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司法考试大纲,将历年试题按照考点逐个列出,并辅以与该考点相关的历年真题本书对于每一道历年真题都做了详尽的解析,方便考生在理解试题的同时,也能够准确把握考点所在,提高备考复习效率。通过真题掌握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及备考技巧。
作者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是中国政法大学结合该校法学教学模式改革及培养目标的要求,充分整合该校有关司法考试方面的优势资源,成为高等院校中司法考试学院)
目录
第一部分单选题、多选题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专题一·刑法解释
专题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构成理论
专题一·犯罪构成理论:客观不法+主观责任
专题二·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第三章犯罪客观要件(客观不法要件)
专题一·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专题二·危害结果
专题三·因果关系
第四章犯罪的主观要件(主观责任要件)
专题一·刑事责任年龄
专题二·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
专题三·故意、过失
专题四·事实认识错误
第五章犯罪排除事由
专题一·正当防卫
专题二·紧急避险
专题三·被害人承诺
专题四·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第六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专题一·犯罪既遂
专题二·犯罪未遂、犯罪预备
专题三·犯罪中止
专题四·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第七章共同犯罪
专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专题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专题三·正犯与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专题四·主犯与从犯
专题五·共同犯罪与身份
专题六·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专题七·共犯(共谋犯、帮助犯)关系的脱离
专题八·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专题九·共同犯罪与不作为
专题十·综合题
第八章单位犯罪
第九章罪数形态
专题一·罪数形态理论(总则)
专题二·刑法分则及刑法解释规定的常考罪数情况
第十章刑罚种类
专题一·主刑
专题二·附加刑
第十一章刑罚裁量
专题一·量刑的基本规则以及量刑情节的分类
专题二·累犯
专题三·自首
专题四·立功
专题五·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刑罚执行
专题一·缓刑
专题二·减刑
专题三·假释
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专题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专题二·走私犯罪
专题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专题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专题五·金融诈骗罪
专题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专题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专题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八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专题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专题二·妨害司法罪
专题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专题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专题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专题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专题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专题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专题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三章渎职罪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部分不定项选择题
一、2015年不定项选择题
二、2014年不定项选择题
三、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
四、2012年不定项选择题
五、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六、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
七、2009年不定项选择题
八、2008年不定项选择题
九、2008年四川灾区延期考试不定项选择题
十、2007年不定项选择题
十一、2006年不定项选择题
十二、2003年不定项选择题
十三、2002年不定项选择题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题、论述题(卷四)
一、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5-4-2,案例)
二、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4-4-2,案例)
三、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3-4-2,案例)
四、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2-4-2,案例)
五、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1-4-2,案例)
六、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0-4-2,案例)
七、2009年案例分析题(2009-4-2,案例)
八、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8-4-2,案例)、论述题(2008-4-7,论述)
九、2008年四川灾区延期考试案例分析题(2008延-4-2,案例)
十、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7-4-2,案例)
十一、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6-4-2,案例)
十二、2005年案例分析题(2005-4-2,案例)
十三、2004年案例分析题(2004-4-2,案例)
十四、2003年案例分析题(2003-4-1,案例)
十五、2002年案例分析题(2003-4-1,2003-4-2,案例)“法大司考”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届真题汇编(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部分单选题、多选题
精彩书摘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专题一·刑法解释
1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5-2-51,多)BCD
A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 《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 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 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包括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的含义。
A选项,考查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本身的含义(文义)进行解释。按文理解释(字义解释),妻子是“妇女”,违背妻子意愿的强行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性交属“奸”,故该行为可解释为“强奸妇女”。刑法从未规定妻子不能成为强奸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认为一般情况下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是因为出于刑事政策(维护家庭关系)的考虑,亦即,系特别的责任阻却事由(“白俊峰案”);不正常婚姻状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仍可构成强奸罪(“王卫明案”)。
