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學術教科書:物權法》全麵、係統地闡述瞭物權法的基本理論,以我國現行《物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依據,對各種具體的物權製度進行瞭深入的解釋和論述,並對物權法理論研究的熱點、難點有選擇地進行瞭介紹和討論,就物權法規範運用於司法實踐中所發生的各種疑難問題的解決,提齣瞭有參考價值的方案和思路。《學術教科書:物權法》知識豐富,信息準確,論證嚴謹,體係完備,富有邏輯性和啓迪性,適閤法律專業學生作為學習、鞏固和深化物權法理論的教科書和教學參考用書。
作者簡介
尹田,男,1954年2月齣生,四川宜賓人。1983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律係後,留該校民法教研室任教,1985年破格評為講師,1992年評為副教授,1992年由國傢教委公派赴法國圖盧茲社會科學大學留學,1993年底迴國後任西南政法大學法國法研究中心主任,1995年破格評為教授,1996年任法律係主任,1999年調北京大學法學院任教授、博士生導師、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會長。
從1984年起,發錶學術論文170多篇,齣版教材、專著、譯著20多部,其中多項獲得省部級奬項。主要個人專著:《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製度研究》(1992年)、《法國現代閤同法》(1995年,繁體字版《法國現代契約法》於1999年在我國颱灣地區齣版)、《法國物權法》(1998年,同名繁體字版於1999年在我國颱灣地區齣版)、《民事主體製度理論和立法研究》(2003年)、《物權法理論評析與思考》(2004年)、《民法思維之展開》(2008年)、《民法典總則之理論與立法研究》(2010年)等。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編 物權總論
第一章 物權的特性
第一節 物權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物權的效力
第二章 物權的客體
第一節 物權客體的特徵
第二節 物權客體的分類
第三章 物權的類型
第一節 物權的種類
第二節 物權的分類
第四章 物權的變動
第一節 物權變動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 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第三節 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第五章 物權公示原則
第一節 物權公示的概念及其意義
第二節 物權公示對於物權變動的效力
第三節 物權公示的權利推定效力
第四節 物權公示的公信力
第六章 動産的占有、交付與不動産登記
第一節 動産的占有與交付
第二節 不動産登記
第七章 善意取得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動産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
第三節 脫離物之無權處分的效果
第四節 不動産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
第五節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第八章 取得時效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取得時效期間的計算
第九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物權的主要保護方法
第十章 占有
第一節 占有製度的法律特性
第二節 占有的成立和消滅
第三節 占有的保護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十一章 所有權通論
第一節 所有權的概念和基本權能
第二節 所有權的本質
第三節 所有權的種類
第十二章 共有
第一節 共有的概念和特徵
……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主要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1.動産占有的公信力較弱
占有為最古老的物權公示方法。占有作為一種基於當事人自身活動所産生的事實狀態,其錶現的權利固然對第三人能夠産生一定的信賴,但實際生活中,動産常因租賃、保管、藉用等閤同關係而為非權利人占有,也可因遺失、盜竊等原因而為他人所不法占有,因此,動産占有所錶現的權利外觀與權利享有本身有可能並不統一。尤其是近代以來,由於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發展,物的利用形式多樣化,物權的中心由“所有”嚮“利用”轉變,物的占有與物權的分離日漸普遍,故占有所公示的物權的可靠性及正確率更為降低。但在近代法上,至少基於三點理由,動産占有仍然被認為是支配權的外部錶現即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權利外形,仍然具有一定的公信力:(1)由於動産的性質和特點,一般動産不可能采取登記的公示方法;(2)占有作為一般動産的權利外觀符閤生活習慣;(3)基於徵信成本的考慮,在發生頻繁、數量巨大的一般動産交易中,受讓人隻能根據占有來推定動産物權的歸屬。不過,動産占有作為權利外形的穩定性、明確性和完整性在程度上並不高,而且更重要的是,動産占有是否構成權利外形以及構成何種權利外形,第三人必須依據占有人的意思及其所處的具體環境加以判斷.亦即占有事實本身,並不足以産生第三人的信賴,占有是否構成權利外形,除占有事實本身之外,很大程度上還必須取決於第三人的判斷能力及其注意程度,亦即占有的公信力是否發生,第三人是否存在可值保護的信賴利益,取決於第三人是否為“善意”。而鑒於占有所錶現的物權的真實性程度較低,第三人不得不承擔更嚴格的注意義務,從而使占有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2.不動産登記的公信力較強
與動産占有相比較,在一種嚴格的登記製度保障之下,不動産登記所具有的公信力要強大得多:不動産登記為國傢機關所管理、實施,其登記采用文字記載並具有嚴格的程序,同時,不動産登記簿在一定條件下對社會公開,易於查檢,其載明的所有權歸屬狀態以及他物權設定狀態清晰明白,尤其在采實質審查製度的情況下,公示的權利與實際的權利相一緻的幾率較高,而公示成立要件主義的實行,又使物權變動中受讓人的利益獲得進一步的保護。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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