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15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处多达52条,改动的内容既包括刑法总则也包括刑法分则,特别是增加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完善信息网络犯罪、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内容。本教材是在《刑法学》第3版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做了大幅度的修订,并吸收了我国近几年刑事立法与刑事法的成果。
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四节 新中国刑法简史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 单位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意外事件
第九章 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正当化事由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
第五节 犯罪既遂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述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罚的概念和功能
第三节 刑罚目的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体系概述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及其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量刑的原则
第三节 量刑情节
第四节 累犯
第五节 自首与立功
第六节 数罪并罚
第七节 缓刑
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与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执行与刑罚消灭制度概述
第二节 减刑制度
第三节 假释制度
第四节 时效
第五节 赦免
第二编 刑法分论
第十七章 刑法分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分论概说
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
第十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六节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第二十五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
第四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二十七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第二十八章 刑法修正的回顾与展望
第一节 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回顾
第二节 历次刑法修正的主要特征和基本规律
第三节 刑法修正的未来展望
精彩书摘
《法学类经典书系:刑法学(第四版)》:
三、经济量刑的原则
刑罚在当今虽然不失为对付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独的手段。实践已经证明,预防和遏制犯罪,仅靠严刑峻法是不能达到目的的,近年来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并呈逐年递增之势,即说明了这一道理。刑罚只有与其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一起发挥作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刑罚不是万能的,即使在合乎科刑的条件时,也要尽量缩小适用刑罚的范围,不以刑罚的过量适用来抑制犯罪,否则就会扩大罪、责、刑的范围,影响刑罚功能的实现。
(一)经济量刑原则的含义与由来
经济量刑又称刑罚谦抑,谦抑是指缩减或者压缩。量刑的经济性或谦抑性是指以最小的付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用其他措施代替),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即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其内容包括在量刑方面,对于可轻可重者轻判,可以定罪也可作为一般违法者不作犯罪处理;可用保安措施的,则不适用刑罚;可宣告执行刑也可宣告缓刑的,则宣告缓刑;可假释也可不假释的,则假释。
刑罚经济原则起始于资产阶级启蒙时期。早在欧洲的封建社会末期,不少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有感于封建刑罚的专制、残酷和滥用,就发出了要求废除严刑峻法的呐喊。如法国的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英国的功利主义学者边沁等即提出刑罚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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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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