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用事业的竞争转型:放松管制与管制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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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J.格里高利·西达克,丹尼尔·F.史普博 著,宋华琳 等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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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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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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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05607
版次:1
商品编码:11018090
品牌:世纪文景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政府管制文丛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2-05-01
用纸: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美国公用事业的竞争转型:放松管制与管制契约》利用了大量美国电信、电力等网络型产业改革的实证材料,对放松管制、管制契约、公正补偿、管制与竞争等诸多问题给出了颇具见地的看法,并再次强调了管制相对于竞争的优越性。同时,以他们关于有效和补偿性网络接入定价的结论为基础,列出了网络产业放松管制的原则。本书为法和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作出了贡献,并和参与美国及其他国家电信和电力行业的竞争性重组关系密切,尤其有助于推动网络型公用事业的管制改革与结构转型,以及公用事业管制与公用事业法研究。

作者简介

  J.格里高利·西达克(J.Gregory Sidak),美国企业公共政策研究所的法律和经济学研究员,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高级讲师。著有《美国电信中的外国投资》,合著有《本地电话竞争之路》、《电力行业中的传输定价和搁置成本》以及《邮政垄断的竞争保护》。
  丹尼尔·F.史普博(Daniel F.Spulber),美国西北大学研究生管理学院能源资源管理教授及战略管理教授。著有《管制与市场》,合著有《邮政垄断的竞争保护》一书。是《经济学与管理战略杂志》的创始编辑人员。

精彩书评

  这本精妙和重要的著作提出了一种方式:通过拓展放松管制实现更具竞争性的经济,且不同时损害竞争性经济的基础——契约和财产权。众所周知,理论上所有公民都可得益于更多竞争以及可靠的契约和财产权。这本重要的著作解释了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实现这两个目标。对所有关注当今世界工业企业的社会控制的人而言,这本书都值得一读。
     ——乔治·L.普利斯特(George L. Priest,耶鲁法学院 法经济学约翰·M.欧林教授)
  
     西达克和史普博为这个神秘而重要的主题写下了相当全面的分析。他们以无与伦比的老练和深度,巧妙地对这个问题展开了法律和经济的分析——从这种角度看来,那些网络是管制型结构的直接目标。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这本书可能始终是这个主题领域内的专业性著作。西达克和史普博已经勾勒出这一争议的轮廓,这很可能重新定义财产的特征,以及对赛博空间中的网络经济而言,管制应有着怎样的界限。
     ——彼得·W.休伯(Peter W. Huber,曼哈顿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目录

前言
第1章 争议的性质
征用的图景
管制与契约
分析的范围
第2章 放松管制和网络定价
自然垄断和网络型产业
沉淀成本、进入壁垒和搁置成本
在位者负担
开放接入和强制分类定价
结论
第3章 隔离与困境
管制隔离的论证结构
自然垄断论说
进入壁垒论说
杠杆作用论说
交叉补贴论说
结论
第4章 管制契约
管制契约的经济基础
管制契约的核心要素
管制契约的存续期间
Charles River Bridge案和Munn v
基础
在市政当局和公用事业之间的明示契约
最高法院中的管制契约
从市政特许到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的演进
与主权者缔约
得克萨斯州的管制契约
Winstar案和明确无误的管制契约
结论
第5章 对违反管制契约的救济
当管制者违反管制契约时,公用事业对损害赔偿的
期待
竞争与损害的减轻
对契约的修正:以激励性管制取代回报率管制
拒绝制定回溯性费率的规则
主权豁免
错误和不可能
管制契约和防止欺诈法
允诺禁反言
结论
第6章 征用和受管制公用事业的财产权
财产权保护的经济理念
征用条款的司法理念
管制征用以及对在位受管制公司基于投资期待的
破坏
对网络设施的物理性侵害
公正补偿和对公用事业费率的管制
取消在位者负担的违宪性条件
Market Street Railway案的不适用性
Northern Pacific Railway案和管制者对已投入财产
预期用途的重新界定
对Jersey Central案中斯塔尔法官协同意见的错误
解释
结论
第7章 放松管制征用的公正补偿
公正补偿和自愿交易
基于投资的预期、机会成本和放松管制征用
放松管制的“给予”和对等补偿的抗辩
结论
第8章 有效成分定价规则
有效成分定价规则的经济分析
基本框架
基准情况
可竞争市场的情况
容量的竞争
产品差异化
结论
第9章 由市场决定的有效成分定价规则
分类定价的网络要素定价
联邦通信委员会《第1号报告与命令》和在位本地交换
运营商总成本的收回
结论
第10章 对有效成分定价的批评的答复
在1996年互联规则制定中联邦通信委员会对有效成分
定价规则的批评
学界对有效成分定价规则的支持者
政府对有效成分定价规则的支持者
由市场决定的有效成本定价规则,不受对有效成分定价
规则的误导性批评影响
有效成分定价规则的创设者是否反对由市场决定的
有效成分定价规则?
结论
第11章 等效原则
预期损害赔偿
公正补偿
投资者估价
有效成分定价规则
结论
第12章 全服务长期增量成本定价和前瞻性成本的谬误
强制性网络接入的全服务长期增量成本定价
问题
受管制的网络定价和前瞻性成本的谬误
结论
第13章 放松管制征用和有效资本市场
对有效资本市场理论的简短回顾
公用事业承担搁置成本的风险得到补偿了吗?
预期收入减少的可裁决性
竞争者对收回搁置成本的反对,目光是长远还是
短浅?
反对竞争的无政府主义论说
通过搁置成本的证券化来重建可信的承诺
结论
第14章 收回搁置成本的限制性原理
收回搁置成本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管制契约、法定酬金和政府管理的卡特尔
其他网络型产业的放松管制经验
有线电视专线和军事基地的关闭
回溯性的审慎审查成为收回搁置成本的条件
结论
第15章 网络型产业的放松管制和管理下的
竞争
经济激励原则
机会平等原则
公正原则
结论
第16章 电信业的悲剧
网络产业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四个警句
所有权和搁置成本
电信业
管制性剥离
第八巡回法院1997年Iowa Utilities Board案判决
结论
参考文献
案例和管制文件索引
人名索引
主题索引
译后记



