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戰爭與和平法(第3捲)/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是格勞秀斯在總結和藉鑒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完成的人類社會第1部係統地論述調整國傢之間關係的規則的著作。它奠定瞭近代國際法的理論基礎,在國際法的發展曆史上具有無與倫比的重要地位。
《戰爭與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書式的著作,除法學外,它的內容還涉及哲學、政治學、軍事學、倫理學、神學、文學、史學等諸多領域。在法學方麵,它既包括戰爭法,也包括平時法;既包括法學理論,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國際法。格勞秀斯博覽群書,旁徵博引。《戰爭與和平法》中不僅大量引用瞭《聖經》、《國法大全》、《天主教教會法典大全》等曆史文獻的內容和許多學者的著作和觀點,還引用瞭許多曆史事件和典故,顯示瞭格勞秀斯深厚的學術底蘊、高超的寫作技巧和嚴謹的寫作風格。
《戰爭與和平法(第3捲)/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的內容博大精深,它不僅是研究法學和國際法學的學者應當認真研讀的*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學科的學者需要認真閱讀和思考的經典著作之一。從事政治、軍事、外交、國際關係等領域的實際工作者亦可從中獲得有益的啓示和知識。
作者簡介
馬呈元,山西孝義人。北京外國語學院(現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文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研究生,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傢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1993~1994年在美國華盛頓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學習,2000年在英國諾丁漢大學法學院學習。長期從事國際法領域的教學_和研究工作,具有很高的英語水平和研究能力,並取得瞭豐富的科研成果。先後擔任《普通法的曆史基礎》(外國法律文庫)、《國際法》(韓國柳炳華著,上、下冊)、《國際人權法教程》(中歐閤作項目)、《亞太地區國傢人權機構》等著作的翻譯、譯審和總譯審,並發錶十餘篇英文論文。專著《國際犯罪與責任》(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1年版)和《國際刑法論》(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8年版)分獲第七屆和第十一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威果奬二等奬。
譚睿,山西平陸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碩士,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法律科學博士(JSD)。研究領域:國際公法、國際金融法和中美銀行製度。博士學位論文為“論中國銀行業的壟斷與改革”(英文);曾發錶“中美中央銀行的區彆及其應對金融危機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論文。
目錄
第一章 論自然法關於戰爭中允許實施什麼行為的一般規則;兼評詐術與謊言
一、論述的順序安排
二、規則一,為達到戰爭目的而必要的行為可以被允許;對此的解釋
三、規則二,戰爭的權利不但來自最初的戰爭理由,而且來自其後齣現的理由
四、規則三,盡管實施某些根據戰爭目的不允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需謹慎從事
五、對為敵人提供物資的人采取什麼行動可以被允許;區彆及解釋
六、戰爭中使用詐術是否可以被允許
七、被動行為中的詐術可以被允許
八、主動行為中的詐術包括兩種類型:第一類是行為中詐術的意義不受限製,第二類是行為中詐術的意義受約定的限製,第一類詐術應當被允許..
九、說明研究第二類詐術的睏難
十、並非使用任何被認為具有其他意義的錶述都不可以被允許
十一、不可以被允許的謊言的特徵在於它侵犯瞭他人的權利;對此的解釋
十二、對嬰兒和精神病患者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的觀點應予支持
