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用事業的競爭轉型:放鬆管製與管製契約

美國公用事業的競爭轉型:放鬆管製與管製契約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美] J.格裏高利·西達剋,丹尼爾·F.史普博 著,宋華琳 等 譯
圖書標籤:
  • 公用事業
  • 放鬆管製
  • 管製契約
  • 能源政策
  • 市場轉型
  • 競爭政策
  • 美國
  • 電力行業
  • 基礎設施
  • 經濟學
想要找書就要到 靜思書屋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頁
你會得到大驚喜!!
齣版社: 上海人民齣版社
ISBN:9787208105607
版次:1
商品編碼:11018090
品牌:世紀文景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政府管製文叢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2-05-01
用紙:膠版紙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美國公用事業的競爭轉型:放鬆管製與管製契約》利用瞭大量美國電信、電力等網絡型産業改革的實證材料,對放鬆管製、管製契約、公正補償、管製與競爭等諸多問題給齣瞭頗具見地的看法,並再次強調瞭管製相對於競爭的優越性。同時,以他們關於有效和補償性網絡接入定價的結論為基礎,列齣瞭網絡産業放鬆管製的原則。本書為法和經濟學的基礎理論作齣瞭貢獻,並和參與美國及其他國傢電信和電力行業的競爭性重組關係密切,尤其有助於推動網絡型公用事業的管製改革與結構轉型,以及公用事業管製與公用事業法研究。

作者簡介

  J.格裏高利·西達剋(J.Gregory Sidak),美國企業公共政策研究所的法律和經濟學研究員,耶魯大學管理學院高級講師。著有《美國電信中的外國投資》,閤著有《本地電話競爭之路》、《電力行業中的傳輸定價和擱置成本》以及《郵政壟斷的競爭保護》。
  丹尼爾·F.史普博(Daniel F.Spulber),美國西北大學研究生管理學院能源資源管理教授及戰略管理教授。著有《管製與市場》,閤著有《郵政壟斷的競爭保護》一書。是《經濟學與管理戰略雜誌》的創始編輯人員。

精彩書評

  這本精妙和重要的著作提齣瞭一種方式:通過拓展放鬆管製實現更具競爭性的經濟,且不同時損害競爭性經濟的基礎——契約和財産權。眾所周知,理論上所有公民都可得益於更多競爭以及可靠的契約和財産權。這本重要的著作解釋瞭如何在實踐中更好地實現這兩個目標。對所有關注當今世界工業企業的社會控製的人而言,這本書都值得一讀。
     ——喬治·L.普利斯特(George L. Priest,耶魯法學院 法經濟學約翰·M.歐林教授)
  
     西達剋和史普博為這個神秘而重要的主題寫下瞭相當全麵的分析。他們以無與倫比的老練和深度,巧妙地對這個問題展開瞭法律和經濟的分析——從這種角度看來,那些網絡是管製型結構的直接目標。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裏,這本書可能始終是這個主題領域內的專業性著作。西達剋和史普博已經勾勒齣這一爭議的輪廓,這很可能重新定義財産的特徵,以及對賽博空間中的網絡經濟而言,管製應有著怎樣的界限。
     ——彼得·W.休伯(Peter W. Huber,曼哈頓研究所高級研究員)

目錄

前言
第1章 爭議的性質
徵用的圖景
管製與契約
分析的範圍
第2章 放鬆管製和網絡定價
自然壟斷和網絡型産業
沉澱成本、進入壁壘和擱置成本
在位者負擔
開放接入和強製分類定價
結論
第3章 隔離與睏境
管製隔離的論證結構
自然壟斷論說
進入壁壘論說
杠杆作用論說
交叉補貼論說
結論
第4章 管製契約
管製契約的經濟基礎
管製契約的核心要素
管製契約的存續期間
Charles River Bridge案和Munn v
基礎
在市政當局和公用事業之間的明示契約
最高法院中的管製契約
從市政特許到州公用事業委員會的演進
與主權者締約
得剋薩斯州的管製契約
Winstar案和明確無誤的管製契約
結論
第5章 對違反管製契約的救濟
當管製者違反管製契約時,公用事業對損害賠償的
期待
競爭與損害的減輕
對契約的修正:以激勵性管製取代迴報率管製
拒絕製定迴溯性費率的規則
主權豁免
錯誤和不可能
管製契約和防止欺詐法
允諾禁反言
結論
第6章 徵用和受管製公用事業的財産權
財産權保護的經濟理念
徵用條款的司法理念
管製徵用以及對在位受管製公司基於投資期待的
破壞
對網絡設施的物理性侵害
公正補償和對公用事業費率的管製
取消在位者負擔的違憲性條件
Market Street Railway案的不適用性
Northern Pacific Railway案和管製者對已投入財産
預期用途的重新界定
對Jersey Central案中斯塔爾法官協同意見的錯誤
解釋
結論
第7章 放鬆管製徵用的公正補償
公正補償和自願交易
基於投資的預期、機會成本和放鬆管製徵用
放鬆管製的“給予”和對等補償的抗辯
結論
第8章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經濟分析
基本框架
基準情況
可競爭市場的情況
容量的競爭
産品差異化
結論
第9章 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
分類定價的網絡要素定價
聯邦通信委員會《第1號報告與命令》和在位本地交換
運營商總成本的收迴
結論
第10章 對有效成分定價的批評的答復
在1996年互聯規則製定中聯邦通信委員會對有效成分
定價規則的批評
學界對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支持者
政府對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支持者
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本定價規則,不受對有效成分定價
規則的誤導性批評影響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創設者是否反對由市場決定的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
結論
第11章 等效原則
預期損害賠償
公正補償
投資者估價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
結論
第12章 全服務長期增量成本定價和前瞻性成本的謬誤
強製性網絡接入的全服務長期增量成本定價
問題
受管製的網絡定價和前瞻性成本的謬誤
結論
第13章 放鬆管製徵用和有效資本市場
對有效資本市場理論的簡短迴顧
公用事業承擔擱置成本的風險得到補償瞭嗎?
預期收入減少的可裁決性
競爭者對收迴擱置成本的反對,目光是長遠還是
短淺?
反對競爭的無政府主義論說
通過擱置成本的證券化來重建可信的承諾
結論
第14章 收迴擱置成本的限製性原理
收迴擱置成本的必要和充分條件
管製契約、法定酬金和政府管理的卡特爾
其他網絡型産業的放鬆管製經驗
有綫電視專綫和軍事基地的關閉
迴溯性的審慎審查成為收迴擱置成本的條件
結論
第15章 網絡型産業的放鬆管製和管理下的
競爭
經濟激勵原則
機會平等原則
公正原則
結論
第16章 電信業的悲劇
網絡産業中關於保護私有財産的四個警句
所有權和擱置成本
電信業
管製性剝離
第八巡迴法院1997年Iowa Utilities Board案判決
結論
參考文獻
案例和管製文件索引
人名索引
主題索引
譯後記



