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经济法学是由具体制度、基本原理和基础理论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和学科体系,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年轻学科。它摆脱了近代立法模式和法学理论的束缚,以社会化为视角进行权利、义务、权力和法律责任的配置,以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市场监管和公益诉讼为基本实施方式,与既有部门法学既存在联系,又存在龃龉,在现代法律和法学体系中独树一帜。因此,学习和研究经济法既要遵循传统法学的一般方法,还要超出传统法学,运用新的方法和理论。
第1,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应当以现实的法律制度为对象,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归纳、抽象和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现实法律制度既包括中国的经济法制度,也包括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制度;既包括经济法制度,也包括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只有通过现实的法律制度,才能认识市场经济中具体的人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认识到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思维方法。
第2,学习和研究经济法,既要有法学思维,还要有一定的经济学思维。经济法是将经济和法律直接结合在一起,以市场经济为背景,以公平和效率为目标,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诸如相关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不公平交易、财政税收、收入分配和金融货币等问题,既是经济法也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与经济学由此成为两个关系密切的学科。人们只有在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市场、市场结构、市场机制、市场行为和宏观经济等概念有一个系统认识,才能真正理解经济法具体制度所涉及的对象及目的。
第3,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应当兼顾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整体主义是与个体主义相对立但又相容的一种方法,其源头可上溯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作为一种社会哲学思想,整体主义对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并与传统主流的个体主义相抗衡。整体主义将社会视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并赋予其与个体同等的意义。近代私法以个体主义为方法论基础,忽视社会整体的存在,强调个体至高无上的权利。经济法则建立在整体主义之上,既维护个人自由和价值,又立足于由社会整体矫正个体主义的缺陷,保障整个市场秩序和社会的安全。法律体系虽煞由此产生分裂和矛盾,但正是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必要的张力和相互制衡,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才实现了平衡。因此,只有从整体主义审视经济法,才能把握经济法的精神和实质,正确处理经济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
第4,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学法学为理论基础。社会学法学或称社会法学是19世纪末工业革命的产物和20世纪具影响力的法学流派,它与新自然法学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并称为现代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民商法及其法典化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源泉,但并未给社会带来良好的秩序。频繁爆发的社会冲突宣布了二者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也催生了社会学法学这一新的理论。社会学法学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其社会观、国家观、公共利益观以及个人与社会关系等思想都成为现代法学的理论基础。经济法和社会法都是在该理论的影响下形成的新的法律部门。所以,只有遵循社会学法学的思想轨迹,才能找到经济法的理论源头,也才能正确理解经济法的各种规则。
第5,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应当以社群主义为指导。社群主义既是一种政治思想,也是一种现代法律思想,它是从政治哲学的高度思考社会、国家、权利和利益等问题的理论。社群主义以社群而不是个人作为分析和观察问题的范式。它倡导积极权利和集体权利,强调公益优先和国家干预,这与经济学以及经济法的主张不谋而合、殊途同归。因此,以社群主义为指导,既能从政治理论高度俯瞰经济法的全貌,又能将政治学和经济学联系起来思考国家干预等经济法问题。
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 经济法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原因
第三节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市场主体
第三节 政府主体
第五章 经济行为
第一节 经济行为概述
第二节 市场主体行为
第三节 政府经济行为
第六章 经济法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节 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和政府调控权
第三节 经济法责任
第七章 经济法的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实施概述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实施
第三节 政府调控法的实施
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第八章 市场规制法概述
第一节 市场规制概述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第九章 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章 消费者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章 金融市场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保险法
第四节 信托、期货和外汇法
第十二章 房地产市场法
第一节 房地产市场法概述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制度
第四节 房地产交易制度
第三编 政府调控法
第十三章 政府调控法概述
第一节 政府调控概述
第二节 政府调控法概述
第十四章 财政法
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 预算法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
第四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五节 审计法
第十五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税法基本内容
第十六章 金融调控法
第一节 金融调控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精彩书摘
《经济法学》:
二、市场监管机构
(一)市场监管机构概述
市场监管机构或市场规制机构是代表政府依法对经营者进行限制、禁止或处罚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干预的产物,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管职能的机构。
市场监管机构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自由竞争时期,没有市场监管,也就没有市场监管机构。19世纪末,市场缺陷逐渐暴露,国家开始干预市场,市场监管机构才随之出现。1887年,美国根据《州际贸易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市场监管机构——州际贸易委员会。进入20世纪后,随着《食品和药品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证券法》《银行法》等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信委员会、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和劳工部等监管机构也陆续建立。二战后,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在经济立法的同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执法体制,在司法体制之外,形成了一套法律实施系统。20世纪60~70年代,随着环境、资源和能源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局产生了。2010年,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再度发生,金融消费者保护局(Bureau of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又应运而生。目前,美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已达五十多个。
我国曾经对经济实行最严格的管理或管制,由此也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管理队伍。政府由于习惯于管理而非监管,因而相应部门至今被称为管理机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政府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职能。1993年之后,国家对政府机构进行了大幅改革,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机构。经过三十余年的机构改革,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监管机构已初步建立,形成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监管范围覆盖了市场的各个领域。
