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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最後,犯罪支配理論存在嚴重問題。根據犯罪支配理論,所謂正犯是“犯罪事實的核心人物”、“犯罪過程的關鍵人物”。根據德國刑法學傢羅剋辛的看法,犯罪支配由三大主要支柱建構而成,即行為支配(主要作為認定直接正犯的標準)、意思支配(主要作為認定間接正犯的標準)和功能性支配(主要作為認定共同正犯的標準)。{2}9。應當承認的是,犯罪支配說可以為區分正犯與共犯提供一定的標準。但是,犯罪支配說仍然存在諸多缺陷。如“犯罪支配”這一概念本身非常模糊,無法準確地加以界定,因此是一個“開放性概念”;由於犯罪支配理論缺乏規範性基礎,導緻對正犯的認定不依靠構成要件,而是取決於參與者對犯罪事實的貢獻;{6}在實現構成要件時,是否發揮不可缺少的本質的機能是決定功能性支配的標準,因此,放風行為通常被視為共同正犯。但是,將放風行為一律認定為共同正犯,顯然有失偏頗。此外,有批判者認為,犯罪支配理論是用來區分正犯與共犯的,然而,教唆犯中也有行為支配,由於犯罪支配無法區分正犯與教唆犯,就喪失瞭犯罪支配論的存在價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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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首先,客觀說存在嚴重不足。從整個共犯論的發展來看,最早被學理所接受的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學說是形式客觀說。形式客觀說主要是以構成要件所描述的行為作為區分正犯與共犯的標準,即實施符閤構成要件行為(實行行為)的人是正犯,其他的參與者則為共犯。{4}373很顯然,形式客觀說是基於限製正犯概念的學說,可以說最為忠實地體現瞭限製正犯概念。然而,雖然形式客觀說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明確地區分正犯與共犯,但卻無法解決以下問題:第一,根據形式客觀說,自己沒有實施實行行為的間接正犯與背後操縱犯罪集團的人,就無法構成正犯;第二,根據形式客觀說,隻有親自實現全部構成要件行為的人纔是正犯,其他人均為共犯。那麼,共同正犯如何理解?即使將共同正犯理解為親自實現瞭一部分構成要件行為的人,然而,是否所有親自實現構成要件行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數人,都應當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呢?反之,對於雖然有意思聯絡,基於分工關係的數人,因為其中部分人所實施的行為並非構成要件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分,就不能認定成立共同正犯呢?對於這些問題,形式客觀說都無法提供令人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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