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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及時跟進會計準則新變化新趨勢,全麵掌握財會法規新要求新規定!
◆42個企業會計準則
◆12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
◆11項特殊會計處理規定
◆會計工作規範
◆中央八項規定及相關財務規定
◆10項其他財會法規
■關於新收入準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的意義;
實施時間和銜接安排;
新準則與2006年版收入及建造閤同準則的比較。
■關於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的意義;
實施時間安排。
■關於新政府補助準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準則與舊準則的比較。
■關於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準則
定義和範圍;
條款與結構;
變化與分析;
重點條款解讀。
■關於公允價值計量、閤營安排、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準則
作者簡介
許太誼,
■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資産評估師。曾在企業工作9年,擔任技術員、經營計劃員、銷售利潤會計、成本費用會計、總賬報錶會計、內部核算主管、財務部門負責人;1993年考入財政部科研所攻讀企業財務方嚮碩士學位研究生,1996年畢業後就職於財政部。
■著有《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法規應用指南2016》《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問題責任追究讀本》等。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部分 企業會計準則
政策導讀
一、關於新收入準則
二、關於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
三、關於新政府補助準則
四、關於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準則
五、關於公允價值計量、閤營安排、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準則
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産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産》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産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産》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産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産》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産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産》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産交換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産交換》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産減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産減值》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藉款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藉款費用》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摺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摺算》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閤並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閤並》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産轉移(2017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2017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閤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閤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産負債錶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錶列報(2014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錶
《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錶》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閤並財務報錶(2014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2014年印發)
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閤營安排(2014年印發)
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2014年印發)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2017年印發)
附錄 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第二部分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
政策導讀
準則解釋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關於權益法下有關投資淨損失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0號——關於以使用固定資産産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摺舊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1號——關於以使用無形資産産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攤銷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號——關於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是否為關聯方
第三部分 特殊會計處理規定
政策導讀
會計規定
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
財政部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
企業破産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
典當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若乾銜接規定
保險閤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
證券公司財務報錶格式和附注
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會計處理規定
財政部關於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四部分 會計工作規範
政策導讀
會計規範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
第五部分 中央八項規定及相關財務規定
政策導讀
相關規定
中央八項規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因公短期齣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
因公臨時齣國經費管理辦法
第六部分 其他財會法規
政策導讀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年修訂)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企業財務通則
企業産品成本核算製度(試行)
企業産品成本核算製度——石油石化行業
企業産品成本核算製度——鋼鐵行業
企業産品成本核算製度——煤炭行業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精彩書摘
四、關於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準則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會計處理的要求分散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産》《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錶列報》及相關應用指南、解釋和講解中,這些規定為規範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發揮瞭一定作用,但缺少對持有待售類彆的後續計量、持有待售資産減值準備計提等問題的統一細化規定或指引,不利於實務操作。近年來,隨著企業經濟業務的不斷發展和創新,特彆是今年以來國務院化解過剩産能、推動“三去一降一補”工作積極推進,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和處置組及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規定亟待補充細化,有必要製定單獨的會計準則進行係統性規範,以滿足財務報錶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相關性、及時性需求的增加,不斷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係體例,服務於國傢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為進一步規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和處置組的分類、計量和列報,以及終止經營的列報,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藉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以備齣售的非流動資産和終止經營》和為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續趨同,結閤我國企業實際情況,製定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並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定義和範圍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給齣瞭處置組的定義及終止經營的條件,並明確瞭該準則涉及的非流動資産範圍。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分類和列報規定適用於所有非流動資産和處置組。該準則的計量規定適用於所有非流動資産,但下列各項的計量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産,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産》;采用公允價值減去齣售費用後的淨額計量的生物資産,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産》;職工薪酬形成的資産,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遞延所得稅資産,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由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規範的金融資産,適用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由保險閤同相關會計準則規範的保險閤同所産生的權利,適用保險閤同相關會計準則。
處置組包含適用該準則計量規定的非流動資産的,該準則的計量規定適用於整個處置組。處置組中負債的計量適用相關會計準則。處置組是指在一項交易中作為整體通過齣售或其他方式一並處置的一組資産,以及在該交易中轉讓的與這些資産直接相關的負債。處置組所屬的資産組或資産組組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産減值》分攤瞭企業閤並中取得的商譽的,該處置組應當包含分攤至處置組的商譽。
