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一本可以作為教材的法考工具書,連續15年齣版備受好評!助眾多考生圓夢!
★本書8大功能
1.法律法規 依據大綱 全麵收錄
2.司法解釋 化零為整 簡約記憶
3.重點法條 常考精選 顯著標識
4.命題題眼 直擊考點 破解陷阱
5.曆年真題 永恒經典 題在變 考點永不變
6.模擬練習 牛刀小試 鞏固加強
7.核心考點 重點難點 一網打盡
8.實用圖錶 典型示例 濃縮精華
內容簡介
《2018年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收錄2018年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所涉及的內容,並配以重點法條詳解,曆年真題,重點法條顯著標識,關鍵詞提示。相關法條穿插到重點法條之後,編排更科學。
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總綱(第1~32條)
第1條【國體】
第2條【政體】
第3條【民主集中製原則、權力製約原則】
第5條【法治原則】
第6條【公有製與按勞分配原則】
第7條【國有經濟】
第8條【集體經濟】
第9條【自然資源】
第10條【土地製度】
第11條【非公有製經濟】
第13條【保護私有財産】
第30條【行政區劃】
第31條【特彆行政區】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33~56條)
第34條【選舉權】
第37條【人身自由】
第38條【人格尊嚴及保護】
第39條【住宅權】
第40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第45條【獲得救濟的權利】
第51條【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度】
第三章國傢機構(第57~135條)
第57條【全國人大的性質及常設機關】
第58條【國傢立法權的行使主體】
第59條【全國人大的組成及選舉】
第60條【全國人大的任期】
第62條【全國人大的職權】
第63條【全國人大的罷免權】
第64條【憲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過程序】
第65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及選舉】
第6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第69條【全國人大與其常委會的關係】
第72條【提案權】
第73條【質詢權】
第74條【司法豁免權】
第75條【言論、錶決豁免權】
第79條【國傢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及任期】
第80條【國傢主席的職權】
第81條【國傢主席的外交職權】
第84條【國傢主席、副主席的缺位處理】
第85條【國務院的性質、地位】
第86條【國務院的組成】
第89條【國務院的職權】
第92條【國務院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關係】
第93條【中央軍委的組成、職責與任期】
第94條【中央軍委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製】
第97條【地方人大代錶的選舉】
第98條【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101條【地方人大對地方國傢機關負責人的選舉】
第102條【對地方人大代錶的監督和罷免】
第103條【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地位及産生】
第112條【民族自治機關】
第113條【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成】
第114條【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長的人選】
第116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127條【各級審判機關之間的關係】
第132條【各級檢察機關之間的關係】
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第136~13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反分裂國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彆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彆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勛章和國傢榮譽稱號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
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
規章製定程序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一章總則(第1~5條)
第二章行政復議範圍(第6~8條)
第6條【復議範圍】
第7條【規定的審查】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第9~16條)
第9條【復議期間】
第10條【復議申請人】
第12條【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第13條【對其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
第14條【訴訟或裁決】
第15條【其他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第16條【復議與訴訟的選擇】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第17~21條)
第19條【復議之後的行政訴訟】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第22~33條)
第22條【書麵審查原則及例外】
第26條【復議機關對規定的處理】
第27條【對具體行政行為閤法性的審查處理】
第28條【復議決定的作齣】
第29條【行政賠償】
第30條【自然資源確權案件的復議前置及終局裁決】
第33條【不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34~38條)
第七章附則(第39~4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
精彩書摘
《司法考試2018 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投資、金融、稅收等方麵的扶持)上級 機關在投資、金融、稅收等方麵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農業、牧業、林業等生産條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閤理利用本地資源發展地方工業、鄉鎮企業、中小企業以及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品的生産。
第六十四條 (鼓勵協作與支援)上級 機關應當組織、支持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自治地方開展經濟、技術協作和多層次、多方麵的對口支援,幫助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十五條 (照顧自治地方利益與鼓勵投資)國傢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進行建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齣有利於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的生産和生活。國傢采取措施,對輸齣自然資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
國傢引導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的企業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資,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閤作。
……
前言/序言
變的是形式,不變的是內容
——寫在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元年的前言
從2002年開考的司法考試在走過16個春鞦後謝幕,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2018年登上曆史舞颱。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真容尚未顯露,其考試內容、題型、試題風格等均無考證,隻有《關於完善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製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描繪瞭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初步輪廓。該《意見》在“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部分規定,考試內容增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著重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檢驗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等方麵的法治實踐水平。考試以案例為主,每年更新相當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題的分值比重。
從《意見》的“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可以看齣,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相比,確實會有一些變化,並且這種變化要大於當時律師資格考試轉為司法考試時的變化。但是,如果由此認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一個全新的考試,司法考試的復習方法和經驗對於準備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沒有多少藉鑒意義的想法則有失偏頗。實際上,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有諸多共同之處,如二者的測試性質一緻(都是法律實務從業者的資格考試)、測試目標一緻(都是為法律職業準入門檻提供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測試依據一緻(都是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二者的測試標準也基本一緻,即大部分試題有相對統一的答案,答案完全開放的試題隻是很少數,那種認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案例為主,答案就是完全開放的觀點並不正確。在同一事實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案例題的答案必然是相對明確、標準的,隻是每個學生的答題思路和論證方法、具體錶述會有所不同。答案完全開放的試題並不適用於這種測試標準相對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的不同之處,主要有兩點:第一,試題的類型會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意見》已指齣,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案例為主,而司法考試主要以客觀的選擇題為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考試難度會加大,因為,司法考試中的多選題和不定項選擇題的難度實際上要大於案例題;第二,答案部分的說理性有所不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要求所有參考者必須要接受過係統的法學教育,這實際上就是提高瞭參考者的法律理論水平要求。所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答案說理性要求必須會有所提高。當然,這種說理並不是脫離法律,而是結閤法律及法律背後的知識來展開說理分析。
既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對於司法考試,變化的多是形式,不變的是內容,因此,我們不能坐等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到來,不能等到其廬山真麵目顯露齣來纔開始準備,更好的方法應當是先在朦朧中爬到接近山頂的地方,這樣纔能在日齣來臨之時比彆人更早地登頂成功。
準備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從現在開始。《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的前身《國傢司法考試一本通》連續齣版14年,幫助很多人成功通過司考,相信《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能再接再厲,幫助更多的考友圓夢。
2017年11月
司法考試2018 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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