精彩书摘

  第1章 争议的性质
  1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征用条款规定:“若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1]在州和联邦层面提议并实施对公用事业放松管制,这些风起云涌般的举措承诺为电力和电信市场带来竞争收益。这些收益包括经营效率的改善、竞争性的价格、有效的投资决策、技术创新和产品多样化。但是,竞争收益不应包括因非对称管制导致收入从公用设施股东手中向用户和竞争者的强制性转移。非对称管制只会起到阻碍竞争和削弱公用事业财务健康的作用。当管制者解除进入壁垒和其他管制限制的时候,他们必须尊重他们过去承担的义务,避免那些可能导致对公用事业投资者财产进行前所未有的大规模征收或破坏的行为。
  在本书中,我们探讨了管制承诺,并探讨了对被管制的网络型产业放松管制将引起大规模征用的可能性。直到现在,在经济理论和管制实践中,有效接入定价一直被视为主要是技术问题,我们把这种征用分析和有效接入定价的设计联系起来。我们认为,在新的竞争性环境下,接入价格的选择应足以使公用事业有机会为其投资者获得预期收入。这种预期收入与先前的管制机制相关联。在这种机制下,公用事业对长期设施和其他为用户服务的专属性资产进行巨额投资(而且管制者也认可其投资是审慎的)。2在此,我们把接入定价理论、征用的法理、自愿交易的交易成本分析,这几条单独的线索汇集起来,所形成的结构将有助于彰显一种法经济学分析方式的涌现,这或可以称之为网络型产业的法律理论。
  征用的图景
  最典型的征用案例涉及对土地的物理侵入。例如,当政府需要一块私人土地来进行公路建设时,政府实施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补偿赔付。然而,管制国家的崛起却引发了另一类的征用——管制性征用。在这种情形下,私人财产所有者并没有因为政府的侵害行为而把财产强制性地出售给政府,而是被允许保留私人财产,但政府以警察权之名严重限制了私人财产的用途。[2]1922年,在Pennsylvania Coal Co. v. Mahon案中,霍姆斯法官引出了这一法律理论的萌芽,他评述道: 州的法律使在某一私人财产上“开采某一煤矿在商业上变得不可行”,“其效果与根据宪法征收或破坏私人财产几乎一样”。[3]时至1992年,在Lucas v. 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一案中,最高法院开始考虑,禁止土地所有者在其海滨地块上修建房屋的环境规定是否削减了其财产价值,以致构成了无偿征用。[4]
  禁止无偿征用的传统传承自英国的大宪章(Manga Charta)。[5]3不足为奇的是,管制征用这一法律现象不仅在美国受到关注,在其他英语国家也受到充分关注。这些国家都限制政府无偿征用财产的能力。[6]此外,除了对财产的物理侵犯之外,涉及事实状态变化的征用案件的重要意义的确也正在日益浮现。目前,最高法院记起了1978年不同寻常的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 v. New York City案判决:“当对财产的干预可以被具体化为政府的物理侵犯时,‘征用’可能容易被裁决……而当干预来自为促进公共福祉而调整经济生活的负担和利益的公共项目时,裁决‘征用’可能就不那么容易了。”[7]法院因而暂时中断了对征用案件的审理。但在不久的将来,最高法院肯定会放开有关私人财产的这一安全保护措施。正如威廉·费希尔(William Fischel)评述的:“合法‘财产’不是一块土地,而是一束法定权利。”[8]当知识产权以及基于信息的资产,而非土地,与经济增长产生更多关联时,将其同对不动产的物理侵入进行法律上的类比,并不是当下争议的解决之道。
  管制与契约4
  法院很快将要面对第三类征用案件,相比之下,此前对管制征用的分析看起来变得简单了。管制变革正在推动按照公用事业方式运行的网络型产业的竞争性转型。长期以来,这些公用事业一直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并受到广泛的价格管制。由于这些公用事业承担了服务义务,并以此为条件得到了管制者的承诺,保证其所投入的资本能获得竞争性收益,保证其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能获得全额补偿,因此,引入竞争就会出现征用问题。[9]在这种契约关系下,管制者通过市场准入控制保护公用事业公司获取竞争性回报的机会,通过收费定价限制公用事业公司的最大收益,并通过普遍服务、最后求助运营商以及其他规则对公用事业公司确立了服务要求。此种被称为管制契约(regulatory contract)的制度安排,使管制者能够根据精算的预期价值,在他们对公用事业回报率上限和投资者可能要求从投资中获取的竞争性回报率之间达成一致。[10]因此,认为管制者进入了和公用事业的博弈之中: 作为承担服务义务和在非歧视基础上收取“公正合理”价格的回报,公用事业公司被授予有准入管制保护的特许,他们还可以获得足够的收入,以保证收回已投入的资本,并获得竞争性的回报率。[11]
  当政府维持管制义务要求,却同时放松准入限制时,既有公用事业公司在竞争上就会处于成本高昂的劣势,这被称为“在位者负担”。[12]管制者的典型要求是,5不论公用事业服务的实际成本如何,都要按照固定的价格提供普遍服务,并作为最后求助的运营商,或者按照管制者的命令采取某种生产工艺,例如要求使用某种可再生的但更为昂贵的燃料,这种生产工艺服务于其他社会目标,但并不能导致成本最小化。此外,那些通常被视作“放松管制”的立法,如1996年《电信法》(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13]和《宾夕法尼亚发电和用户选择与竞争法》(Pennsylvania�餾 Electricity Generation and Customer Choice and Competition Act)[14],通过扩展普遍服务定义加重了在位者负担。加之,管制否定了公用事业享有如新进入者那样定价的灵活性,从而使公用事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当然,被管制市场的新进者,首先会瞄准某些用户。管制者要求被管制企业对这些用户收取超过成本的价格,以便其他的用户可以被收取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而,放松管制立法可能允许新进者不必遵守某些可能阻碍成本最小化生产技术的管制规则,从而使新进者成为比在位者更有效的生产商。因此,当政府取消进入管制时,公用事业的财务偿付能力就会受到损害,除非政府允许在位者“重新调整”费率结构以消除隐性交叉补贴,同时,市场中的所有企业共同分担在位者负担的成本,或者由第三方对公用事业的这种成本进行直接补偿。
  通过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使得联邦管制机构和州公共事业委员会(PUCs)受到征用条款的约束。[15]然而,事实上它们在费率调整,以及特定服务义务的资金筹集更有效率地、公平地被实现之前,已准许新进者进入受管制的网络型产业。6在电力产业方面,议会通过了1992年《能源政策法》以鼓励产业进入。[16]该法修正了《联邦电力法》第211条[17]的内容,授权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要求垂直一体化的电力公用事业通过它们的传输网络,把竞争者所发的电传输给趸售用户,这一过程被称为趸售转运(wholesale wheeling)。[18]与此同时,加利福尼亚及其他州的电力管制者也宣布规划,允许通过同种方式把电力传输给零售用户,这被称为电力的“零售转运”(retail wheeling)。[19]
  在本地电话方面,甚至在1996年《电信法》颁布之前,一些州已经取消了在本地接入和传输区域(LATA)[20]内的本地交换服务和长途服务的法定进入壁垒。进而,美国的几个州已经命令本地交换运营商(LECs)为长途运营商提供本地接入和传输区域内(intra LATA)长途电话的1+拨号对称性;用户将能够像向AT&T;、MCI或Sprint公司预订跨本地接入和传输区域边界的长途电话服务一样,以同种方式“预订”此类服务。[21]订购本地接入和传输区域内长途电话服务使电信产业新进者成为此类服务更加有效的提供者,同时,此项政策减少了本地运营商最重要的收入流,这一收入流对本地运营商的整体利润有着积极的贡献。7美国和其他国家管制文件都要求新进者能够与本地网络互联互通,或分类定价接入本地交换运营商的基本服务要素,诸如交换机、用户环路、数据库和用来提供呼叫等待和呼叫转移等“增值服务”的网络软件。[22]新西兰的早期经验[23]以及俄亥俄州、伊利诺伊州[24]的经验表明,这些管制文件充满了争议,因为最终设定的接入收费价格水平补贴了新进者,使在位者处于不利地位;或者相反,使新进者处于不利地位。在1995年的两个裁决中,加利福尼亚州和华盛顿州的管制者概括地否定了这一说法: 从新进者网络打向在位者网络的呼叫数量,远远超出了那些起自在位者网络、终于新进者网络的呼叫数量,因而,互联互通的本地电话公司之间的“互免结算”(bill and keep)系统的互惠补偿,构成了对在位者财产的征用。[25]
  当在位企业把接入视为对财产的物理性侵入时,8围绕征用展开的争论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1994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联邦通信委员会的一项规则,判决这一规则超出了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权限。该规则命令在位的运营商对本地电信回路分类定价,允许竞争者以实体或虚拟方式把传输设施安装在本地交换运营商的场地之内。[26]俄勒冈州最高法院于1995年判定,作为开放网络结构政策的组成部分,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命令在本地交换运营商的场地内安装增值服务提供商的设施,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征用条款。[27]但是,总体上来看,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s)没有考虑到它们的互联互通或分类定价政策违反宪法征用条款的可能性。[28]1996年的《电信法》充斥着大量有关强制分类定价的实例。不可回避的是,它们或者构成了对在位者设施的物理性侵入,或者要求被管制的在位公司向新进者以非补偿性的接入价格提供这种接入。无论这种接入是否被认为构成了物理侵犯,这些实例无疑将引起征用诉讼。
  在先前为法律所阻止或禁止的产业引入竞争,是值得庆贺的。但是,引入竞争的呼声不应使立法者和管制者混淆这样一个事实: 就像把污秽的空气变为清洁的空气一样,从管制下的垄断转向竞争也不应是一个免费的过程。通过市场决定价格水平,在本地电话和电力产业引入竞争,将使得在位的公用事业公司无法收回所投入的成本。这一现象的影响范围是十分惊人的。由于独立发电企业数量的增长,以及趸售交易和零售交易的实施,仅电力公用事业就可能面临着2000亿美元或者更多的所谓“搁置成本”(stranded costs)。[29]9公共政策面临的这一挑战至少与储蓄和借贷清理一样重大。
  联邦和州的管制者已经开始关注电力产业中收回搁置成本的问题。这一政策争议的关键问题包括如何界定和度量搁置成本、公用事业的股东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成本等。例如,宾夕法尼亚州1997年生效的立法保证电力公用事业搁置成本的全额收回。[30]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在内的一些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已经宣布,尽管被降低的投资回报率反映了公用事业在收回这些成本时可能面临的风险程度降低,电力公用事业仍可以通过收取不可避免的竞争性转移费用的方式,来100%地收回不可减轻的搁置成本。[31]其他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倡导股东收回更少的比例。例如,新罕布什尔州提议,特许经营电力公用事业的股东承担由于零售托送导致的搁置成本负担的50%。[32]
  但在本地电话领域,2000年前很可能会出现实质性的竞争性进入,联邦和州的管制者目前才开始提出搁置成本问题。实际上,至少有一个州的管制者——即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直到它自己命令该州本地交换运营商强制分类定价之后,仍拒绝就其关于本地电话引入竞争的文件中所涉及的征用问题进行听证。[33]10类似地,联邦通信委员会在其1997年5月颁布的州际电话接入收费改革命令中,也没有考虑这类搁置成本的收回问题。[34]
  分析的范围
  在本书第2章中,我们将回顾有关作为公用事业的网络型产业放松管制的基本经济学问题,尤其是电信和电力产业。我们特别考察了非对称管制对在位者而非新进者造成的影响,我们称之为在位者负担。我们考虑了放松管制的影响和搁置成本的在位者负担,以及强制分类定价和开放接入管制的结果。
  在本书第3章中,我们详细分析了管制隔离问题,这是在位者负担的最重要方面之一。在管制隔离的情况下,在位的公用事业被禁止进入某一个或几个竞争性市场。以本地交换电话这一意义重大的案例为例,我们证实了隔离理论的经济学原理缺乏说服力。
  在本书第4章中,我们提供了有关管制契约存在的经济的、历史的和法律的实例。首先,我们从经济学原理方面解释了为什么公用事业与市政当局(或其继受者州政府)之间必须存在管制契约。之后,我们提供了管制契约早已被认可的历史证据。最后,我们对管制契约的主要要素予以检视。我们的分析表明,当政府违反管制契约而采取了鼓励竞争性进入的政策时,政府宣称它不向公用事业提供任何救济的说法,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在本书第5章中,我们考察了因管制者违反管制契约而对公用事业提供的救济,我们证实它是违犯任何契约的标准救济: 对预期损失的损害赔偿。11如果管制者允许竞争者进入一个以前由被管制公用事业独家经营的网络型产业,同时保留了该公用事业的在位者负担,管制者就没收了公用事业股东的财富。管制者将否定股东与管制者协商的收益,即否定了在管制契约下股东对收入的预期。从经济理论上看,这种救济总是等于或大于公用事业搁置成本的数额。如果管制者不能引入一种机制使公用事业收回它的搁置成本,那么,管制者就否定了公用事业维持财务偿付的能力。[35]进而,我们分析了主权豁免能否使管制者免除因违反管制契约而产生的对公用事业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公用事业有义务减轻违反管制契约造成的损害。我们分析了管制者能否将过失或不可能作为似是而非的抗辩理由,而且阐明了如果法院不把管制契约建立在这种理论之上时,对公用事业进行补偿的相关措施。最后,如果政府与公用事业之间的关系被认为不是一种契约,而顶多是政府对公用事业作出的单方无偿的或赠与的允诺,根据普通法上的允诺禁反言规则,我们从法学和经济学维度考察了公用事业因其信赖利益受损而对其成本的收回,这一金额不应少于其搁置成本。[36]
  在本书第6章中,我们分析了公用事业投资的财产保护问题。即使有人拒绝承认,从合同法上看,当管制者违约时,管制契约可以强制执行。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术语来称呼它,管制者和公用事业公司之间契约关系的解除,即促进被管制产业的竞争,仍会造成非经公正补偿而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结果。但是,并非管制国家的扩张造成了征用,而是管制的撤退造成了征用。为此,我们把这种形式的私人财产剥夺称为放松管制的征用(deregulatory takings)。[37]12我们表明,根据最高法院判决中三条独立的线索,那么度量放松管制征用损失的合适方法是,如果政府遵守管制契约,公用事业将获得的预期净收益。[38]从经济学理论来看,这一数额不能少于公用事业财产在政府继续遵守管制契约条件下的机会成本。无论我们把放松管制征用看作是对财产的物理侵犯,还是视为通过设定公用事业费率的没收,抑或视为一种非侵入性的管制征用,上述结论都是成立的。实际上,我们证实,相对于因土地使用或环境而限制不动产使用的经典情形而言,在放松被管制产业所导致征用的情况下,可以更好地适用在管制征用主要判决中的推理。特别地,管制征用强调私人财产所有者“有投资背景的预期”(investment�瞓acked expectation)的收益,[39]这类似于公有的公用事业公司的合理预期收益。当公用事业把一些长期使用的不可挽回的资产(如发电厂、通信交换机或传输线路等)或类似的长期投资投入到运营当中,就会产生搁置成本,它应当有合理的预期收益。
  在本书第7章中,我们讨论了法院应当如何度量放松管制征用的公正补偿问题。13我们认为,公正补偿应当反映自愿交换的结果,该结果源自销售者自愿放弃财产的全部经济成本。对于被管制的公用事业而言,度量的就是企业在管制状态下的预期净收益与企业在竞争状态下预期净收益的差值,该差值与公用事业价值的变化一致。
  在本书第8章中,我们回顾了有效成分定价规则(efficient component�瞤ricing rule, ECPR)。该规则规定,网络接入价格必须包括供应商供给产品时发生的所有机会成本——即供应商或者通过自我供给输入物而非出售它们,或者通过向竞争对手提供服务被迫把业务交给竞争对手,以致损失了所放弃服务的利润而放弃的所有可能收益。这项规则要求在位者网络的单位接入价格应当等于它的平均增量成本,包括所有相关的机会成本。[40]一些管制机构已经考虑或正在考虑在电力和本地电话市场放松管制过程中采用这一规则。[41]我们总结了有效成分定价规则促进经济效率的诸多方式,也总结了诸如1996年《电信法》等分类定价立法的立法目的。我们用正规经济学术语阐明了在不同市场结构下有效成分定价规则的效率问题。相对于管制背景下形成的最终产品的价格与产量,由有效成分定价规则导出的接入价格允许最终产品的价格下降与产量扩张。在可竞争的市场中,在古诺纳什竞争下,在以产品差异化为特点的市场中,这一结论都成立。在上述每一个市场结构下,有效成分定价规则都鼓励更有效率的竞争者进入,从而导致最终产品价格降低。
  在最简化的版本中,有效成分定价规则假定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瓶颈设施没有替代品。在本书第9章中,我们除去了这一前提假设,并考察了由市场决定的有效成分定价规则(market�瞕etermined efficient component�瞤ricing rule, M�睧CPR)。14由于瓶颈设施存在竞争性替代品,由市场决定的有效成分定价规则明确限制了有效成分定价规则的机会成本要素,以反映瓶颈设施的竞争性替代品对在位者瓶颈设施接入的最高可行价格所强加的约束。
  在本书第10章中,我们回顾并回答了经济学家或管制者对于有效成分定价规则或由市场决定的有效成分定价规则的诸多批评。我们认为,这些批评都被误置了,不能作为在强制性网络接入定价时拒绝采用由市场决定的有效成分定价规则的基础。我们也强调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虽然有效成分定价规则或由市场决定的有效成分定价规则的批评者并不承认,但许多杰出的管制经济学家已经认可了由市场决定的有效成分定价规则,许多管制机构或司法机构也已采用了这一规则。最后,我们澄清了这一误解: 有关有效成分定价规则创建者,反对把由市场决定的有效成分定价规则用于为本地电话中分类定价的网络要素定价。
  在本书第11章中,我们解释了等价原则(equivalence principle),证实在下述概念中存在着等价原则: (1) 违反管制契约的预期损失的救济;(2) 放松管制征用的公正补偿的计算;(3) 管制变迁引起的被管制公用事业财务价值的变化;(4) 在瓶颈设施缺乏替代品时,在向竞争开放的网络产业中,促进有效互联互通、转售和分类定价的接入价格。在网络接入缺乏替代形式时,有效成分定价规则是可以同时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规则。在上述四种情况下,法院和管制者要抓住的关键点是法律要保护预期,最基本的原因是预期决定了市场经济中的决策和行为。对于目前管制进程而言,等价原则的重要意蕴是,对于任何给定的费率结构,除非互联互通价格按照促进有效进入争论中的市场的方式计算,根据征用条款,该价格都会构成没收。这个结论不仅适用于美国宪法的征用条款,而且作为基本法律和经济逻辑适用于根据宪法、法律、规章或普通法作出的决定。这些决定认为,当国家为公共目的而征用私人财产时,个体有权获得公正补偿。
  在本书第12章中,我们考察了有效成分定价规则和由市场决定的有效成分定价规则的批评者提出的主要定价方法,根据全服务长期增量成本(total service long�瞨un incremental cost, TSLRIC)或全要素长期增量成本(total element long�瞨un incremental cost, TELRIC)对网络要素定价的效率特征。研究表明,全服务长期增量成本和全要素长期增量成本定价法产生了巨大的无效率,也损害了诸如1996年《电信法》等放松管制立法的重要目标。15此外,联邦通信委员会对于经济成本的不恰当描述在网络产业中造成了度量错误。这种度量错误增加了根据全服务长期增量成本或全要素长期增量成本为强制网络接入定价的无效率,同时也表明了一个经济学推理的错误,我们称之为“前瞻性成本的谬误”(the fallacy of forward�瞝ooking costs)。
  在本书第13章中,我们分析了作为对放松管制征用的回应,对公用事业给予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将给有效资本市场带来的若干隐喻。首先,我们分析了公用事业股东已经得到补偿的论说。通过核定费率方式,管制者已经允许公用事业获取资本成本,但在公用事业有足够时间收回用于服务的不可挽回资产的成本之前,管制者有违背管制契约的风险,在管制契约的继续履行中这些成本可能遭受信赖损失。我们证实,从经济学理论来看,这是一个不可能的论断。
  其次,我们分析了最高法院现在的规则。该规则认为,直到政府实际上针对财产所有者实施了制定法,以征用法理为基础,质疑制定法削减了财产价值的时机才成熟。我们认为这项规则是幼稚的,因为它忽视了有效市场,例如电力设施和电话公司的普通股在其中进行交易的股票市场。一旦管制信息公开后,市场将立即把管制变化的价值(包括管制者违反管制契约这一情况)从相关的股票价格中扣除。因此,当政府发出废止管制契约的信号,而不是该废止随后正式生效时,征用已经发生了。基于征用法理,延迟针对废止管制契约的诉讼请求,将会导致无效率的资源配置。
  第三,我们分析了在竞争者进入前由公用事业独家服务的市场情况下,反对让公用事业收回搁置成本,为什么是短视的行为。
  在本书第14章中,我们考虑了在管制变化导致公司价值减损时,个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原则。例如,取消农产品的价格补助或废除出租车的圆形标记(一种特许经营权标志)会引起有效的征用权利诉求吗?我们认为,答案在于公用事业与政府所签订的管制契约的特殊性质。16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与政府签订明示契约或默示契约的公司,与那些只是通过管制或立法而给予其获取经济租金机会、却没有付出任何对价的公司,法院将区别开来,不仅可行,而且必要。
  在本书第15章中,我们推荐了指导管制者在目前被管制的网络型产业中寻求“公平竞争”的三个原则: 经济激励原则(economic incentive)、机会均等原则(equal opportunity)和公平原则(impartiality)。经济激励原则警示,如果管制者不给予被管制公用事业收回搁置成本的合理机会,不提供为满足额外管制要求的成本,那么将会损害这些公用事业的服务和投资动机。机会均等原则建议管制者重构或消除管制,以确保所有竞争者在平等的管制基础上进入市场。公平原则告诫管制者不要试图影响竞争的最终结果,也不要在放松管制和市场准入开放后试图管制市场的微观结构。在宣扬这些原则时,我们对传统观念提出质疑。传统观念认为,在正在经历放松管制的网络型产业中,管制者必须“促进”并“保护”竞争。这种政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放松管制,原因在于它把管制者当成竞争争议的永久裁判员。此外,因为企业预期在服务用户过程中将获取收益,这将会充分激励它们在放松管制的市场中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所以这种政策也是不必要的。试图管制竞争不仅会产生管理成本,而且也会阻碍市场获得竞争收益,而这恰恰是管制者要努力实现的。类似的,一旦管制者允许竞争发生,它就不需要“保护”竞争。市场激励足以使竞争蓬勃发展。如果管制者自己去筛选赢家或保护因自身低效率而较不成功的企业,这将无法产生竞争所应带来的收益。我们的分析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管制者必须认识到,强制分类定价的范围不仅影响到了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而且还可能变成新进者为在位者创设不对称负担的竞争战略目标。
  在本书第16章中,我们以几条警示性的评述作为总结,这些评述是关于我们的分析是如何与网络型产业中的公共或私人产权选择相关联的。首先,我们批评了不允许恢复搁置成本的无政府主义论说。表面上看起来,该论说的提出是基于使政府最小限度地干预网络型产业的愿望。其次,我们表明了在公共产权之下收回搁置成本问题和私人所有权情况下的差异之处。17该分析与那些正在试图把网络型产业私有化的国家有着特别的关联,在那里可能随着引入竞争而产生搁置成本。第三,我们主张,1996年《电信法》根本性地重新定义了网络型产业中的私人财产权。除了提出这种重新定义是否合宪之外,我们应当质疑,限制纵向一体化的收益回报是否可能会损害经济福利,更糟糕的是,是否会促成“公用地悲剧”的形成。目前电信放松管制的方法建立在一个未申明的假设之上,即网络本质上有着无限的能力,来容纳已经获得强制性接入网络资格的竞争者的附加通信量。我们质疑这一假设正确的可能性,以及若非如此,它对用户福利又会有怎样的隐喻。第四,我们考察了对1996年《电信法》的分类定价条款的首个主要司法解释,即第八巡回法院于1997年在Iowa Utilities Board v. FCC[42]一案中的裁决,结果表明,对相关征用问题的全面评价尚需时日。
  ……