B选项,考查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进行解释,亦即根据前后文进行解释。体系解释并不一定要求对不同法条中的同一字词进行相同含义的解释,而是要求前后文逻辑一致。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用词虽然相同,但含义并不相同,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要求直接、实际对人身实施有形力,“暴力”包括杀人;强奸罪的“暴力、胁迫”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胁迫还包括以损害其他重大利益(如揭发隐私)相威胁,“暴力”不包括杀人。二者含义并不相同。
C选项,考查当然解释。入罪的当然解释即“举轻以明重”, 指如果刑法规定某种轻的行为构成犯罪(举轻),则当出现比该轻行为更重的行为时(明重),也应构成犯罪(入罪)。除了要求对轻重进行比较,还要求符合刑法规定(不属类推)。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比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性质更严重,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理,理应更应定罪。但是,在符合刑法规定的判断上,抢劫罪的对象是“财物”,婴儿不是财物,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应以拐骗儿童罪论处。
D选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包括两个必需要素:一是“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即实施了中止行为;二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即具有结果实际未发生的有效性。亦即,“自动”并且“有效”。亦即,刑法第24条第1款的“或者”应当解释为“并且”。将两个必需要素解为择一要素,解释结论错误。
2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3,单)B
A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 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同类解释、当然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等各种解释方法的含义及区分。
A选项,考查体系解释。体系解释要求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其核心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性。体系解释并不一定要求对不同法条中的同一字词进行相同含义的解释,而是要求前后文逻辑一致。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大部分情况下指“买或者卖”(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例如《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280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50条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少部分指购买并卖出,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罪)中的“买卖”(经营)。此外,刑法中的“贩卖”一般指“出售”;“倒卖”一般指购买并卖出。该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所谓“同类解释规则”是体系解释或类比解释之下的次位规则,指的是对于并列、同位、同类的概念,进行相同性质的解释。显著的情况是,对于先有列举后又有并列的兜底型规定的概念,比照之前的列举进行性质相同的解释。例如,《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解释“其他危险方法”时要求与之前列举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性质相当。该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考查当然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区分。《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条文规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尽管重心落在“诽谤”上,但通常形式(一般文义)是“捏造+诽谤”。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散布的,虽未超出“诽谤”的最大文义(散布虚假事实),可构成诽谤罪;但超出一般文义,故解释应为扩大解释。该选项认为其为当然解释,说法错误。
D选项,考查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中的“尸体”,最大文义为“身体、肉体(整体、部分均可)”。骨灰超过了“尸体”的最大含义,两者范畴是并列关系、对立关系,故为类推解释。该选项认为其为扩大解释,说法错误。注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之前的罪名为“盗窃、侮辱尸体罪”,当时盗窃骨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将其修正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此时盗窃骨灰的行为构成盗窃骨灰罪,不构成盗窃尸体罪。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将骨灰解释到“尸体”中,均系类推解释。
3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3,单)A
A 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B 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 《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 《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解析】A选项,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无论司法解释、立法解释都禁止类推解释。在学理解释中,可将类推解释作为是理论上的一种解释方法(与扩大解释相对立),但出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守,对具体字句运用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显然也是不恰当的。故而该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如果将“汽车”的最大文义界定为以汽油、柴油、天然气等燃料或者以电池、太阳能等新型能源由发动机作动力推动、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的话,大型拖拉机也在最大的文义范围内,解释进“汽车”中属于扩大解释;如果认为“汽车”、“拖拉机”二者是并列关系,“拖拉机”虽属交通工具,但不能归入“汽车”之中,则将“拖拉机”解释进“汽车”之中,是将一类交通工具解释到另一类交通工具之中,就有类推解释之嫌。故而该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见2006年卷二第20题C选项(下文)。①对于“伪造”行为和“变造”行为而言,“伪造”的一般文义是“完全做假”,而“变造”指“部分有真”,故“伪造”的一般文义不能包括“变造”。但是,“伪造行为”的最大文义是“做假”,“变造行为”也是一种“做假”,故“伪造”的最大文义可以包含“变造”。将“变造”解释进“伪造”中,一般情况下(刑法没有特别地将二者并列时)可认定为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中也存在这样的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的行为解释进“伪造、倒卖伪造的票证罪”之中。②但是,在刑法特别地将“伪造”行为和“变造”行为并列时,将“变造”解释进“伪造”中,就属类推解释。由于我国对于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即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和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由此,就“变造货币行为”与“伪造货币行为”而言,两者是完全对立的两种不同类行为,将“变造货币”解释进“伪造货币”之中,就属于法律禁止的类推解释(2006-2-20-C)。故而此句说法正确。
D选项,考查当然解释。当然解释指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本选项涉及出罪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累犯是更严重的再犯;与再犯相比,累犯的特殊预防必要性更大。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可能成立累犯(重),不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重的情形都不从重处罚,则实施轻的情形也理应不从重处罚。从而,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当然也不得适用再犯(轻)从重处罚的规定。此系出罪则举重以明轻的当然原理。故而此句说法正确。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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