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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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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思想者,才有理想国!
《西方百年学术经典: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代表作,书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被称为近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之作。
在《社会契约论》中康德找到了自己的道德启蒙,即“自由是人所特有的”这一原则。所有狂飙突进时期的德国天才人物,从先驱者莱辛和赫尔德开始,直到歌德和席勒……都是卢梭的崇拜者。
——罗曼·罗兰
《社会契约论》,又译《民约论》,是卢梭重要的政治学著作。卢梭在书中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近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卢梭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政府只是人民集合体的代言人,并不拥有主权,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社会契约论》一问世,即在在欧洲引起巨大震动,成为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卢梭思想的产物,美国的《独立宣言》及宪法亦深受其影响。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之一,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卢梭坚持“自然神论”的哲学观点,强调人性本善;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主张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压迫;主张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顺应儿童的本性,让他们的身心自由发展。著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一个孤独漫步者的遐想》等。
前?言 / 1
卷一
本卷主旨 / 004
原始社会 / 005
最强者的权利 / 009
奴隶制 / 011
我们常常需要回溯到第一规约 / 017
社会契约 / 019
主权体 / 022
社会状态 / 025
财产权 / 027
卷二
主权不可转让 / 033
主权不可分割 / 035
公共意志是否容易犯错 / 038
主权权力的边界 / 040
生与死之权利 / 045
法律 / 048
立法者 / 052
人民 / 057
人民(续一) / 060
人民(续二) / 063
各种立法体系 / 066
法律的分类 / 069
卷三
政府通论 / 073
政府各种形式中的建制原则 / 079
政府的分类 / 083
民主制 / 085
贵族制 / 088
君主制 / 091
混合型政府 / 098
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所有国家 / 100
一个好政府的标记 / 104
政府的滥权和它蜕化的趋势 / 106
政治体的死亡 / 109
如何维系主权权威 / 111
如何维系主权权威(续一) / 113
如何维系主权权威(续二) / 115
代理人或代表 / 117
政府的创立不是一纸契约 / 122
政府的创立 / 124
如何检查政府的篡权行为 / 126
卷四
公共意志不可摧毁 / 131
投票 / 134
选举 / 138
罗马公民大会 / 141
保民官制 / 153
独裁制 / 156
监察官制 / 160
平民的宗教 / 163
结论 / 175
原始社会
所有社会最古老的形式,同时也是唯一自然的形式,就是家庭:只要子女仍然需要父亲提供庇护,他们就仍会依附于他。只要这种需求消失了,这种天然纽带也就消解了。这时,子女就从他们对父亲应有的服从义务中解放出来,父亲也从他对自己子女的看护义务中解放出来,双方都回复到平等的独立状态中。如果说他们仍然保持一种联合的状态,那么他们肯定是以自愿而非自然的方式延续的。那时,家庭本身也是仅仅依靠规约得以维持的。
这种普遍的自由源自人类的本性。人类的第一法则就是为自己的生存提供条件,他首先关切的是那些对自己有用的东西。而且,一旦他的心智能够达到辨别事理的程度,他就能够独立判断保存自我的适当方式,进而成为他自己的主人。
由是观之,家庭可以被称作政治社会的第一种模式。统治者对应于父亲,民众对应于子女。所有的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他们只是因为自身的利益而疏远了自己的自由。家庭与国家的迥异之处只在于,在家庭中,父亲对子女的亲情是以他对他们的照料义务为回报的,而在国家中,发号施令的愉悦取代了亲情的位置,统治者对受其辖制的民众也绝无亲情可言。
所以,根据格劳秀斯的说法,无论是人类属于百人团大会,或是百人团大会属于人类,都是令人生疑的。通观他的著作,他似乎倾向于第一种选择,这与霍布斯的看法不谋而合。循此逻辑,人类繁衍分化成如此众多的部族并且各有首领,而首领看护他的民众只是为了吞噬他们。
牧羊人对于羊群而言是天生的至高地位者,人类的牧羊人,即他们的统治者,就是受其辖制的民众的至高地位者。因此,斐洛告诉我们,卡里古拉皇帝断言得好:要么君王是神灵,要么民众是野兽。
卡里古拉的推论与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看法一致。生活年代早于他们的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人类生来就天然不平等,一些人为受奴役而生,另外一些人则为统治他人而生。
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是正确的,但他本末倒置了因果关系。每个生来就处于奴役状态的人就是为遭受奴役而出生的,这一点真是再确定不过了。
受到钳制的奴隶丧失了一切,他们甚至连摆脱枷锁的欲望都丧失了:他们热爱自己的奴役状态,正如尤利西斯的伙伴们热爱他们野蛮的状态。因此,如果说存在本性为奴的人的话,那都是因为存在着违背本性的奴隶的缘故。强力造就了第一批的奴隶,而他们的怯懦则使这种情况永续下去。
我只字未提亚当君王或是作为三位伟大君主之父的诺亚皇帝。这三位君主分享了整个宇宙,就像一些学者业已承认的萨土林的孩子一样。我应该感激自己的谦逊低调,因为作为这些君主的某一直系后裔,可能还是最年长的那个支系的直系后裔,我又怎能得知,证明了拥有这些头衔却没让我当上人类法定的君王呢?无论如何,亚当是世界的最高统治者,这一点确定无疑,正如只要鲁宾逊·克鲁索是所居住岛屿的唯一居民,他就是这个岛屿的最高统治者那样。这个帝国有一大优势,就是君主的王冠没有跌落的风险,他不会碰见令其忧心忡忡的叛乱、战争或密谋者。
最强者的权利
除非最强者把力量转换成权利,把服从转换成责任,否则他就远未强大到足以成为主人。因此,虽然最强者的权利,在所有人看来似乎具有讽刺意味,但它确是根本的道理。但是,难道我们就从未对这个用语有过解释?强力是一种身体的力量,我看不到它能有什么道德的效果。转变成强力是一种必要的行动,却不是意志的行动——至多它只能算是一种明智的行动。那么,在何种意义上,它能成为一种责任?