前言/序言

  前言

  xiii随着天然气、航空、铁路、公路、银行、证券业的放松管制,电信和电力行业也经历了明显的放松管制进程。美国网络型产业的转型预示着可观的收益。解除对价格、产品和新企业进入的政府控制,以市场机制取代之,将会带来显著的生产效率、配置效率提高,并促进技术和服务供给方面的创新。由市场来配置产品和服务还会避免成本高昂的行政过程,而这些成本支出在公共管制中是不可避免的。但问题的关键是,网络型产业的放松管制进程能否满足这些美好的愿望?

  传统的美国公用事业领域的特点是将私人所有权、公司管理和对定价、服务义务和市场准入的公共控制相结合。放松管制一般被理解为公共控制的放松过程。这种类型的放松管制最有可能获得竞争的利益。然而,其他以放松管制名义行事的公共政策却有着侵犯私人所有权并增强公共控制的效果。我们不能指望此类公共政策会产生足够的市场竞争收益。在本书中,我们把那些具有降低或破坏私人所有权价值的危险,同时没有相应公正补偿措施的放松管制政策称为“放松管制的征用”(deregulatory takings)。我们进一步研究了管制契约重新谈判的问题,这种重新谈判改变了公用事业公司运营的条件和期限。xiv我们认为,防止私人财产被征用的宪法保护以及对违约的有效救济,是网络型产业竞争性转型的合适基础。

  指出放松管制的征用和违反管制契约等问题,并不意味着我们主张减缓放松管制的进程,恰恰相反,放松管制的进程需要加快。通过公用事业转型引入竞争意味着管制者必须保持克制。他们应该逐步消除管制,而不要去试图“管理”竞争。这一目标要求管制者对称地对待在位者与进入者: 管制者应当消除“在位者负担”和人为的进入壁垒。竞争的收益并非是源于管制者把收入从公用事业投资者重新分配给用户,也并非源于鼓励进入者自由地使用在位者设施的网络接入的管制政策。这些行为代表了强化管制的一种新版本,而不是放松管制。

  网络型产业中的投资者进行大规模的设施投资,缘于他们期望能够从管制者那里得到合理的机会,以回收投资成本并获取具有竞争性的投资收益。那些用于建设美国电话系统和电力系统的投资,其绩效和可靠性不证自明。这些系统完全适应其所处的管制环境,但在一个竞争市场当中,却并不一定是最优的。这些系统中所表现出来的无效率,往往源于管制的绩效激励和价格控制。但是,这种无效率并不意味管制者现在可以免除他们对被管制企业过去进行投资的责任。相反,就像在私人契约中一样,终止协议最快捷和最可靠的途径,是对缔约方的预期进行补偿,并允许缔约方寻求最有效的合同替代安排。

  我们提出了放松管制争议中的主要议题。我们证实,在对放松管制征用所致合理补偿的计算与违反管制契约的有效救济之间,存在根本上的同一性。我们进一步探讨了放松管制后网络设施的接入价格问题。研究表明,“有效成分定价”(efficient component pricing)与基于投资的预期收益的估算密切相关,对预期收益的估算构成了放松管制征用的公正补偿和违约损害救济的基础。当公共政策制定者寻求把一个网络型产业向竞争开放时,这些等价原则会为他们提供某种指导。

  我们希望本书不仅对各级政府机构中的公共政策制定者有用,而且也对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专业的学生和研究者有所裨益。xv我们的分析意在对财产权和契约的法学研究,特别是对国家和私人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上有所贡献。我们的分析还提出了管制经济学问题,但更多关注的是管制实施机制,而不是去除这些管制的过程。我们力图为管制控制的重构和解除提供指南。最后,我们的分析提出了放松管制过程中的公共选择问题,其中包括收入分配和司法问题。

  如果没有前期的关注和反馈,在放松管制征用和管制契约领域的研究就无法取得进展。感谢几家法律评论的编辑人员,他们耐心地允许我们在相关期刊上发表文章,以形成和提炼我们的思想,这些文章构成了本书的重要基石。我们感谢《纽约大学法律评论》、《哥伦比亚法律评论》和《耶鲁管制》杂志。[1]本书中的一小部分利用了发表在《哈佛法律和公共政策》杂志和《南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上的文章,我们同时也感谢这两家刊物的编辑人员。[2]

  在本书写作过程中,我们得到了许多同事的建议,和他们的交谈让我们获益匪浅。1996年3月,美国企业协会召开了关于征用的研讨会,我们衷心地感谢有关与会者的反馈。我们特别感谢,奥利弗·E.威廉森(Oliver E. Willamson)和斯蒂芬·F.威廉斯(Stephen F. Williams)法官对我们在这一领域原创的工作论文给予的书面评论。同时,我们还要感谢1996年11月在哥伦比亚法学院举办的电信法律会议的与会者,以及1997年3月在加利福尼亚伯克利大学Haas学院举办的产业组织研讨会的与会者,他们对其他早期的论文作出了评论。xvi我们也感谢凯洛格管理学院和耶鲁管理学院中,参加我们管理战略和管制课程的学生们,他们对我们在讲座中提出的和本书有关的话题展开了生动的讨论。

