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是格劳秀斯在总结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人类社会第1部系统地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地位。
《战争与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除法学外,它的内容还涉及哲学、政治学、军事学、伦理学、神学、文学、史学等诸多领域。在法学方面,它既包括战争法,也包括平时法;既包括法学理论,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国际法。格劳秀斯博览群书,旁征博引。《战争与和平法》中不仅大量引用了《圣经》、《国法大全》、《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等历史文献的内容和许多学者的著作和观点,还引用了许多历史事件和典故,显示了格劳秀斯深厚的学术底蕴、高超的写作技巧和严谨的写作风格。
《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的内容博大精深,它不仅是研究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学者应当认真研读的*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学科的学者需要认真阅读和思考的经典著作之一。从事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等领域的实际工作者亦可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和知识。
作者简介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学院(现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1993~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学习,2000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国际法领域的教学_和研究工作,具有很高的英语水平和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先后担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外国法律文库)、《国际法》(韩国柳炳华著,上、下册)、《国际人权法教程》(中欧合作项目)、《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等著作的翻译、译审和总译审,并发表十余篇英文论文。专著《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国际刑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分获第七届和第十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威果奖二等奖。
谭睿,山西平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JSD)。研究领域:国际公法、国际金融法和中美银行制度。博士学位论文为“论中国银行业的垄断与改革”(英文);曾发表“中美中央银行的区别及其应对金融危机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论文。
目录
第一章 论自然法关于战争中允许实施什么行为的一般规则;兼评诈术与谎言
一、论述的顺序安排
二、规则一,为达到战争目的而必要的行为可以被允许;对此的解释
三、规则二,战争的权利不但来自最初的战争理由,而且来自其后出现的理由
四、规则三,尽管实施某些根据战争目的不允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谨慎从事
五、对为敌人提供物资的人采取什么行动可以被允许;区别及解释
六、战争中使用诈术是否可以被允许
七、被动行为中的诈术可以被允许
八、主动行为中的诈术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是行为中诈术的意义不受限制,第二类是行为中诈术的意义受约定的限制,第一类诈术应当被允许..
九、说明研究第二类诈术的困难
十、并非使用任何被认为具有其他意义的表述都不可以被允许
十一、不可以被允许的谎言的特征在于它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对此的解释
十二、对婴儿和精神病患者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的观点应予支持
十三、致使并非谈话对象的第三人受骗的谎言可以被允许;什么时候应当被允许
十四、如果听话人希望听到这种言论,则对他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
