走進唐寜街10號
三謁馬剋思墓
格蘭特墓和李鴻章樹
在美國農村感受香港迴歸
一個印第安老人的情懷
阿靈頓的變遷
海外環保一束
新加坡“焦點”話中國
荷蘭的“國騎”
德國扔掉煙帽子
安全部長丟烏紗
從議員到保潔
德國的失物招領處
英語還是荷語?
神秘的聖誕蛋糕
我的美國農民朋友
最好的管傢
芬蘭的議會督察專員
遙望對岸
旁聽審理吳淑珍
旁聽審理陳水扁
感受颱灣的學術會議
颱灣“9·21”地震紀念館印象
將軍·文學·美人湯(上)
將軍·文學·美人湯(下)
“中研院”訪問記
親曆兩岸法學交流
我的颱灣學生
孤獨司法
警察要不要作證
由盧武鉉之死說起
辛普森獲罪前後
外逃貪官免死與法律麵前平等
經由法律實現政治對司法的影響
美國司法細節觀察
——與一位美國法官的通信
德國聽審
美國聽審
常見的“量刑”與不常見的“審判”
參訪美國毒品法庭
在國際刑事法院
再訪國際刑事法院
旁聽審理米洛捨維奇
警惕關係對法治的蠶食
司法中的公民閤作
應對“洋賄賂”
走嚮寬容
寬恕
超越悲劇
法庭不可忽視被告人的道歉
嚮國傢要迴偷走的矛盾
徘徊在死刑案邊緣的和解
死刑執行應與宣判分傢
個體生命之重
對絕癥死刑犯的關懷
弱智犯不該判死刑
政府惡意與“選擇性起訴”
“破例”的法庭會見當“常態化”
冤案的根源
——《清白的罪犯》讀後
從美國赦免死刑犯談起
韓國的赦免之製
讓被告人自由著裝齣庭如何
去“犯罪化標簽”光禁穿囚服還不夠
被告人有權與親屬說話嗎
貪官隱私權
荷蘭的三樁命案
亞洲死刑觀察
與巴丹戴爾談死刑
終身監禁並不等於在監獄度餘生
德國監獄叫矯正機構
訪問韓國私營監獄
精神病人不能一放瞭之
犯罪低齡化的應對之道
老年人免死談
通往暢通理性的錶達
思者無疆
僞證與誠實
符號與法治
建築與法治
正義與運氣
羞辱感與刑罰
食物與文化
中餐與西餐
重提使用公筷
小的是好的
慢的是美好的
容器之義在其空虛
官本位何以盛行
如何普法
“信賴原則”很重要
如何改變中國的重刑形象
中國刑法的成長之路
迴憶幾位外國學者
後記
精彩書摘
《法律人生:遠遊與慎思》:
43.外逃貪官免死與法律麵前平等
《新京報》4月1日披露:在2004年美國政府將貪汙、挪用涉案金額達4.82億元的餘振東遣送迴中國時,中國政府作齣如下承諾:假如餘振東在中國被起訴的話,應當被判處不超過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並不得對餘進行刑訊逼供和判處死刑。最近廣東江門中院宣布的對餘處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是“12年”。對此判決結果,有人質疑:有些貪汙犯比起餘振東來,數額要少得多,還是被判處死刑,而餘振東卻隻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怎麼解釋“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刑法麵前人人平等”原則?
可以設想,假如餘振東沒有從國外移送迴來這一特殊背景,根據司法實踐中的現實,判處其死刑應無多大疑義。但鑒於“死刑不引渡”乃當今國際社會一公認準則,為此,我國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特意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主要是考慮到在類似餘振東這樣的案件中,如果不承諾在死刑以下判刑,則無法進行司法協作。
雖然從錶麵看,刑法的上述規定似乎解決瞭對餘振東這樣的外逃犯減輕處罰的法律依據,但坦率地說,這樣的法律依據是政治與外交滲入法典的結果,它並沒有從根本上消除與“罪刑法定”、“刑法麵前人人平等”、“罪與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的緊張關係。無論如何,在一般犯罪人貪汙10萬元以上就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對涉案金額達數億元的犯罪人判處12年有期徒刑,這不能說是“刑法麵前人人平等”。但是,從刑事司法的國際協作來看,這又確實是不得已而為之,因為在是否以不適用死刑的承諾來換取對逃犯的引渡或移送上,一個最基本的功利判斷就是:能夠將逃犯引渡或移送迴國,總比任其逍遙國外好。
那麼,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呢?我的觀點是:首先,這樣的條款不是說在法律中就絕對不能存在,因為法律的科學性有時要受到政治和外交的製約,這是不得不正視的現實;其次,這樣的條款在實踐中用得越少越好,如果頻繁使用,勢必造成法律適用標準的混亂。考慮到現在我們的經濟犯罪外逃犯比較多,需要頻繁使用引渡等手段,因此我建議取消我國經濟犯罪的死刑。如果說在我國要一下子取消所有犯罪的死刑還不現實的話,先取消經濟犯罪的死刑,則是可行的:它符閤我國已經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本要求;也不會遇到太大的民意阻力,民意支持死刑主要體現在“殺人償命”的暴力犯罪上,而對於非暴力的經濟犯罪則並不是那麼強烈,1997年新刑法廢除瞭廣大老百姓所密切關注的普通盜竊罪的死刑,但社會還是平靜地接受瞭這一現實,這說明有時候我們所說的“人民不答應”是一個假命題;這與我國強化人權保障的時代理念相吻閤,生命無價,再大的經濟損失也不能跟人的生命相提並論,特彆是在我國經濟日趨發展的形勢下。
如果取消瞭刑法中的經濟犯罪的死刑,則不僅有利於實現所有經濟犯罪人的刑罰平等,而且也省去在國際刑事司法協作中圍繞“死刑不引渡”而引發的煩瑣談判。否則,給人的印象就是貪官們誰能跑到國外,誰就沒有死刑的危險,這樣的後果無疑是消極和有害的。事實上,在處理賴昌星等外逃犯的問題上,我們也麵臨同樣的尷尬:判他死刑,加拿大不會同意;不判他死刑,本案已經判處瞭數十名情節比他輕的罪犯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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