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作者对村基层组织人员一直关注,尝试在这方面做一些探索性研究,为预防和打击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提供借鉴和参考。作者提出两个观点:一是加强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的预防和惩治以应对农村社会的风险迫在眉睫,二是法治反腐是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治理的必由之路。只有坚持推进村民自治与法制结合,才能减少日益严重的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
王伟,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海南东方人。现任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主任、副教授,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主编、参编教材5部,主持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横向课题项目各1项,发表论文10多篇,多篇论文在各级各类评选中获奖。
目录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带来的新问题
一、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衍生的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
第二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类型化研究的意义
第三节 国内外有关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综述
一、有关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的研究
二、有关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研究
三、主流的防范对策研究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结构和主要内容
第二章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概述
第一节 几个相关概念
一、职务
二、职务犯罪
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第二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分类
第三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
一、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危害
二、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危害
三、对农村社会文化发展的危害
第三章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
一、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客体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象
第二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三种职务行为
三、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同职务行为的法律定性
第三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
一、我国有关职务犯罪主体的理论分歧
二、确定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的规则和依据
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
四、几种特殊的主体身份认定
第四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
一、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观构成特征分析
第四章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第一节 近年来查处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总体状况
一、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查处阶段划分
二、近年来查处的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
第二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表象和特点
一、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第三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原因的各种学说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多维多层的统一
三、为什么会发生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四、村基层组织人员为了什么而犯罪?
五、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是如何生成的?
第五章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立法考察
第一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沿革
一、我国农村组织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法变迁
三、现行刑法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
第二节 现行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刑法规范与村委会组织法的对立
二、刑法规范的疏漏
三、立法与解释的失谐
第三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立法的完善
一、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立法的基本原则
二、完善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立法的思路
第六章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个罪认定及案例评析
第一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的职务犯罪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第二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三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所涉的其他职务犯罪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
第七章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形态
第一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的社会调控功能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立法考察
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化
四、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几种特殊的未完成形态
第二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共犯形态
一、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共同犯罪的基本类型
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的处断原则
第三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罪数形态
一、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罪数概念及划分标准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问题
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几种特殊的罪数问题
第八章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刑均衡研究
第一节 罪刑均衡原则概论
一、罪刑均衡的历史嬗变
二、罪刑均衡的价值分析
第二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刑均衡考察
一、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罪刑均衡的立法考察
二、罪刑均衡在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的司法考察
第三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罪刑均衡体系的重构
一、罪刑均衡中的几个基本论题
二、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罪刑均衡的路径选择
第九章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治理体系构建
第一节 域外职务犯罪治理经验的考察
一、国外时职务犯罪的治理经验和教训
二、域外经验的有益借鉴
第二节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的构建
一、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二、治理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
综合对策体系
后记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研究》:
明确了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之后,接下来还需进一步厘清村基层组织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联系。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身份比较特殊,既具有农民的身份属性,又兼具“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属性。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身份是农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村基层组织不是政权组织,村基层组织人员也不在编、不享受国家财政支付的工资,把村基层组织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提并论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但是,村基层组织人员又不是纯粹的农民,他的工作职责具有二重性,当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法定行政管理工作”时,村基层组织人员职责与国家公务活动发生交叉,村基层组织人员身份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联系,从刑法学意义上看,这时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其在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时,对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当其“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时,属于“其他单位的人员”,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就是说,村基层组织人员并非当然具备纯正职务犯罪之主体身份,具体还要与其职责权利相联系。需要强调的是,承认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的部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不等于说村基层组织人员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说这些人员在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时,对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适用刑法有关纯正职务犯罪规定。至于村基层组织人员何种情形下可以归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要看这些人员的职责与法律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是否一致、即其法定的职权职责或说法定工作任务是否能与2000年立法解释中所列七种情形相符。而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村公共事务和村级经营活动时,属于“其他单位的人员”,不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联系,但不是说他们此时的行为就不是职务行为,而是说他们不具备纯正职务犯罪主体的身份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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