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 規製 治理與法律 前沿問題研究(法學精義)【英】科林 斯科特 著規製與治理法的力作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發表於2024-11-11
正版 規製 治理與法律 前沿問題研究(法學精義)【英】科林 斯科特 著規製與治理法的力作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規製、治理與法律:前沿問題研究(法學精義) | ||
定價 | 89.00 | |
齣版社 | 清華大學齣版社 | |
齣版時間 | 2018年03月 | |
開本 | 16開 | |
作者 | 【英】科林·斯科特 著 安永康 譯 宋華琳 校 | |
頁數 | 366 | |
ISBN編碼 | 9787302498100 |
第*部分規製之語境
第*章導論: 規製、治理與法律所麵臨的挑戰1
一、 背景2
二、 規製治理、規製體係與規製資本主義3
三、 規製治理中的發展趨勢與挑戰11
四、 規製中的法律: 正當性與可問責性17
五、 結語21
參考文獻21
第*章分析規製空間: 碎片化的資源與製度設計29
一、 空間中的規製32
二、 碎片化的資源36
三、 規製的起源與改革41
四、 標準製定44
五、 監督與執行46
六、 製裁49
七、 規製空間分析對製度設計的意義51
八、 結語: 規製空間分析的局限與潛能57
參考文獻58
第*部分規製過程與規製體係
第三章規製體係中的標準製定65
一、 引言66
二、 規製標準67
三、 標準製定74
四、 標準製定中的可問責性78
五、 結語80
參考文獻81
第四章公共部門的私人規製: 被忽視的當代治理維度85
一、 引言86
二、 公與私88
三、 監督89
四、 權力及授權91
五、 製定標準98
六、 監督與執行100
七、 結語102
參考文獻105
目錄規製、治理與法律前沿問題研究
第三部分規製與治理的重要發展
第五章治理時代的規製: 後規製國的興起111
一、 引言112
二、 規製和控製113
三、 規製國115
四、 後規製國理論118
五、 後規製國的藍圖129
六、 結語136
參考文獻139
第六章規製革新與綫上消費者147
一、 引言148
二、 消費者和綫上交易150
三、 規製革新論說154
四、 綫上交易的規製革新160
五、 結語174
參考文獻175第七章無法律之治理抑或無政府之治理?歐盟新型治理與正當性181
一、 引言182
二、 治理與歐盟183
三、 新治理185
四、 正當性193
五、 結語196
參考文獻197
第八章反身治理、規製與元規製: 控製抑或學習?203
一、 引言204
二、 規製與反身治理207
三、 非反身治理與國傢製度的經濟學214
四、 超*政府的反身治理218
五、 規製中的反身式政策製定222
六、 監督與反饋224
七、 行為糾正226
八、 結語: 元規製與反身治理227
參考文獻229
第九章全球體係下的規製237
一、 引言238
二、 全球規製體係的齣現241
三、 全球規製的工具244
四、 全球規製體係與過程中的正當性重構248
五、 結語: 全球規製政治的下一步走嚮251
參考文獻252
第十章事事談規製: 從全能規製到元規製257
一、 引言258
二、 規製機構的擴散260
三、 規製體係: 參與的碎片化與控製多樣性263
四、 對規製設計與改革的啓示275
五、 結語279
參考文獻280
第四部分規製與治理中的可問責性
第十一章規製國傢中的可問責性287
一、 引言288
二、 定義與勾勒可問責性290
三、 規製國傢的影響293
四、 延伸的問責298
五、 利用延伸的問責與平衡其規範內容304
六、 結語309
參考文獻310
第十二章評估規製機構的績效與可問責性317
一、 引言318
二、 全球金融危機319
三、 碎片化的規製323
四、 可問責性324
五、 從可問責性到績效326
六、 規製與後代議製民主335
七、 結語337
參考文獻338
第十三章 獨立規製者343
一、 作為問責平颱的獨立規製者344
二、 獨立規製者的擴散345
三、 獨立規製者與可問責治理的強化348
四、 規製權力與設計的多樣性351
五、 作為問責機製的獨立規製者的影響354
六、 規製者的可問責性: 誰來監督監督者?356
七、 研究議程357
參考文獻360
譯後記365
顯示全部信息第*部分規製過程與規製體係第*部分規製過程與規製體係
第三章規製體係中的標準製定原文載於Robert Baldwin, Martin Lodge, Martin Cave編The Oxford Handbook of Regul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第六章。——譯者注第三章規製體係中的標準製定規製、治理與法律前沿問題研究一、 引言在任何一個規製體係中,各類標準都有著重要地位。從*廣義的角度而言,標準包括規範、目標、任務以及規則,規製體係正是據此得以形成。標準如果不明示規製體係的整體目標,至少也會設定該體係參與者應當遵守的某些行為要素。本章第*部分將詳細闡述規製體係中標準的含義。新近一些與法理學和法學理論緊密相關的研究,關注如何以不同方式來對標準內容加以錶達,關注標準的工具類型與性質。更多內容見Julia Black, “‘Which Arrow?’: Rule Type and Regulatory Policy” [1995] Public Law 94.從這一角度審視規製標準,有助於將標準的錶現形式與規製體係的目標以及標準適用的情境相匹配。第*個迥異的研究主題與政治學更為相關,這類研究關注標準製定中政府與非政府主體的多樣性,以及標準製定和適用的過程。標準的製定具有責任分散的特徵,涉及國傢與超國傢層麵,涉及政府與非政府組織。