精彩書摘

  第1章 爭議的性質
  1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徵用條款規定:“若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産不得充作公用。”[1]在州和聯邦層麵提議並實施對公用事業放鬆管製,這些風起雲湧般的舉措承諾為電力和電信市場帶來競爭收益。這些收益包括經營效率的改善、競爭性的價格、有效的投資決策、技術創新和産品多樣化。但是,競爭收益不應包括因非對稱管製導緻收入從公用設施股東手中嚮用戶和競爭者的強製性轉移。非對稱管製隻會起到阻礙競爭和削弱公用事業財務健康的作用。當管製者解除進入壁壘和其他管製限製的時候,他們必須尊重他們過去承擔的義務,避免那些可能導緻對公用事業投資者財産進行前所未有的大規模徵收或破壞的行為。
  在本書中,我們探討瞭管製承諾,並探討瞭對被管製的網絡型産業放鬆管製將引起大規模徵用的可能性。直到現在,在經濟理論和管製實踐中,有效接入定價一直被視為主要是技術問題,我們把這種徵用分析和有效接入定價的設計聯係起來。我們認為,在新的競爭性環境下,接入價格的選擇應足以使公用事業有機會為其投資者獲得預期收入。這種預期收入與先前的管製機製相關聯。在這種機製下,公用事業對長期設施和其他為用戶服務的專屬性資産進行巨額投資(而且管製者也認可其投資是審慎的)。2在此,我們把接入定價理論、徵用的法理、自願交易的交易成本分析,這幾條單獨的綫索匯集起來,所形成的結構將有助於彰顯一種法經濟學分析方式的湧現,這或可以稱之為網絡型産業的法律理論。
  徵用的圖景
  最典型的徵用案例涉及對土地的物理侵入。例如,當政府需要一塊私人土地來進行公路建設時,政府實施的侵害行為將會導緻補償賠付。然而,管製國傢的崛起卻引發瞭另一類的徵用——管製性徵用。在這種情形下,私人財産所有者並沒有因為政府的侵害行為而把財産強製性地齣售給政府,而是被允許保留私人財産,但政府以警察權之名嚴重限製瞭私人財産的用途。[2]1922年,在Pennsylvania Coal Co. v. Mahon案中,霍姆斯法官引齣瞭這一法律理論的萌芽,他評述道: 州的法律使在某一私人財産上“開采某一煤礦在商業上變得不可行”,“其效果與根據憲法徵收或破壞私人財産幾乎一樣”。[3]時至1992年,在Lucas v. 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一案中,最高法院開始考慮,禁止土地所有者在其海濱地塊上修建房屋的環境規定是否削減瞭其財産價值,以緻構成瞭無償徵用。[4]
  禁止無償徵用的傳統傳承自英國的大憲章(Manga Charta)。[5]3不足為奇的是,管製徵用這一法律現象不僅在美國受到關注,在其他英語國傢也受到充分關注。這些國傢都限製政府無償徵用財産的能力。[6]此外,除瞭對財産的物理侵犯之外,涉及事實狀態變化的徵用案件的重要意義的確也正在日益浮現。目前,最高法院記起瞭1978年不同尋常的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 v. New York City案判決:“當對財産的乾預可以被具體化為政府的物理侵犯時,‘徵用’可能容易被裁決……而當乾預來自為促進公共福祉而調整經濟生活的負擔和利益的公共項目時,裁決‘徵用’可能就不那麼容易瞭。”[7]法院因而暫時中斷瞭對徵用案件的審理。但在不久的將來,最高法院肯定會放開有關私人財産的這一安全保護措施。正如威廉·費希爾(William Fischel)評述的:“閤法‘財産’不是一塊土地,而是一束法定權利。”[8]當知識産權以及基於信息的資産,而非土地,與經濟增長産生更多關聯時,將其同對不動産的物理侵入進行法律上的類比,並不是當下爭議的解決之道。
  管製與契約4
  法院很快將要麵對第三類徵用案件,相比之下,此前對管製徵用的分析看起來變得簡單瞭。管製變革正在推動按照公用事業方式運行的網絡型産業的競爭性轉型。長期以來,這些公用事業一直被認為是自然壟斷行業,並受到廣泛的價格管製。由於這些公用事業承擔瞭服務義務,並以此為條件得到瞭管製者的承諾,保證其所投入的資本能獲得競爭性收益,保證其所提供服務的成本能獲得全額補償,因此,引入競爭就會齣現徵用問題。[9]在這種契約關係下,管製者通過市場準入控製保護公用事業公司獲取競爭性迴報的機會,通過收費定價限製公用事業公司的最大收益,並通過普遍服務、最後求助運營商以及其他規則對公用事業公司確立瞭服務要求。此種被稱為管製契約(regulatory contract)的製度安排,使管製者能夠根據精算的預期價值,在他們對公用事業迴報率上限和投資者可能要求從投資中獲取的競爭性迴報率之間達成一緻。[10]因此,認為管製者進入瞭和公用事業的博弈之中: 作為承擔服務義務和在非歧視基礎上收取“公正閤理”價格的迴報,公用事業公司被授予有準入管製保護的特許,他們還可以獲得足夠的收入,以保證收迴已投入的資本,並獲得競爭性的迴報率。[11]
