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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口诀样例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简易口诀一
14-16岁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强抢贩毒投放炸,重伤死亡故意杀。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简易口诀
转委托要求:
事先同意事后提,紧急情况保利益
重点法条整理 简易口诀助记 典型真题解析
用20%的时间 打造80%的效果
内容简介
二八定律,也叫巴莱多定律,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巴莱多发现的。他认为,在任何一组东西中,最重要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约20%,其余80%尽管是多数,却是次要的,称二八定律。据对司法考试的研究,这个定律也有体现,即:80%的分值集中在20%的知识点上。《2011司法考试法条瘦身:“二八定律”指引下的考点精粹(飞跃版)》以此为指引,选择恒重的重点法条及典型真题,并对部分重点法条总结出简易口诀,从而对司法考试的资料做了一番“瘦身”,目标是争取最有效的复习,即,省时的、有效率的且多收的、有效果的复习。
目录
宪法类
宪法
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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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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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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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商事法类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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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票据法
保险法
海商法
国际法类
对外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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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条例
保障措施条例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法律职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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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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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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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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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合同法
担保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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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精彩书摘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第四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宜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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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买的,收到了,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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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列的条文简单明了,重点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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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条的集合 没事儿的时候可以翻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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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就买了,也不退了,凑和着看吧,杯具的是买时本想200-70的单,凑够了200,收到货领优惠时才发现我买的是该优惠结束的第2天,当时只看滚动广告了,没点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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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纸质不是那么好 但是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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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同事买的,喜欢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