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作者對村基層組織人員一直關注,嘗試在這方麵做一些探索性研究,為預防和打擊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提供藉鑒和參考。作者提齣兩個觀點:一是加強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的預防和懲治以應對農村社會的風險迫在眉睫,二是法治反腐是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治理的必由之路。隻有堅持推進村民自治與法製結閤,纔能減少日益嚴重的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
作者簡介
王偉,男,漢族,1970年6月齣生,海南東方人。現任海南政法職業學院應用法律係主任、副教授,海南德銀律師事務所律師。主編、參編教材5部,主持海南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和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橫嚮課題項目各1項,發錶論文10多篇,多篇論文在各級各類評選中獲奬。
目錄
第一章 概論
第一節 統籌城鄉發展戰略帶來的新問題
一、統籌城鄉發展戰略的實施
二、統籌城鄉發展戰略衍生的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問題
第二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問題類型化研究的意義
第三節 國內外有關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問題研究綜述
一、有關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主體的研究
二、有關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研究
三、主流的防範對策研究
第四節 研究的思路、結構和主要內容
第二章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概述
第一節 幾個相關概念
一、職務
二、職務犯罪
三、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
第二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分類
第三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危害
一、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危害
二、對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危害
三、對農村社會文化發展的危害
第三章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
一、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客體
二、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對象
第二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二、村基層組織人員的三種職務行為
三、村基層組織人員不同職務行為的法律定性
第三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主體要件
一、我國有關職務犯罪主體的理論分歧
二、確定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主體的規則和依據
三、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主體範圍
四、幾種特殊的主體身份認定
第四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
一、主觀要件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主觀構成特徵分析
第四章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成因分析
第一節 近年來查處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總體狀況
一、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查處階段劃分
二、近年來查處的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情況
第二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錶象和特點
一、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錶現形態
二、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
第三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原因的各種學說
二、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原因:多維多層的統一
三、為什麼會發生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
四、村基層組織人員為瞭什麼而犯罪?
五、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是如何生成的?
第五章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立法考察
第一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立法沿革
一、我國農村組織的曆史沿革
二、我國有關官吏貪汙受賄犯罪的立法變遷
三、現行刑法對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規定
第二節 現行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刑法規範與村委會組織法的對立
二、刑法規範的疏漏
三、立法與解釋的失諧
第三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立法的完善
一、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立法的基本原則
二、完善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立法的思路
第六章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個罪認定及案例評析
第一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以國傢工作人員論”構成的職務犯罪
一、貪汙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賄罪
第二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構成的非國傢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一、職務侵占罪
二、挪用資金罪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
四、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三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所涉的其他職務犯罪
一、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三、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罪
第七章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形態
第一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一、犯罪未完成形態立法模式的社會調控功能
二、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立法考察
三、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犯罪化
四、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中幾種特殊的未完成形態
第二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共犯形態
一、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徵
二、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中共同犯罪的基本類型
三、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的處斷原則
第三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罪數形態
一、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罪數概念及劃分標準
二、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同種數罪和異種數罪問題
三、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中幾種特殊的罪數問題
第八章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罪刑均衡研究
第一節 罪刑均衡原則概論
一、罪刑均衡的曆史嬗變
二、罪刑均衡的價值分析
第二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罪刑均衡考察
一、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罪刑均衡的立法考察
二、罪刑均衡在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中的司法考察
第三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罪刑均衡體係的重構
一、罪刑均衡中的幾個基本論題
二、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罪刑均衡的路徑選擇
第九章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治理體係構建
第一節 域外職務犯罪治理經驗的考察
一、國外時職務犯罪的治理經驗和教訓
二、域外經驗的有益藉鑒
第二節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治理體係的構建
一、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治理是一項係統工程
二、治理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則
綜閤對策體係
後記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研究》:
明確瞭村基層組織人員的範圍之後,接下來還需進一步厘清村基層組織人員與國傢工作人員的聯係。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身份比較特殊,既具有農民的身份屬性,又兼具“準國傢工作人員”的身份屬性。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身份是農民,不是國傢工作人員,因為村基層組織不是政權組織,村基層組織人員也不在編、不享受國傢財政支付的工資,把村基層組織人員與國傢工作人員相提並論缺乏法律和理論依據。但是,村基層組織人員又不是純粹的農民,他的工作職責具有二重性,當其“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法定行政管理工作”時,村基層組織人員職責與國傢公務活動發生交叉,村基層組織人員身份與國傢工作人員發生聯係,從刑法學意義上看,這時的村基層組織人員應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即“準國傢工作人員”,其在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職務犯罪行為時,對其以國傢工作人員論,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當其“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嚮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時,屬於“其他單位的人員”,不能以國傢工作人員論。也就是說,村基層組織人員並非當然具備純正職務犯罪之主體身份,具體還要與其職責權利相聯係。需要強調的是,承認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的部分工作屬於依法從事公務,不等於說村基層組織人員就是國傢工作人員,而是說這些人員在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職務犯罪行為時,對其以國傢工作人員論,適用刑法有關純正職務犯罪規定。至於村基層組織人員何種情形下可以歸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具體要看這些人員的職責與法律關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規定是否一緻、即其法定的職權職責或說法定工作任務是否能與2000年立法解釋中所列七種情形相符。而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村公共事務和村級經營活動時,屬於“其他單位的人員”,不與國傢工作人員發生聯係,但不是說他們此時的行為就不是職務行為,而是說他們不具備純正職務犯罪主體的身份罷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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