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為瞭進一步完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促進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知識結構科學閤理,充分發揮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在會計市場準人中的作用,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對2008年修訂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進行瞭再次修訂,於2009年10月26日印發瞭《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財辦會[2009]10號),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會計法律製度
第一節 會計法律製度的構成
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製
第三節 會計核算
第四節 會計監督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六節 法律責任
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製度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現金管理
第三節 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節 票據結算方式
第三章 稅收法律製度
第一節 稅收概述
第二節 主要稅種
第三節 稅收徵管
第四章 財政法律製度
第一節 預算法律製度
第二節 政府采購法律製度
第三節 國庫集中收付製度
第五章 會計職業道德
第一節 會計職業道德概述
第二節 會計職業道德規範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會計職業道德教育與修養
第四節 會計職業道德建設
附錄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
精彩書摘
根據《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後,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後,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銀行得知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情況的,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2)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開戶銀行,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的辦理。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後,對於符閤銷戶條件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存款人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在撤銷其原基本存款賬戶後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在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除應根據前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規定齣具相關證明文件外,還應齣具“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
(3)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應當注意的事項。在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①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後,應嚮銀行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注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齣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齣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②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③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餘額,交迴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迴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齣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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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為瞭進一步完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促進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知識結構科學閤理,充分發揮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在會計市場準人中的作用,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對2008年修訂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進行瞭再次修訂,於2009年10月26日印發瞭《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財辦會[2009]10號),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為瞭配閤各省(區、市)開展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滿足廣大考生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實際需求,中國財政經濟齣版社組織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專傢學者,按照2009年最新修訂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的要求,修訂編寫瞭這套《新編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該套教材包括《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三門主乾教材及配套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習題集》,是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考生復習應考的必備參考用書。其特點概括如下:
(1)緊扣大綱,博采眾長。全套教材根據最新大綱編寫,結構內容與大綱一緻,並且考慮瞭作為會計行業的入門者,上崗時所必備的技能,加上中國財政經濟齣版社多年齣版一些省(區、市)從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的經驗,努力為各省(區、市)打造一套通用、實用的教材。
(2)體現會計專業特色,語言簡煉,深入淺齣。教材充分考慮瞭會計入門者的睏難,語言盡量做到簡潔明瞭,盡可能用通俗的語言將會計專業的基礎知識錶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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