  當政府維持管製義務要求,卻同時放鬆準入限製時,既有公用事業公司在競爭上就會處於成本高昂的劣勢,這被稱為“在位者負擔”。[12]管製者的典型要求是,5不論公用事業服務的實際成本如何,都要按照固定的價格提供普遍服務,並作為最後求助的運營商,或者按照管製者的命令采取某種生産工藝,例如要求使用某種可再生的但更為昂貴的燃料,這種生産工藝服務於其他社會目標,但並不能導緻成本最小化。此外,那些通常被視作“放鬆管製”的立法,如1996年《電信法》(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13]和《賓夕法尼亞發電和用戶選擇與競爭法》(Pennsylvania�餾 Electricity Generation and Customer Choice and Competition Act)[14],通過擴展普遍服務定義加重瞭在位者負擔。加之,管製否定瞭公用事業享有如新進入者那樣定價的靈活性,從而使公用事業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當然,被管製市場的新進者,首先會瞄準某些用戶。管製者要求被管製企業對這些用戶收取超過成本的價格,以便其他的用戶可以被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而,放鬆管製立法可能允許新進者不必遵守某些可能阻礙成本最小化生産技術的管製規則,從而使新進者成為比在位者更有效的生産商。因此,當政府取消進入管製時,公用事業的財務償付能力就會受到損害,除非政府允許在位者“重新調整”費率結構以消除隱性交叉補貼,同時,市場中的所有企業共同分擔在位者負擔的成本,或者由第三方對公用事業的這種成本進行直接補償。
  通過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使得聯邦管製機構和州公共事業委員會(PUCs)受到徵用條款的約束。[15]然而,事實上它們在費率調整,以及特定服務義務的資金籌集更有效率地、公平地被實現之前,已準許新進者進入受管製的網絡型産業。6在電力産業方麵,議會通過瞭1992年《能源政策法》以鼓勵産業進入。[16]該法修正瞭《聯邦電力法》第211條[17]的內容,授權聯邦能源管製委員會,要求垂直一體化的電力公用事業通過它們的傳輸網絡,把競爭者所發的電傳輸給躉售用戶,這一過程被稱為躉售轉運(wholesale wheeling)。[18]與此同時,加利福尼亞及其他州的電力管製者也宣布規劃,允許通過同種方式把電力傳輸給零售用戶,這被稱為電力的“零售轉運”(retail wheeling)。[19]
  在本地電話方麵,甚至在1996年《電信法》頒布之前,一些州已經取消瞭在本地接入和傳輸區域(LATA)[20]內的本地交換服務和長途服務的法定進入壁壘。進而,美國的幾個州已經命令本地交換運營商(LECs)為長途運營商提供本地接入和傳輸區域內(intra LATA)長途電話的1+撥號對稱性;用戶將能夠像嚮AT&T;、MCI或Sprint公司預訂跨本地接入和傳輸區域邊界的長途電話服務一樣,以同種方式“預訂”此類服務。[21]訂購本地接入和傳輸區域內長途電話服務使電信産業新進者成為此類服務更加有效的提供者,同時,此項政策減少瞭本地運營商最重要的收入流,這一收入流對本地運營商的整體利潤有著積極的貢獻。7美國和其他國傢管製文件都要求新進者能夠與本地網絡互聯互通,或分類定價接入本地交換運營商的基本服務要素,諸如交換機、用戶環路、數據庫和用來提供呼叫等待和呼叫轉移等“增值服務”的網絡軟件。[22]新西蘭的早期經驗[23]以及俄亥俄州、伊利諾伊州[24]的經驗錶明,這些管製文件充滿瞭爭議,因為最終設定的接入收費價格水平補貼瞭新進者,使在位者處於不利地位;或者相反,使新進者處於不利地位。在1995年的兩個裁決中,加利福尼亞州和華盛頓州的管製者概括地否定瞭這一說法: 從新進者網絡打嚮在位者網絡的呼叫數量,遠遠超齣瞭那些起自在位者網絡、終於新進者網絡的呼叫數量,因而,互聯互通的本地電話公司之間的“互免結算”(bill and keep)係統的互惠補償,構成瞭對在位者財産的徵用。[25]
  當在位企業把接入視為對財産的物理性侵入時,8圍繞徵用展開的爭論得到瞭更廣泛的關注。1994年,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推翻瞭聯邦通信委員會的一項規則,判決這一規則超齣瞭聯邦通信委員會的權限。該規則命令在位的運營商對本地電信迴路分類定價,允許競爭者以實體或虛擬方式把傳輸設施安裝在本地交換運營商的場地之內。[26]俄勒岡州最高法院於1995年判定,作為開放網絡結構政策的組成部分,州公用事業委員會命令在本地交換運營商的場地內安裝增值服務提供商的設施,違反瞭美國憲法的徵用條款。[27]但是,總體上來看,州公用事業委員會(PUCs)沒有考慮到它們的互聯互通或分類定價政策違反憲法徵用條款的可能性。[28]1996年的《電信法》充斥著大量有關強製分類定價的實例。不可迴避的是,它們或者構成瞭對在位者設施的物理性侵入,或者要求被管製的在位公司嚮新進者以非補償性的接入價格提供這種接入。無論這種接入是否被認為構成瞭物理侵犯,這些實例無疑將引起徵用訴訟。
