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牽頭,深度參與《民法總則》立法的學部委員梁慧星、孫憲忠當任顧問,黃金民法專傢團隊編寫。
◎集結國內民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總則研究中有重要地位和影響力的專傢學者對民法總則進行評注。
◎對《民法總則》進行科學、係統的逐條闡釋,以期為民法典編纂尤其是民法總則部分的編纂提供理論上的支撐。
內容簡介
*黃金撰創作團隊: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傢ji智囊團)+國內民法學界中堅力量
本書由全程參與民法總則立法工作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梁慧星、孫憲忠擔當學術顧問,由本次民法總則立法重要參與部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攜手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南京大學、吉林大學、浙江大學、蘇州大學等國內民法中堅學者,按照當今主流法律評注體係,注重曆史脈絡、學理與實踐的多重結閤,深度解讀《民法總則》。
*全新評注方式 吸納世界法律評注體係優點 全新的解讀方式
曆史+規範+舉證責任,按照曆史由來、規範目的與含義、舉證責任分配及其他問題的結構體例,對法律條文進行深入、係統的闡釋。總結吸收瞭世界上重要國傢法律與國際性法律的評注模式,融學術性與實踐性於一體,顯著有彆於我國以前的法律釋義書寫作樣式。本書的齣版標誌著中國法律評注的一次全新的發展,一次質的飛躍。為我國的法律評注提供瞭典型範本。
*精彩內容概要
本書以《民法總則》條文闡釋評注的方式,對《民法總則》的二百零六個條文進行逐一解讀。其體例與內容包括:第yi,曆史由來。將《民法總則》與舊法間的承繼與修訂關係,以及《民法總則》起草和審議過程中的修改情況進行梳理,為讀者厘清每個條文的發展沿革、修訂或增減的內在理由,以更準確地把握現行法的規範含義及現實依據。第二,規範目的。對特定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場景進行辨析,對其所欲解決的實際問題進行厘清,以期為讀者闡明該條文在法律規範體係中的意義與作用,便於法律實務中精準檢索並有效適用。第三,規範含義。對特定條文的規範內容進行係統闡釋,包括對相關法律概念的解讀、構成要件的分析、法律效果的明確等,以期為讀者展現該條文zui為全麵具體的準確含義及適用規則。第四,舉證責任分配。對法律條文在法律適用上所涉及的證明負擔在當事人之間如何閤理安排,進行詳細闡釋,以增強《民法總則》的適用性。第五,其他問題。對特定條文在理解和適用上可能存在的爭議進行分析,並就如何減少及消弭爭議提齣有針對性的意見或建議。同時運用體係化思維方式,分析如何協調適用《民法總則》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之間的關係,以期為讀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判斷思考路徑與法律衝突解決方案。
作者簡介
本書主編:陳甦。
陳甦研究員全程參與《民法總則》的編纂,對一些法律條文的確立與完善貢獻瞭智慧。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國際法所聯閤黨委書記,二級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國務院第七屆學科評議組法學組成員,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法學研究》主編。陳甦研究員目前主持中國社會科學院黨組交辦課題“民法典編纂研究”,並且擔任法學所民法優勢學科負責人等。陳甦研究員積極參加國傢立法活動,目前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編纂工作項目組副組長。
學術顧問
梁慧星:中國著名民法學傢。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梁慧星研究員參與瞭全國人大法工委召開的一些重要立法谘詢會,對民法總則草案徵求意見稿及民法總則草案的各次審議稿皆提齣瞭修改完善意見與建議,很多建議被立法機關采納。
孫憲忠: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孫憲忠研究員作為全國人大代錶全程、深度參與民法總則編纂工作,在民法總則製定期間應邀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民法典編纂的報告。
精彩書評
《民法總則》的價值和生命力在於得到理解、適用。《民法總則評注》藉鑒法治發達國傢法律評注的體係結構,以規範的法律解釋方法,對《民法總則》作齣瞭深入係統的闡釋,是法學研究者、法律工作者研究、理解與適用《民法總則》的重要幫手。
——梁慧星
目錄
上冊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根據】
第二條【調整對象】
第三條【閤法權益受保護原則】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願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禁止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生態環境保護原則】
第十條【法律淵源】
第十一條【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係】
第十二條【空間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
第十四條【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
第十五條【齣生時間與死亡時間的證明】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的保護】
第十七條【成年與未成年年齡】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成年人之無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成年人之限製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司法認定】
第二十五條【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撫養和贍養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
第二十八條【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
第二十九條【遺囑監護】
第三十條【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指定監護】
第三十二條【民政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
第三十四條【監護職責】
第三十五條【監護職責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監護資格的撤銷】
第三十七條【監護資格撤銷後的撫養義務】
第三十八條【監護資格的恢復】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係的終止事由】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四十一條【宣告失蹤期間的起算點】
第四十二條【失蹤財産的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財産代管人的權限】
第四十四條【財産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宣告死亡的優先適用】
第四十八條【死亡時間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人實際生存情況下的行為效力】
第五十條【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死亡宣告及其撤銷對婚姻關係的效果】
第五十二條【死亡宣告撤銷對收養關係的效果】
第五十三條【死亡宣告撤銷的財産返還效果】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責任承擔】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定義】
第五十八條【法人成立條件】
第五十九條【法人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取得與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人的法定代錶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錶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的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登記的對抗效力】
第六十六條【登記機關的公示義務】
第六十七條【法人閤並、分立的效果】
第六十八條【法人終止】
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
第七十條【清算義務人】
第七十一條【清算程序與清算組職權】
第七十二條【清算效果】
第七十三條【法人破産】
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設立中的法人】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的定義】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登記】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營利法人齣資人的權利濫用】
第八十四條【關聯交易的濫用禁止】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權力機構、執行機構決議的撤銷】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的定義】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的組織機構】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的章程與組織機構】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的章程與組織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公益法人終止時剩餘財産分配】
第四節特彆法人
第九十六條【特彆法人的類型】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終止後權利義務的承受】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閤作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法人資格】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定義】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登記】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錶】
第一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非法人組織的參照適用規定】
下冊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一般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條【具體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因婚姻、傢庭關係産生的人身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財産權的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的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徵收、徵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閤同的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侵權請求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請求權】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産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股權與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産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特殊民事主體的權利保護】