监管机构种类繁多,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分类。例如,根据监管目的,可以分为经济性监管机构和社会性监管机构;根据监管覆盖的范围,可以分为综合性监管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但划分仅仅是理论的划分,与实践并不完全统一。对具体监管机构而言,可能既有经济目的,又有社会目的;既着眼于微观,也可能着眼于宏观,不能一概而论。
(二)中国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的政府机构中担负市场监管职责的机构主要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具体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构成。这是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构,监管对象包括企业登记审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的目的既有经济目的,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又有社会目的,如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为此,有的地方政府已将该机构更名为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保护部门。
2.食品药品管理机构,具体由国务院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构成。这是一个专业性的监管机构,监管对象包括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市场行为以及药品市场中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所有环节,目的是保护食品和药品消费者。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地方质量监督检验局。这是对产品(初级农产品和部分工业产品除外)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行为进行监管的机构,目的是通过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平竞争。
4.商务机构,包括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商务局(委员会),它主要负责监管国内外商业贸易市场秩序,维护国内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包括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它主要负责监管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住房消费者权益。此外,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通过间接手段保护资源和环境也成为该机构实施监管的目的之一。
……
前言/序言
19世纪末发轫,20世纪日益兴盛的经济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革命性和划时代意义。它超越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立足于整个市场经济和社会整体进行制度和理论创新,是20世纪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纵观20世纪始末,经济和因经济引发的社会问题始终困扰着每个国家和国际社会,经济法作为主要应对之策,在市场和政府双重因素的作用下,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从国内到国际不断发展,与民商法共同构筑起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体系。历史证明,经济法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和法律进化的自然结果,既非偶然,也非一国所独有,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终将会建立适合本国需要的经济法。
中国经济法是继德国和日本之后大陆法系经济法家族中一个新的成员和重要分支。特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基础、文化传统、社会条件、立法水平和法学理论等因素,决定了中国经济法既有一般经济法的共性,也有其独特的个性。它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规制为基本方法,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公平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既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又规范政府的市场活动,通过厘定市场与政府各自的边界,消解市场与政府法律关系的世纪难题,促进混合市场经济模式下市场和政府关系的法治化。
经济法学是由具体制度、基本原理和基础理论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和学科体系,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年轻学科。它摆脱了近代立法模式和法学理论的束缚,以社会化为视角进行权利、义务、权力和法律责任的配置,以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市场监管和公益诉讼为基本实施方式,与既有部门法学既存在联系,又存在龃龉,在现代法律和法学体系中独树一帜。因此,学习和研究经济法既要遵循传统法学的一般方法,还要超越传统法学,运用新的方法和理论。
第一,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应当以现实的法律制度为对象,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归纳、抽象和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现实法律制度既包括中国的经济法制度,也包括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制度;既包括经济法制度,也包括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只有通过现实的法律制度,才能认识市场经济中具体的人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认识到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思维方法。
第二,学习和研究经济法,既要有法学思维,还要有一定的经济学思维。经济法是将经济和法律直接结合在一起,以市场经济为背景,以公平和效率为目标,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诸如相关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不公平交易、财政税收、收入分配和金融货币等问题,既是经济法也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与经济学由此成为两个关系密切的学科。人们只有在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市场、市场结构、市场机制、市场行为和宏观经济等概念有一个系统认识,才能真正理解经济法具体制度所涉及的对象及目的。
第三,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应当兼顾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整体主义是与个体主义相对立但又相容的一种方法,其源头可上溯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作为一种社会哲学思想,整体主义对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并与传统主流的个体主义相抗衡。整体主义将社会视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并赋予其与个体同等的意义。近代私法以个体主义为方法论基础,忽视社会整体的存在,强调个体至高无上的权利。经济法则建立在整体主义之上,既维护个人自由和价值,又立足于由社会整体矫正个体主义的缺陷,保障整个市场秩序和社会的安全。法律体系虽煞由此产生分裂和矛盾,但正是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必要的张力和相互制衡,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才实现了平衡。因此,只有从整体主义审视经济法,才能把握经济法的精神和实质,正确处理经济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
第四,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学法学为理论基础。社会学法学或称社会法学是19世纪末工业革命的产物和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流派,它与新自然法学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并称为现代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民商法及其法典化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源泉,但并未给社会带来良好的秩序。频繁爆发的社会冲突宣布了二者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也催生了社会学法学这一新的理论。社会学法学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其社会观、国家观、公共利益观以及个人与社会关系等思想都成为现代法学的理论基础。经济法和社会法都是在该理论的影响下形成的新的法律部门。所以,只有遵循社会学法学的思想轨迹,才能找到经济法的理论源头,也才能正确理解经济法的各种规则。
第五,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应当以社群主义为指导。社群主义既是一种政治思想,也是一种现代法律思想,它是从政治哲学的高度思考社会、国家、权利和利益等问题的理论。社群主义以社群而不是个人作为分析和观察问题的范式。它倡导积极权利和集体权利,强调公益优先和国家干预,这与经济学以及经济法的主张不谋而合、殊途同归。因此,以社群主义为指导,既能从政治理论高度俯瞰经济法的全貌,又能将政治学和经济学联系起来思考国家干预等经济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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