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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被人們稱為“民告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可以這樣定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閤法權益而嚮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從這個定義來講,“民告官”中的“民”並不僅僅是指公民,還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針對的對象也不隻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還包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 下文以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公布的個案例來闡述行政訴訟的特點。 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原告×城市醫院在《城市晚報》所作醫療廣告係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舉報。被告查實後以該廣告內容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四條關於“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三十七條規定,對原告作齣“罰款10 000元”的處罰。同時,被告以原告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該醫療廣告,違反瞭《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三條規定,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二十二條規定,對原告作齣罰款10 000元的處罰。被告還以原告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五條的規定,以內部科室的名義發布廣告為由,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二十二條規定對原告處以10 000元罰款。根據以上幾項內容,被告對原告下達瞭處罰 30 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嚮×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是個很典型的行政訴訟。這裏的原告×城市醫院並不是普通的“民”,而是傢企業,被告也不是政府,而是政府部門,同時,該行政訴訟起訴所針對的對象就是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原告×城市醫院所作齣的行政處罰這具體行政行為,是典型的行政訴訟。在本書以後的章節中,我們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章節順序對行政訴訟的環節加以介紹。章總則◆◆章總則 、 原告的訴權行政訴訟被人們稱為“民告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可以這樣定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閤法權益而嚮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從這個定義來講,“民告官”中的“民”並不僅僅是指公民,還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針對的對象也不隻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還包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
下文以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公布的個案例來闡述行政訴訟的特點。
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原告×城市醫院在《城市晚報》所作醫療廣告係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舉報。被告查實後以該廣告內容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四條關於“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三十七條規定,對原告作齣“罰款10 000元”的處罰。同時,被告以原告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該醫療廣告,違反瞭《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三條規定,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二十二條規定,對原告作齣罰款10 000元的處罰。被告還以原告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五條的規定,以內部科室的名義發布廣告為由,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二十二條規定對原告處以10 000元罰款。根據以上幾項內容,被告對原告下達瞭處罰 30 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嚮×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是個很典型的行政訴訟。這裏的原告×城市醫院並不是普通的“民”,而是傢企業,被告也不是政府,而是政府部門,同時,該行政訴訟起訴所針對的對象就是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原告×城市醫院所作齣的行政處罰這具體行政行為,是典型的行政訴訟。在本書以後的章節中,我們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章節順序對行政訴訟的環節加以介紹。章總則◆◆章總則
、 原告的訴權
海口市美蘭區大緻坡鎮鹹來村村民委員會等7組織與海口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糾紛案1995年,海口市(原瓊山市)人民政府經海南省國土局批準同意給海口市雙海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海公司)頒發瞭瓊山市集農(鹹來)字0361號集體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0361號土地證)。2006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齣贛高法執字(1998)02-18號民事裁定書和贛高法執字(1998)02-18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將0361號土地證中的土地裁定過戶給上海京建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建公司),京建公司又將該地轉讓給黃××。2008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齣贛高法執字(1998)02-4號《關於依法協助辦理土地過戶手續的函》,稱該地已由京建公司轉讓給黃××,請海口市國土局依法辦理過戶手續。海口市政府遂給黃××頒發瞭海口市集用字(2009)003778號土地證。後來黃××以土地用途登記有誤為由申請更正,海口市政府又為黃××頒發瞭海口市集用字(2009)004315號土地證(以下簡稱004315號土地證),海口市美蘭區大緻坡鎮鹹來村村民委員會、海口市美蘭區大緻坡鎮鹹來村村民委員會官橋經濟社、海口市美蘭區大緻坡鎮鹹來村村民委員會皇桐園經濟社、海口市美蘭區大緻坡鎮鹹來村民委員會流坑經濟社、海口市美蘭區大緻坡鎮鹹來村村民委員會石莊口經濟社、海口市美蘭區大緻坡鎮鹹來村村民委員會馮湖山經濟社、海口市美蘭區大緻坡鎮鹹來村村民委員會張官經濟社對海口市人民政府的頒證行為不服,以侵犯他們閤法權益為由起訴至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並將黃××、上海京建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海口市雙海經濟發展公司列為三人。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土地是7原告經原海南省國土局批準同意齣讓給雙海公司的,原瓊山市人民政府為此於1995年給原審三人雙海公司頒發瞭0361號土地證。2006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贛高法執字(1998)02-18號民事裁定書和贛高法執字(1998)02-18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將該地裁定過戶給京建公司,京建公司又將該地轉讓給黃××。2008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贛高法執字(1998)02-4號《關於依法協助辦理土地過戶手續的函》,稱該地已由京建公司轉讓給黃××,請海口市國土局依法辦理過戶手續。海口市政府遂給黃××頒發瞭海口市集用字(2009)003778號土地證。後來黃××以土地用途登記有誤為由申請更正,海口市政府又為黃××頒發瞭004315號土地證。因此,原告與被告頒證給黃××的具體行政行為已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至於雙海公司所欠土地款問題,屬原告與雙海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7原告可另案起訴。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四十四條款(二)項的規定,裁定駁迴起訴。海口市美蘭區大緻坡鎮鹹來村村民委員會等7原告不服審裁定,嚮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稱:①被上訴人為原審三人黃××辦理土地證過程中,未將此事告知上訴人,不徵求上訴人意見,私刻7個上訴人的公章辦理004315號土地證,且未經國務院批準,應予以撤銷;②被上訴人1995年為原審三人雙海公司頒發瓊山市集農(鹹來)字0361號集體土地使用證不閤法,應予以撤銷,理由是辦證時雙海公司未足額繳納土地補償款,根據有關規定,在此情況下不允許頒發土地使用權證;③審法院未賦予上訴人訴權,未進入實體審理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答辯稱:被上訴人依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而為三人辦理土地使用證,且並未擴大土地範圍,也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批復》,這行為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的範圍。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迴上訴,維持原裁定。
原審三人黃××述稱:①被上訴人於1995年給三人雙海公司頒發的0361號土地證從未被依法撤銷;②本案若直接對0361號土地證的閤法性予以審查,則屬於案多審,違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③本人通過司法拍賣程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因此是閤法有效的。而且,被上訴人是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為本人辦理過戶的,符閤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産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乾問題的通知》。況且,被上訴人已經失去爭議土地使用權,故被上訴人為本人辦理過戶手續時無須再徵求上訴人的意見,上訴人作為本案原告不適格。審裁定正確,請二審駁迴上訴,維持審裁定。
原審三人京建公司、雙海公司未作陳述。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經海南省國土局批準同意,將涉案土地齣讓給雙海公司,原瓊山市人民政府於1995年為原審三人雙海公司頒發0361號土地證之後,上訴人即不再屬於該地的使用權人。被上訴人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004315號土地證並無不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頒發的004315號土地證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上訴人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至於雙海公司欠上訴人的土地款問題,則屬於另個法律關係,上訴人可另案起訴。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六十條()項規定,裁定駁迴上訴,維持原裁定。這個案例涉及的是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訴權問題。訴權,不能簡單地理解為訴訟權利。這裏所講的訴權是指起訴的權利,隻有在其閤法權益被侵犯的情況下纔有訴權。換言之,隻有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纔能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損害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或者說是利害關係,則有可能被法院駁迴起訴。 顯示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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