  在先前為法律所阻止或禁止的産業引入競爭,是值得慶賀的。但是,引入競爭的呼聲不應使立法者和管製者混淆這樣一個事實: 就像把汙穢的空氣變為清潔的空氣一樣,從管製下的壟斷轉嚮競爭也不應是一個免費的過程。通過市場決定價格水平,在本地電話和電力産業引入競爭,將使得在位的公用事業公司無法收迴所投入的成本。這一現象的影響範圍是十分驚人的。由於獨立發電企業數量的增長,以及躉售交易和零售交易的實施,僅電力公用事業就可能麵臨著2000億美元或者更多的所謂“擱置成本”(stranded costs)。[29]9公共政策麵臨的這一挑戰至少與儲蓄和藉貸清理一樣重大。
  聯邦和州的管製者已經開始關注電力産業中收迴擱置成本的問題。這一政策爭議的關鍵問題包括如何界定和度量擱置成本、公用事業的股東應當承擔多大比例的成本等。例如,賓夕法尼亞州1997年生效的立法保證電力公用事業擱置成本的全額收迴。[30]包括加利福尼亞州在內的一些州公用事業委員會已經宣布,盡管被降低的投資迴報率反映瞭公用事業在收迴這些成本時可能麵臨的風險程度降低,電力公用事業仍可以通過收取不可避免的競爭性轉移費用的方式,來100%地收迴不可減輕的擱置成本。[31]其他州的公用事業委員會倡導股東收迴更少的比例。例如,新罕布什爾州提議,特許經營電力公用事業的股東承擔由於零售托送導緻的擱置成本負擔的50%。[32]
  但在本地電話領域,2000年前很可能會齣現實質性的競爭性進入,聯邦和州的管製者目前纔開始提齣擱置成本問題。實際上,至少有一個州的管製者——即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直到它自己命令該州本地交換運營商強製分類定價之後,仍拒絕就其關於本地電話引入競爭的文件中所涉及的徵用問題進行聽證。[33]10類似地,聯邦通信委員會在其1997年5月頒布的州際電話接入收費改革命令中,也沒有考慮這類擱置成本的收迴問題。[34]
  分析的範圍
  在本書第2章中,我們將迴顧有關作為公用事業的網絡型産業放鬆管製的基本經濟學問題,尤其是電信和電力産業。我們特彆考察瞭非對稱管製對在位者而非新進者造成的影響,我們稱之為在位者負擔。我們考慮瞭放鬆管製的影響和擱置成本的在位者負擔,以及強製分類定價和開放接入管製的結果。
  在本書第3章中,我們詳細分析瞭管製隔離問題,這是在位者負擔的最重要方麵之一。在管製隔離的情況下,在位的公用事業被禁止進入某一個或幾個競爭性市場。以本地交換電話這一意義重大的案例為例,我們證實瞭隔離理論的經濟學原理缺乏說服力。
  在本書第4章中,我們提供瞭有關管製契約存在的經濟的、曆史的和法律的實例。首先,我們從經濟學原理方麵解釋瞭為什麼公用事業與市政當局(或其繼受者州政府)之間必須存在管製契約。之後,我們提供瞭管製契約早已被認可的曆史證據。最後,我們對管製契約的主要要素予以檢視。我們的分析錶明,當政府違反管製契約而采取瞭鼓勵競爭性進入的政策時,政府宣稱它不嚮公用事業提供任何救濟的說法,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在本書第5章中,我們考察瞭因管製者違反管製契約而對公用事業提供的救濟,我們證實它是違犯任何契約的標準救濟: 對預期損失的損害賠償。11如果管製者允許競爭者進入一個以前由被管製公用事業獨傢經營的網絡型産業,同時保留瞭該公用事業的在位者負擔,管製者就沒收瞭公用事業股東的財富。管製者將否定股東與管製者協商的收益,即否定瞭在管製契約下股東對收入的預期。從經濟理論上看,這種救濟總是等於或大於公用事業擱置成本的數額。如果管製者不能引入一種機製使公用事業收迴它的擱置成本,那麼,管製者就否定瞭公用事業維持財務償付的能力。[35]進而,我們分析瞭主權豁免能否使管製者免除因違反管製契約而産生的對公用事業的賠償責任,我們認為公用事業有義務減輕違反管製契約造成的損害。我們分析瞭管製者能否將過失或不可能作為似是而非的抗辯理由,而且闡明瞭如果法院不把管製契約建立在這種理論之上時,對公用事業進行補償的相關措施。最後,如果政府與公用事業之間的關係被認為不是一種契約,而頂多是政府對公用事業作齣的單方無償的或贈與的允諾,根據普通法上的允諾禁反言規則,我們從法學和經濟學維度考察瞭公用事業因其信賴利益受損而對其成本的收迴,這一金額不應少於其擱置成本。[36]
  在本書第6章中,我們分析瞭公用事業投資的財産保護問題。即使有人拒絕承認,從閤同法上看,當管製者違約時,管製契約可以強製執行。無論選擇什麼樣的法律術語來稱呼它,管製者和公用事業公司之間契約關係的解除,即促進被管製産業的競爭,仍會造成非經公正補償而為公共用途徵用私人財産的結果。但是,並非管製國傢的擴張造成瞭徵用,而是管製的撤退造成瞭徵用。為此,我們把這種形式的私人財産剝奪稱為放鬆管製的徵用(deregulatory takings)。[37]12我們錶明,根據最高法院判決中三條獨立的綫索,那麼度量放鬆管製徵用損失的閤適方法是,如果政府遵守管製契約,公用事業將獲得的預期淨收益。[38]從經濟學理論來看,這一數額不能少於公用事業財産在政府繼續遵守管製契約條件下的機會成本。無論我們把放鬆管製徵用看作是對財産的物理侵犯,還是視為通過設定公用事業費率的沒收,抑或視為一種非侵入性的管製徵用,上述結論都是成立的。實際上,我們證實,相對於因土地使用或環境而限製不動産使用的經典情形而言,在放鬆被管製産業所導緻徵用的情況下,可以更好地適用在管製徵用主要判決中的推理。特彆地,管製徵用強調私人財産所有者“有投資背景的預期”(investment�瞓acked expectation)的收益,[39]這類似於公有的公用事業公司的閤理預期收益。當公用事業把一些長期使用的不可挽迴的資産(如發電廠、通信交換機或傳輸綫路等)或類似的長期投資投入到運營當中,就會産生擱置成本,它應當有閤理的預期收益。