十三、緻使並非談話對象的第三人受騙的謊言可以被允許;什麼時候應當被允許
十四、如果聽話人希望聽到這種言論,則對他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五、講話人利用其對臣民的優越權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六、為挽救無辜者的生命或齣於同樣重要的理由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七、有些學者認為對敵人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八、謊言不能擴大適用於對承諾的錶達
十九、謊言不能擴大適用於誓約
二十、即使對敵人也不使用詐術是更崇高和更符閤基督教徒誠實品質的行為;對這種觀點的比較說明
二十一、不允許強迫任何人實施對我們有正當性但對他沒有正當性的行為
二十二、允許利用他人主動提供的幫助
第二章 論根據萬國法何時可因統治者的債務捕獲臣民財産;兼論報復
一、根據自然法,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對他人行為承擔責任
二、但根據萬國法,臣民應該以其財産和行為為統治者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抓捕人質的事例
四、捕獲貨物的事例
五、權利主張被拒絕後可授權進行捕獲;什麼時候捕獲被認為具有正當性;關於司法判決不能正當地授予或者剝奪一項權利的說明
六、為報復進行抓捕不能成為剝奪他人生命的正當理由
七、與捕獲有關的國內法和萬國法的區彆
第三章 論符閤萬國法的閤法戰爭或公戰;兼論宣戰
一、根據萬國法,公戰是不同國傢之間的戰爭
二、實施不法行為的國傢與海盜或匪徒的區彆
三、情況有時會發生變化
四、公戰的本質特徵是戰爭要得到主權權力的支持;如何理解這一點
五、戰爭要求進行宣戰
六、宣戰中符閤自然法的因素和萬國法特有的因素及其區彆
七、宣戰有時是有條件的,有時是無條件的
八、宣戰中與國內法有關且不涉及萬國法的因素是什麼
九、對任何人的宣戰同時也是對站在他一邊的臣民及盟友的宣戰
十、對任何人的宣戰都不能被認為同時也是對後來成為其臣民和盟友之人的宣戰;舉例說明
……
第四章 論公戰中殺死敵人的權利與對人身的其他暴力行為
第五章 論對財産的破壞與搶劫
第六章 論取得在戰爭中捕獲的財産的權利
第七章 論對戰的權利
第八章 論對被徵服者的統治權
第九章 論復境權
第十章 論在非法戰爭中謹慎行事的義務
第十一章 論在閤法戰爭中對殺戮權利的節製
第十二章 論對破壞及類似行為的節製
第十三章 論對被捕獲財産的節製
第十四章 論對俘虜的節製
第十五章 論對取得主權的節製
第十六章 論對根據萬國法不適用復境權的人與物的節製
第十七章 論戰爭中的中立方
第十八章 論公戰中的個人行為
第十九章 論敵人之間的誠信
第二十章 論國傢結束戰爭的誠信,論和平條約的簽訂,論通過拈鬮作齣決定。論根據協議進行決鬥,論公斷、投降、人質與擔保
第二十一章 論戰爭期間的誠信。論停戰、安全通行證與贖迴俘虜
第二十二章 論戰爭中掌握下級權力者的誠信
第二十三章 論戰爭中私人的誠信
第二十四章 論履行默示協議的誠信
第二十五章 結論暨關於誠信與和平的忠告
附錄
中譯者注索引
後記
精彩書摘
《戰爭與和平法(第3捲)/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
一、對於在戰爭中被捕獲的敵國臣民財産,可以在不超過所欠債務的範圍內占有
1.即使是在閤法戰爭中,捕獲敵人的財産也不能認為是完全正當或者不負恢復原狀義務的。事實上,如果你考慮怎樣做纔可能具有正當性,那麼,取得或者占有比敵人所欠債務價值更大的財産是不允許的,除非作為必要的擔保,可以留置超齣債務總額的部分財産。(維多利亞:《戰爭法>[nos.55,56])不過,根據我們在前麵第二捲第二章中的論述,一旦危險不復存在,超額部分的財産或者相當於其價值的金錢應當予以返還。在和平時期允許的適用於個人財産的做法在更大程度上被允許適用於敵人的財産。對於敵人的財産,我們有某種捕獲的權利,但沒有完全的所有權。
2.由於欠我們的債務既可能來自對我們的財産不公平的占有,也可能來自對方應受懲罰的結果,因此,敵人的財産可能因這兩種原因中的任何一種而被取得。(卡耶坦:《犯罪要覽》“戰爭損失”;科瓦魯維亞斯:《(天主教教會法典大全·第六捲)評注》[V.ult.4,pt.11,no.11];維多利亞:《戰爭法》[nos.39and41];莫利納:《論法律與正義》[tract.ii,§disp.117])但是,這兩種類型的債務依然存在區彆。正如我們在前麵講過的那樣,根據公認的萬國法,對於前一種類型的債務,不僅債務人的財産,甚至包括其臣民的財産都要為此承擔責任,就像他們之間存在擔保關係一樣。
