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国际海洋法是一个动态的国际法部门。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整个海洋法体系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在形式上,海洋法由传统的以欧美国家实践所构筑的一系列习惯法规则,到通过习惯法的编纂和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多边谈判,形成了当前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 the Lawof the Sea,下文简称《公约》)为中心的、条约规则为主的国际海洋法体系。在内容上,利益对立分明的国家集团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谈判妥协,对传统海洋法中的重要制度既有所保留,又有充分发展,创设了诸多传统国际法领域前所未有的规则。如,专属经济区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等。同时,各缔约国对《公约》中许多规则的具体内容,却有意加以模糊,留下进一步解释的空间,留待国际实践去适用和发展。
作者简介
吴士存,历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员。现任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兼任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博鳌亚洲论坛研究院副院长等职,外交部外交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曾作为访问学者先后赴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高级国际问题研究院、美国亚太安全研究中心进行学术访问,曾参加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美国政府“美国外交政策溯源”等研修项目。
吴士存致力于南海问题研究二十多年,从事南海史地、海洋划界、国际关系与地区安全战略等跨领域研究,曾参与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主持相关课题1 00余项。著有《南海问题面面观(修订版)》、《南沙争端的起源与发展》、《解决南海争端与推进地区合作发展:中国视角》( Solving Disputes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 in the South China Sea:A Chinese Perspective)等中英文著作二十余部以及中英文论文百余篇。
目录
国际法院案例选析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主权及海洋划界案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
秘鲁诉智利海域划界案
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航行权案
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
马来西亚诉新加坡白礁岛案
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岛屿主权与海洋划界案
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领土争端与海洋划界案
常设仲裁法院案例选析
荷兰诉俄罗斯北极日出号仲裁案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
毛里求斯诉英国仲裁案
孟加拉国与印度关于孟加拉湾海洋划界案
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划界案
圭亚那诉苏里南海洋划界案
爱尔兰诉英国混氧燃料工厂案
厄立特里亚与也门在红海地区的海洋争端案
国际海洋法法庭案例选析
孟加拉国与缅甸关于孟加拉湾海洋划界争端案
日本诉俄罗斯丰进丸号案[迅速释放]
日本诉俄罗斯富丸号案[迅速释放]
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发表咨询意见
次区域渔业委员会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发表咨询意见
北极日出号案[临时措施]
马来西亚诉新加坡柔佛海峡案[临时措施]
南方金枪鱼案[临时措施]
自由号案[临时措施]
精彩书摘
认定争端方之间业已存在海洋划界协议必须小心谨慎,因为这涉及争端方海洋权利的实质变更和永久改变。这就要求证明默示海洋划界协议的存在需要严密的逻辑推理以及充分有效的证据。而在本案中,法院的欠妥之处在于其主观臆测的成分太多而对客观实践的考察太少,孤零零的个别证据就能推导出争端方之间单一边界的存在,这无论如何都有失之偏颇之嫌。这一切操之过急的逻辑链条和对默示海洋划界协议的擅断,显示了国际法院似乎有意偏离在以往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中树立起来的认定默示海洋划界协议的高标准。而这种高标准在2007年的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和2012年孟加拉国诉缅甸案中都得到裁决机构的认真遵守并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即使是本案中的一些法官,也通过发表独立意见的方式表达了对裁决意见的保留和遗憾。
在具体的划界方法方面,国际法院遵循了海洋划界的先例使用了“等距离/相关情况”方法,也就是构筑临时等距离线一考察相关情况以调整临时等距离线一进行比例检验保证划界结果的公平性。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划界的起点是在海上而非传统的海岸之上,这是尊重争端方既存的海洋划界协议的结果。本案判决另一个需要注意的内容是划界中的比例检验。在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以往的海洋划界案例中,比例检验经历了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目前,比例检验一般被作为海洋划界的最后一个步骤来检验海洋划界结果的公平性。而在本案中,由于秘鲁和智利已经在该案诉讼之前达成了一条平行于纬线、离岸80海里的分界线,国际法院裁定两国海洋划界的起点并非其海岸低潮线上的点,而是在更远处的海上。法院承认,这将使秘鲁和智利相关海岸的长度计算以及两国按照调整后的临时等距离线确定的相关海域份额的计算变得无比困难,甚至不可能。于是,在没有任何具体评判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得出结论称,比例检验已经完成,本案划定的临时等距离线没有明显的不合比例情况。法院的做法似乎欠缺考虑。即使比例检验已经在如今的国际海洋划界中沦为形式而对划界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是法院对其缺乏必要论述的做法仍然令人讶异,这种在判决的字里行间里浸淫出来的漫不经心和轻视,不知是出于国际法院对本案划界结果的极其自信还是认为对没必要进行比例检验的态度的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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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国际海洋法是一个动态的国际法部门。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整个海洋法体系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在形式上,海洋法由传统的以欧美国家实践所构筑的一系列习惯法规则,到通过习惯法的编纂和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多边谈判,形成了当前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 the Lawof the Sea,下文简称《公约》)为中心的、条约规则为主的国际海洋法体系。在内容上,利益对立分明的国家集团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谈判妥协,对传统海洋法中的重要制度既有所保留,又有充分发展,创设了诸多传统国际法领域前所未有的规则。如,专属经济区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等。同时,各缔约国对《公约》中许多规则的具体内容,却有意加以模糊,留下进一步解释的空间,留待国际实践去适用和发展。
《公约》本身又设置了一套高度复杂的争端解决程序。根据一般国际法,任何第三方参与或者第三方裁判的争端解决机制,都需要获得争端当事国自愿同意。《公约》对此有所创新,为了解决缔约国之间因解释或者适用《公约》而引起的争端,在规定当事各方自由选择争端解决方法的同时,还规定了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自1994年《公约》生效以来,其设置的这套法律程序成功地处理了众多高难度和高度敏感的涉海争端,保障了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稳定运行,获得了大多数缔约国的赞誉。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对国际法来说,寻找法律经验的最可靠方法就是国际司法判例。尽管“先例”并未被国际法文件明确赋予法律渊源的地位,但通过对国际实践的观察可知,国际司法判例已经在事实上(defacto)具有了法源的效力。当前,适用国际海洋法规则解决涉海争端的国际性司法和仲裁机构主要是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of Justice)是全球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司法机构。相对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具有更加悠久的历史,其根据1945年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法院设在荷兰海牙,由15名法官组成,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法院具有双重职能: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法院在审理海洋争端案件中具有十分丰富的经验,而且成员国更加倾向于将海洋划界案件提交国际法院审理。这是因为法院在受理案件方面的管辖权依据更加多样化,而不仅仅依据《公约》。在这些案件中,既有请求法院指示划界原则的,也有请求法院指出边界走向的,还有请求法院直接划界的。案件虽然不多,但每个案件都有相当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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