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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教材第三版自2012年9月再版以来,5年间,国际海事立法发生了如下变化: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第40届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涉及船舶司法出售(《北京草案》)、《鹿特丹规则》、《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亚洲造船业、跨境破产、南北极法律问题、海事仲裁、海上保险法、船员公平待遇立法、海盗、近岸石油开发等法律议题;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2届国际大会通过了新的《2016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AR2016);英国《2015年保险法》在议会获得通过,该法被视为英国近一百年来保险法发展史上极其重大的变革,对各国海上保险立法都将产生重要影响,2016年12月,又起草了《2016年可保利益草案》;《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于2009年1月2日生效;《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简称《内罗毕公约》)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2017年2月11日对我国(不含港澳地区)生效;为了阻断有害生物的传播,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2004年国际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该公约将于2017年9月8日生效;2007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了《国际渔业劳工公约》,该公约将于2017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于2015年10月15日发布了2015年版的定期租船格式合同(NYPE)。
2012年以后,与海商法密切相关的国内立法有:2012年《航道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2016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实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2016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自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外,此间*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随着海商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围绕海难救助、船舶融资租赁、钻井平台污染、邮轮旅游、航次租船合同下是否存在实际承运人等法律问题开展研究;指导性案例如:“中威轮船案”、“‘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深化和发展了海商法理论与实践。
据此,对本教材进行了全面修订。
内容简介
《海商法(第四版)》连续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由权*学者联袂资深律师及海事仲裁员,合力展现海商法学理之精义、实务之要领。
在内容上,作者从海商法基本概念及原理出发,以我国《海商法》为主线,国际海事公约及规则有序穿插其中,深入讲解,言之有物;处处紧扣法律条文,繁杂技术标准详细阐释铺陈,表述精准、分析透彻。在形式上,章前设“学习目的”,章后设“案例练习”,并推荐若干“网络资源”,以帮助读者巩固知识和拓展阅读。
本次新版,作者根据海商法领域国际公约、他国法律、中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重大变化以及新的指导性案例、海事海商实践中的新问题等做出全面修订。
《海商法(第四版)》既可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之教材,亦可作为海事司法工作人员和航运专业人员的培训教材和参考书。
作者简介
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提名委员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中国海商法研究》主编。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第二节海商法的形式
第三节海商法的特点
第四节海商法法律规范
第五节海商法法律关系
第六节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一节船舶物权概述
第二节船舶所有权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第五节船舶留置权
第三章船员
第一节船员概述
第二节船长
第三节船员劳动合同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提单
第三节海运单
第四节电子提单
第五节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第六节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
第八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海上旅客运输法律规章与国际公约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船舶租用合同概述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
第四节船舶租购合同
第五节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节海上拖航合同概述
第二节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
第二节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
第三节过失碰撞
第四节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第九章海难救助
第一节海难救助概述
第二节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
第三节救助报酬
第四节有关的国际公约
第十章共同海损
第一节共同海损概述
第二节共同海损损失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
第四节共同海损时限与担保
第五节共同海损理算
第六节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与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十一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第一节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
第三节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
第四节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
第五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国内立法
第十二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第二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三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第十三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法
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四节船舶保险合同
第五节保赔保险合同
第六节其他海上保险合同
第十四章海事诉讼时效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
第二节海事诉讼时效
第三节诉讼时效中止
第四节诉讼时效中断
第五节关联诉讼时效
第十五章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
第一节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船长、船员关系法律适用
第三节船舶物权关系法律适用
第四节海商合同关系法律适用
第五节海事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第六节共同海损行为法律适用
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
第八节海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法律适用
网络资源
主要参考书目
前言/序言
出版说明
法律出版社在其奋进发展的六十年光辉历程中,秉精诚之心,集全社之力,服务于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致力于法学教材出版。尤其在改革开放三十余年间,本社以“传播法律信息,推进法制进程,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宗旨,协同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规划并组织出版了国家“八五”、“九五”期间的法学规划教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做出了开创性贡献;进入21世纪之后,法律出版社又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和指导,相继规划并组织出版了“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法学规划教材,为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付出了艰辛努力。
承蒙法学教育领域专家作者的信任,以及广大法律院校师生的支持,法律出版社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与积累,相继出版各类法学教材达四百余种。在学科范围方面,完成以法学核心课程为重心,涉及法学诸学科的“全品种”横向结构;在培养层次方面,健全以本科教育为根本,兼顾职业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多层次”纵向结构,进而打造“法律版”法学教科书体系,以期更好地为法学教育服务,为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近年来,法律出版社应因法学教育的发展变化,在教材编写体例及系列安排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在教材编写体例方面,结合当前教学实际与培养方案,将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讲授与灵活、丰富的法律实践和能力训练相结合,倡导教材内容差异化,增加教材可读性,以期更好地培养法科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法学素养。在教材系列安排方面,全力推进新品教材编写与注重既有教材修订相结合,根据教材风格与特色进行适当的套系整合,集中现有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和在编的规划教材,形成以“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为名的全新教材系列。
本系列教材多为出版多年并广受好评的经典教科书。此次全新推出,既是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学教育出版事业的专家作者的崇高致敬,也是法律出版社为中国当代法学教育事业发展拳拳努力之情的真诚表达。法律出版社将以高度的精品意识和质量标准,不断丰富、完善本系列教材的结构和内容;除教材文本之外,还将配有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辅材料,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
“好书,同好老师和好学生分享”,法律出版社愿与法律共同体诸同仁,分享好书,分享智识,分享法治进程中的点点滴滴!