  我们感谢我们的一些朋友和同事,他们有益的评论、批评和有价值的讨论有助于改善我们现在的工作。他们是威廉·巴尔(William Barr)、威廉·J. 鲍莫尔(William J. Baumol)、基思·伯纳德(Keith Bernard)、索尔韦格·伯恩斯坦(Solveig Bernstein)、拉姆森·V. 贝特法哈德(Ramsen V. Betfarhad)、马克·B. 比尔鲍尔(Mark B. Bierbower)、罗伯特·T. 布劳(Robert T. Blau)、乔安妮·G. 布卢姆(JoAnne G. Bloom)、塞弗林·博伦斯坦(Severin Borenstein)、保罗·卡普西奥(Paul Cappuccio)、查尔斯·H.卡拉瑟斯III(Charles H. Carrathers III)、迈克尔·A. 卡文(Michael A. Carvin)、凯瑟琳·K. 库姆斯(Katherine K. Combs)、爱德华·科默(Edward Comer)、罗伯特·W. 格兰代尔(Robert W. Grandall)、迈克尔·J. 克里斯蒂娜·福布斯(Michael J. Christina Forbes)、爱德华·J.富尔(Edward J. Fuhr)、理查德·D. 加里(Richard D. Gary)、理查德·吉尔伯特(Richard Gilbert)、戴维森·W.格兰特(Davison W. Grant)、路易斯·哈里斯(Louis Harris)、托马斯·W. 黑兹利特(Thomas W. Hazlett)、维克托·L. 侯(Victor L. Hou)、威廉·T.莱克(William T. Lake)、亚历克斯·C. 拉森(Alex C. Larson)、兰斯·利贝曼(Lance Leibman)、保罗·W. 麦卡沃伊(Paul W. MacAvoy)、费迪南德·C. 迈耶斯(Ferdinand C. Meyers Jr.)、伊莱·M. 诺姆(Eli M. Noam)、西奥多·B. 奥尔森(Theodore B. Olson)、托马斯·帕克(Thomas Parker)、马克·A. 佩里(Mark A. Perry)、刘易斯·F. 鲍威尔III (Lewis F. Powell III)、乔治·L. 普利斯特(George L. Priest)、约翰·W. 罗(John W. Rowe)、艾伦·施瓦茨(Alan Schwartz)、迈克尔·森科斯基(Michael Senkowski)、霍华德·A. 谢兰斯基(Howard A. Shelanski)、大卫·S. 西布莉(David S. Sibley)、梅林达·莱登·西达克(Melinda Ledden Sidak)、马歇尔·史密斯(Marshall Smith)、欧文·M. 斯特尔查(Irwin M. Stelzer)、劳伦斯·E. 斯特里克林(Lawrence E. Strickling)、帕梅拉·斯特罗贝尔(Pamela Strobel)、约翰·索恩(John Thorne)、丹尼斯·特林布尔(Dennis Trimble)、利·特里波里(Leigh Tripoli)、丹尼尔·E. 特洛伊(Daniel E. Troy)、哈尔·R. 瓦里安(Hal R. Varian)、约翰·维克斯(John Vickers)、M. 爱德华·惠兰III(M. Edward Whelan III)、约翰内斯·W. 威廉斯(Johnnes W. Williams)、迈克尔·A. 威廉斯(Michael A. Williams)、詹姆士·Q. 威尔逊(James Q. Wilson)、格伦·A. 沃罗奇(Glenn A. Woroch)、沃德·W. 维斯特(Ward W. Wueste)等,以及剑桥大学出版社挑选的匿名评阅人。我们感谢吉萨·麦克唐纳(Keitha Macdonald),她为书稿付印准备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帮助。我们也感谢丽贝卡·阿门达里兹(Rebecca Armendariz)、马克·奥本斯坦(Mark Obenstine)和安东尼·约瑟洛夫(Anthony Yoseloff)有价值的辅助研究。

  本书中,我们的一些洞见是在提供专家证词的过程中出现的。在代表美国科技(Ameritech)、中部与西南部公司(Central & South West Corp.)、新纽约州能源协会(The Energy Association of New York State)、通用电话电子公司(GTE)、香港电信有限公司(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Limited)、太平洋贝尔(Pacific Bell)、PECO能源公司(PECO Energy Company)和美国电话协会(United States Telephone Association)等单位进行的管制审议过程中,作为专家见证人的一些著名学者的反对证明,以及在现场直播的交互讯问,都有助于本书法律和经济推理过程的明晰。特别是,那些礼貌地对我们的某些分析提出异议的学者,他们是威廉·J. 鲍莫尔(William J. Baumol)、尼古拉斯·伊科诺米季斯(Nicholas Economides)、大卫·L. 卡舍曼(David L. Kaserman)、约翰·W. 梅奥(John W. Mayo)、托马斯·W. 梅里尔(Thomas W. Merrill)、贾纳兹·奥多瓦(Janusz A. Ordover)、弗雷德里克·沃伦博尔顿(Frederick Warren�睟oulton)和罗伯特·威利格(Robert D. Willig)。我们希望通过对他们学术批评的反馈来表达对他们的专业尊重,就像他们对待我们一样。xvii我们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把我们的理论如此迅速地付诸实践,也非常高兴得到著名同行的仔细评阅。我们希望本书有关管制制度的首次披露有助于介绍我们的理论工作,这种理论工作不仅仅是所谓的“黑板经济学”,希望我们的分析和结论对管制者、立法者和法学家都有所裨益。

  最后,我们感谢凯洛格研究生管理学院院长唐纳德·P. 雅各布(Donald P. Jacobs)的鼓励支持。我们特别感谢美国企业家协会会长克里斯托弗·C. 德穆思(Christopher C. DeMuth)先生对我们这项具有一定争议的研究的坚定支持。感谢剑桥大学出版社斯科特·帕里斯(Scott Parris)的编辑工作,是他的帮助使本项目开花结果。最后,我们特别感谢妻儿在我们为完成本书而拒绝陪伴他们时表现出的耐心和理解。