Virginia Haufler, A Public Role for the Private Sector: Industry Self�睷egulation in a Global Economy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2001); A. C. Cutler, “The Privatisat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and the Modern Law Merchant” in Adrienne Windhoff�睭éritier (ed), Common Goods: Reinventing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Rowman & Littlefield 2002).這些研究發現挑戰瞭傳統以政府規製機構為核心的規製治理體係,同時也為重新評判分散化體係的有效性和正當性提供瞭基礎。Dieter Kerwer, “Rules That Many Use: Standards and Global Regulation” (2005) 18 Governance 611.本章*後將討論高度分散化“産業”的齣現,會給規製標準製定中的可問責性帶來怎樣的挑戰。二、 規 製 標 準“規製標準”這一術語常以狹義形式齣現,指代由標準化技術機構製定的標準,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及各領域、區域和國傢類似技術機構製定的標準。廣義的標準則是指“用以鼓勵追求或者實現特定價值、目標或結果的工具,但並不具體規定為此需要開展的舉措”;相比之下,法律規則會具體要求其適用對象必須做齣或不得做齣某種行為。John Braithwaite and Valerie Braithwaite, “The Politics of Legalism: Rules Versus Standards in Nursing Home Regulation” (1995) 4 Social & Legal Studies 307.因此,技術標準隻是更為廣泛的規製標準中一個重要的子集。可將規製體係視為一個涉及許多主體的控製係統,但我們仍能從中識彆齣某種類型的標準、探查偏離標準行為的手段以及糾正這種偏離行為的機製。Christopher Hood, Henry Rothstein and Robert Baldwin, The Government of Risk: Understanding Risk Regulation Regim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在規製體係中,關鍵規製能力可能分散於多個政府和非政府主體中,正是這種分散化産生瞭具有不同法律形式的規製標準。Julia Black, “Decentring Regulation: Understanding the Role of Regulation and Self�睷egulation in a ‘Post�瞨egulatory’ World” (2001) 54 Current Legal Problems 103; Colin Scott, “Analysing Regulatory Space: Fragmented Resources and Institutional Design” [2001] Public Law 329.本部分將從兩方麵分析規製標準,首先分析標準的法律形式,然後分析標準自身的結構。結構問題有彆於法律形式,它是指標準的錶達方式及與所欲實現目標之間的關係。隨著2008年重創全球經濟的金融危機的發生,對於公共利益保護而言,標準議題變得格外重要。有主張認為,正是由於將一般原則或寬泛標準作為規製體係的基礎,纔放縱瞭某些行為並*終引發瞭這場危機,而更為詳盡的規則或許能夠阻止這場危機的發生。(一) 工具類型在二十世紀美國發展齣來的經*規製模式中,往往由一個獨立規製機構來負責上述規製體係的三個方麵。規製權力曾經並且仍然錶現為三類活動形式,即製定規則和標準,監督閤規情況,對違法企業或其他違法主體實施法律製裁。因此在美國,由規製機構根據法律授權,依照嚴格的法定程序要求來製定典型的規製標準,並在《聯邦規章匯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中公布。David L Weimer, “The Puzzle of Private Rulemaking: Expertise, Flexibility, and Blame Avoidance in US Regulation” (2006) 66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569, 570.在許多規製體係中,創設該規製體係和相應規製機構的法律中也會包含規製標準。這種法律和授權立法同時設定規製標準的情況,在其他國傢和地區也很普遍。但是在許多議會政體中,如在多數歐洲國傢,立法機關愈加不願意將規則製定權授予規製機構。更為常見的是,政府部長掌握著授權立法的權力,來頒布法定條例(statutory instrument)在英國這是一種特定的法律文件,多為政府部門根據議會立法授權製定的條例或規則,為次級立法;少數情況下,樞密院(the Privy Council)也會頒布這類文件。——譯者注或者法令,但實際上這些規則中援引的標準常常由其他主體製定。在歐盟各成員國,之所以要經常授權規製機構製定規則,是因為經常要將歐盟指令轉化為需國內法纔能實施的文件,這使得在授權立法名義下製定的規製標準數量齣現激增。除通過公法手段製定規製標準外,政府還常常利用其財政資源和權力,通過訂立契約的方式來形成標準,這些標準不具有普遍適用性,隻約束與其訂約的主體。Terence Daintith, “Regulation by Contract: The New Prerogative” (1979) 32 Current Legal Problems 41.這種“通過契約的管理”已被用於製定和實施與供方企業雇傭標準相關的原則,有時也被用來實現諸如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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