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是为适应法学专业本科生学习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需要,以婚姻家庭继承法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为依据而组织编写的,并具有如下鲜明特色:
一,作者全部来自我国高等院校从事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他们年富力强,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基础、良好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教材结构注意全面性和系统性。各章首部,以“本章重点难点”列明本章的学习要求、重点与难点;同时根据本章内容设置“引导案例”,启发学生预习与思考;各章尾部,以“本章小结”总结本章的主要内容,以“引导案例参考答案”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本章思考题”引导学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
三,教材内容简洁明了,注重对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及主要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简要阐述,同时也注意对重点、难点内容的详细释明和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第四,根据教师扩展教学内容和学生课外自学的需要,采用“主编注”的方式,适当地介绍相关理论研究著作和新前沿学术论文。
作者简介
陈苇,女,四川资中县人,1987年于西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该校任教至今。主要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继承法、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其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公派出国留学,作为访问学者到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进修外国家庭法一年,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家庭法国际学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究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代表性成果包括:独著、主编的《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一版、第二版)、《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以及“家事法研究学术文库”的著作《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情况实证调查研究——以我国六省市被抽样调查地区防治家庭暴力情况为对象》等共计二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法学》以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Policy and the Family;TheInternationalSurvey0fFamilyLaw;US一China Law Review;21st Century Law Review等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八十余篇。此外,还主编出版《家事法研究》学术论文集刊六卷(2005年卷至2010年卷)和主持翻译“外国家事法译丛''译作六部,包括《加拿大家庭法汇编》、《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美国家庭法精要》(第五版)、《澳大利亚法律的传统与发展》(第三版)、《自治的神话:依赖理论》(第一版)、《德国继承法》(第六版);应邀与美国、意大利学者合作撰写美国法学院比较家庭法英文教材一部:Practical Global Familv Law——united States,Chinaand Italy(2009年4月在美国出版)。
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关系概述
一、亲属的界定
二、亲属的种类
三、亲系与辈分
四、法定近亲属的范围
第二节 亲属关系的计算方法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婚姻法的代数计算法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关系的发生
三、亲属关系的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
二、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三、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
四、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亲属关系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概述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概述
二、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的贯彻与实施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节 计划生育原则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与内容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五章 婚姻的效力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七章 收养制度
第八章 监护制度
第九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第十章 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制度
第十一章 离婚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章 继承制度概述
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
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
第十五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六章 遗产的处理
第十七章 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居民的婚姻家庭
第十八章 涉外婚姻、涉外收养与涉外继承
主要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
(一)1950年《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1950年《婚姻法》。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其是为适应当时全面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实际需要,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时期积累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1950年《婚姻法》共计8章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等内容。该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确立新的婚姻家庭制度为重心。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进一步贯彻上述立法精神,该法第2条还规定了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从上述内容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到,当时的国家正以法律的形式实践着婚姻家庭领域的“废旧”与“立新”。
第二,调整的内容主要是婚姻关系。该法主要调整婚姻关系,包括结婚制度、婚姻的效力(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离婚制度等。而对家庭关系则仅涉及父母子女关系,且规定得较为简单。
第三,制定调整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1)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结婚条件方面,要求男女双方自愿;明确了法定婚龄(男20岁,女18岁);确定了禁婚亲的范围(即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不得结婚,但其他五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还对禁止结婚的疾病予以了列举(主要包括因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行为以及花柳病、精神失常、麻风病等在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同时规定结婚须到区、乡人民政府申请登记。(2)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的姓名权、参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对家庭财产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以及继承权等。(3)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等。还对再婚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及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关系等予以规定。(4)离婚程序。离婚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同时规定了对女性及现役军人的保护。如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与家庭有通信关系,其配偶提出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5)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的给付等。明确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双方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6)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以及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在财产分割方面,确定了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
第四,突出对婚姻自由及妇女权益的保护。在结婚自由方面,该法第3条明确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离婚自由方面,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经调解无效的,亦准予离婚。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一是对男方离婚权利的限制。如第18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二是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照顾女方。如第23条规定,离婚时,女方的婚前财产归女方,其他家庭财产在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第24条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男方清偿。
1950年《婚姻法》在国家法律的层面摧毁了在中国历史上延续几千年的旧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划时代、革命性的历史意义。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特别是1953年大张旗鼓、深人人心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婚姻家庭制度上的反封建斗争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得以逐步贯彻实施。①
(二)1980年《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50年《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该法的制定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当时我国刚刚结束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并经过拨乱反正,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法制建设也重新被纳入正轨。而经过十年历史浩劫,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遭到了很大破坏,婚姻家庭法领域也不例外,同时以改革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为重心的1950年《婚姻法》已难以适应当时社会现实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健全婚姻家庭法制,加强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调整,1980年《婚姻法》便应运而生。该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20世纪80年代的新情况,并结合我国当时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制定的。它标志着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
前言/序言
本书自2014年8月出版以来,为适应调整我国婚姻家庭继承关系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有部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被修改或者被废止,另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则被颁布实施。因此,我们根据2015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7年3月15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近年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新成果,对本书第一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以满足教学、学习及研究的需要。
本书第二版基本延续了第一版的编写体系和编写特点。第二版被修改、补充的新内容中,有部分章先分别由原来的作者田韶华(第一章)、李艳梅(第三章)、樊丽君(第十章)、赵华明(第十一章)、胡苷用(第十八章)各自进行修改补充,然后由副主编李俊对全书各章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对于新增的第八章,主编陈苇拟定写作提纲后由李欣撰写初稿和第二稿,陈苇修改补充完成第三稿。最后,全书各章由主编陈苇统一进行修改、补充之后完成定稿。
本教材的各章撰稿人如下(按撰写章节的先后为序):
田韶华,第一章;
曹贤信,第二章;
李艳梅,第三章;
郝艳梅,第四章;
陈苇,第五章;
于晓丽,第六章;
李俊,第七、八章;
李欣,第九章;
樊丽君,第十章;
赵华明,第十一章;
雷明光,第十二章;
陈思琴,第十三章;
魏小军,第十四章;梁继红,第十五章;
王婷,第十六章;
来文彬,第十七章;
胡苷用,第十八章。
最后必须说明,本书第二版的全部稿件由前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及妇女理论教研室进修的长治学院裴宝莉老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白玉同学进行了初次校对工作,然后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思远、李艳进行了二次校对工作。在此,我向他们认真仔细的校对工作表示诚挚的谢意!此外,我还要代表全体作者衷心地感谢高等教育出版社的姜洁编辑和其他同志对本书出版所做的辛勤工作!
我们虽然付出了最大的努力,但受学识所限,书中难免还有不足,恳请学界同仁和读者予以指正。
陈苇
201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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