  在本書第7章中,我們討論瞭法院應當如何度量放鬆管製徵用的公正補償問題。13我們認為,公正補償應當反映自願交換的結果,該結果源自銷售者自願放棄財産的全部經濟成本。對於被管製的公用事業而言,度量的就是企業在管製狀態下的預期淨收益與企業在競爭狀態下預期淨收益的差值,該差值與公用事業價值的變化一緻。
  在本書第8章中,我們迴顧瞭有效成分定價規則(efficient component�瞤ricing rule, ECPR)。該規則規定,網絡接入價格必須包括供應商供給産品時發生的所有機會成本——即供應商或者通過自我供給輸入物而非齣售它們,或者通過嚮競爭對手提供服務被迫把業務交給競爭對手,以緻損失瞭所放棄服務的利潤而放棄的所有可能收益。這項規則要求在位者網絡的單位接入價格應當等於它的平均增量成本,包括所有相關的機會成本。[40]一些管製機構已經考慮或正在考慮在電力和本地電話市場放鬆管製過程中采用這一規則。[41]我們總結瞭有效成分定價規則促進經濟效率的諸多方式,也總結瞭諸如1996年《電信法》等分類定價立法的立法目的。我們用正規經濟學術語闡明瞭在不同市場結構下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效率問題。相對於管製背景下形成的最終産品的價格與産量,由有效成分定價規則導齣的接入價格允許最終産品的價格下降與産量擴張。在可競爭的市場中,在古諾納什競爭下,在以産品差異化為特點的市場中,這一結論都成立。在上述每一個市場結構下,有效成分定價規則都鼓勵更有效率的競爭者進入,從而導緻最終産品價格降低。
  在最簡化的版本中,有效成分定價規則假定提供網絡接入服務的瓶頸設施沒有替代品。在本書第9章中,我們除去瞭這一前提假設,並考察瞭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market�瞕etermined efficient component�瞤ricing rule, M�睧CPR)。14由於瓶頸設施存在競爭性替代品,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明確限製瞭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機會成本要素,以反映瓶頸設施的競爭性替代品對在位者瓶頸設施接入的最高可行價格所強加的約束。
  在本書第10章中,我們迴顧並迴答瞭經濟學傢或管製者對於有效成分定價規則或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諸多批評。我們認為,這些批評都被誤置瞭,不能作為在強製性網絡接入定價時拒絕采用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基礎。我們也強調瞭這樣一個基本事實,雖然有效成分定價規則或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批評者並不承認,但許多傑齣的管製經濟學傢已經認可瞭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許多管製機構或司法機構也已采用瞭這一規則。最後,我們澄清瞭這一誤解: 有關有效成分定價規則創建者,反對把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用於為本地電話中分類定價的網絡要素定價。
  在本書第11章中,我們解釋瞭等價原則(equivalence principle),證實在下述概念中存在著等價原則: (1) 違反管製契約的預期損失的救濟;(2) 放鬆管製徵用的公正補償的計算;(3) 管製變遷引起的被管製公用事業財務價值的變化;(4) 在瓶頸設施缺乏替代品時,在嚮競爭開放的網絡産業中,促進有效互聯互通、轉售和分類定價的接入價格。在網絡接入缺乏替代形式時,有效成分定價規則是可以同時實現這些目標的基本規則。在上述四種情況下,法院和管製者要抓住的關鍵點是法律要保護預期,最基本的原因是預期決定瞭市場經濟中的決策和行為。對於目前管製進程而言,等價原則的重要意蘊是,對於任何給定的費率結構,除非互聯互通價格按照促進有效進入爭論中的市場的方式計算,根據徵用條款,該價格都會構成沒收。這個結論不僅適用於美國憲法的徵用條款,而且作為基本法律和經濟邏輯適用於根據憲法、法律、規章或普通法作齣的決定。這些決定認為,當國傢為公共目的而徵用私人財産時,個體有權獲得公正補償。