  J. 格里高利·西达克

  丹尼尔·F. 史普博
目录 第一章: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3 研究范围与内容 1.4 研究方法与框架 第二章:美国公用事业的演进轨迹:从自然垄断到竞争格局的初步探讨 2.1 公用事业的定义与特征 2.2 早期公用事业的兴起与地方性管制 2.3 全国性管制框架的建立:联邦电力委员会(FERC)的诞生与职能 2.4 垂直整合的时代:电力行业结构与运营模式 2.5 早期管制的目标:保障供应、公平费率与公共服务 第三章:放松管制浪潮的兴起:历史渊源与驱动因素 3.1 经济学理论的挑战:芝加哥学派与新古典经济学对管制反思 3.2 技术进步的影响:发电效率提升、输电能力的增强 3.3 政治与意识形态的转向: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抬头 3.4 传统管制模式的局限性:效率低下、创新不足、消费者福利受损 3.5 早期成功的放松管制案例及其启示 第四章:电力行业的直接放松管制:关键法案与政策演变 4.1 《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PURPA, 1978)的深远影响 4.1.1 鼓励独立发电商(IPP)的兴起 4.1.2 推动能源效率与需求侧管理 4.1.3 对传统公用事业的挑战与适应 4.2 《能源政策法》(EPAct, 1992)的里程碑意义 4.2.1 开放输电网(Open Access)的推行 4.2.2 批发电力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4.2.3 鼓励竞争性发电商的进一步发展 4.3 各州放松管制的探索与实践:差异化与区域性特点 4.3.1 零售市场开放的模式与进展 4.3.2 消费者选择权与合同机制 4.3.3 市场运行机构(ISO/RTO)的出现与演变 第五章:管制契约的演变:适应新格局的策略与机制 5.1 管制契约的内涵与功能:在竞争与管制之间的平衡 5.2 垂直分离与独立系统运营商(ISOs/RTOs)的建立 5.2.1 输电网的独立运营与公平接入 5.2.2 市场设计与电价形成机制 5.2.3 调度的效率与可靠性保障 5.3 激励性管制:引导企业行为,实现政策目标 5.3.1 资本支出与运营成本的激励 5.3.2 服务质量与可靠性的激励 5.3.3 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 5.4 消费者保护机制的重塑 5.4.1 费率保障与价格上限 5.4.2 信息披露与公平竞争环境 5.4.3 弱势群体的保护 5.5 新型管制工具的探索:性能指标、基准评比等 第六章:竞争转型中的挑战与争议 6.1 市场操纵与价格波动风险 6.1.1 市场集中度与寡头垄断的可能性 6.1.2 极端天气与突发事件下的市场反应 6.1.3 应对策略与监管手段 6.2 输电网的瓶颈与投资不足 6.2.1 跨州输电的协调难题 6.2.2 应对可再生能源的间歇性 6.2.3 基础设施更新与扩容的需求 6.3 可再生能源整合的挑战 6.3.1 间歇性与波动性对电网稳定性的影响 6.3.2 储能技术的作用与发展 6.3.3 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的对接 6.4 公共服务义务与公平可及性的权衡 6.4.1 农村地区的服务成本 6.4.2 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6.4.3 普遍服务基金与补贴机制 6.5 传统公用事业的转型困境与新商业模式的探索 第七章:案例研究:不同州放松管制模式的比较分析 7.1 加州的经验:激进改革与市场波动 7.2 德州的模式:区域市场与强劲增长 7.3 宾夕法尼亚州的探索:循序渐进与持续调整 7.4 纽约州的转型:政策主导与环境目标 7.5 其他州的经验与教训:多元化路径与政策选择 第八章:结论与政策启示 8.1 主要研究发现总结 8.2 对未来公用事业发展趋势的展望 8.3 对政策制定者的建议 8.3.1 持续优化市场设计与监管框架 8.3.2 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与更新 8.3.3 促进技术创新与可再生能源发展 8.3.4 强化消费者保护与公平可及性 8.4 未来研究方向的探讨 --- 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美国公用事业,尤其是电力行业,在过去的数十年中经历了深刻的变革。从最初由政府严格管制的自然垄断模式,逐步走向引入竞争、强调市场化运行的转型,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伴随着经济理论的演进、技术进步的驱动以及政治意识形态的变迁。传统上,电力、供水、燃气等被视为对社会经济运行至关重要的基础性服务,其供应的稳定性和价格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和产业发展,因此长期处于严格的政府管制之下。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传统管制模式的效率、公平性以及其能否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的质疑声日益增多。 二十世纪后期,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经济学思潮对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挑战,认为过度管制可能导致效率低下、创新停滞,甚至损害消费者利益。与此同时,发电技术的进步降低了单位成本,输电能力的提升也使得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电力交易成为可能,这为打破原有的地域性垄断格局提供了技术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开始了一场旨在引入竞争、提升效率的公用事业放松管制运动。 然而,放松管制并非意味着完全放弃管制。电力系统由于其固有的网络特性、高昂的固定成本以及对社会稳定性的极端重要性,即使在引入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也仍然需要精细而有效的管制来保障其安全、可靠、经济地运行,并维护公共利益。如何在新一轮的竞争格局下,设计一套既能激发市场活力,又能有效应对潜在风险、保障公平可及性的管制框架,成为摆在美国公用事业改革面前的核心难题。这涉及到对自然垄断剩余部分的有效监管、对新兴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约束、对基础设施投资的激励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一系列复杂议题。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本研究旨在深入剖析美国公用事业,特别是电力行业,在放松管制背景下所经历的转型过程,并重点探讨在此过程中,管制契约(regulatory compact)的内涵、形式以及其如何演变以适应新的竞争与管制格局。具体而言,本研究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梳理公用事业的演进历程: 回顾美国公用事业从受高度管制的自然垄断,到引入竞争要素,再到形成目前混合型市场的历史脉络,理解不同阶段的管制逻辑与政策目标。 分析放松管制的驱动因素与关键政策: 深入研究推动公用事业放松管制的经济学理论、技术进步以及政治因素,并重点分析《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PURPA)和《能源政策法》(EPAct)等关键性法案对行业格局的重塑作用。 阐释管制契约的内涵与功能演变: 考察在放松管制背景下,原有的“管制契约”(公用事业承诺提供普遍服务和公平费率,政府则赋予其特许经营权和一定程度的免责)如何被重新定义、调整与执行,以应对引入竞争后的市场行为。 识别转型过程中的挑战与应对机制: 探讨电力市场竞争所带来的价格波动、市场操纵、输电瓶颈、可再生能源整合、公共服务公平性等关键挑战,并分析为应对这些挑战而发展的各项管制策略和市场机制,如独立系统运营商(ISOs/RTOs)、激励性管制等。 总结经验教训与提供政策启示: 通过对不同州放松管制实践的比较分析,提炼出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为未来公用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 理论层面: 丰富和深化了对公用事业管制理论的认识,尤其是在引入市场化竞争后,管制契约如何动态演变的问题,为理解混合型管制模式提供理论框架。 实践层面: 为各国在推进公用事业改革,特别是在能源行业面临低碳转型、技术变革等挑战时,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和政策参考,有助于设计出更具效率、公平与可持续性的改革方案。 政策层面: 能够帮助政策制定者更清晰地认识到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辩证关系,以及如何在市场机制与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从而制定出更具前瞻性和操作性的政策。 1.3 研究范围与内容 本研究的研究范围主要聚焦于美国电力行业的放松管制与管制契约的转型。虽然其他公用事业(如天然气、供水)也经历了不同程度的放松管制,但电力行业由于其规模庞大、技术复杂性高、市场化程度最深,其转型过程具有代表性和指示性意义。 具体而言,本研究将涵盖以下内容: 历史沿革: 追溯美国电力公用事业从诞生到20世纪末的管制演变,重点分析垂直整合模式、早期管制的目标和手段。 放松管制动力: 探讨促使放松管制的经济理论、技术因素、政治环境变化。 关键立法与政策: 详细分析PURPA、EPAct等关键法案的内容及其对电力行业结构和市场运作的影响,包括批发市场开放、零售市场竞争的引入等。 管制契约的重塑: 考察在竞争性市场中,管制契约的内涵如何演变,特别是对基础设施(如输电网)的投资、运营模式以及对市场行为的监管方式。 市场化运营机制: 研究独立系统运营商(ISOs/RTOs)的建立和运作,以及其在调度、市场设计、可靠性保障等方面的作用。 激励性管制: 分析为引导企业行为、实现政策目标而设计的各类激励性管制工具,如效率激励、服务质量激励、可再生能源激励等。 转型挑战: 深入探讨电力市场竞争带来的价格波动、市场操纵、输电网瓶颈、可再生能源整合、公共服务公平性等一系列挑战。 案例研究: 选取美国不同州在放松管制和市场化改革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不同路径的优劣。 结论与启示: 基于以上分析,总结美国电力行业转型的主要经验,并为未来的政策制定和发展方向提供启示。 本研究将聚焦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的这段时期,重点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市场结构的重塑以及管制模式的演进。 1.4 研究方法与框架 本研究将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历史分析法: 通过梳理美国电力行业自早期发展至今的政策、法规、技术和市场演变,理解其转型过程的逻辑和阶段性特征。 比较分析法: 选取美国不同州在放松管制和市场化改革方面采取的不同模式和策略,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其成功与失败的因素,总结经验教训。 文献研究法: 广泛搜集和阅读与美国公用事业管制、电力市场改革、能源经济学、管制契约理论等相关的学术专著、期刊论文、政府报告、行业研究等文献资料,为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证依据。 案例研究法: 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州(如加州、德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等)作为案例,深入分析其实施的具体政策、市场设计、监管实践及其成效。 本研究的框架如下: 第一章:引言。 介绍研究背景、问题提出、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范围与内容、研究方法与框架。 第二章:美国公用事业的演进轨迹:从自然垄断到竞争格局的初步探讨。 描述传统公用事业的模式、管制逻辑及其面临的挑战。 第三章:放松管制浪潮的兴起:历史渊源与驱动因素。 深入分析推动放松管制的理论、技术和政治因素。 第四章:电力行业的直接放松管制:关键法案与政策演变。 详细解析PURPA、EPAct等关键立法及其对行业结构的影响。 第五章:管制契约的演变:适应新格局的策略与机制。 重点探讨在竞争环境下,管制契约如何被重塑,以及新型管制工具和市场机制的出现。 第六章:竞争转型中的挑战与争议。 分析放松管制后涌现出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第七章:案例研究:不同州放松管制模式的比较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印证前文的理论分析,总结实践经验。 第八章:结论与政策启示。 总结研究发现,提出政策建议,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上述框架和方法,本研究力求全面、深入地揭示美国公用事业,特别是电力行业,在放松管制与管制契约互动下的竞争转型过程,并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价值的见解。 第二章:美国公用事业的演进轨迹:从自然垄断到竞争格局的初步探讨 2.1 公用事业的定义与特征 公用事业(Public Utilities)通常是指那些为公众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或服务的行业,如电力、天然气、供水、通信、公共交通等。其核心特征在于: 普遍性与必需性: 这些服务是现代社会运行和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支撑作用。 网络依赖性: 大多数公用事业,特别是电力和供水,依赖于复杂的、覆盖广泛的物理基础设施网络(如电网、管道网),这些网络具有高昂的建设和维护成本。 规模经济与自然垄断: 由于网络的高度重叠和巨额固定投资,在同一区域内,由多家企业提供相同服务会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因此,通常情况下,由一家企业提供服务可以实现最低的平均成本,从而形成“自然垄断”的局面。 高进入壁垒: 巨额的前期投资、复杂的审批流程以及对现有网络的接入依赖,使得新企业进入这些行业非常困难。 外部性: 公用事业的运营可能产生显著的外部性,例如环境污染、供电中断对经济活动的巨大影响等,这就要求政府进行干预以管理这些外部性。 基于上述特征,公用事业长期以来被视为必须进行政府管制的行业,以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可及性、合理的价格以及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2 早期公用事业的兴起与地方性管制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人口的增长,电力、煤气、供水等公用事业的需求迅速增加。这些行业最初大多由私人企业投资兴建,但也伴随着严重的市场失灵和对消费者的剥削。例如,在电力领域,多家公司为争夺同一区域的客户而铺设重复的电缆,造成资源浪费,同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可靠的供应。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有序发展,地方政府开始介入。 最初的管制主要是地方性的,形式多样,包括: 特许经营权(Franchises): 地方政府向特定企业授予在一定区域内提供服务的专有权利,作为回报,企业可能需要向政府支付费用,或承诺提供免费服务(如为市政建筑供电)。 价格管制(Rate Regulation): 地方政府尝试对公用事业的价格进行限制,但往往缺乏专业的分析能力和有效的执行机制,效果有限。 服务标准(Service Standards): 制定最低的服务质量和可靠性要求。 然而,地方性管制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碎片化: 各地管制标准不一,难以形成全国性的市场。 专业性不足: 地方政府往往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来有效监管复杂的公用事业。 寻租行为: 特许经营权的发放容易受到政治操纵和腐败的影响。 效率低下: 缺乏竞争导致企业缺乏提升效率的动力。 2.3 全国性管制框架的建立:联邦电力委员会(FERC)的诞生与职能 随着电力系统规模的扩大和跨州输电的出现,地方性管制显得越来越不足。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开始介入,旨在建立更统一、更有效的管制框架。其中,《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 PUHCA)和《联邦电力法》(Federal Power Act, FPA)是两个里程碑式的立法。 PUHCA 主要针对当时电力行业普遍存在的层层控股、缺乏透明度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问题,要求这些公司进行“瘦身”,只保留在地理上和运营上相互关联的资产,以提高效率和监管的可行性。 FPA 则确立了联邦政府对跨州电力交易、批发电力价格以及水力发电许可的监管权。 《联邦电力法》的实施催生了联邦电力委员会(Federal Power Commission, FPC),该机构后来在1977年被重组并更名为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 FERC)。FERC的成立标志着美国电力行业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主要职能包括: 监管跨州电力交易: 确保电力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批准批发电力费率: 确保电力批发价格不被操纵或过高。 管理水力发电许可: 规范水力发电项目的开发。 监督电力可靠性(后期发展): 随着行业发展,FERC也开始关注电网的整体可靠性。 2.4 垂直整合的时代:电力行业结构与运营模式 在PUHCA和FPA确立的管制框架下,美国电力行业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垂直整合的模式。这意味着,一家公用事业公司通常会同时拥有和经营: 发电设施(Generation): 生产电力的电厂。 