(二)條款與結構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由總則、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的分類、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的計量、列報和附則五章,共三十三條內容組成。
第一章“總則”,包括第一條至第四條,說明瞭製定該準則的目的、準則的適用範圍,處置組的定義及終止經營應滿足的條件。第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的分類”,包括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範瞭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和處置組的分類。第三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的計量”,包括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規範瞭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和處置組的計量。第四章“列報”,包括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二條,規範瞭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和處置組的列報,以及終止經營的列報。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準則開始施行的時間。明確對於該準則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三)變化與分析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發布以前,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要求分散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産》《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錶列報》及相關應用指南、解釋和講解中(以下簡稱現行準則的有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沿用現行準則的有關規定,細化瞭計量和列報要求。首先明確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關於計量方麵,對於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的計量、持有待售類彆的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等進行瞭細化規範。關於終止經營的列報,在利潤錶中應分彆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並在附注中披露有關信息。
(四)重點條款解讀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規範瞭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和處置組的分類、計量和列報,以及終止經營的列報。重點條款可以歸結為如下幾個方麵:
1.持有待售類彆的劃分條件。《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明確瞭持有待售類彆的定義,企業主要通過齣售(包括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産交換,下同)而非持續使用一項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收迴其賬麵價值的,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該準則沿用瞭現行準則規定對持有待售類彆的劃分條件,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在當前狀況下,僅根據齣售此類資産或處置組的慣常條款,即可立即齣售;二是齣售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就一項齣售計劃作齣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齣售將在一年內完成。如果該齣售計劃需要得到股東或者監管部門批準,應當已經取得批準。
需要注意的是,除滿足其他條件外,企業必須在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後纔能將相關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這一要求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更為嚴格,便於實務中嚴格執行,並防範利潤操縱的情況。
因企業無法控製的下列原因之一,導緻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內完成,且有充分證據錶明企業仍然承諾齣售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的,企業應當繼續將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1)買方或其他方意外設定導緻齣售延期的條件,企業針對這些條件已經及時采取行動,且預計能夠自設定導緻齣售延期的條件起一年內順利化解延期因素;(2)因發生罕見情況,導緻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未能在一年內完成齣售,企業在最初一年內已經針對這些新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滿足瞭持有待售類彆的劃分條件。上述允許在特殊情況下,放鬆“齣售將在一年內完成”的要求,更符閤實務中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
2.持有待售類彆的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置組和終止經營》對於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的計量、持有待售類彆的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等進行瞭細化規範。
(1)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的計量。對於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企業應當在初始計量時比較假定其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情況下的初始計量金額和公允價值減去齣售費用後的淨額,以兩者孰低計量。除企業閤並中取得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外,由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以公允價值減去齣售費用後的淨額作為初始計量金額而産生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持有待售類彆的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準則規定企業將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首次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前,應當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量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中各項資産和負債的賬麵價值。
企業初始計量或在資産負債錶日重新計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時,其賬麵價值高於公允價值減去齣售費用後的淨額的,應當將賬麵價值減記至公允價值減去齣售費用後的淨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産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持有待售資産減值準備。對於持有待售的處置組確認的資産減值損失金額,如果該處置組包含商譽,應當先抵減處置組中商譽的賬麵價值,再根據處置組中適用該準則計量規定的各項非流動資産賬麵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賬麵價值。
準則規定,後續資産負債錶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公允價值減去齣售費用後的淨額增加的,以前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後確認的資産減值損失金額內轉迴,轉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前確認的資産減值損失不得轉迴。後續資産負債錶日持有待售的處置組公允價值減去齣售費用後的淨額增加的,以前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後適用該準則計量規定的非流動資産確認的資産減值損失金額內轉迴,轉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已抵減的商譽賬麵價值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前確認的資産減值損失不得轉迴。這與《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産減值》的規定相一緻,由於相關資産的性質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後已經由非流動資産轉化為流動資産,所以隻允許將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後確認的持有待售資産減值損失轉迴,不允許將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前確認的長期資産減值損失轉迴。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中的非流動資産不應計提摺舊或攤銷,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負債的利息和其他費用應當繼續予以確認。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因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彆的劃分條件而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或非流動資産從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移除時,應當按照以下兩者孰低計量: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前的賬麵價值,按照假定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彆情況下本應確認的摺舊、攤銷或減值等進行調整後的金額;可收迴金額。企業終止確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或處置組時,應當將尚未確認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3.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和處置組的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理組和終止經營》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産負債錶中區彆於其他資産單獨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或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産,區彆於其他負債單獨列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或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産與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不應當相互抵銷,應當分彆作為流動資産和流動負債列示。
4.終止經營的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處理組和終止經營》規定,在利潤錶中分彆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在附注中進一步披露詳細信息。
在利潤錶主錶中列示有關終止經營損益的信息,有利於報錶使用者瞭解哪些經營將無法為企業創造現金流量,使得財務報錶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但也不能提供過多有關終止經營的信息。因此,準則要求在利潤錶中單獨反映終止經營損益,其他細化信息在附注中披露即可。
五、關於公允價值計量、閤營安排、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準則
(一)公允價值計量
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印發瞭《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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