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頒布
評分第一條 【天皇的地位·國民主權】
評分日本明治政府迫於壓力於1875年4月發布詔書,承諾建立立憲政體。
評分第一條 【天皇的地位·國民主權】
評分五、認證國務大臣和法律規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權證書以及大使、公使的國書。
評分和期待的不大一樣。感覺還是在學校裏藉得日文原版書更有用。。。
評分第三章 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評分明治憲法,即《大日本帝國憲法》,它是以1850年《普魯士憲法》為藍本的欽定憲法,依次由天皇、臣民權利和義務、帝國議會、國務大臣及樞密顧問、司法、會計和補則七個章節組成,共76條。
評分① 天皇隻能行使本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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