输电网络(Transmission): 将电力从发电厂输送到配电区域的高压线路。 配电网络(Distribution): 将电力从输电网络输送到终端用户(家庭、企业)的低压线路。 零售销售(Retail Sales): 直接向最终用户销售电力。 这种垂直整合模式在当时有其合理性: 效率: 内部协调发电、输电和配电可以提高运营效率,特别是在满足高峰需求时。 可靠性: 公司对整个链条拥有控制权,可以更好地管理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财务支持: 盈利能力强的部分(如配电零售)可以为高资本投入的发电和输电部分提供资金支持。 在这一时期,公用事业公司被赋予了“自然垄断”的地位,即在一个服务区域内,其他公司不得与其竞争。作为交换,公用事业公司必须承担一系列义务,并接受政府的严格管制。 2.5 早期管制的目标:保障供应、公平费率与公共服务 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里,美国公用事业的管制目标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稳定可靠的供应(Reliability and Security): 确保电力、水等基本服务的持续供应,防止因技术故障、运营失误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停供,特别关注满足高峰时段的需求。 制定公平合理的费率(Just and Reasonable Rates): 管制机构审查公用事业公司的成本,并设定允许其获得的“合理回报”(rate of return),以确保消费者支付的价格既能覆盖公司的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又不至于过高,损害消费者利益。费率的设计还应考虑激励企业提高效率。 提供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 要求公用事业公司必须向服务区域内的所有用户提供服务,无论其地理位置或消费能力如何。这意味着即使服务边际成本很高(如偏远地区),也必须提供服务。 促进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除了上述目标,管制还可能涉及环境影响、安全标准、能源效率等方面,以实现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高度管制的垂直整合模式在效率、创新和服务消费者方面逐渐显露出其固有的局限性。这为后来的放松管制浪潮埋下了伏笔。 第三章:放松管制浪潮的兴起:历史渊源与驱动因素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美国公用事业领域,尤其是电力行业,开始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即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的浪潮。这场浪潮并非突如其来,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经济学理论的挑战、技术进步的推动、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转变,以及传统管制模式本身显露出的弊端。 3.1 经济学理论的挑战:芝加哥学派与新古典经济学对管制反思 在20世纪中期,主流经济学界对政府管制的态度较为积极,认为管制是纠正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重要手段。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思潮开始对政府管制提出深刻质疑。 信息不对称与管制俘获(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Regulatory Capture): 理论认为,管制机构在信息上往往处于劣势,而受监管企业则拥有更多信息。这可能导致“管制俘获”现象,即管制机构反而服务于被监管企业的利益,而非公共利益。 激励机制的扭曲: 传统的成本加成定价(cost-plus pricing)方式,使得公用事业公司缺乏动力去降低成本,因为成本的增加反而能带来更高的利润。这种“X-效率低下”(X-inefficiency)被认为是过度管制的一个主要后果。 动态效率的缺失: 严格的管制可能抑制企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因为新技术的引入可能需要复杂的审批程序,并且可能扰乱现有的价格和利润结构。 竞争的效率优势: 新古典经济学强调竞争的效率优势。虽然电力系统存在自然垄断的某些特征,但其产业链(发电、输电、配电)的不同环节并非都具有同等程度的自然垄断属性。理论研究表明,发电环节相对容易引入竞争,其竞争可以带来更低的生产成本和更多的创新。 这些经济学理论为放松管制提供了强有力的论证基础,认为通过引入竞争,可以打破特许经营的垄断,激发企业活力,提高效率,并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3.2 技术进步的影响:发电效率提升、输电能力的增强 技术进步是推动公用事业放松管制的关键驱动力之一,尤其是在电力行业: 发电技术进步: 联合循环燃气轮机(CCGT)等高效发电技术的出现,显著降低了燃气发电的成本和建设周期。同时,燃煤电厂的效率也在不断提高,以及对环境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技术成熟,使得发电的经济性和灵活性增强。这削弱了发电环节的规模经济效应,使其更容易受到竞争的冲击。 输电技术进步: 输电线路的容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使得电力可以跨越更远的距离进行输送。这为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电力市场提供了技术支撑。 通信和控制技术: 先进的通信和监控技术(如SCADA系统)使得对电网的实时监控和调度更加精确,这有助于管理复杂的、多方参与的市场化电网。 可再生能源技术: 尽管在早期阶段作用有限,但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成本下降和效率提升,也为电力市场的多元化和分散化发展提供了可能,进一步挑战了传统集中式、垂直整合的模式。 这些技术进步使得部分环节(特别是发电)的自然垄断属性减弱,为引入竞争创造了条件。 3.3 政治与意识形态的转向: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抬头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全球范围内兴起了一股新自由主义思潮,强调市场机制的优越性,主张减少政府干预,推崇自由市场和私有化。在美国,里根政府的政策就体现了这种转向,其核心理念是“小政府,大市场”。 反对政府过度干预: 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的过度干预是导致经济效率低下的根源,放松管制、引入市场化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私有化浪潮: 在许多国家,国有企业被推向私有化,而公用事业作为重要的经济部门,也成为放松管制和私有化的重点关注对象。 消费者选择权: 强调赋予消费者更多选择权,认为市场竞争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这种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转变,为公用事业放松管制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推动力,使得改革议程得以顺利推进。 3.4 传统管制模式的局限性:效率低下、创新不足、消费者福利受损 尽管早期管制的目标是为了保障供应和公平费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管制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 效率低下: 如前所述,成本加成定价和缺乏竞争使得企业缺乏降低成本的动力。公用事业公司倾向于过度投资于昂贵的设备和项目,以期获得更高的“监管资产基础”(regulatory asset base)和回报。 创新不足: 严格的管制限制了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模式的意愿和能力。当技术进步已经能够允许更有效率的运营时,管制却可能成为阻碍。 消费者福利受损: 尽管有费率管制,但效率低下导致的总成本仍然转嫁给了消费者,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可能高于市场化的竞争环境。同时,缺乏竞争也意味着消费者在服务质量和选择上缺乏主动权。 资源配置扭曲: 长期处于保护下的公用事业,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未能实现最优的社会福利。 3.5 早期成功的放松管制案例及其启示 在电力行业全面放松管制之前,一些相关的、成功的案例为接下来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和信心。 航空业的放松管制(1978年): 《航空放松管制法》取消了对航空公司航线、票价的许多限制,引入了激烈的市场竞争。结果是票价显著下降,航线增加,消费者选择多样化,尽管也带来了一些合并和市场集中度的问题。 卡车运输业的放松管制(1980年): 类似的改革也带来了运输成本的下降和效率的提升。 这些早期案例的成功(尽管也存在一些争议和负面效应),表明市场化竞争在某些领域确实能够带来效率的提升和消费者福利的增加,这为电力行业全面放松管制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信心。 总而言之,美国公用事业放松管制浪潮的兴起,是经济学理论反思、技术进步、政治意识形态转向以及传统管制模式弊端综合作用下的必然结果。这场改革的核心在于,如何在新一轮的竞争格局下,重新审视并构建有效的管制框架,以实现效率、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多重目标。 第四章:电力行业的直接放松管制:关键法案与政策演变 美国电力行业放松管制的进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通过一系列重要的联邦和州级立法及政策演变逐步推进的。其中,《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PURPA, 1978)和《能源政策法》(EPAct, 1992)是联邦层面的两大里程碑,它们为引入竞争、重塑行业结构奠定了基础,并开启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篇章。 4.1 《公共事业监管政策法》(PURPA, 1978)的深远影响 PURPA的制定背景是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美国面临能源短缺和能源价格高企的挑战。该法案的目标在于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以及鼓励非常规能源(如天然气)的生产。然而,其对电力行业最深远的影响,在于间接推动了竞争的引入。 4.1.1 鼓励独立发电商(IPP)的兴起: PURPA首次强制要求公用事业公司必须无歧视地购买符合特定条件(如使用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或CHP,或以“可避免成本”为基础)的独立发电商(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s, IPPs)所生产的电力。这打破了传统上公用事业公司垄断发电的局面。IPP得以进入市场,通过更灵活、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发电,并直接向公用事业公司销售。 4.1.2 推动能源效率与需求侧管理: PURPA还要求各州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制定激励措施,以提高能源效率和促进需求侧管理。这包括对用户采取节能措施给予补偿,鼓励用户调整用电时间等。虽然这并非直接引入市场竞争,但它挑战了公用事业公司仅仅通过增加供应来满足需求的传统模式,促进了更精细化的能源管理。 4.1.3 对传统公用事业的挑战与适应: PURPA迫使传统公用事业公司开始面对来自IPP的竞争。它们不能再随意关闭效率低下的老旧电厂,而是必须考虑IPP的发电成本,并可能需要调整其自身的运营和投资策略。这也为后续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铺平了道路,即让竞争直接触及发电环节。 尽管PURPA并非旨在全面放松管制,但它通过鼓励IPP进入市场,改变了电力供应的格局,并为打破传统垂直整合模式开启了一个重要的缺口。 4.2 《能源政策法》(EPAct, 1992)的里程碑意义 EPAct是美国电力行业放松管制进程中的一个“重磅炸弹”,它直接致力于引入批发电力市场的竞争。其核心内容是赋予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新的权力,强制要求输电公司开放其输电网络,允许第三方电力生产商(包括IPP和后来的独立发电商)接入输电网,以与公用事业公司进行竞争。 4.2.1 开通输电网(Open Access)的推行: EPAct的第711和712条,赋予了FERC“无歧视性输电服务”(wheeling)的权力。这意味着,拥有输电网络的公用事业公司(通常是区域性电力公司)必须向所有合资格的电力生产商提供输电服务,允许他们使用自己的输电线路将电力输送到其他市场或消费者手中,价格须按FERC批准的标准收取。这为竞争性发电商提供了接入市场的“生命线”。 4.2.2 批发电力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Open Access政策的推行,直接催生了竞争性的批发电力市场。原有的垂直整合公司,其发电部门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发电商”进入市场,与IPP竞争。同时,区域性市场也开始形成。FERC在后续的多个命令(如Order No. 888, Order No. 889)中,进一步细化了Open Access的要求,推动了输电网的独立运营和市场化规则的建立。 4.2.3 鼓励竞争性发电商的进一步发展: EPAct以及后续的政策,极大地刺激了独立发电商(IPP)和新的竞争性发电商的发展。这些公司专门从事发电业务,并依靠其成本优势、技术创新或灵活的运营模式在市场中赢得份额。 EPAct标志着美国电力行业从管制下的垄断向市场化竞争的重大转型,其影响深远,奠定了现代电力市场的基础。 4.3 各州放松管制的探索与实践:差异化与区域性特点 在联邦层面的改革之外,各个州也积极探索并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放松管制和市场化改革。这些实践往往更加直接地影响到零售市场,即终端消费者。 4.3.1 零售市场开放的模式与进展: 许多州选择跟随EPAct的精神,允许消费者,特别是大型工业和商业用户,选择不同的电力供应商,而不再被绑定于当地的公用事业公司。这种“零售市场开放”(retail access)模式,允许消费者从IPP、新的电力零售商(marketers)那里购买电力,而传统的公用事业公司则保留其输配电网络和最后供应的责任(provider of last resort)。 4.3.2 消费者选择权与合同机制: 零售市场开放的核心在于赋予消费者选择权。消费者可以通过竞价、签订长期合同或在“供应商选择”平台(shopping platforms)上购买电力。这使得消费者有机会通过比较价格、服务内容来获得更优惠的电价和更灵活的合同条款。 4.3.3 市场运行机构(ISO/RTO)的出现与演变: 为了管理日益复杂的、多方参与的电力市场,特别是跨区域的电力交易,独立系统运营商(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s, ISOs)和区域输电组织(Regional Transmission Organizations, RTOs)应运而生。这些机构独立于公用事业公司,负责输电网的调度、电力市场的运行、以及电网可靠性的维护。FERC在推动ISO/RTO的建立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ISO/RTO的出现,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配套措施,它确保了输电网的公平接入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各州在放松管制和市场化改革的路径上存在显著差异,有的州(如加州、德州、宾夕法尼亚州、纽约州)改革步伐较大,市场化程度较高;有的州则较为谨慎,甚至选择维持传统的垂直整合模式。这种差异化的实践,也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案例。 第五章:管制契约的演变:适应新格局的策略与机制 在电力行业从高度管制的自然垄断走向竞争性市场的过程中,原有的“管制契约”(regulatory compact)——即公用事业公司承诺提供普遍服务和公平费率,以换取特许经营权和免于竞争的保护——并未完全消失,而是发生了深刻的演变。新的管制契约必须适应引入竞争后复杂的市场结构和行为模式,并找到效率与公平、创新与可靠性之间的平衡点。 5.1 管制契约的内涵与功能:在竞争与管制之间的平衡 原有的管制契约建立在一个相对简单的模型上:一个被严格管制的、提供全面服务的垄断企业。然而,竞争性市场的出现,以及产业链各环节(发电、输电、配电)的独立性增强,使得管制契约的内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功能转变: 从“保护垄断免受竞争”转变为“在竞争环境中保障公共利益”。这意味着,管制不再是为了维持单一企业的特许经营,而是为了确保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运行,防止市场失灵,保护消费者,并实现政策目标。 义务与权利的重塑: 公用事业公司: 传统公用事业公司(现在通常只保留其输配电和最后供应的角色)的义务更多地集中在提供公平接入、可靠的服务、维持电网稳定。它们的收入来源更多地来自于管制资产基础上的合理回报(rate base rate of return),而非直接的销售利润。 市场参与者: 新兴的发电公司、电力零售商等则承担起在市场中竞争、提供服务和承担价格风险的“权利”。 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FERC和州级公共事业委员会)的角色变得更加复杂,需要同时监管市场运行、制定市场规则、保障输配电的公平接入、审批费率、以及监控市场行为,以防止操纵和欺诈。 