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间和频率、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是对《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的修订。
原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11月9日,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首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点位布设、样品运输和保存及数据处理等内容。
——补充完善了采样、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增加了附录D、附录E。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实施之曰起,《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2017午12月29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自2018年4月l曰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点位布设
5采样时间和频率
6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
7监测分析方法
8数据处理
9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附录A(规范性附录)吸收管(瓶)阻力测定
附录B(规范性附录)吸收管(瓶)吸收效率测试
附录C(规范性附录)气体采样器采样流量校准.皂膜流量计法
附录D(资料性附录)污染物常用采样记录表
附录E(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一览表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6.2.3.2按监测方法标准要求准备好相应的吸附管,密封两端。
6.2.3.3吸附管在使用前应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进行空白和吸附/解吸(脱附)效率测试,结果应符合各项目监测方法标准要求;新购和采集高浓度样品后的热脱附管在使用前需进行老化。
6.2.3.4气密性检查时,选取与采样相同规格的吸附管,按采样要求正确连接到采样仪器上,打开采样泵,堵住吸附管进气端,流量计流量应归零,否则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漏气检查。
6.2.3.5采样前、后用经检定合格的标准流量计校验采样系统的流量,流量误差应小于5%,采样流量校准见附录C。
6.2.4采样
6.2.4.1到达采样现场,观测并记录气象参数和天气状况。
6.2.4.2正确连接采样系统,做好样品标识。注意吸附管的进气方向不可接反,分段填充的吸附管2/3填充物段为进气端。吸附管进气端朝向应符合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垂直放置并进行固定。
6.2.4.3设置采样时间,调节流量至规定要求,采集样品。采样过程中,对吸收温度有控制要求的,需采取相应措施。
6.2.4.4采样过程中应及时记录采样起止时间、流量,以及气温、气压等参数,记录内容应完整、规范。采样记录的内容及格式参见附录D,
6.2.5样品运输和保存
参见6.1.5,其他要求按各项目监测方法标准执行。
6.3滤膜采样法
6.3.1适用项目
滤膜采样法适用于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颗粒物的质量浓度监测及成分分析,以及颗粒物中重金属、苯并[a]芘、氟化物(小时和日均浓度)等污染物的样品采集。
6.3.2采样系统
采样系统由颗粒物切割器、滤膜夹、流量测量及控制部件、采样泵、温湿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和
微处理器等组成。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系统性能和技术指标应满足HJ/T374的规定,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采样器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HJ93的规定。
6.3.3采样前准备
6.3.3.1清洗颗粒物切割器,采用软性材料进行擦拭。采样期间如遇特殊天气,如扬沙、沙尘暴天气或重度及以上污染过程时应及时清洗。采样时长超过7d时,也需定期清洗。
6.3.3.2如果切割器对大颗粒物有去除要求(如需涂抹凡士林或硅脂),采样人员应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执行。
6.3.3.3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温度计对采样器的温度测量示值进行检查,当误差超过±2℃时,应对采样器进行温度校准。
6.3.3.4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气压计对采样器压力传感器进行检查,当误差超过±lkPa时,应对采样器进行压力校准。
6.3.3.5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标准流量计对采样器流量进行检查,当流量示值误差超过采样流量2%时,应对采样器进行流量校准。
……
前言/序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间和频率、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的修订。
原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11月9日,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点位布设、样品运输和保存及数据处理等内容。
——补充完善了采样、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增加了附录D、附录E。
自本标准实施之曰起,《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午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4月l曰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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