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
评分由在于法律经济学的出现实质上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变革,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一种革命
评分五星的书,三星的翻译。叙述式地总体介绍了用经济理论分析几大法律领域的方法与机理;更精彩地是最后关于经济理性、法律与道德的评论。有钱、有闲,各种求捧场...
评分运行效率,改善资源配置。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被称为"新",主要是因为它完全沿用和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定、方法和工具,如理性人假设、稳定偏好和均衡或最大化分析。也就是说,它是在古典的范式里重新研究和估价资源配置所依赖的条件,将传统理论设定为已知不变的参数---产权制度、交易成本、经济组织视为亟待解决的关键性变量,并侧重研究效率的性质和结果与这些变量相联系。新制度经济学家与不习惯于分析被约束选择的旧制度经济学家不同,新制度经济学家精通现代经济理论,并且能够经常地运用它;新制度经济学家对现实世界的约束更感兴趣,更具体地讲,交易成本被看作是最重要的约束
评分斯蒂文·沙维尔(Steven Shavell),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哈佛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美国商务部国家经济研究局法和经济学研究项目中心主任,兼任《哈佛法学评论》、《美国法和经济学评论》、《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等多家权威学术期刊的编委。
评分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经济学研究理性行为,理性行为可定义为用有效率的手段追逐一贯的目的。根据这个宽泛的定义,经济学是可以用来研究懂得法律或操作法律的所有人的行为的合适工具。法学理论中称理想的决策者为"合理的",而经济学称理想的决策者为"理性的"。合理与理性之间的区别是哲学上的一个著名论题。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用经济概念加以分析。
评分斯蒂文·沙维尔(Steven Shavell),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哈佛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美国商务部国家经济研究局法和经济学研究项目中心主任,兼任《哈佛法学评论》、《美国法和经济学评论》、《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等多家权威学术期刊的编委。
评分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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