  在本書第12章中,我們考察瞭有效成分定價規則和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批評者提齣的主要定價方法,根據全服務長期增量成本(total service long�瞨un incremental cost, TSLRIC)或全要素長期增量成本(total element long�瞨un incremental cost, TELRIC)對網絡要素定價的效率特徵。研究錶明,全服務長期增量成本和全要素長期增量成本定價法産生瞭巨大的無效率,也損害瞭諸如1996年《電信法》等放鬆管製立法的重要目標。15此外,聯邦通信委員會對於經濟成本的不恰當描述在網絡産業中造成瞭度量錯誤。這種度量錯誤增加瞭根據全服務長期增量成本或全要素長期增量成本為強製網絡接入定價的無效率,同時也錶明瞭一個經濟學推理的錯誤,我們稱之為“前瞻性成本的謬誤”(the fallacy of forward�瞝ooking costs)。
  在本書第13章中,我們分析瞭作為對放鬆管製徵用的迴應,對公用事業給予損害賠償或其他救濟,將給有效資本市場帶來的若乾隱喻。首先,我們分析瞭公用事業股東已經得到補償的論說。通過核定費率方式,管製者已經允許公用事業獲取資本成本,但在公用事業有足夠時間收迴用於服務的不可挽迴資産的成本之前,管製者有違背管製契約的風險,在管製契約的繼續履行中這些成本可能遭受信賴損失。我們證實,從經濟學理論來看,這是一個不可能的論斷。
  其次,我們分析瞭最高法院現在的規則。該規則認為,直到政府實際上針對財産所有者實施瞭製定法,以徵用法理為基礎,質疑製定法削減瞭財産價值的時機纔成熟。我們認為這項規則是幼稚的,因為它忽視瞭有效市場,例如電力設施和電話公司的普通股在其中進行交易的股票市場。一旦管製信息公開後,市場將立即把管製變化的價值(包括管製者違反管製契約這一情況)從相關的股票價格中扣除。因此,當政府發齣廢止管製契約的信號,而不是該廢止隨後正式生效時,徵用已經發生瞭。基於徵用法理,延遲針對廢止管製契約的訴訟請求,將會導緻無效率的資源配置。
  第三,我們分析瞭在競爭者進入前由公用事業獨傢服務的市場情況下,反對讓公用事業收迴擱置成本,為什麼是短視的行為。
  在本書第14章中,我們考慮瞭在管製變化導緻公司價值減損時,個人獲得補償的權利受到限製的原則。例如,取消農産品的價格補助或廢除齣租車的圓形標記(一種特許經營權標誌)會引起有效的徵用權利訴求嗎?我們認為,答案在於公用事業與政府所簽訂的管製契約的特殊性質。16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那些與政府簽訂明示契約或默示契約的公司,與那些隻是通過管製或立法而給予其獲取經濟租金機會、卻沒有付齣任何對價的公司,法院將區彆開來,不僅可行,而且必要。
  在本書第15章中,我們推薦瞭指導管製者在目前被管製的網絡型産業中尋求“公平競爭”的三個原則: 經濟激勵原則(economic incentive)、機會均等原則(equal opportunity)和公平原則(impartiality)。經濟激勵原則警示,如果管製者不給予被管製公用事業收迴擱置成本的閤理機會,不提供為滿足額外管製要求的成本,那麼將會損害這些公用事業的服務和投資動機。機會均等原則建議管製者重構或消除管製,以確保所有競爭者在平等的管製基礎上進入市場。公平原則告誡管製者不要試圖影響競爭的最終結果,也不要在放鬆管製和市場準入開放後試圖管製市場的微觀結構。在宣揚這些原則時,我們對傳統觀念提齣質疑。傳統觀念認為,在正在經曆放鬆管製的網絡型産業中,管製者必須“促進”並“保護”競爭。這種政策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放鬆管製,原因在於它把管製者當成競爭爭議的永久裁判員。此外,因為企業預期在服務用戶過程中將獲取收益,這將會充分激勵它們在放鬆管製的市場中參與服務供給的競爭,所以這種政策也是不必要的。試圖管製競爭不僅會産生管理成本,而且也會阻礙市場獲得競爭收益,而這恰恰是管製者要努力實現的。類似的,一旦管製者允許競爭發生,它就不需要“保護”競爭。市場激勵足以使競爭蓬勃發展。如果管製者自己去篩選贏傢或保護因自身低效率而較不成功的企業,這將無法産生競爭所應帶來的收益。我們的分析的一個重要意義在於,管製者必須認識到,強製分類定價的範圍不僅影響到瞭交易成本和生産成本,而且還可能變成新進者為在位者創設不對稱負擔的競爭戰略目標。
  在本書第16章中,我們以幾條警示性的評述作為總結,這些評述是關於我們的分析是如何與網絡型産業中的公共或私人産權選擇相關聯的。首先,我們批評瞭不允許恢復擱置成本的無政府主義論說。錶麵上看起來,該論說的提齣是基於使政府最小限度地乾預網絡型産業的願望。其次,我們錶明瞭在公共産權之下收迴擱置成本問題和私人所有權情況下的差異之處。17該分析與那些正在試圖把網絡型産業私有化的國傢有著特彆的關聯,在那裏可能隨著引入競爭而産生擱置成本。第三,我們主張,1996年《電信法》根本性地重新定義瞭網絡型産業中的私人財産權。除瞭提齣這種重新定義是否閤憲之外,我們應當質疑,限製縱嚮一體化的收益迴報是否可能會損害經濟福利,更糟糕的是,是否會促成“公用地悲劇”的形成。目前電信放鬆管製的方法建立在一個未申明的假設之上,即網絡本質上有著無限的能力,來容納已經獲得強製性接入網絡資格的競爭者的附加通信量。我們質疑這一假設正確的可能性,以及若非如此,它對用戶福利又會有怎樣的隱喻。第四,我們考察瞭對1996年《電信法》的分類定價條款的首個主要司法解釋,即第八巡迴法院於1997年在Iowa Utilities Board v. FCC[42]一案中的裁決,結果錶明,對相關徵用問題的全麵評價尚需時日。
  ……

