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和憲法,和平憲法)
評分《日本國憲法》(又被稱為“和平憲法,昭和憲法”)是自1947年來日本創建立法的文件,提供瞭日本政府的國會製度及保障瞭一些基本權利。根據憲法,天皇是國傢名義上的主人,但隻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國傢的精神領袖)。這套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放棄發動戰爭的權利”。
評分"'你不用害怕,'有一個陰險的船員迴答說,'告訴我們你願意去的港口,我們將按照你的心願,把你一直送到那裏。'
評分受本憲法保障的國民的自由與權利,國民必須以不斷的努力保持之。又,國民不得濫用此種自由與權利,而應經常負起用以增進公共福利的責任。
評分"你們在什麼地方遇到瞭巴剋科斯?"彭透斯憤怒地大聲問道。
評分第十二條 【保持自由、權利的責任,禁止濫用自由、權利】
評分這套憲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盟軍占領(Allied Occupation)時期撰寫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國製度。這套憲法自采用以來,沒有什麼大改動。
評分"'好吧,'男孩說,'請你們把船開往那剋索斯島,那裏是我的故鄉!'
評分1946年(昭和21年)11月3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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