我們認為,這種萬國法上的權利確實不同於實施免受懲罰的行為的權利或者有賴於法庭外部強製力的權利。如同與我們通過私人協議達成交易的人不但對我們的財産取得瞭一種法律權利,而且取得瞭一種道德權利那樣,通過某種公共協議也可以取得一種權利,在法律被稱為“以國傢名義製定的公共協議”的意義上,這種公共協議本身通過國傢的強製力同樣包含瞭個人對國傢行為的同意。更為可信的是,這種基於公共協議的權利在我們所考察的捕獲財産的問題上得到瞭各國的贊同,因為萬國法的形成和規定不僅是為瞭避免更大的犯罪,也是為瞭保證每個國傢的權利。
二、不得為懲罰另一個人的犯罪而占有在戰爭中捕獲的敵國臣民財産
不過,關於後一種類型的債務,即作為對方應受懲罰的結果的債務,我並不認為根據國傢之間的協議對此類債務的權利主張已經可以擴大到其臣民的財産。因為對屬於他人的財産強加義務是一種令人厭惡的做法,所以,他人財産承擔的義務不應當進一步擴大到現在業已明確的範圍以外。另外,後一種債務的利益也和前一種不同:前一種債務包括實際的財産損失,但後一種並非如此,即使不強製履行,懲罰者也不會遭受損失。
這種看法和我們在前麵本捲第二章第三節中援引的《阿提卡法》並不矛盾。按照該法的規定,不是因為國傢應當受到懲罰所以國民需要實際承擔責任,而是為瞭迫使國傢做它應當做的事情,即對罪犯作齣判決。這種來源於責任的義務指的是前一種債務,而不是後一種。因為負有實施懲罰的義務是一迴事,而接受懲罰或者有接受懲罰的義務是另一迴事。盡管後者通常是沒有履行前者義務的結果,但它們的區彆在於一個是原因,另一個是結果。因此,不能以懲罰他人的犯罪為理由占有被捕獲的敵國臣民的財産,隻能占有那些自身犯有罪行或者疏於履行職責之人的財産,而沒有履行懲罰犯罪職責的治安官也應當被包括在這些人之內。
……
前言/序言
1583年4月10日,格勞秀斯齣生於今天被稱為“世界和平與正義之都”的荷蘭海牙郊外風景如畫的小鎮代爾夫特。格勞秀斯的一生可謂跌宕起伏,豐富多彩。他天資聰穎,幼年時被譽為“神童”,8歲便可以寫拉丁文挽歌,11歲進入萊頓大學文學院學習;15歲隨荷蘭著名政治傢奧登巴內費爾特訪問法國時,被法國國王路易四世稱為“荷蘭的奇跡”。年輕時,格勞秀斯纔華橫溢,雄心勃勃。盡管作為律師他很早就取得瞭引入矚目的成就,但他並不滿足,一心希望能夠改變現狀。得益於自己的努力和奧登巴內費爾特的提攜,格勞秀斯進入政界,並很快嶄露頭角,成為荷蘭政壇的一顆明日之星。不過,天有不測風雲,在殘酷的政治鬥爭中,他功虧一簣,從事業的頂峰跌落榖底。1618年,格勞秀斯被捕入獄並被判處終身監禁。然而,1621年3月22日,他戲劇性地逃齣監牢,並流亡巴黎。即使是在坐牢和流亡的惡劣環境中,格勞秀斯依然堅持進行學術研究,筆耕不輟,完成和齣版瞭一係列作品,其中包括他最偉大的著作《戰爭與和平法》。1631年,格勞秀斯返迴荷蘭,但次年又去往國外。由於他在國際上極高的聲望,1634年,瑞典政府任命他擔任駐法國大使,從而使他在政治活動方麵達到瞭一個新的高度。
作為一名政治傢和學者,格勞秀斯取得瞭非凡的成就。作為政治傢,他是荷蘭議會議長、著名政治傢奧登巴內費爾特的得力助手和盟友,曾先後擔任鹿特丹市市長和荷蘭總檢察長,後來,甚至還接受瑞典政府的任命,齣任瑞典駐法國大使;作為神學傢,他秉持早期基督教會的思想,緻力於彌閤不同教派之間的分歧,並且發錶瞭《亞當在流亡》和《基督受難》等作品;作為曆史學傢,他對曆史問題做瞭廣泛深入的研究,齣版瞭《編年和曆史》《哥特人、汪達爾人和倫巴第人曆史》等著作,他推崇塔西佗的寫作方式,並在晚年對塔西佗的著作進行瞭編輯;作為詩人,他於1600年齣版詩集《奇跡》,1601年齣版拉丁文詩集《聖詩》,而他最著名的詩篇是在監獄中完成的,那是一篇關於傳播基督教思想的荷蘭水手的詩,它奠定瞭格勞秀斯作為詩人的地位,並在後來被譯成包括阿拉伯語和烏爾都語在內的13種語言。
但是,相對於其他領域,格勞秀斯作為法學傢取得瞭更加輝煌的成就。他最早的國際法著作是1604年完成的《捕獲法評論》。這是他在代理一起荷蘭人在東印度群島拿捕一艘葡萄牙船舶的案件後經過認真思考和研究寫作而成的。但這部著作的原稿遲至1864年纔被發現,並在1868年得以齣版。在該書中,他對地理大發現以來西班牙和葡萄牙壟斷海上航行和貿易的做法錶示反對,並且根據正義戰爭的理論,論證瞭荷蘭東印度公司捕獲葡萄牙船舶的正當性。1609年,格勞秀斯用筆名發錶瞭《海洋自由論》。《海洋自由論》的第一版隻是一本不到80頁的小冊子,它是格勞秀斯在《捕獲法評論》第十二章的基礎上經過修改和補充後完成的。在該書中,格勞秀斯認為通商與航海是全人類的自由,反對葡萄牙壟斷對東方的貿易。盡管格勞秀斯海洋自由的觀點遭到瞭一些人的反對,但它很快就被在全世界進行開發和殖民的歐洲列強所接受。1631年,格勞秀斯撰寫的《荷蘭法理學》齣版發行。這本書是有關荷蘭法理學的權威著作之一,它甚至對其他國傢也産生瞭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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