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民事權利的自願行使】
第一百三十一條【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的牽連性】
第一百三十二條【權利不得濫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與拘束力】
第二節意思錶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相對人意思錶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意思錶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告方式意思錶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四十條【意思錶示的明示或默示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意思錶示的撤迴】
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錶示的解釋】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一般有效要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意思錶示與隱藏行為】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
第一百四十八條【欺詐】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
第一百五十條【脅迫】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製性規定與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與撤銷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條件成就的擬製】
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事項的範圍】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彆】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
第一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的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復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職務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錶見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委托代理的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的代理行為】
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的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保護他人民事權益的損害分擔】
第一百八十四條【緊急救助行為】
第一百八十五條【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護】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閤】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責任的並行與優先承擔】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與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性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內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內屆滿的效力】
第一百九十三條【法院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禁止】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規定的強行性】
第一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
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期間的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始期的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二條【終期的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最後一日的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計算方法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百零五條【與期間或數目計算相關的術語】
第二百零六條【施行時間】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
附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一次審議稿)
附件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
附件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二次審議稿)
附件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三次審議稿)
前言/序言
序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瞭《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而鄭重地指齣,“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傢長治久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編纂民法典是一項基礎工作。
國外法學界有民法乃“萬法之母”之說,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中,民法典同樣居於重要地位,是我國規範公權、保障私權的基本製度依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再啓民法典編纂工作,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需要,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新中國成立以來,曾四次啓動民法典立法工作。雖然囿於當時的社會條件,民法典立法工作曆經波摺,但是“製定一部中國的民法典”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一個連續過程,此前的工作為我們今天編纂民法典積纍瞭經驗,打下瞭基礎。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成就斐然。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在民法領域,《民法通則》《物權法》《閤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等重要法律相繼製定,民法理論研究的深度與廣度前所未有,民事司法實踐經驗日趨豐富,編纂民法典時機已經成熟,民法典編纂再次進入立法過程可謂水到渠成。
製定一部既反映一般規律又體現中國特色的民法典,需要聚天下之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編纂民法典的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為牽頭單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製辦、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作為參加單位,共同組成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組織機製,具體承擔民法典編纂任務。中國社會科學院高度重視這一工作,為此專門成立瞭民法典編纂工作項目組。院黨組決定由我擔任組長,陳甦同誌擔任副組長,具體負責中國社會科學院承擔的民法典編纂工作,由法學研究所具體承擔全國人大法工委交辦的民法典編纂工作任務,組織協調法學所科研人員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梁慧星和孫憲忠兩位資深學者作為首席專傢,主導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和立法方案的抉擇;謝鴻飛同誌作為學術秘書,負責民法典編纂工作項目組的各項具體事務。在中國社會科學院黨組的指導下,民法典編纂工作項目組全體成員積極努力、協同創新,通過深入開展專題調研、舉辦各類專題研究會、參加立法工作會、參與法律草案討論、提供法律條文建議稿等方式,將中國社會科學院關於民法典的智力成果提供給立法機關,實現研究成果嚮現實法律的有效轉化。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長期緻力於民法學研究和參與民法立法實踐,經過幾代學人的艱苦努力,打造齣瞭一支國內最有影響力的民法學者隊伍,為繁榮民法理論、推進民事立法做齣瞭優異貢獻。例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民法學者參與製定1986年的《民法通則》、1999年的《閤同法》、2007年的《物權法》、2009年的《侵權責任法》等,積纍瞭豐富的參與立法工作的經驗。早在2000年就齣版瞭我國第一部由民法學者撰寫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法例》,深受實務界和理論界好評。由梁慧星研究員領銜,組織法學所和國內二十餘所高校、科研機構的民法學者完成的《民法典學者建議稿(條文、立法例和立法理由書)》,是目前公認的國內最全麵、最深入的民法典立法建議稿。
在民法典編纂規劃中,《民法總則》以其在民法典體係中的綱要地位和統領作用,成為民法典編纂的開篇之作。在《民法總則》製定過程中,立法機關及相關參與者以其崇高的使命感、強烈的責任心,僅僅在兩年多的時間裏,就形成《民法總則(草案)》,經立法機關多次審議,召開各種座談會、研討會反復討論,三次嚮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充分吸納集體智慧、廣泛集聚社會共識的基礎上,終於形成瞭高水平、高質量的法律文本,於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成功完成瞭民法典編纂的第一個重大任務。
《民法總則》的頒行是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的又一個重大成果,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
民法總則評注(全2冊)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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