设想一下,如果世上果真存在这种所谓的“权利”。我敢断言,唯一的结果是一大堆不可理喻的胡言乱语。因为,如果强力产生权利,那么权利就会跟随强力一起变化:胜过首次的每一次强力都会继承它的权利。只要不服从不会受到惩罚这种情况成为可能,那么不服从就变成了合法行为。而最强者往往是最义正严辞的,因而唯一要做的事情就是采取行动,以便成为最强者。但是,当强力失效时就会随之消亡的权利,又会是怎样的一种权利?如果我们必须遵守,我们就没必要遵守,因为我们应该如此行事;如果我们不必遵守,我们则没有义务如此行事。显而易见,“权利”这个字眼没有给强力增加任何东西:在这种联系中,只是表明多此一举。
遵从那些存在的力量吧!如果这意味着力量为强力所替代,那么这就是一个良好但多余的感知。我能很好地解答这个问题,因为我的答案从未被违反过。我承认所有的力量都来自于上帝,但疾病也是如此,那是否意味着禁止我们看病?在森林的边缘,一个山贼出其不意地出现在面前:那我是否只能束手交出钱包?即使能够忍受这种行为,我在良心上就放弃了反抗吗?当然,他手中握的手枪也是一种力量。
那么,让我们承认:强力并没有产生权利,我们只需遵从法律的力量。如果是那样,我早先提出的问题又出现了。
奴隶制
既然无人是他同伴的天然权威,并且强力也不产生什么权利,那么我们可以断定:习俗构成了人类所有法律权威的基础。
格劳秀斯说,如果一个人能够让渡他的自由,把自己变成别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整个人类不能做同样的事情,臣服于一位君王?在这段话中,充满了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充满歧义的用语,不过,让我们仅限于“让渡”这个词。让渡就是给予或者出售的意思。一个成了别人奴隶的人不能把他自己给予别人;但是他可以出售自己,至少是为了生存。可是人类又是为了什么要出售自己呢?一位君王并没有为他的臣民提供生存所需,相反君王自己的吃穿用度还要取自他们。拉伯雷说,如果君王一无所有,他也是无法存活的。那么难道臣民是以君王攫取他们的货物为代价出让自己的身体的?我看不出他们能有什么收益。
有人说,至高无上的君主能够确保他的臣民过上国内太平的日子。这是一种恩赐。但是,如果君主的雄心壮志强加在臣民头上的只是连绵的战争,他的贪欲总是如此地难以填满,或者手下群臣令人恼怒的行为对臣民的压迫程度比臣民间产生的纷争更为激烈,那么臣民又会得到些什么呢?又假设臣民享受的这种所谓太平正是他们的苦难之一,那么他们又能获得些什么?太平也能在地牢中找到,但那是否足以使地牢成为臣民向往的居住之所?在赛克洛普斯居住的洞穴中,囚禁在那儿的希腊人等待被杀戮的命运时也是过着十分太平的日子的。
谈论一个人会无端地出让自己等于在谈论一件极其荒谬的和难以置信的事情。仅仅从说话者做此事时的疯癫状态这个事实看,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和非法的。同样,谈论人类会做同样的事情等于假设他们是一群疯子。但疯癫是不会产生任何权利的。
即便每个人都有权让渡他自己,他也无权让渡其子女:他的子女是生而自由的人;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无权剥夺。在子女达到能够明辨事理的年龄之前,父亲能够以他们的名义定下保护和福祉的条款。但是,父亲也不允许指定可能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和不加限制的条款,因为如此行事不仅与自然法则相悖,并且也逾越了父权的界限。因此,为了使一个独断专行的政府合法化,在每代人中,人们都有权对这样的政府作出接受或推翻的决定。这样做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这个政府就不再是专断的政府了。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成为一个人,就是要交出人权甚至还有人的责任。对于放弃一切的人来讲,没有补偿是可能的。这种放弃的举动与人性不相符合;决意废弃所有的自由就是废弃自己行动的正当性。最后,一方面建立起了空洞的和自相矛盾的惯例,即绝对权威;另一方面则是无节制地顺从。对于我们有权索要一切东西的那个人,我们并不负担任何义务,这一点还不够明显吗?在缺乏对等或交换的情况下,单单这种状况本身不就昭示了这种行动的无效吗?当我的奴隶的一切都属于我,他的权利即是我的权利,我的这种权利反对我自己就成为了一句空话,这时他又拿什么权利来反对我?
