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本书是量化历史研究的专业性辑刊。本辑内容涉及民国时期农村借贷的利率问题,传统中国激励制度和信息制度以及大分流的缘由研究,李约瑟之谜与东西方分途,中东世界为何衰落,全球不平等的过去和未来,打开金融稳定的钥匙,新历史计量与历史自然实验,群体、地理与中国历史等。这些论文从不同角度反映了量化历史研究的*新成果,论述规范,颇具学术价值。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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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与贫困陷阱:孰因孰果——反思民国时期农村借贷的利率问题 (陈志武 彭凯翔 袁为鹏) 1
石头,剪刀,布——传统中国激励制度和信息制度问题以及大分流的缘由研究(马德斌) 33
李约瑟之谜与东西方分途——从科技史视角看大分流(Joel Mokyr) 70
中东世界为何衰落?——一个政治经济学框架(Eric Chaney) 90
全球不平等的过去和未来(Peter H.Lindert) 118
打开金融稳定的钥匙——1929—1933年美国金融危机研究(Kris Mitchener) 158
新历史计量与历史自然实验(李楠) 174
群体、地理与中国历史:基于CBDB和CHGIS(Peter K.Bol) 213
量化历史研究推文选录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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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与贫困陷阱:孰因孰果——反思民国时期农村借贷的利率问题
陈志武 彭凯翔 袁为鹏
摘要:对于传统农村的高利贷,文献中有不同的解释。其中,“垄断剥削”说认为高利贷是对穷人的垄断放贷所致,造成了贫困陷阱和两极分化。但也有文献认为高利贷是因为与借贷契约执行有关的制度失效、普遍的贫穷等因素所致。基于卜凯农村调查提供的20世纪30年代的县级数据,本文对不同的假说进行了检验。对于制度的效率,本文用租佃率(或自耕农比例)来衡量,因为租佃合约的执行同样需要以契约执行方面的制度为基础。结果表明,“垄断剥削”说不具有显著的解释能力,制度的效率、收入水平等对农村借贷利率的高低却有显著的影响。这时,高利贷并不是贫困的原因,相反,贫困以及市场制度方面的缺陷加剧了高利贷。
关键词:高利贷;农村借贷;垄断势力;贫困陷阱;租佃制度
随着对贫困人口关注的增加,民间借贷或非正规金融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在国际组织的扶贫努力中,发展非正规金融成为一个重要的方面。尽管它的利率往往高出正规金融甚多,却被逐渐证明具有其合理性。但在大多数关于传统中国农村的研究看来,各种非正规金融因其高利贷特征而被视为对农民的剥削,它不仅无助于减少贫困,反而加剧两极分化,造成贫困陷阱,甚而导致农村破产的惨况。这一认识在20世纪30年代的农村借贷研究中得以系统化,及至今日,该观点仍然是对民间金融采取抑制政策的一个重要出发点。
那么,为什么对待“高利贷”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是否仅仅因为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偏见,所以当今的不少研究理所当然地将借贷视为扶贫工具?还是因为传统中国的社会性质特殊,所以民间借贷的功能也不一样?下面首先对各种观点或假说的源流略为梳理,其次,本文试图将它们置于可检验的框架,并运用20世纪30年代的县级农村调查数据来检验各种假说的解释力,由此澄清民间借贷与贫困陷阱间的关系。此外,20世纪的经典讨论中往往以地权制度为基础论证高利贷剥削,这一假说也在本文的检验之列。它不仅关系到对高利贷成因的探讨,也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传统农村的地权制度,而后者无疑又是理解传统农村社会经济形态的一大关键。
一、文献综述
关于高利贷的争论可能与高利贷的历史一样古老。事实上,在经济学理论的现代发展之前,利率的价值来源一直是个令人困惑的问题。不少严肃的思想家对利率本身的合理性都有过质疑或批判,在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克思甚至亚当·斯密等学者的著述中以及在中国古代的不少政论中,都可以找到相关论述。但是,真正引起大规模反对的,不是利率本身,而是过高的利率或“高利贷”。例如,Divine(1959)的细心考证显示,西方历史上的各种反高利贷思想尽管包含对利率本身的批判,但批判之所以成立却是因为伦理前提:对于穷人收取利率是不道德的,违背了对陷入困境之人应有的同情,并与不劳而获和贫富分化联系在一起。用金德尔伯格(1991,第59页)的话来概括则是,“禁止收取利息的理论根据是接近仅能维持生计水平的原始社会的伦理说教,这种说教反对利用别人的不幸”。
对传统中国农村高利贷的批判,某种程度上是类似思想的延续。只是到了民国时期,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面对农村经济的困难以及反封建的形势,高利贷被与新式金融区别对待:后者虽收取利率但能促进生产,前者却纯粹是保守的、破坏的或者剥削的。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高利贷针对小生产者,主要是消费借贷,极少用来改进生产;二是因为高利贷不遵循等价交换,这使得不堪重负的负债者更加只能借贷度日,造成对生产的统制(王寅生,1937)。这两方面相互作用,形成了“高利贷-贫困”的枷锁。然而,多高的利率才会使借贷变成破坏性的呢?如陈志武等(2016)所论,各种类型的利率其水平相差甚远,缺乏可比性,很难用一个绝对水平来衡量利率高低。正因此,各派实际上对此很难达成一致。国民党政权的法定标准以年利20%为限,共产党政权理论上根本否定利率,所以标准也是权宜的,但基本较低,如年利10%、15%等(李金铮,2004,第633—636页)。而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表明,所有受调查的22个省,农村现金借贷的平均年利率都超过了20%,粮食借贷的利率更甚,只有三个省稍低于50%(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1933)。因此,无论按当时的哪种标准,中国各地的农村借贷看起来都以所谓高利贷为主,只是程度不一。
