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6号)及《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建设要求;4.水质、水量与水压;5.水泵与泵房;6.水箱(池);7.管道与阀门;8.控制与保护;9.水质保障;10.验收。
本规范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定义
3 建设要求
3.1 基本要求
3.2 设备选型
4 水质、水量与水压
5 水泵与泵房
5.1 水泵
5.2 泵房
6 水箱(池)
6.1 基本要求
6.2 容积
6.3 尺寸
6.4 进水与出水
7 管道与阀门
7.1 材质
7.2 安装
8 控制与保护
8.1 控制
8.2 保护
9 水质保障
10 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2 竣工资料验收
10.3 现场验收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5.1.1 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水泵机组,宜设在吸水池的侧面或下方,其运行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规定。
5.1.3 对噪声和振动有更高要求的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水泵的选择应符合相关要求。
5.1.4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安装。
5.1.5 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1.0~1.2 m/s。
5.1.6 电机功率在11kW以下的水泵,宜采用成套水泵机组。
5.1.7 水泵机组变频控制时,宜采用多台工作泵,水泵应能自动交替工作、互为备用。主管道应设置压力表,每台工作泵应分设阀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设置泄水阀。
5.2 泵房5.2.1 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靠近用水大户;
2)设置在中间楼层的泵房采取可靠的减噪、防振措施。
5.2.2 居住建筑的泵房应安装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5.2.3 泵房内电控装置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5.2.4 泵房的内墙、地面必须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
前言/序言
本规范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6号)及《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建设要求;4.水质、水量与水压;5.水泵与泵房;6.水箱(池);7.管道与阀门;8.控制与保护;9.水质保障;10.验收。
本规范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规范内容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长沙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
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晏中华张端根杨刚雷毅华
康辉刘成铭林小润高华明
伏琴
本规范主要评审人:施周姚志强周驰侯向恒
易金萍李群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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