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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这是马丁•海德格尔所说的“被忘却的存在”的一个局面。然而,在符合存在的认识被忘却、立足于主客二元论的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到底要如何来理解诸如“人的尊严”之类的东西呢?这是绝对不能够被理解的,因为这在逻辑上不可能。因为我们不能将我们试图去理解的“人的尊严”加以对象化。在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只有置于我们眼前(Vor Stellung)的东西,面对面位于(Gegen Stand)我们眼前的东西才是认识的对象。没有或者不能置于作为区别于客体之主体的“我”面前的东西,不能成为我们的认识对象。像“人的尊严”那样,不能被对象化的东西,在认识论上是“无意义的(gegenstandlos)”,不能够被认识,只能够被论述。
评分东西不错,好!
评分对于违法论与责任论也可以这么说,即便引进“构成要件•违法•有责”这一“三阶层论”,通过普通的方法也不能简单地解决问题。纵观世界刑法学,例如,以判例法为母体的英美犯罪论体系不是“三阶层论”,与德国同属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的犯罪论体系,也与德国的“三阶层论”有很大的不同。并且,从犯罪的认定与“刑法的合理适用这一目的”来看,德国的“三阶层论”也未必优于英国、美国和法国的犯罪论体系。
评分理由在于,当下刑法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淡薄,各自的研究成果没有相互交叉,而且对它们各自进行深入研究的学术状况呈现出危险的征兆。那么,该危险的征兆是什么呢?虽然言之繁冗,我仍把对此问题的论述,作为本书的序。
评分非常不错,价格便宜,购买划得来,价格好,内容地道
评分这是马丁•海德格尔所说的“被忘却的存在”的一个局面。然而,在符合存在的认识被忘却、立足于主客二元论的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到底要如何来理解诸如“人的尊严”之类的东西呢?这是绝对不能够被理解的,因为这在逻辑上不可能。因为我们不能将我们试图去理解的“人的尊严”加以对象化。在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只有置于我们眼前(Vor Stellung)的东西,面对面位于(Gegen Stand)我们眼前的东西才是认识的对象。没有或者不能置于作为区别于客体之主体的“我”面前的东西,不能成为我们的认识对象。像“人的尊严”那样,不能被对象化的东西,在认识论上是“无意义的(gegenstandlos)”,不能够被认识,只能够被论述。
评分2011年11月13日于东京
评分还没读,应该不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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