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4186956
版次:1
商品编码:12299673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系列丛书
外文名称:Legal Risk Prevention Guidelines of One Belt One Road Countries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12-0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伊朗) [Legal Risk Prevention Guidelines of One Belt One Road Countries] epub pdf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内容简介
“一带一路”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随着“一带一路”战略以及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深入实施,国有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贸易活动将日益频繁。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开展了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情况、法律制度、商业规则和文化风俗、投资、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工业园区建设等领域法律制度、商业规则的调查研究,将编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系列丛书。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伊朗)》详细介绍国家概况、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投资法律制度、贸易法律制度、工程承包法律制度、劳工法律制度、财税金融法律制度、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其他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及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本册为伊朗卷,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系列丛书编委会编。
作者简介
本书由国资委编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目录
第一章 伊朗法律概况
第一节 伊朗国家概况
第二节 法律渊源和部门法体系
第三节 伊朗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法律制度
第二章 伊朗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伊朗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伊朗投资的监管与审批
第三节 伊朗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三章 伊朗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伊朗贸易管理体制
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及基本内容
第三节 伊朗进口贸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四章 伊朗工程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在伊朗进行工程承包的方式与业务流程
第二节 伊朗工程承包相关法律及基本内容
第三节 伊朗工程承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四节 典型案例
第五章 伊朗劳工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伊朗《劳工法》及基本内容
第二节 伊朗劳工管理有关法律
第三节 伊朗劳工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四节 典型案例
第六章 伊朗财税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伊朗财税金融体系
第二节 伊朗财税金融法律及基本内容
第三节 伊朗财税金融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西节典型案例
第七章 伊朗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伊朗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诉讼制度
第三节 仲裁制度
第四节 政治解决
第五节 司法救济风险与防范
第八章 伊朗其他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一节 国家安全审查
第二节 外交保护
第三节 特许协议
第四节 国有化问题
第五节 特殊性问题——制裁
附录一:伊朗主要法律法规
附录二:伊朗主要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
附录三:伊朗部分中介服务机构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伊朗)》:
(二)伊朗《宪法》第44条下的经济政策
从经济和社会的角度来看,伊朗革命后《宪法》的起草,旨在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制定有利的宏观政策和微观支持计划,使社会各阶层能够发挥出创造财富的全部潜力。
在伊朗经济发生了重大转变之后,《宪法》在伊朗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近年来已转化为新的形式。2004年,伊朗国家利益委员会对《宪法》第44条进行了重大的重新诠释,以明确私营企业在伊朗经济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一些以前由国家主导的产业,例如石油、天然气和能源的下游产业、银行和保险、电力及其他原由国家主导的产业将向私营企业开放。
革命领袖阿里·哈梅内伊(Ayatollah Seyed AliKhamenei)进一步强调对《宪法》的这种新的解释是要求将主要国有企业和工厂的80%的股份转让给私营企业,给私营企业注入一针强心剂;同时,下令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以及伊朗国家利益委员会执行这一国家大计。
1.《宪法》第44条的规定。《宪法》第44条规定,伊朗的经济制度是建立在国营、合作经营和私营三种成分的基础上的计划经济。
(1)国营成分包括所有大工业、重工业、外贸、大矿业、银行、保险、劳动力、水坝、大型水利灌溉网、电台、电视台.邮电、航空、航运、公路、铁路等,这些都是公共财产,属国家所有;
(2)合作经营包括城乡中按伊斯兰原则建立的生产和分配的公司和合作企业;
(3)私营成分包括一部分农业、畜牧业、工业、商业和服务行业,这一成分是辅助国营和合作经营的经济成分。
只要符合《宪法》其他条款,不违背伊斯兰法律,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不损害社会,这三种经济成分均受伊斯兰共和国法律保护。
2.《私有化法》。2008年1月28日,伊朗议会通过了修改《第四个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和《实施(宪法)第44条的一般性政策法》(简称《私有化法》)。该法于2008年7月21日开始施行。实施私有化战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加快经济增长,寻求社会正义,消除贫困,实现伊朗“20年愿景计划”等重要目标。最高领袖也强调,政府不应再拥有或管理公司,而应该监督他们的活动,私营企业需要进一步获得支持、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私有化法将包括生产,销售和采购商品和服务在内的经济活动分为三组。第一组和第二组下私有化战略涉及的产业包括:除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和天然气和石油开采和生产公司外的涉及主要矿业和母工业(Mother Industry,包括主要下游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国有实体;除伊朗中央银行,伊朗国家银行,伊朗赛帕银行,伊朗工矿银行,伊朗农业银行,伊朗住房银行和伊朗出口发展银行之外的银行;除伊朗中央保险公司和伊朗保险公司之外的保险公司;除伊朗民航组织和国家港口和航运组织之外的航空和航运公司;除主要输电网络之外的能源供应中心;除母电信(Mother Telecom)公司、相关事务和邮件服务管理之外的邮电公司;除国防和安全产品之外的武装力量附属行业。
……
前言/序言
习近平总书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顺应地区和全球合作潮流,提出了“一带一路”重大倡议。这一重大倡议引起世界各国特别是沿线国家的广泛共鸣,60多个国家响应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促进全球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中国企业积极投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合作、产业投资和园区建设等,取得积极进展。中央企业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先后参与合作项目近2000个,在创造商业价值的同时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明确了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本着法治、机会均等原则加强合作。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企业“走出去”,法律保障要跟着“走出去”,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国际化经营,进一步熟悉了解沿线国家的政策法律环境,妥善解决各类法律问题,有效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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