前言/序言

  前言

  xiii隨著天然氣、航空、鐵路、公路、銀行、證券業的放鬆管製,電信和電力行業也經曆瞭明顯的放鬆管製進程。美國網絡型産業的轉型預示著可觀的收益。解除對價格、産品和新企業進入的政府控製,以市場機製取代之,將會帶來顯著的生産效率、配置效率提高,並促進技術和服務供給方麵的創新。由市場來配置産品和服務還會避免成本高昂的行政過程,而這些成本支齣在公共管製中是不可避免的。但問題的關鍵是,網絡型産業的放鬆管製進程能否滿足這些美好的願望?

  傳統的美國公用事業領域的特點是將私人所有權、公司管理和對定價、服務義務和市場準入的公共控製相結閤。放鬆管製一般被理解為公共控製的放鬆過程。這種類型的放鬆管製最有可能獲得競爭的利益。然而,其他以放鬆管製名義行事的公共政策卻有著侵犯私人所有權並增強公共控製的效果。我們不能指望此類公共政策會産生足夠的市場競爭收益。在本書中,我們把那些具有降低或破壞私人所有權價值的危險,同時沒有相應公正補償措施的放鬆管製政策稱為“放鬆管製的徵用”(deregulatory takings)。我們進一步研究瞭管製契約重新談判的問題,這種重新談判改變瞭公用事業公司運營的條件和期限。xiv我們認為,防止私人財産被徵用的憲法保護以及對違約的有效救濟,是網絡型産業競爭性轉型的閤適基礎。

  指齣放鬆管製的徵用和違反管製契約等問題,並不意味著我們主張減緩放鬆管製的進程,恰恰相反,放鬆管製的進程需要加快。通過公用事業轉型引入競爭意味著管製者必須保持剋製。他們應該逐步消除管製,而不要去試圖“管理”競爭。這一目標要求管製者對稱地對待在位者與進入者: 管製者應當消除“在位者負擔”和人為的進入壁壘。競爭的收益並非是源於管製者把收入從公用事業投資者重新分配給用戶,也並非源於鼓勵進入者自由地使用在位者設施的網絡接入的管製政策。這些行為代錶瞭強化管製的一種新版本,而不是放鬆管製。

  網絡型産業中的投資者進行大規模的設施投資,緣於他們期望能夠從管製者那裏得到閤理的機會,以迴收投資成本並獲取具有競爭性的投資收益。那些用於建設美國電話係統和電力係統的投資,其績效和可靠性不證自明。這些係統完全適應其所處的管製環境,但在一個競爭市場當中,卻並不一定是最優的。這些係統中所錶現齣來的無效率,往往源於管製的績效激勵和價格控製。但是,這種無效率並不意味管製者現在可以免除他們對被管製企業過去進行投資的責任。相反,就像在私人契約中一樣,終止協議最快捷和最可靠的途徑,是對締約方的預期進行補償,並允許締約方尋求最有效的閤同替代安排。

  我們提齣瞭放鬆管製爭議中的主要議題。我們證實,在對放鬆管製徵用所緻閤理補償的計算與違反管製契約的有效救濟之間,存在根本上的同一性。我們進一步探討瞭放鬆管製後網絡設施的接入價格問題。研究錶明,“有效成分定價”(efficient component pricing)與基於投資的預期收益的估算密切相關,對預期收益的估算構成瞭放鬆管製徵用的公正補償和違約損害救濟的基礎。當公共政策製定者尋求把一個網絡型産業嚮競爭開放時,這些等價原則會為他們提供某種指導。

  我們希望本書不僅對各級政府機構中的公共政策製定者有用,而且也對法學、經濟學和政治學專業的學生和研究者有所裨益。xv我們的分析意在對財産權和契約的法學研究,特彆是對國傢和私人企業之間的關係處理上有所貢獻。我們的分析還提齣瞭管製經濟學問題,但更多關注的是管製實施機製,而不是去除這些管製的過程。我們力圖為管製控製的重構和解除提供指南。最後,我們的分析提齣瞭放鬆管製過程中的公共選擇問題,其中包括收入分配和司法問題。

  如果沒有前期的關注和反饋,在放鬆管製徵用和管製契約領域的研究就無法取得進展。感謝幾傢法律評論的編輯人員,他們耐心地允許我們在相關期刊上發錶文章,以形成和提煉我們的思想,這些文章構成瞭本書的重要基石。我們感謝《紐約大學法律評論》、《哥倫比亞法律評論》和《耶魯管製》雜誌。[1]本書中的一小部分利用瞭發錶在《哈佛法律和公共政策》雜誌和《南加利福尼亞法律評論》上的文章,我們同時也感謝這兩傢刊物的編輯人員。[2]

  在本書寫作過程中,我們得到瞭許多同事的建議,和他們的交談讓我們獲益匪淺。1996年3月,美國企業協會召開瞭關於徵用的研討會,我們衷心地感謝有關與會者的反饋。我們特彆感謝,奧利弗·E.威廉森(Oliver E. Willamson)和斯蒂芬·F.威廉斯(Stephen F. Williams)法官對我們在這一領域原創的工作論文給予的書麵評論。同時,我們還要感謝1996年11月在哥倫比亞法學院舉辦的電信法律會議的與會者,以及1997年3月在加利福尼亞伯剋利大學Haas學院舉辦的産業組織研討會的與會者,他們對其他早期的論文作齣瞭評論。xvi我們也感謝凱洛格管理學院和耶魯管理學院中,參加我們管理戰略和管製課程的學生們,他們對我們在講座中提齣的和本書有關的話題展開瞭生動的討論。

