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年刊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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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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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03695124
版次:1
商品编码:10756739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09-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03
字数:426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中国民法年刊(2008)》是第2008年《中国民法年刊》,书中具体收录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论民事侵权行为推定的类型化》、《论侵权法中的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论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等文章。《中国民法年刊(2008)》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目录

代序
2008年中国民法学论文
侵权法专题讨论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
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方法论思考
论故意侵权
论民事侵权行为推定的类型化
群体组织名誉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论政府机关名誉权的存与废
为他人行为责任一般条款之建构
论侵权法中的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冲突与解决
论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
损害赔偿与民事责任
总则篇
范式转换:现代私法价值与方法的变迁
物权篇
善意取得基础理论的内在逻辑证成
民法上相邻关系的界定
附录·第三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精彩书摘

侵权法专题讨论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
王利明
侵权责任立法是我国民法典制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讨论立法的具体方案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定位:侵权责任法在本质上到底应该发挥什么功能?对侵权法功能的不同认识,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体系构建、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赔偿制度等多方面制度的设计。我认为,侵权法的主要功能是救济法,全部侵权法基本架构和体系应当以此为中心来进行构建。从西方法律发展史上看,侵权法中强调以救济为核心的观念,是经过千余年发展逐渐确立的。我国目前处于侵权法的编纂与制定阶段,将救济确立为侵权法的核心理念,是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吸取西方侵权法发展史的经验而做出的必要选择。本文以下的论述表明,以救济为核心的理念将有助于制定体系完备,内容适当的侵权法,也有助于透彻理解侵权法的体系与制度。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定位是救济法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调整,大致可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保护受害人,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二是惩罚加害人,惩戒加害人的不当行为。从整体上看,侵权责任法基本上融合了保护受害人和惩罚加害人这两个主要功能,两者缺乏其一,均难言完整。不过,这样的功能划分,着眼于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基本法律功效,是一种对侵权责任法实施效果的评价。但问题在于,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应从何种角度切入,这将直接导致侵权责任法具有不同的规范构造。
具体而言,不同的法律定位会影响到整体制度的功能和法律规范构建,如果将侵权责任法定位于救济法,则势必要以损害赔偿为中心,而非以惩罚加害人为中心,这样一来,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将会产生本质上的差异,进而影响到对受害人的保护程度。不仅如此,在不同的定位下,侵权责任法的类型化规定也有相当大的区别。最明显的是如果将侵权责任法定位为惩罚法,那么,为了凸显该特性,侵权责任法肯定要坚持“自己责任”,以此为主线来设计各种具体制度;如果将侵权责任法定位于救济法,则其保护就应坚持“有损害必有救济”,从而将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具体的制度设计也因此而改变。此外,尤其应当看到,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制度设计来看,如果将侵权责任法定位于救济法,就必须强化损害赔偿的观念,并创设具体可行的损害赔偿方式、标准等制度;反之,如果将侵权责任法定位于惩罚法,则损害赔偿并不能处于中心地位,而是要更多地设计惩戒、处罚加害人制度,甚至要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主要责任形式。
我认为,在构建我国侵权责任法时,应以救济法为基点进行探讨和思考,这就是说,将侵权责任法基本定位为救济法,让该法通盘体现救济损害的基本特点和核心。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机能在于填补损害及预防损害”。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
第一,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体系的有机部分,在基本理念上与以惩罚为基点的刑法不同。尽管从历史上看,在学科并未有明细区分之时,侵权责任法和刑法往往纠合在一起,在法律形式上难以区分,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在本质上均属侵权行为,但随着社会发展,侵权责任法和刑法有了相当明晰的区分。侵权责任法尽管还有一定的惩罚功能,但主要是救济受害人,以弥合因侵权行为而破裂的社会关系,在此意义上,侵权责任法实际上已经成为社会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机制。在许多国家中,因犯罪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后,还允许受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损害赔偿,而其基础即在于侵权责任法的补偿性,由此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和刑法在功能上有了相当明确的分工,前者旨在救济受害人,后者则意在惩罚加害人。