5.2 垂直分离与独立系统运营商(ISOs/RTOs)的建立 为了确保竞争的公平性,特别是发电市场的竞争,必须将输电网从发电和销售业务中分离出来,并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运营和调度。这就是独立系统运营商(ISOs)和区域输电组织(RTOs)的出现。 5.2.1 输电网的独立运营与公平接入: ISOs/RTOs负责运营和维护输电网络,确保所有合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发电公司、零售商)能够以公平、透明、无歧视的方式使用输电网络。它们负责管理电网的潮流、电压和频率,以维持电网的稳定运行。 5.2.2 市场设计与电价形成机制: ISOs/RTOs设计并运行电力市场,包括日前市场(day-ahead market)和实时市场(real-time market)。通过这些市场,发电公司报价,负荷服务提供商(如零售商或公用事业公司)申报需求,ISO/RTO根据供需情况撮合成交,并确定批发电力价格。价格形成机制(如边际定价、拍卖机制)的设计,是影响市场效率和竞争的关键。 5.2.3 调度的效率与可靠性保障: ISOs/RTOs的调度员负责实时监控电网运行,确保发电与用电的实时平衡。它们需要预测负荷变化、发电能力波动(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并进行相应的调度,以防止电网崩溃。可靠性是ISO/RTO的首要任务。 ISOs/RTOs的建立,是电力市场化改革成功的关键配套设施,它打破了原有垂直整合公司对输电网的控制,为发电市场的竞争提供了平台。 5.3 激励性管制:引导企业行为,实现政策目标 在竞争市场中,直接的价格管制(如成本加成)已经不再普遍适用于发电环节。取而代之的是激励性管制(Incentive Regulation),其目标是通过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引导公用事业公司的行为,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公共目标。 5.3.1 资本支出与运营成本的激励: 传统的成本加成定价容易导致公用事业公司过度投资。激励性管制则试图将监管机构批准的潜在成本(price caps)或预期收入与实际绩效挂钩。例如,价格上限机制(Price Cap Regulation)允许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决定如何降低成本,并将节约的部分与股东分享,而价格上限则根据通货膨胀和生产力增长进行调整,以保证消费者不受影响。 5.3.2 服务质量与可靠性的激励: 引入服务质量指标(Quality of Service Metrics),并将公用事业公司的收入与这些指标的达成情况挂钩。例如,如果公司未能达到规定的停电频率或时长标准,可能会面临罚款;如果表现优异,则可能获得奖励。 5.3.3 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 政策制定者越来越多地使用激励措施来推广能源效率项目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例如,通过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 RPS),要求电力供应商在一定比例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或者通过可再生能源证书(RECs)的市场机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额外的经济价值。 5.4 消费者保护机制的重塑 虽然放松管制旨在通过竞争降低价格,但对消费者的保护依然是管制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4.1 费率保障与价格上限: 对于输配电等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环节,州级监管机构继续执行费率审批。在零售市场开放的州,即使消费者可以选择供应商,也通常会有价格上限(Price Caps)机制,防止批发价格大幅波动时,零售价格飙升对消费者造成过度的冲击。 5.4.2 信息披露与公平竞争环境: 监管机构要求电力供应商向消费者清晰、准确地披露合同条款、价格结构、以及发电的能源构成(如碳排放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并防止供应商误导消费者。 5.4.3 弱势群体的保护: 建立普遍服务基金(Universal Service Funds)或能源援助计划,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电费补贴,确保他们能够负担得起基本电力服务。 5.5 新型管制工具的探索:性能指标、基准评比等 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不断探索新的管制工具和方法。 性能基准评比(Performance Benchmarking): 将同一行业的不同公司进行比较,并根据其绩效(如成本效率、服务质量)进行排名,然后基于排名来调整其未来的收入或激励措施。 利润分享机制(Profit Sharing Mechanisms):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超额盈利,监管机构会要求其将一部分超额利润返还给消费者。 动态管制: 认识到市场和技术在不断变化,管制也需要保持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总而言之,在美国电力行业放松管制之后,管制契约并未消失,而是演变成一种更加复杂、多层次的协调机制。它需要在市场竞争的活力与保障公共利益的需求之间找到动态平衡,通过垂直分离、独立市场运营、激励性管制和消费者保护等多种策略,重塑公用事业的运行模式和监管方式。 第六章:竞争转型中的挑战与争议 美国电力行业在放松管制和引入竞争的过程中,虽然带来了效率提升的潜力,但也伴随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和持续的争议。这些挑战不仅考验着市场机制的稳健性,也对监管机构的设计和执行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6.1 市场操纵与价格波动风险 引入竞争性批发市场,理论上可以使价格由供需决定,反映真实的资源稀缺程度。但实际运行中,市场操纵和剧烈价格波动成为普遍存在的风险。 6.1.1 市场集中度与寡头垄断的可能性: 尽管有大量IPP进入市场,但在某些区域,少数大型发电公司可能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些公司可能利用其市场影响力,通过“囤积”电力、提交虚假报价或在市场波动时限制供应,来操纵价格,获取超额利润。这种“寻租”行为与放松管制初衷背道而驰。 6.1.2 极端天气与突发事件下的市场反应: 寒潮、热浪、飓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或发电设施突发故障,都可能导致电力需求急剧上升或供应骤减。在缺乏足够储备或灵活性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可能出现天文数字般的飙升。例如,2021年德州冬季风暴期间,电力价格飙升了数百倍,导致了大面积的能源危机和经济损失。 6.1.3 应对策略与监管手段: 为了应对市场操纵,FERC和各州监管机构加强了对市场行为的监控,实施了价格上限、反操纵规则、以及要求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多透明信息的规定。对于极端价格波动,一些地区引入了基于价格的负荷削减(price-based demand response)机制,或设立价格上限,以保护消费者和维持市场稳定。然而,这些措施的效果和成本仍然是争议的焦点。 6.2 输电网的瓶颈与投资不足 虽然EPAct强制要求开放输电网,但输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升级却面临诸多挑战,成为制约市场发展和可再生能源接入的关键瓶颈。 6.2.1 跨州输电的协调难题: 电力市场往往是区域性的,甚至是全国性的。然而,输电网络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涉及多个州,需要跨州协调。各州在输电规划、成本分摊、环境审批等方面存在利益冲突,导致了长期而复杂的协调过程。 6.2.2 应对可再生能源的间歇性: 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具有间歇性和不确定性,其电力输出与天气条件紧密相关。将大量分散的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需要对输电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以适应电力流向的变化和增加的波动性。这包括建设新的输电线路,以及升级现有线路和变电站。 6.2.3 基础设施更新与扩容的需求: 许多地区的输电网络都是在几十年前建设的,已经老旧且容量不足。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整合可再生能源、以及支持电动汽车等新兴负荷,对输电基础设施进行更新和扩容势在必行。然而,由于投资巨大、审批漫长、以及公众反对(“Not In My Backyard” - NIMBYism),输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展缓慢。 6.3 可再生能源整合的挑战 随着气候变化议题的日益紧迫,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球共识。但将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整合到现有的电力系统中,带来了新的技术和市场挑战。 6.3.1 间歇性与波动性对电网稳定性的影响: 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的不可预测性,增加了电网运行的难度。当这些能源供应不足时,需要快速启动的燃气电厂等“备用”能源来填补缺口;当供应过剩时,则可能需要弃风弃光(curtailment),造成资源浪费。这要求电网具备更高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6.3.2 储能技术的作用与发展: 电池储能系统(BESS)等储能技术被视为解决可再生能源间歇性问题的关键。储能可以储存过剩的电力,并在需要时释放,提高电网的灵活性和稳定性。然而,目前储能技术的成本仍然较高,大规模部署面临经济性挑战。 6.3.3 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的对接: 各州纷纷出台RPS等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但如何将这些政策目标有效地融入市场运行机制,使其与其他能源形式公平竞争,并在价格信号上得到充分反映,是政策设计的重要课题。例如,对可再生能源的输电接入、成本分摊等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 6.4 公共服务义务与公平可及性的权衡 尽管引入了竞争,但保障所有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群体,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可靠的电力服务,仍然是管制契约的核心内容。 6.4.1 农村地区的服务成本: 在偏远农村地区,由于人口密度低、输配电距离长,提供电力服务的单位成本往往较高。在竞争性市场中,这些地区可能难以吸引独立的电力供应商,或面临更高的电价。 6.4.2 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即使在发达地区,电费支出对低收入家庭而言仍然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市场价格的波动,特别是极端情况下的价格飙升,可能导致这些家庭无力支付电费,面临停电的风险。 6.4.3 普遍服务基金与补贴机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许多州设立了普遍服务基金,通过向所有电力用户征收少量费用,然后将资金用于补贴农村地区的服务成本,或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电费援助。然而,基金的规模、资金来源以及分配的公平性,也一直是争议的议题。 6.5 传统公用事业的转型困境与新商业模式的探索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传统的垂直整合公用事业公司面临着转型和自我革新的压力。 业务模式的调整: 过去依赖于发电销售利润的模式已不再适用,它们需要将更多资源和精力投入到更高效、更智能的输配电网络建设和运营上。 服务范围的拓展: 一些公用事业公司正在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例如提供能源管理服务、智能家居解决方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以适应能源市场的变化,并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投资决策的复杂化: 在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公用事业公司需要更审慎地进行投资决策,平衡对传统资产的维护与对新兴技术和市场的投资。 总而言之,美国电力行业的竞争转型是一个复杂且充满挑战的进程。市场机制的引入带来了效率的提升,但也暴露了市场操纵、基础设施不足、可再生能源整合困难、以及保障公共服务公平性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相互关联,需要监管机构、市场参与者和政策制定者持续的智慧和努力来共同应对。 第七章:案例研究:不同州放松管制模式的比较分析 美国各州在电力行业放松管制和市场化改革的道路上,采取了不同的路径和策略,并由此产生了各具特色的实践经验与教训。通过比较分析这些案例,可以更清晰地理解不同模式的优劣,以及影响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 7.1 加州的经验:激进改革与市场波动 加州是美国电力行业最早、也是最激进的放松管制改革者之一。早在1996年,加州就通过了《AB1890号法案》,全面开放了零售市场,允许消费者选择电力供应商,并成立了加州独立系统运营商(CAISO)。 早期成效: 改革初期,加州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部分用户的电费,并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CAISO的建立也为区域市场提供了管理平台。 面临的挑战: 然而,加州改革也遭遇了严重的挫折。 市场操纵与电力危机(2000-2001年): 在电力短缺和价格飙升的情况下,一些电力供应商被指控操纵市场,导致了严重的电力危机,电费大幅上涨,企业和居民受到严重影响。 输电瓶颈: 加州严重依赖州外电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跨州输电能力,以及内部输电网络的限制,在电力需求高峰时,容易出现供应紧张。 可再生能源整合: 尽管加州在推广可再生能源方面走在前列,但高比例的风能和太阳能接入,也给电网的稳定运行带来了挑战,需要大量的储能和灵活的调配。 零售市场设计问题: 消费者选择权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部分消费者在价格波动时陷入困境。 调整与演进: 经历过危机后,加州对市场规则进行了多轮调整,加强了监管,并大力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储能和智能电网技术。近年来,加州的可再生能源比例已居全美前列,但其市场运行和价格波动仍然是关注的焦点。 7.2 德州的模式:区域市场与强劲增长 德克萨斯州是另一个进行大规模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州,其改革模式与加州有所不同,更侧重于建立一个独立的、竞争性的批发电力市场,但保留了较为集中的配电和零售格局。 ERCOT的独立运作: 德州电力可靠性委员会(ERCOT)是一个独立的区域性组织,负责管理德州大部分地区(约90%)的电网调度和电力市场。ERCOT的市场设计相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性发电商参与报价,价格由供需决定。 优势: 市场活力: 德州拥有丰富的风能资源,其市场设计有效地鼓励了风电的投资和开发,成为美国风电的主要生产地。 相对较低的电价(常态下): 在正常年份,德州的批发电价通常低于许多其他州。 面临的挑战: 极端天气下的脆弱性(2021年冬季风暴): 德州的模式在2021年冬季风暴中暴露了其巨大的脆弱性。由于市场设计未能充分考虑极端天气下的可靠性保障,以及输电和发电设施的抗寒能力不足,导致大规模停电和电价暴涨,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输电投资不足: ERCOT区域内部的输电网络建设相对滞后,限制了电力资源的有效输送,尤其是在整合分散的可再生能源方面。 市场监管的改进空间: 极端事件后,对ERCOT市场设计和监管的批评声音不断,认为其过度依赖市场信号,而忽视了可靠性保障。 7.3 宾夕法尼亚州的探索:循序渐进与持续调整 宾夕法尼亚州(PA)的改革路径相对更为审慎和渐进,于2000年左右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 混合模式: PA选择了允许消费者选择电力供应商(retail choice),但同时保留了传统公用事业公司在输配电和作为“最后供应商”(provider of last resort)的角色。 市场机制的稳定: PA的市场设计较为注重稳定性和消费者保护,引入了对价格的限制和消费者教育等措施。 可再生能源整合: PA也推行了RPS,并相对平稳地整合了可再生能源。 相对平稳的过渡: 与加州和德州的剧烈波动相比,PA的改革过程相对平稳,但也面临着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以及如何进一步激励绿色能源发展的挑战。 7.4 纽约州的转型:政策主导与环境目标 纽约州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越来越受到州政府政策导向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 近期政策导向: 纽约州近年来大力推动向清洁能源转型,制定了宏伟的减排目标。其市场设计和服务机制也越来越倾向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储能技术以及分布式能源的发展。 