十五、讲话人利用其对臣民的优越权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
十六、为挽救无辜者的生命或出于同样重要的理由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
十七、有些学者认为对敌人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
十八、谎言不能扩大适用于对承诺的表达
十九、谎言不能扩大适用于誓约
二十、即使对敌人也不使用诈术是更崇高和更符合基督教徒诚实品质的行为;对这种观点的比较说明
二十一、不允许强迫任何人实施对我们有正当性但对他没有正当性的行为
二十二、允许利用他人主动提供的帮助
第二章 论根据万国法何时可因统治者的债务捕获臣民财产;兼论报复
一、根据自然法,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
二、但根据万国法,臣民应该以其财产和行为为统治者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抓捕人质的事例
四、捕获货物的事例
五、权利主张被拒绝后可授权进行捕获;什么时候捕获被认为具有正当性;关于司法判决不能正当地授予或者剥夺一项权利的说明
六、为报复进行抓捕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
七、与捕获有关的国内法和万国法的区别
第三章 论符合万国法的合法战争或公战;兼论宣战
一、根据万国法,公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战争
二、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与海盗或匪徒的区别
三、情况有时会发生变化
四、公战的本质特征是战争要得到主权权力的支持;如何理解这一点
五、战争要求进行宣战
六、宣战中符合自然法的因素和万国法特有的因素及其区别
七、宣战有时是有条件的,有时是无条件的
八、宣战中与国内法有关且不涉及万国法的因素是什么
九、对任何人的宣战同时也是对站在他一边的臣民及盟友的宣战
十、对任何人的宣战都不能被认为同时也是对后来成为其臣民和盟友之人的宣战;举例说明
……
第四章 论公战中杀死敌人的权利与对人身的其他暴力行为
第五章 论对财产的破坏与抢劫
第六章 论取得在战争中捕获的财产的权利
第七章 论对战的权利
第八章 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权
第九章 论复境权
第十章 论在非法战争中谨慎行事的义务
第十一章 论在合法战争中对杀戮权利的节制
第十二章 论对破坏及类似行为的节制
第十三章 论对被捕获财产的节制
第十四章 论对俘虏的节制
第十五章 论对取得主权的节制
第十六章 论对根据万国法不适用复境权的人与物的节制
第十七章 论战争中的中立方
第十八章 论公战中的个人行为
第十九章 论敌人之间的诚信
第二十章 论国家结束战争的诚信,论和平条约的签订,论通过拈阄作出决定。论根据协议进行决斗,论公断、投降、人质与担保
第二十一章 论战争期间的诚信。论停战、安全通行证与赎回俘虏
第二十二章 论战争中掌握下级权力者的诚信
第二十三章 论战争中私人的诚信
第二十四章 论履行默示协议的诚信
第二十五章 结论暨关于诚信与和平的忠告
附录
中译者注索引
后记
精彩书摘
《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
一、对于在战争中被捕获的敌国臣民财产,可以在不超过所欠债务的范围内占有
1.即使是在合法战争中,捕获敌人的财产也不能认为是完全正当或者不负恢复原状义务的。事实上,如果你考虑怎样做才可能具有正当性,那么,取得或者占有比敌人所欠债务价值更大的财产是不允许的,除非作为必要的担保,可以留置超出债务总额的部分财产。(维多利亚:《战争法>[nos.55,56])不过,根据我们在前面第二卷第二章中的论述,一旦危险不复存在,超额部分的财产或者相当于其价值的金钱应当予以返还。在和平时期允许的适用于个人财产的做法在更大程度上被允许适用于敌人的财产。对于敌人的财产,我们有某种捕获的权利,但没有完全的所有权。
2.由于欠我们的债务既可能来自对我们的财产不公平的占有,也可能来自对方应受惩罚的结果,因此,敌人的财产可能因这两种原因中的任何一种而被取得。(卡耶坦:《犯罪要览》“战争损失”;科瓦鲁维亚斯:《(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第六卷)评注》[V.ult.4,pt.11,no.11];维多利亚:《战争法》[nos.39and41];莫利纳:《论法律与正义》[tract.ii,§disp.117])但是,这两种类型的债务依然存在区别。正如我们在前面讲过的那样,根据公认的万国法,对于前一种类型的债务,不仅债务人的财产,甚至包括其臣民的财产都要为此承担责任,就像他们之间存在担保关系一样。
我们认为,这种万国法上的权利确实不同于实施免受惩罚的行为的权利或者有赖于法庭外部强制力的权利。如同与我们通过私人协议达成交易的人不但对我们的财产取得了一种法律权利,而且取得了一种道德权利那样,通过某种公共协议也可以取得一种权利,在法律被称为“以国家名义制定的公共协议”的意义上,这种公共协议本身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同样包含了个人对国家行为的同意。更为可信的是,这种基于公共协议的权利在我们所考察的捕获财产的问题上得到了各国的赞同,因为万国法的形成和规定不仅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犯罪,也是为了保证每个国家的权利。