第二,在民法体系中,从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民法部分的分工来看,一方面,人格权法、物权法等民法部分是权利法,以规范权利类型、行使等为主要内容,而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是在权利和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提供救济的法,它是通过提供救济的方法来保障私权的。它调整在权利被侵害后形成的扭曲的社会关系,对受损的权利人提供补救。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哪些权利或者利益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如何对私权提供有效保护?侵权责任法只有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能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立法者应当着重考虑的是,如何加强侵权法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和扩大保护的范围。很多学者据此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侵权责任法本身作为救济法不能主动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中,换句话说,侵权责任法是权益遭受到侵害之后所形成社会关系,它的核心是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救济的问题。另一方面,从责任的角度来看,侵权责任以损害为前提,而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责任则没有这样的要求,这也表明侵权责任法具有更强的补偿性。
第三,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其补偿功能日益突出,从而应当将侵权责任法定位为救济法。可以说,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一方面,由于严格责任的兴起、保险制度的发展等,补偿受害人的损害成为侵权法的首要功能。在近代社会,侵权责任法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对于行为人过错的追究和道德谴责。而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受到削弱,各国普遍强调二元制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并存。而在严格责任制度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受道德谴责已经不再重要,法律关注的是对受害人的补偿。正如德国学者埃塞(Esser)所言,过错责任是对不法行为承担的责任,而危险责任是对不幸损害的适当分配。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日益增加,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导致了风险来源的大量增加和多元化。西方一些侵权法学者提出了损失分担理论,认为现代社会出现了大量的、人为制造出来的不确定性,如对生态的破坏、工业危险,因此,需要通过侵权责任制度来实现损失的分担,由最能够承受损失、分散损失或投保的人来承受损失。“意外的损失都要通过损失分担制度得以弥补,藉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许多工业生产和危险作业引起损害时,很难证实致害行为本身的过错或者不法性,也很难断定行为的可谴责性,因果关系的判断也越来越困难。但是,无辜的受害人如果得不到有效补救,将严重影响受害人的正常生活,也有违法律的基本价值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正因如此,通过严格责任的规定,以及借助于过错推定、客观过失、因果关系推定、违法推定过失、违法性要件的取消等法律技术,使得责任认定变得更为容易,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第四,将侵权责任法基本定位为救济法,有助于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一方面,随着对人权保护的加强,现代侵权法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其基本的制度和规则都是适应“以保护受害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尤其是在侵权法的各种功能(如补偿和制裁)发生冲突的时候,侵权法的首要价值取向仍然是补偿,而不是制裁。另一方面,现代侵权法以追求实质正义和法律的社会妥当性为目标,这就需要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考虑,尽可能地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救。如果无辜的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补救,则社会正义就无从谈起。以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为例,在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之后,因为无法查找到行为人,究竟应当由业主负责,还是由受害人自己承受该损失,目前的判决极不一致。我认为,从发挥侵权法的救济功能出发,不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受全部损失。因为毕竟全体业主与受害人相比较,业主的损失分担能力更强,由其分担损害后果更能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
因此,我国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应当以补偿为其主要功能,并从强化对受害人补偿出发,来构建整个制度和规则。

前言/序言

在改革开放初期,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民法学园地可谓一片荒芜,甚至可以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许多人不知民法是何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理论界发生了民法和经济法的大论战,目的不仅在于澄清经济法的概念,而且涉及民法的基本定位,即它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还是广泛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这场论战一直持续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该法第2条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从而明确划分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为这场论战画上了句号,也为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发展繁荣奠定了坚实基础。
改革开放的春风一扫计划经济时代民法的阴霾,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为我国民商法学者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民法学发展历程,我国民法学是一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呼吸、共命运的重要社会科学,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迫切要求繁荣和发展的学科。经由数代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我国民法学在过去30年内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法治发展和法学繁荣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