法律出版社谨识
2014年10月
第四版说明
本教材第三版自2012年9月再版以来,又过去5年了。这5年间,国际海事立法发生了如下变化: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第40届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涉及船舶司法出售(《北京草案》)、《鹿特丹规则》、《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亚洲造船业、跨境破产、南北极法律问题、海事仲裁、海上保险法、船员公平待遇立法、海盗、近岸石油开发等法律议题;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2届国际大会通过了新的《2016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AR2016);英国《2015年保险法》在议会获得通过,该法被视为英国近一百年来保险法发展史上最重大的变革,对各国海上保险立法都将产生重要影响,2016年12月,又起草了《2016年可保利益草案》;《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于2009年1月2日生效;《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简称《内罗毕公约》)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2017年2月11日对我国(不含港澳地区)生效;为了阻断有害生物的传播,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2004年国际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该公约将于2017年9月8日生效;2007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了《国际渔业劳工公约》,该公约将于2017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于2015年10月15日发布了2015年版的定期租船格式合同(NYPE)。
2012年以后,与海商法密切相关的国内立法有:2012年《航道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2016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实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2016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自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外,此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随着海商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围绕海难救助、船舶融资租赁、钻井平台污染、邮轮旅游、航次租船合同下是否存在实际承运人等法律问题开展研究;指导性案例如:“中威轮船案”、“‘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深化和发展了海商法理论与实践。
基于上述情况,为了及时吸纳海商法发展的最新成果,确保教材的先进性,更好地满足教学和研究的需要,我们对本教材进行了再次修订和补充,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此次修订仍然是原作者负责各自的章节。司玉琢:第一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胡正良: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李海:第二章、第十二章;傅廷中:第三章、第十章;朱清: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汪鹏南:第十三章。
核稿中,海商法博士生曹兴国做了许多具体工作,在此表示感谢。
本书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司玉琢
2017年6月11日于大连
第三版说明
本教材自2007年出版第二版以来,国际国内海事立法或者与海事立法相关的立法又有了较大的变化。例如,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通过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称《鹿特丹规则》),它将对各国货物运输法乃至海商法的其他领域产生重要影响。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融会了现代侵权法的理念,对海上侵权立法将产生重要影响。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任务。为适应本学科相关理论和国民经济的新发展,满足课堂教学和自学的新需求,我们对本教材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本次修订,除了补充新的理论或制度,剔除已过时或不妥的理论和制度外,为了便于学习,在写作形式上也作了改进:每章前增加“学习目的”栏目,指出本章的学习目标、效果和重点;每章后增设“案例练习”,启发学生思路,巩固所讲授内容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提出需讨论的法律问题;在本书的最后推荐若干“网络资源”,方便学生拓展阅读,获取有用信息和资料。
此次修订仍然是原作者负责各自的章节。司玉琢:序、第一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胡正良: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李海:第二章、第十二章;傅廷中:第三章、第十章;朱清: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汪鹏南:第十三章。
《海商法》第六章是船舶租用合同,第七章是海上拖航合同。为了与《海商法》中的章节编排一致,本次修订中作了相应变更。
核稿中,海商法博士生荣璞珉做了许多具体工作,在此表示感谢。
本书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司玉琢
2012年6月30日于大连
第二版说明
2003年7月,《海商法》一书作为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出版,2006年又被教育部列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材出版三年多来,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青睐。随着国际国内海事立法的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教学和研究的需要,应法律出版社要求,我们对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此次修订仍然是原作者负责各自的章节,具体如下:司玉琢负责序、第一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胡正良负责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李海负责第二章、第十二章;傅廷中负责第三章、第十章;朱清负责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汪鹏南负责第十三章。
本书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司玉琢
2007年1月于大连
第一版前言
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海商法》一书,是被教育部列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它是在《新编海商法学》(第三版)的基础上,原作者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后,以崭新的面貌与读者见面的。
我国是一个贸易大国,也是航运大国。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迅猛发展,近年来,各法律院校系的学生,学习海商法的热情空前高涨,此书的出版就是为了满足高等院校对海商法教材的需要。
本书的特点是:第一,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涵,以我国《海商法》为主线,力求系统、完整和统一;第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研究现实海事立法、司法和航运实践问题,又对海商法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加以探讨,并使之有机地结合,为理论和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作用;第三,注意吸收国内外在海商法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反映国际国内海事立法的最新特点和趋势。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海商法教材,也可作为理论研究工作者、海事司法工作者和航运专业人员的参考书。参加本书撰写的是:
司玉琢:第一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胡正良: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傅廷中:第三章、第十章;李海:第二章、第十二章;朱清: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汪鹏南:第十三章。
全书由司玉琢统稿、定稿。本书错误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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