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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读人群 :法学本科以上师生,劳动法专业研究人员,劳动法律实务者,劳动与社会保障从业人员等 《欧洲劳动法》自20世纪90年代初版以来,在欧洲深受读者欢迎,该书不断更新再版,至今已出版至第13版了。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本书的内容覆盖面广、信息更新及时,具有**性、前瞻性和实务指导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进程的中期阶段,就我国的劳动法发展而言,虽然在劳动合同、劳动安全和劳动条件、工时与工资支付等涉及劳动基准的方面已经有了立法和相应配套法规予以规范和保障,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总体制度的建设仍然没有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如何充分有效地发挥工会的作用?如何安排集体劳动权利?针对劳动者跨地域流动的频繁性和广泛性,如何解决社保基金在全国联网或在不同省份之间转移?针对劳动法领域的工资拖欠、男女性别歧视以及个人平等机遇等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针对未成年或女性劳动者,如何在实践中保障其基本权利?
将布兰潘先生的《欧洲劳动法》引进并翻译成中文出版,可能为我国目前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内容简介
《欧洲劳动法》从20世纪90年代初版以来,在欧洲深受读者欢迎,该书定期再版,至今已出版至第13版。其内容覆盖面广、信息更新及时,具有实务指导性。全书分为总论、个人劳动法与集体劳动法三大部分。
第一册为原书的“总论”部分,主要着眼于形成欧洲联盟法律的机构性框架。讨论了主要的欧洲条约、欧盟的主要机构及立法程序、欧洲的社会合作伙伴,涉及了欧盟有关劳动法事项的管辖权限问题,并考察了欧洲劳动法的起源和发展。
从欧洲共同体到欧盟,欧洲劳动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其在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平等就业、劳动安全与健康等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式。本书所包含的法规、学者们的先进理念、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等对于我国劳动法领域的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均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罗杰·布兰潘,比利时鲁汶大学法学院荣退教授。现为荷兰蒂尔堡大学教授,讲授比较与国际劳动法以及全球化等课程。曾任比利时鲁汶大学法学院院长、国际劳资关系协会主席、比利时参议院议员、国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协会荣誉主席。担任《国际法律百科全书》《国际劳动法与劳资关系百科全书》等主编。
付欣,1971年生,陕西户县人。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师。曾任非政府组织(NGO)法律项目官员、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北京吉利大学客座教授等职。主要研究方向:刑事司法、人权法、法学实证研究及法律翻译。先后在国内外发表“论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等文章10余篇,出版独著《中国刑事司法之实证研究》、独译或合译《欧盟劳动法》《拉丁与日耳曼民族史》等作品5部。
张蕊楠,英国爱丁堡大学理学硕士,任职于西北政法大学。
高一波,香港大学文学硕士,任职于西北政法大学。
陈洁,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翻译)。
目录
缩略词一览表
前言
一、劳动法
二、经济全球化
(一)国际劳工组织:《全球就业协定》
(二)欧洲联盟
三、全球经济本土化
四、里斯本战略
五、欧洲联盟扩容
(一)欧洲联盟人口
(二)整个欧洲及成员国层面失业率的近期发展
(三)社会保护
六、基本社会权利
七、欧洲宪法
(一)欧洲大会(2003年)
(二)对欧洲联盟未来社会和就业政策的影响
(三)欧洲联盟的定义与目标
(四)社会合作伙伴的角色
(五)基本权利
(六)欧洲联盟的政策与运行
(七)就业与社会政策章节
(八)职业培训
八、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协议(2004年)
(一)欧洲联盟委员会
(二)特定多数表决制度
(三)《基本权利宪章》
(四)加强合作
九、全民投票:对欧洲宪法的拒绝?
十、本书章节安排
第一章 欧洲组织机构框架
第一节 条约
一、从共同体走向联盟
二、欧洲联盟的运行
(一)目标
(二)辅助性原则
三、欧洲一体化
第二节 欧洲各机构及其权限
一、欧洲联盟议会
二、欧洲联盟理事会
三、欧洲联盟委员会
四、欧盟法院
第三节 欧洲其他机构
一、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
二、欧洲社会基金
(一)工作任务
(二)援助范围
三、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
四、欧洲改善生活与工作条件基金会
五、欧洲就业常务委员会
六、欧洲就业委员会
七、欧洲劳动安全与卫生管理局
八、欧洲地区委员会
九、欧洲其他咨询委员会
十、行业联合委员会、非正式团体与行业对话委员会
(一)行业性社会对话委员会的设立
(二)行业性社会对话委员会的构成
(三)行业性社会对话委员会的运作
十一、欧洲社会保护委员会
十二、欧洲全球化调整基金
(一)主要事项及范围
(二)干预标准
(三)符合条件的行动
十三、欧洲性别平等研究所
(一)研究所的目标
(二)研究所的任务
(三)研究所的构成
十四、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局
(一)机构目标
(二)机构范围
(三)机构工作任务
(四)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合作;保护基本权利的平台
(五)机构构成
十五、劳动者劳务派遣事务专家委员会
(一)工作任务
(二)成员资格——任命制
第四节 立法程序
一、联盟法
二、联盟次要法律
(一)规章
(二)指令
(三)决议
(四)建议与意见
(五)国际协议
第五节 决策程序
(一)一读
(二)二读
(三)调解程序
(四)三读
(五)特别条款
第六节 欧洲联盟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一、概述
二、国际劳工组织
三、欧洲经济区
第二章 欧洲的社会合作伙伴
第一节 雇主组织
一、欧洲企业组织
二、欧洲公共企业中心
三、欧洲手工与中小企业协会
第二节 工会
一、欧洲工会联合会会员
二、欧洲工会研究所
三、《雅典宣言》
第三节 欧洲社会合作伙伴对《欧洲2020战略》的联合声明
一、概述
二、政策优先发展事项
(一)退出与加入的结合策略
(二)促进知识三角(教育、科研与创新)的发展
(三)就业与社会政策
(四)支持性的公共环境以及获得高品质、可承受、有成效的公共服务
三、治理和程序
……
第三章 欧洲联盟在劳动法领域的权限
第四章 欧洲劳动法:拖车车厢,还是火车头?
重要术语中英文对照表
精彩书摘
《欧洲劳动法(第一册)/威科法律译丛》:
如果欧洲联盟委员会认为相关成员国没有采取应有的措施,它会给该成员国政府提供申辩的机会,并就该成员国未遵守欧盟法院判决的情形给出合理的意见。
如果相关成员国未能在欧洲联盟委员会所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遵守欧盟法院的判决,则欧洲联盟委员会可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欧洲联盟委员会根据合适的情形,可向该成员国提出整笔支付的金额或应受处罚的金额。
若欧盟法院发现相关成员国未按照其判决一次性支付罚金(《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60条)。
167.包含有清晰义务的指令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欧洲公民也可以援引指令对未充分采取必要措施遵守规定的某成员国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形下,公民可在国内法庭援引欧洲联盟的指令。
欧盟法院曾对某成员国未能转换指令为国内法的情形做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该指令涉及雇主倒闭清算时对劳动者保护的议题。法院认为,“相关当事人不得在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中起诉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已被通过的措施。”然而,成员国对于其未实施指令而造成的个人损失,有补偿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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