二、不得为惩罚另一个人的犯罪而占有在战争中捕获的敌国臣民财产
不过,关于后一种类型的债务,即作为对方应受惩罚的结果的债务,我并不认为根据国家之间的协议对此类债务的权利主张已经可以扩大到其臣民的财产。因为对属于他人的财产强加义务是一种令人厌恶的做法,所以,他人财产承担的义务不应当进一步扩大到现在业已明确的范围以外。另外,后一种债务的利益也和前一种不同:前一种债务包括实际的财产损失,但后一种并非如此,即使不强制履行,惩罚者也不会遭受损失。
这种看法和我们在前面本卷第二章第三节中援引的《阿提卡法》并不矛盾。按照该法的规定,不是因为国家应当受到惩罚所以国民需要实际承担责任,而是为了迫使国家做它应当做的事情,即对罪犯作出判决。这种来源于责任的义务指的是前一种债务,而不是后一种。因为负有实施惩罚的义务是一回事,而接受惩罚或者有接受惩罚的义务是另一回事。尽管后者通常是没有履行前者义务的结果,但它们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原因,另一个是结果。因此,不能以惩罚他人的犯罪为理由占有被捕获的敌国臣民的财产,只能占有那些自身犯有罪行或者疏于履行职责之人的财产,而没有履行惩罚犯罪职责的治安官也应当被包括在这些人之内。
……
前言/序言
1583年4月10日,格劳秀斯出生于今天被称为“世界和平与正义之都”的荷兰海牙郊外风景如画的小镇代尔夫特。格劳秀斯的一生可谓跌宕起伏,丰富多彩。他天资聪颖,幼年时被誉为“神童”,8岁便可以写拉丁文挽歌,11岁进入莱顿大学文学院学习;15岁随荷兰著名政治家奥登巴内费尔特访问法国时,被法国国王路易四世称为“荷兰的奇迹”。年轻时,格劳秀斯才华横溢,雄心勃勃。尽管作为律师他很早就取得了引入瞩目的成就,但他并不满足,一心希望能够改变现状。得益于自己的努力和奥登巴内费尔特的提携,格劳秀斯进入政界,并很快崭露头角,成为荷兰政坛的一颗明日之星。不过,天有不测风云,在残酷的政治斗争中,他功亏一篑,从事业的顶峰跌落谷底。1618年,格劳秀斯被捕入狱并被判处终身监禁。然而,1621年3月22日,他戏剧性地逃出监牢,并流亡巴黎。即使是在坐牢和流亡的恶劣环境中,格劳秀斯依然坚持进行学术研究,笔耕不辍,完成和出版了一系列作品,其中包括他最伟大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1631年,格劳秀斯返回荷兰,但次年又去往国外。由于他在国际上极高的声望,1634年,瑞典政府任命他担任驻法国大使,从而使他在政治活动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作为一名政治家和学者,格劳秀斯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作为政治家,他是荷兰议会议长、著名政治家奥登巴内费尔特的得力助手和盟友,曾先后担任鹿特丹市市长和荷兰总检察长,后来,甚至还接受瑞典政府的任命,出任瑞典驻法国大使;作为神学家,他秉持早期基督教会的思想,致力于弥合不同教派之间的分歧,并且发表了《亚当在流亡》和《基督受难》等作品;作为历史学家,他对历史问题做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出版了《编年和历史》《哥特人、汪达尔人和伦巴第人历史》等著作,他推崇塔西佗的写作方式,并在晚年对塔西佗的著作进行了编辑;作为诗人,他于1600年出版诗集《奇迹》,1601年出版拉丁文诗集《圣诗》,而他最著名的诗篇是在监狱中完成的,那是一篇关于传播基督教思想的荷兰水手的诗,它奠定了格劳秀斯作为诗人的地位,并在后来被译成包括阿拉伯语和乌尔都语在内的13种语言。
但是,相对于其他领域,格劳秀斯作为法学家取得了更加辉煌的成就。他最早的国际法著作是1604年完成的《捕获法评论》。这是他在代理一起荷兰人在东印度群岛拿捕一艘葡萄牙船舶的案件后经过认真思考和研究写作而成的。但这部著作的原稿迟至1864年才被发现,并在1868年得以出版。在该书中,他对地理大发现以来西班牙和葡萄牙垄断海上航行和贸易的做法表示反对,并且根据正义战争的理论,论证了荷兰东印度公司捕获葡萄牙船舶的正当性。1609年,格劳秀斯用笔名发表了《海洋自由论》。《海洋自由论》的第一版只是一本不到80页的小册子,它是格劳秀斯在《捕获法评论》第十二章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和补充后完成的。在该书中,格劳秀斯认为通商与航海是全人类的自由,反对葡萄牙垄断对东方的贸易。尽管格劳秀斯海洋自由的观点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但它很快就被在全世界进行开发和殖民的欧洲列强所接受。1631年,格劳秀斯撰写的《荷兰法理学》出版发行。这本书是有关荷兰法理学的权威著作之一,它甚至对其他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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