格劳秀斯和其他人发现,在战争中这种所谓奴役的权利还有另一个来源。胜利者握有对被征服者的生杀大权,而后者则能够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赎回生命。因为这种惯例对双方均有利,所以它更具有合法性。
但是,从战争状态并不能推断出这种假定可以杀戮被征服者的权利,这一点显而易见。当人类生活在原始的独立状态时,他们彼此之间并未建立起足以构成和平状态或者战争状态的稳定的相互关系。从这一事实可以推知,人类之间并非天生就是敌人。战争是由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构成的,而非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由于战争状态并不能由简单的人际关系引发,而只能出自真实的关系,因而私战或者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战争并不存在于财产不能得以持续的自然状态,也不能存在于一切皆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
个人之间发生的战斗、决斗和冲突都是些不能构成国家行为的行动,而由法兰西国王路易九世授权发动并被“上帝的和平”运动暂缓的私战是封建制度的滥用,也是与自然权利的原理以及一切好政体背道而驰的。这种封建制度如果真的存在的话,它本身也是一种荒谬可笑的体系。
因而,战争是一种关系,不是那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那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个人之间只是凑巧成为敌人,但他们不是作为人甚至公民而成为敌人的,而只是作为士兵才成了敌人的。个人之间也不是因为一国的国民身份而变成敌人的,而只是因为一国守卫者身份而成为敌人的。最后,一国只能以他国为敌,而不是以他人为敌,因为在本质迥然不同的事物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关系。
并且,这一原则与所有年代已经建立起来的规则以及所有开化的人民所不断进行着的实践是相一致的。宣布战争的行为,与其说是对力量的暗示,倒不如说是对他们的臣民的暗示。一个外国人,无论其身份为君王、个体或者人们,只要他对他国君王未经宣布战争就实施抢劫、杀害或者扣留了他的臣民,他就不能算作一个敌手,而只是一个强盗。即使是在一场真正的战争中,一位有正义感的君王,在敌方国土上,为了公众的利益而缴械投降时,他也是对个体的生命与财物的尊重。他尊重那些权利,他自己的权利也是在那些权利的基础上得以建立的。进行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对的国家。但是,当它的防守者握有武器时,另一方也同样有权杀戮他们。可是,只要这些防守者放下武器、投降,他们就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手中的工具。他们立即变回了人——人的生命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有时,有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无须杀害一国的任何一人就可以摧毁一个国家。战争没有被授予达成其目标之外的权利。这些原则,并非格劳秀斯所说的:它们不是基于诗人们权威的言语,而是从现实的本质推断出来的,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
征服的权利与最强者的权利一样,没有基础。如果战争没有授予征服者那种权利,那种杀戮被征服人民的权利的话,在子虚乌有的权利的基础上,试图奴役被征服人民的权利也不能建立起来。任何人不能把敌人变成奴隶,并且从杀害敌人的权利中,也不能推断出奴役敌人的权利来。此外,任何人也无权杀害他的敌人。由此可见,让俘虏以自由为代价换取自己的生命,是一场不公平的交易。在这场交易中,胜利者并不拥有什么权利。把生与死的权利建立在奴役的权利之上,然后奴役的权利又建立在生与死的权利上,如此循环往复,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这一点还不明确吗?
即便,我们承认存在这种可以杀戮任何人的可怕权利,我敢断言,由战俘转换成的奴隶,或者说是被征服人民,对主人也不承担义务,没必要去遵从主人的意旨。除非,主人强迫他这样做。胜利者攫取了一个奴隶生命的等价物,却没有奉还任何恩惠。主人杀害奴隶有时是毫无益处的,有时却是别有用意的。迄今为止,除了使用武力外,发生在主人与奴隶之间的战争状态还在延续。对于主人来说,他们也并未获得对奴隶的权威地位。主人与奴隶之间形成的相互关系,是国家间战争的后果。运用战争的权利,也并不暗示和平协定的缔结。实际上,一种规约已经缔结了。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个规约远没平息国家间的战争。相反,它预设着国家间的战争还将继续下去。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奴役的权利都是完全无效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是非法的,而且还因为它是荒谬的、毫无意义的。“奴隶”和“权利”这两个词互相矛盾,并且在语义上也是互相排斥的。假设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或者一群人说:“我要与你制订一个规约,且完全以损你利我的方式缔结。只要我喜欢,我和你都要长久地遵守这个规约。”如果对方真的这样做,那他也真是愚蠢至极。
前言
数年前,我着手撰写一部长篇著作。当时,我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后来有此感念,便弃之不用。掐指算来,到现在也已经过去很久了。这本篇幅不长的论文,便是取自那部著作的内容。那部旧作可资撷取的各个片段中,我认为本篇的内容是至为重要的,而且也是最为值得呈献给公众的。而其余的部分,我早就弃之如敝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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