NYISO的运营: 纽约独立系统运营商(NYISO)负责纽约州的电力市场和电网调度。 挑战: 高成本: 纽约州作为高成本地区,电价通常较高。如何在高昂的成本下实现市场化竞争和绿色转型,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基础设施投资: 纽约州也面临着输电网络升级和整合可再生能源的压力。 政策与市场机制的协调: 如何将强有力的环境政策与市场化的价格信号有效结合,是纽约州改革的关键。 7.5 其他州的经验与教训:多元化路径与政策选择 除了上述几个典型州之外,美国还有许多州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例如: 马萨诸塞州: 成功地发展了可再生能源和先进的电网技术。 伊利诺伊州: 在零售市场开放后,也经历了一定的市场价格波动和监管挑战。 一些州(如俄克拉荷马州、阿肯色州): 选择维持或部分维持传统的垂直整合模式,认为这种模式在某些地区更能保证供应的稳定性和成本的可控性。 总结: 通过对不同州案例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改革模式: 每个州的地理条件、资源禀赋、经济结构、政治环境和社会偏好都不同,因此,最适合的改革路径也不同。 市场化与监管的平衡至关重要: 彻底的市场化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监管。特别是在电力系统这种具有高度公共属性的行业,有效的监管对于保障可靠性、公平性和消费者利益是不可或缺的。 风险管理是关键: 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因素对电力系统的影响巨大。市场设计必须能够有效地管理这些风险,并在出现危机时能够迅速响应和恢复。 基础设施投资是基石: 无论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还是电网的现代化,都需要持续、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资。而投资的决策和审批过程往往漫长而复杂,需要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 消费者保护不可忽视: 放松管制最终应服务于消费者的利益。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可靠的服务。 适应性与持续调整: 能源技术和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电力系统的改革也必须是一个动态、适应性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八章:结论与政策启示 8.1 主要研究发现总结 本研究对美国公用事业,特别是电力行业,在放松管制背景下的竞争转型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分析历史演进、驱动因素、关键立法、管制契约的演变、以及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挑战,并结合各州案例的比较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主要研究发现: 转型是多重因素驱动的必然: 美国电力行业的放松管制和市场化改革,是经济学理论反思、技术进步、政治意识形态转向以及传统管制模式弊端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关键立法重塑行业格局: PURPA indirectly 鼓励了独立发电商的兴起,而EPAct则通过强制开放输电网,直接催生了批发电力市场的竞争。 管制契约动态演变: 管制契约并未消失,而是从保障垄断转变为在竞争环境中保障公共利益。其核心在于垂直分离、独立市场运营、激励性管制以及消费者保护。 ISOs/RTOs是市场化改革的关键配套: 独立系统运营商和区域输电组织的建立,确保了输电网络的公平接入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激励性管制成为主要手段: 针对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输配电环节,激励性管制(如价格上限)被广泛应用,以引导企业行为和实现政策目标。 转型带来显著挑战: 市场操纵、价格波动、输电瓶颈、可再生能源整合困难、以及保障公共服务公平性等,是转型过程中伴随的普遍性挑战。 州级实践呈现多元化: 各州在改革路径、市场设计和监管策略上存在显著差异,加州、德州、宾夕法尼亚州和纽约州的案例表明,没有单一的最佳模式,改革成效取决于具体情境和政策选择。 风险管理与基础设施投资是核心议题: 极端天气下的市场脆弱性以及基础设施投资的不足,是当前美国电力行业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 8.2 对未来公用事业发展趋势的展望 基于以上研究发现,未来美国公用事业(特别是电力行业)的发展可能呈现以下趋势: 能源系统日益电气化: 随着电动汽车、热泵等技术的普及,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持续增加。 可再生能源主导地位增强: 在气候变化压力和技术成本下降的双重驱动下,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将占据发电结构的更大比例。 分布式能源(DERs)蓬勃发展: 屋顶光伏、储能、电动汽车等分布式能源的普及,将使能源系统更加分散化、智能化,并可能挑战传统的集中式发电和输配电模式。 电网的智能化与灵活性提升: 为了应对可再生能源的波动性和分布式能源的复杂性,电网将向更加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具备更高的灵活性和韧性。 储能技术的广泛应用: 储能将成为平衡可再生能源间歇性、提高电网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关键技术。 市场与管制的持续博弈与演进: 市场机制将继续在电力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监管机构将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管制框架,以应对新出现的挑战,并平衡市场效率与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电力系统日益智能化和互联化,网络攻击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威胁将更加突出,网络安全将成为保障能源供应的重要议题。 8.3 对政策制定者的建议 基于对美国公用事业竞争转型的深入分析,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以下建议: 8.3.1 持续优化市场设计与监管框架: 加强风险管理: 市场设计应充分考虑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的影响,建立有效的风险缓释和应对机制,例如,改进价格形成机制,避免价格过度的剧烈波动;加强对极端情况下的可靠性保障措施。 抑制市场操纵: 持续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控和监管,严厉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确保公平竞争环境。 促进市场竞争: 鼓励更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优化市场准入规则,防止市场过度集中。 平衡激励与约束: 激励性管制应更加精细化,既要激励企业提高效率和创新,也要有效约束其可能出现的过度追求利润行为。 8.3.2 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与更新: 推动输电网络现代化: 优先解决输电瓶颈问题,加大对跨区域输电网络和智能输电技术的投资,以更好地整合可再生能源,提高电网的灵活性和韧性。 简化审批流程: 针对关键基础设施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建设周期,但同时要确保充分的环境和社会评估。 鼓励创新投资: 政策应支持对新型输配电设备、智能电网技术、以及适应分布式能源发展的解决方案的投资。 8.3.3 促进技术创新与可再生能源发展: 支持清洁能源技术: 继续通过政策工具(如RPS、税收抵免、绿色证书)和市场机制,支持太阳能、风能、储能等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和规模化部署。 推广分布式能源: 制定支持分布式能源发展的政策,优化其接入电网的规则,并鼓励其与储能、电动汽车等协同发展。 加强能源效率措施: 持续推广和激励能源效率项目,降低整体能源需求,减轻系统压力。 8.3.4 强化消费者保护与公平可及性: 保障基本服务: 确保所有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和弱势群体,都能获得负担得起、可靠的电力服务。完善普遍服务基金和能源援助计划。 提高信息透明度: 要求电力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的合同条款和能源构成信息,提高消费者的选择能力。 支持消费者参与: 鼓励消费者参与需求侧响应项目,提供更多选择权,并确保其获得合理补偿。 公平承担成本: 在引入新技术的成本分摊上,应充分考虑公平性原则,避免将过高的成本不合理地转嫁给特定群体。 8.4 未来研究方向的探讨 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化以下几个方面: 分布式能源整合的复杂性: 深入研究分布式能源(DERs)大规模接入电网对电网稳定性、可靠性、市场运作和监管框架的影响,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技术解决方案。 储能技术的经济性与市场定位: 评估不同类型储能技术的成本效益,以及其在电力市场中的最佳部署模式和价值体现。 网络安全与关键基础设施保护: 深入研究网络攻击对电力系统的威胁,以及相应的防御策略、应对机制和监管要求。 气候变化适应性与韧性建设: 分析极端天气事件对电力系统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基础设施升级、市场设计和应急管理来提高系统的韧性。 跨州和区域性电力市场的协调机制: 进一步研究如何优化跨州输电规划、市场协调以及区域性市场管理,以提高效率和可靠性。 公用事业的数字化转型与新商业模式: 探讨公用事业公司如何在数字化时代实现业务转型,并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和服务方式。 社会公平与能源转型: 深入研究能源转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公平问题,如“能源贫困”的加剧,以及如何设计包容性的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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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刚读完一本关于美国能源行业改革的书,虽然书名看起来有些学术,但内容却相当引人入胜。这本书深入探讨了上世纪末美国公用事业领域经历的一场巨变,也就是所谓的“放松管制”运动。我之前对这个话题了解不多,只知道电费好像曾经有过一些波动,但这本书让我对背后的复杂原因和深远影响有了全新的认识。作者以一种非常清晰且逻辑严谨的方式,逐步揭示了从一个由政府高度垄断的行业,如何一步步走向市场化竞争的过程。他详细阐述了推动这场变革的各种力量,包括技术进步、政治博弈、经济压力,以及最重要的,公众对效率和价格的日益增长的诉求。我特别喜欢其中关于“管制契约”的章节,它解释了在放松管制的同时,政府如何试图通过新的规则和保障措施来平衡市场失灵的风险,确保服务的可靠性和公平性。这本书并没有简单地歌颂市场化,而是呈现了一个更加 nuanced 的图景,强调了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权衡和妥协。对于任何对经济学、政策制定或者现代能源格局感兴趣的人来说,这绝对是一本值得深入阅读的作品。它不仅仅是理论的探讨,更充满了对真实世界案例的分析,让我对“看不见的手”如何作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至关重要的领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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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本书,我对美国公用事业领域发生的那场翻天覆地的变化有了全新的认识,尤其是“放松管制”和“管制契约”这两个概念,作者的阐述简直是鞭辟入里。他没有止步于表面现象,而是深入挖掘了这场转型背后的深层原因和驱动力,从技术革新到政治博弈,再到公众对效率和价格的期待,都被描绘得淋漓尽致。我特别欣赏作者的叙事方式,他能够将如此宏大的经济改革进程,用一种引人入胜的方式呈现出来,让我仿佛置身其中,亲历了整个过程的跌宕起伏。书中对于“管制契约”的探讨尤其发人深省,它揭示了在市场化浪潮下,政府如何试图重新定义其角色,如何在促进竞争的同时,依然保障公共服务的稳定性和可及性。这不仅仅是一部关于能源行业的历史,更是一部关于经济政策演进、制度设计与社会权衡的深刻案例研究。对于那些对宏观经济、政策制定以及行业转型感兴趣的读者来说,这本书绝对是填补知识空白、拓展思维的绝佳选择。它能够帮助我们更清晰地理解,我们所享受的现代化生活,是如何在不断变化的经济与政策环境中塑造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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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就像一个精密的设计,将美国公用事业行业经历的“竞争转型”过程,从放松管制到管制契约的演变,梳理得一清二楚。我之前对这个领域了解不多,只觉得电费好像会变,但读完这本书,我才意识到这背后隐藏着多么复杂而深刻的变革。作者的叙述非常有条理,他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带领我们一步步穿越历史的迷雾,理解这场变革是如何发生的,又是为了什么。他不仅解释了为什么当初要放松管制,还详细分析了在放松管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挑战,以及政府如何通过建立新的“管制契约”来应对这些挑战。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书中对不同阶段的政策措施都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包括那些成功的地方,也包括那些存在争议和问题的方面。这本书最棒的地方在于,它并没有简单地给出一个“好”或“坏”的结论,而是呈现了一个充满复杂性和动态性的过程。对于那些希望深入了解经济制度如何影响我们日常生活,特别是如何塑造我们身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人来说,这本书绝对是不可多得的读物。它提供了宝贵的洞察,让我们能够更理性地看待市场与管制之间的微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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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对我来说,简直像打开了一扇全新的窗户,让我得以窥见美国公用事业行业那段跌宕起伏的“竞争转型”时期。作者以一种极其深刻且全面的视角,剖析了这场始于“放松管制”的变革,以及随之而来的“管制契约”的重塑。我之前对这些概念了解不多,但书中用清晰的逻辑和丰富的案例,将复杂的理论变得易于理解。他不仅仅是陈述事实,更是在引导读者思考,这场转型究竟带来了什么,又失去了什么。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作者并没有简单地将市场化描绘成灵丹妙药,而是详细阐述了在转型过程中,政府如何通过构建新的“管制契约”来试图平衡效率、公平和安全等多重目标。这让我认识到,任何一项重大的经济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充满了反复的权衡和精妙的设计。对于任何对经济制度的演变、政策背后的逻辑,以及现代社会基础设施的构建方式感到好奇的人来说,这本书都是一部不容错过的佳作。它不仅提供了知识,更重要的是,它激发了我对我们所处经济体系更深层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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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绝对是我近年来读过最令人耳目一新的一本关于经济政策的书了。它以“美国公用事业的竞争转型”为主题,但你千万不要被这个听起来枯燥的书名吓到。作者对放松管制和管制契约的论述,简直是把一个原本可能晦涩难懂的议题,剥茧抽丝地呈现在读者面前。我最欣赏的是它那种宏大叙事与微观细节的完美结合。它不仅勾勒出了整个行业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发生的根本性转变,还深入到具体的政策设计、法律条文以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读这本书,你仿佛置身于一场波澜壮阔的改革浪潮之中,亲眼见证了传统模式的瓦解和新秩序的建立。作者对于“管制契约”的解读尤其精彩,他指出了在追求效率和竞争的同时,如何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维系公共服务的本质,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我一直在思考,这种转型对于消费者和生产者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这本书给出了非常详尽的答案,它不仅仅是关于电和天然气的价格,更是关于资源分配、技术创新以及社会公平的一场深刻辩论。我强烈推荐给那些想要理解现代经济运行逻辑,尤其是能源市场背后深层机制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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