好的,为您撰写一本不包含《中国民法年刊2008》内容的图书简介,字数约1500字,力求内容详实,风格自然流畅。 --- 《比较法视野下的私法前沿:21世纪全球民法发展趋势研究》 导言:全球化时代的法律重构与私法角色的再定位 进入21世纪,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信息技术的爆炸性发展、全球贸易一体化的加速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对传统民法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私法基石,正面临着从规范个人权利到平衡公共利益、从维护既有秩序到应对新兴风险的艰难转型。 本书《比较法视野下的私法前沿:21世纪全球民法发展趋势研究》,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聚焦于全球主要法域(特别是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新兴市场国家法制)在应对新时代挑战时所展现出的理论创新、制度演变与司法实践的新动向。本书并非对特定年份的国内法律条文进行年度性的梳理,而是着眼于跨越国界、具有普遍意义的民法发展脉络与潜在方向。 我们清晰地认识到,法律的发展从来都不是孤立的,特别是私法,其生命力在于对社会现实的敏锐捕捉和有效回应。因此,本书的研究视角立足于比较法学的广阔平台,旨在通过对不同法域的制度进行深入剖析和批判性反思,提炼出具有前瞻性的私法发展趋势,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和司法实践的深化提供宏观的、富有启示性的参考坐标。 --- 第一部分:合同法与交易模式的革命性变革 传统合同法理论建立在意思表示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基石之上。然而,在21世纪,数字经济的崛起、平台经济的常态化以及供应链的全球重构,正在从根本上挑战这些传统假设。 一、数据要素的法律属性与合同规制 本书深入探讨了“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在私法框架下的定性问题。数据是财产、是权利的客体、还是新的权利形态?我们详细分析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数据主体权利的强化,以及美国在数据许可和使用权方面的不同路径。特别关注了数据跨境流动背景下,不同国家在合同条款中如何平衡数据所有权、使用权与控制权。章节内容涵盖了数据使用合同的解除权、格式条款的审查标准,以及在人工智能训练场景下,对“默示同意”的法律边界的重新划定。 二、平台经济下的“新契约自由”与制衡 平台经济催生了大量非典型的合同关系,例如“服务提供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以及消费者面对平台格式条款的“搭售”与“捆绑销售”。本书对比了欧洲针对数字服务提供商的强监管模式(如《数字服务法案》的初步影响)与美国通过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法对平台支配地位进行干预的策略。研究的重点在于,如何在维护平台创新活力的同时,通过合同法工具,有效规制算法定价、流量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重塑平台合同关系的平等性。 三、供应链韧性与不可抗力的新诠释 近年来,地缘政治冲突、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对全球供应链的稳定性构成严重威胁。本书系统考察了各国法院在解释合同中“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条款时的最新司法倾向。讨论了气候变化风险、疫情封锁措施是否构成传统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以及合同当事方在事前和事后应承担的尽职调查与通知义务的变化。核心在于,合同法如何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风险管理”转型。 --- 第二部分:物权与用益物权:虚拟财产与空间占有的扩展 物权法关注的是对物的支配和排他性保护。21世纪,物的概念正在被拓宽,新的空间(如数字空间、特定频段)和新型权利形态的出现,对物权理论构成了严峻考验。 一、数字资产的物权化探讨 本书聚焦于非同质化代币(NFT)、加密货币等数字资产的法律地位。对比了英美法系中对“数字财产”采取的信托或财产性权利的观点,以及大陆法系中在“动产”与“知识产权客体”之间摇摆的困境。我们探讨了在区块链环境下,如何实现“公示公信”的数字版本,以及未来数字物权登记制度可能采取的形态。 二、空间物权:无人机、低空空域与地下空间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和低空经济的发展,对“空间所有权”的界限划分成为热点。本书研究了美国和德国在界定“土地所有权垂直范围”时,如何考虑无人机飞越权、无线电频谱的利用权等新型用益物权问题。这些研究为我国未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物权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比较参考。 三、担保物权与集体资产的价值实现 在全球金融创新加速的背景下,担保物权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包括知识产权、股权收益权等。同时,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中,如何将分散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林权等“非传统物权”纳入有效的担保体系,实现其经济价值,是本书着重分析的议题。 --- 第三部分:侵权责任与新兴风险的精准规制 侵权法旨在填补因行为不法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其核心在于确定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范围。AI、基因技术和复杂产品链的出现,使得“因果关系证明”和“责任主体特定”的难度空前增加。 一、人工智能(AI)侵权:谁来负责? 本书将AI侵权视为21世纪侵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我们详细分析了不同法域对自动驾驶事故、算法推荐失误、医疗AI误诊等场景下的归责尝试:是从产品责任(制造商责任)切入,还是引入新的“电子人格”概念,亦或是借鉴荷兰、比利时等国提出的“电子人责任保险”机制。核心讨论是,如何平衡“过错归责”的传统逻辑与“替代责任”的现实需求。 二、环境侵权与气候正义 气候变化不再是遥远的威胁,而是直接引发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现实因素。本书考察了全球范围内针对大型污染企业提起的“气候诉讼”案例。这些诉讼往往游走于侵权法和公法之间,通过要求企业对历史排放承担连带责任,推动损害赔偿机制向更具预防性和修复性的方向发展。 三、个人信息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个人信息大规模泄露和被不当使用,信息损害的补偿成为焦点。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损失,信息损害往往包含对个人隐私、人格尊严的侵犯。本书对比了欧洲(强调“精神损害”和“惩罚性赔偿”潜力)与亚洲(更侧重“规范金”和“限制令”)在量化和补偿信息侵权损害方面的法律思路,为构建更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救济体系提供借鉴。 --- 结论:面向未来的民法典精神 《比较法视野下的私法前沿:21世纪全球民法发展趋势研究》认为,当代民法的核心发展趋势是:从强调绝对的个体自由转向强调有责任的自由;从僵硬的地域性规范走向更具灵活性的全球协同治理;从关注既得利益保护转向关注新兴技术带来的公平与安全风险的平衡。 本书全面梳理了全球私法在应对新挑战中的创新实践,旨在提升读者的前瞻性视野和跨法域思维能力。它将是法学研究者、立法工作者、资深律师以及关注全球经济法律变动的政策制定者不可或缺的参考指南。通过比较的视角,我们得以更清晰地洞察未来民法体系的可能形态。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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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名称:《中国民法年刊2008》 这本书的装帧设计给我留下了深刻的第一印象,那种沉稳的深蓝色封皮,配上烫金的字体,透着一股不容置疑的学术权威感。我特地把它放在书架最显眼的位置,每次看到它,都能感觉到一种踏实和信赖。不过,坦率地说,初次翻阅时,我的期望值稍微有些偏高。我本以为会看到更多针对当年最新司法解释的深度剖析,或者针对某个热点法律争议的辩论性文章。实际上,内容更偏向于对过去一年民法理论和判例的系统性梳理和归档。虽然这本身是年鉴的职责所在,但对于急需特定热点指引的实务工作者来说,可能会觉得信息密度不够集中。它更像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索引,而非一本直击痛点的操作手册。尤其在物权编的一些细微调整上,原文的引用和注释非常详尽,学术气息浓厚,对于正在攻读相关学位的研究生或者致力于民法理论研究的学者而言,无疑是珍贵的原始资料库。但对于日常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来说,可能需要花费不少时间去筛选和提炼真正有用的实务案例。整体感觉,这是一本“慢热型”的工具书,需要沉下心来,逐字逐句地去品读和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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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习惯于快速获取结论的读者而言,这本年刊的学习曲线是陡峭的。它要求读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民法基础知识储备,否则那些高度凝练的法条分析和案例提炼可能会让人感到晦涩难懂,甚至有些枯燥。我记得我尝试去理解其中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抗辩事由分析时,由于缺乏对相邻立法例的了解,理解过程比较缓慢。这本书的优点在于它的“全面性”,几乎涵盖了民法所有分支在当年发生的重要变化,没有明显的短板。但正因为它追求全面,使得在任何一个具体分支上的深度挖掘都无法达到专业论文的极致。对我个人而言,它更像是一个法律研究的“年度体检报告”,系统地指出了过去一年民法体系的运行状态、主要矛盾点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但它不会替你开出具体的“治疗方案”。它提供了诊断工具和数据,但最终的治疗决策,仍需要读者自己结合自身需求去研判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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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这本年刊在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梳理上做得非常出色,特别是关于“民事权利的界定”这一抽象概念的阐释,它汇集了当年国内外顶尖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对比分析。我主要关注的是它对“自然人”和“法人”在特定情形下的权限界限所做的区分论述。有一处论述让我印象深刻,它详细对比了两种主体在承担连带责任时的区别,并引用了几个非常晦涩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作为支撑。然而,这本书的视角似乎非常“内地化”和“传统化”。作为一个长期关注国际民商法接轨的法律人,我略感遗憾的是,对于2008年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国际背景参考,例如借鉴德法、英美法系在特定领域的最新立法趋势,书中着墨不多。大部分内容都聚焦于本土化问题的解决和现有法律框架内的细微调整。如果它能在基础理论的阐述中,增加一个“比较法视野”的栏目,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民法的未来走向。总而言之,它是扎根于本土实践的深度报告,但在拓宽国际视野方面,还有提升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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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次关于合同效力变更的研讨会上,经一位资深教授的推荐才留意到这本年刊的。我主要的关注点在于侵权责任领域的最新发展,特别是关于网络环境下新型侵权形态的归责原则探讨。翻开相关章节,我立刻被其严谨的论证结构所吸引。不同于一般的法学评论文章,它采用了一种更接近立法研究报告的叙事方式,将前一年度最高法院或地方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意见、批复,以及重要的地方法院判决进行了模块化的拆解和归类。其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地域差异化研究”那几页,数据引用非常扎实,表格制作得清晰明了,这对于我准备一个跨区域合作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我个人期待能看到更多关于“情势变更”原则在2008年前后司法实践中被实际适用的具体案例分析,而非仅仅是理论上的罗列。比如,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此类条款的适用是否出现了新的倾向性,书中似乎并未给出深入的实证数据支撑。总而言之,它更像是一个高质量的“法律史料集”,而非对前沿趋势的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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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这本书的价值更体现在它的“检索性”而非“阅读性”。我通常不会从头到尾通读,而是将其视为一个常备的参考工具,尤其是在处理涉及继承法和婚姻法交叉领域的复杂案件时。比如,涉及到婚内财产的认定和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年刊中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溯源非常清晰。我特别喜欢它在篇末附带的“年度重要裁判文书摘编”,那些经过高度浓缩的判决理由,往往能迅速点亮我对某个模糊法律概念的理解。但从阅读体验上来说,排版略显紧凑,小四号字加上密集的引注,对于长时间阅读来说,眼睛会比较容易疲劳。此外,如果能增加一些关键法律条文的对照图表,比如某个条文在不同年度的不同司法解释之间的演变脉络,会更加直观。对我来说,它是一本“放在手边随时查阅”的工具书,而不是一本可以“捧在手中细细品味”的学术著作。它的贡献在于确保了法律研究者和实务人员在引用历史性法规和判例时,不会出现时间点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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