那么,“高利贷”为何能如此横行?卜凯(1941,第660—662页)认为,由于农民的贫穷,借贷大多用来消费度日,无法进行生产投资,这样,偿还风险极高,需收取的利率自然就高。同时,贷款组织和资金市场不发达、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导致较高的利率。应该说,卜凯的解释主要是经济学的,只是从今天的经济学范式来看,他基于借贷用途的解释并不够清晰,也难以解释他的数据中生产借贷类似的高利率,这些在后文将进行探讨。不过,在当时国内的批评者看来,卜凯的问题却是过多地强调了经济因素。对于接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定性的学者,包括高利贷在内的一切痼疾的根本原因只能是此一社会性质下小生产者不可避免的悲惨境地。③?他们的观点是,农民因缺乏土地等生产资料而受剥削,又因受剥削导致的贫穷而不得不接受高利贷。超高的利率也并不是对借贷风险的补偿,而是放贷人的乘机勒索,以便使农民失去生产资料甚至人身自由,从而受进一步的剥削。为了行文方便,不妨将这一“饮鸩解渴”式的借贷称为维生借贷,它暗含的关键假设是供给垄断,这使得利率由维生者的需求上限来决定。倘若再假设放贷方拥有超经济强制执行能力(罗涵先,1955),这一利率更可以超过一般的偿还能力制约,转化为超经济的剥削,放贷方从高利贷中获得的收益也不会因偿还风险而受损。上述“垄断-剥削”假说意味着农民在生存中一旦遭遇风险事件冲击④,就不得不转向高利贷,从而陷入难以逆转的“贫困陷阱”⑤,并发生同样难以逆转的贫富两极分化。
然而,这种注定要以违约、接受各种恐怖惩罚为代价的借贷是否能代表大多数情形呢?李金铮(2004,第453页)发现,农民为了保全借贷信用,总是尽力偿还,江苏、湖南等地的调查还表明,违约并不多见。现存*好的偿还率数据或许是20世纪30年代初孙文郁等(1936,第80—82页)从账本中查得的四省典当与代当死票率,它们分别平均为11%和7%,意味着偿还率分别为89%和93%!虽然其中不乏通过到期转票(相当于借新还旧)来维持的,但分别只有7%和8%。这些事实足以证明等待负债者的并不注定是破产,也就说明将当时的民间借贷简单归结为维生借贷的认识并不准确。此外,借贷中的超经济强制能力假设也受到了一些挑战。陈志武等(2014)对清代债务命案的研究表明,原本用来展示放贷方强制能力的样本,实际上并不足以为此提供支持。20世纪30年代的一些调查则显示,高利贷者中包括了妇女、鳏寡等群体(李金铮,2004,第395页),他们自然也不具备强制能力上的优势。
不仅如此,传统社会中利率水平的高低也可以由其他对立的假说来解释。在一个竞争性的借贷市场,成本、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利率水平。例如,温锐(2004)对民国时期赣南民间借贷利率的分析表明,不同类型借贷利率的高低其实与资金的机会成本相当。彭凯翔等(2008)则引入交易成本来解释18—19世纪徽州等地民间借贷的利率分布形态,并表明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小额借贷出现较强的规模效应,传统农村高利贷的流行因此可能与借贷规模普遍偏小有关。Rosenberg等(2009)对发展中国家小微金融组织的成本收益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至于前述卜凯所提及的风险因素,在当代文献中有更充分的论述。尤其是Hoff和Stiglitz(1990)提出的契约执行程度等制度因素,深化了对偿还风险的理解,构成了解释发展中国家民间借贷的经典假说。虽然传统农村的契约执行状况要优于“垄断-剥削”假说中极端的描述,但各地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异,制度的作用并不可忽视。
与此同时,还有些文献试图解释传统农村借贷中的低利或无利现象。这类现象的存在本身是对“垄断-剥削”假说的挑战,但其具体含义因解释不同而有别。其中,Scott(1976)提出的道义经济与互惠原则意味着社区内互惠借贷的利率将会较低,黄宗智(1992)对近代江南农村的研究继承了这一观点。然而,正如彭凯翔等(2008)与Brandt和Hosios(2010)的研究所表明的,道义经济的论证无法解释同一农村社区内利率的巨大差异。互联合约假说提供了更为一致的解释。在该假说中,地主与佃农间或亲友之间的借贷只是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社会关系中的其他维度能够解释在普通利率并不低的情形下,低息或无息贷款的出现(Otsuka et al.,1992;Kinnan and Townsend,2012)。Braverman和Stiglitz(1982)更表明,由于主佃之间存在互联合约,即使地主在借贷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也未必会提高其对所属佃农的贷款利率。林展(2009)和李楠(2015)提供了20世纪30年代中国东北地区存在这种现象的经验证据。同时,Brandt和Hosios(2010)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零利率。他们表明,零利率的贷款并不意味着这笔贷款对放贷人来说确无成本或利益,而只是当市场发育不充分或交易成本较高时,放贷人将视方便选择以实物等其他偿付形式来代替利息。
可见,低利或无利主要是社区内微观层面的个体现象,不代表一个地区通行的利率水平或借贷的边际价格。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联系。例如,Ramseyer(2012)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的研究表明,在民间传统社会中,土地租佃等互联合约的执行依赖于社会资本等和契约执行有关的制度。因此,和“垄断-剥削”假说将土地的地主所有制及主佃关系视为超经济强制的一种制度基础相反,一地区的租佃制越发达,意味着该地区的契约制度效率越高。这正与龙登高(2008)对清代地权市场、曹树基(2012)对近代土地制度的考察相一致。果如此的话,租佃制的发达程度可以充当契约执行效率的代理变量,它与地区的通行利率水平间应存在负向的关系。这样,通过检验租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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