  我們感謝我們的一些朋友和同事,他們有益的評論、批評和有價值的討論有助於改善我們現在的工作。他們是威廉·巴爾(William Barr)、威廉·J. 鮑莫爾(William J. Baumol)、基思·伯納德(Keith Bernard)、索爾韋格·伯恩斯坦(Solveig Bernstein)、拉姆森·V. 貝特法哈德(Ramsen V. Betfarhad)、馬剋·B. 比爾鮑爾(Mark B. Bierbower)、羅伯特·T. 布勞(Robert T. Blau)、喬安妮·G. 布盧姆(JoAnne G. Bloom)、塞弗林·博倫斯坦(Severin Borenstein)、保羅·卡普西奧(Paul Cappuccio)、查爾斯·H.卡拉瑟斯III(Charles H. Carrathers III)、邁剋爾·A. 卡文(Michael A. Carvin)、凱瑟琳·K. 庫姆斯(Katherine K. Combs)、愛德華·科默(Edward Comer)、羅伯特·W. 格蘭代爾(Robert W. Grandall)、邁剋爾·J. 剋裏斯蒂娜·福布斯(Michael J. Christina Forbes)、愛德華·J.富爾(Edward J. Fuhr)、理查德·D. 加裏(Richard D. Gary)、理查德·吉爾伯特(Richard Gilbert)、戴維森·W.格蘭特(Davison W. Grant)、路易斯·哈裏斯(Louis Harris)、托馬斯·W. 黑茲利特(Thomas W. Hazlett)、維剋托·L. 侯(Victor L. Hou)、威廉·T.萊剋(William T. Lake)、亞曆剋斯·C. 拉森(Alex C. Larson)、蘭斯·利貝曼(Lance Leibman)、保羅·W. 麥卡沃伊(Paul W. MacAvoy)、費迪南德·C. 邁耶斯(Ferdinand C. Meyers Jr.)、伊萊·M. 諾姆(Eli M. Noam)、西奧多·B. 奧爾森(Theodore B. Olson)、托馬斯·帕剋(Thomas Parker)、馬剋·A. 佩裏(Mark A. Perry)、劉易斯·F. 鮑威爾III (Lewis F. Powell III)、喬治·L. 普利斯特(George L. Priest)、約翰·W. 羅(John W. Rowe)、艾倫·施瓦茨(Alan Schwartz)、邁剋爾·森科斯基(Michael Senkowski)、霍華德·A. 謝蘭斯基(Howard A. Shelanski)、大衛·S. 西布莉(David S. Sibley)、梅林達·萊登·西達剋(Melinda Ledden Sidak)、馬歇爾·史密斯(Marshall Smith)、歐文·M. 斯特爾查(Irwin M. Stelzer)、勞倫斯·E. 斯特裏剋林(Lawrence E. Strickling)、帕梅拉·斯特羅貝爾(Pamela Strobel)、約翰·索恩(John Thorne)、丹尼斯·特林布爾(Dennis Trimble)、利·特裏波裏(Leigh Tripoli)、丹尼爾·E. 特洛伊(Daniel E. Troy)、哈爾·R. 瓦裏安(Hal R. Varian)、約翰·維剋斯(John Vickers)、M. 愛德華·惠蘭III(M. Edward Whelan III)、約翰內斯·W. 威廉斯(Johnnes W. Williams)、邁剋爾·A. 威廉斯(Michael A. Williams)、詹姆士·Q. 威爾遜(James Q. Wilson)、格倫·A. 沃羅奇(Glenn A. Woroch)、沃德·W. 維斯特(Ward W. Wueste)等,以及劍橋大學齣版社挑選的匿名評閱人。我們感謝吉薩·麥剋唐納(Keitha Macdonald),她為書稿付印準備工作提供瞭有力的幫助。我們也感謝麗貝卡·阿門達裏茲(Rebecca Armendariz)、馬剋·奧本斯坦(Mark Obenstine)和安東尼·約瑟洛夫(Anthony Yoseloff)有價值的輔助研究。

  本書中,我們的一些洞見是在提供專傢證詞的過程中齣現的。在代錶美國科技(Ameritech)、中部與西南部公司(Central & South West Corp.)、新紐約州能源協會(The Energy Association of New York State)、通用電話電子公司(GTE)、香港電信有限公司(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Limited)、太平洋貝爾(Pacific Bell)、PECO能源公司(PECO Energy Company)和美國電話協會(United States Telephone Association)等單位進行的管製審議過程中,作為專傢見證人的一些著名學者的反對證明,以及在現場直播的交互訊問,都有助於本書法律和經濟推理過程的明晰。特彆是,那些禮貌地對我們的某些分析提齣異議的學者,他們是威廉·J. 鮑莫爾(William J. Baumol)、尼古拉斯·伊科諾米季斯(Nicholas Economides)、大衛·L. 卡捨曼(David L. Kaserman)、約翰·W. 梅奧(John W. Mayo)、托馬斯·W. 梅裏爾(Thomas W. Merrill)、賈納茲·奧多瓦(Janusz A. Ordover)、弗雷德裏剋·沃倫博爾頓(Frederick Warren�睟oulton)和羅伯特·威利格(Robert D. Willig)。我們希望通過對他們學術批評的反饋來錶達對他們的專業尊重,就像他們對待我們一樣。xvii我們非常高興有這樣一個機會把我們的理論如此迅速地付諸實踐,也非常高興得到著名同行的仔細評閱。我們希望本書有關管製製度的首次披露有助於介紹我們的理論工作,這種理論工作不僅僅是所謂的“黑闆經濟學”,希望我們的分析和結論對管製者、立法者和法學傢都有所裨益。

  最後,我們感謝凱洛格研究生管理學院院長唐納德·P. 雅各布(Donald P. Jacobs)的鼓勵支持。我們特彆感謝美國企業傢協會會長剋裏斯托弗·C. 德穆思(Christopher C. DeMuth)先生對我們這項具有一定爭議的研究的堅定支持。感謝劍橋大學齣版社斯科特·帕裏斯(Scott Parris)的編輯工作,是他的幫助使本項目開花結果。最後,我們特彆感謝妻兒在我們為完成本書而拒絕陪伴他們時錶現齣的耐心和理解。

  J. 格裏高利·西達剋

  丹尼爾·F. 史普博

用戶評價

評分

評分

評分

評分

評分

評分

評分

評分

評分

相關圖書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book.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静思书屋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