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中国家族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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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贺秀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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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
ISBN:9787100096300
版次:1
商品编码:11260705
品牌:商务印书馆(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3-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85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中国家族法原理》六章:基本诸概念;家的法律构造;围绕无亲生子者的诸问题;妇女地位;家族成员的特有财产;不正规的家族成员.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法律制度研究 本书聚焦于中国社会在近现代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如何适应并塑造社会结构、家庭关系及个体权利的复杂互动。 第一部分:传统家族的解构与现代法律的构建 本书开篇深入探讨了晚清至民国时期,中国传统父权制家族结构(宗法制度)如何受到西方现代法律观念的冲击与挑战。作者通过梳理一系列关键的法律改革案例和学理争论,揭示了从“家国同构”到“国家主权”的理论转向,以及这种转向对传统家庭伦理构成的根本性动摇。 重点分析了民国时期起草的《民法大纲》和最终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中,关于亲属编和继承编的设计理念。这部分内容详细阐述了如何在新兴的私法体系中,试图平衡儒家伦理对家庭权威的强调与近代个人主义、男女平等思潮的涌入。例如,探讨了“父权”概念如何被“亲权”取代,以及在财产继承上,女儿和妾室地位的微妙变化。通过对原始法条的细致解读和历史背景的考证,本书展示了法律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困境。 第二部分:土地制度变迁与经济权利的重塑 中国社会的根本在于土地。本卷将法律制度的演变置于中国近代经济史的宏大背景下进行考察。详细分析了清末“清理土地契约”的尝试,以及民国时期围绕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法律斗争。 研究集中于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佃农权益的法律保障: 分析了历届政府试图通过立法限制地租、保障佃农的努力,以及这些法律在地方精英控制下的执行效力。这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控制和阶级关系的法律体现。 2. 私有财产权的界定: 考察了近代私法如何重新定义“财产”的范畴,特别是对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制在现代法框架下的处理。探讨了地方性习惯法(如习惯的土地转让方式)如何与国家制定的统一法律产生冲突与融合。 3. 契约自由的引入与限制: 研究了现代商事活动中,合同法原理的引介如何改变传统的借贷关系和买卖习惯,尤其关注了城市中新兴商业阶层与传统农业社会的法律张力。 第三部分:身份政治与性别平权的早期实践 本书将社会身份(如性别、地域、职业)视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对象,并着重分析了身份权利的法律化过程。 在性别平权方面,本书细致地考察了女性在婚姻、离婚、财产所有权上的法律地位变化。不同于简单地赞颂进步,本书批判性地分析了法律条文中潜藏的性别偏见,例如,虽然名义上承认女性的独立人格,但在离婚救济和子女抚养权上,传统观念的惯性如何通过司法解释和地方惯例得以延续。 此外,本书也关注了近代早期法律对少数群体(如城市工人和特定地域群体)的规制尝试。通过分析劳动立法和警察法规的萌芽阶段,展现了国家权力如何试图将无序的社会流动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四部分:司法实践中的地方性与中央权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本书的后半部分将视线投向司法实践层面,探究中央颁布的成文法在广袤的中国土地上是如何被理解、解释和执行的。 1. 地方司法机构的重构: 分析了清末以来,传统士绅、地方绅权与新式律师、法院之间的权力博弈。研究了传统“德胜堂”、“义庄”等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现代法院体系的竞争与合作。 2. 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张力: 重点分析了民国时期法律界对于“习惯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长期争论,以及法院在处理涉及族产、婚姻风俗等案件时,引用或排斥习惯法的具体标准和政策倾向。 3. 法律的社会接受度: 结合部分地方志和早期法院判例,评估了普通民众对新法律的认知程度。展示了法律现代化进程并非直线,而是充满了地方阻力、误解与适应。 结语:未竟的现代性 全书最后总结了自晚清至新中国成立前夜,中国法律制度在移植、改造和本土化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深刻矛盾性。它既是追求现代化的进步标志,也是传统社会结构顽强抵抗的产物。本书旨在提供一个深入、细致的法律社会史视角,理解中国法律制度在转型期所经历的阵痛、妥协与未竟的探索。研究范围主要限定在1890年至1949年间的法律文本、司法实践与学理争鸣,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律体系变迁。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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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别喜欢这本书对中国传统文化在家族法中的体现所做的深入分析。它不仅仅是罗列法律条文,更是挖掘了这些法律背后蕴含的深层文化逻辑和伦理观念。作者对于“孝道”、“宗族”等概念的解读,以及它们如何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让我受益匪浅。读完这本书,我对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家庭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更清晰地认识到法律是如何悄无声息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这本书给我带来的不仅仅是知识的增长,更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启迪,让我开始从更宏观、更长远的视角去审视社会问题。它是一部非常有启发性的作品,值得反复阅读和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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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装帧和排版都相当不错,纸张质量很好,印刷清晰,阅读起来非常舒适。我特别喜欢它封面设计的那种沉静而又厚重的学术气息,让人一看就觉得是值得认真研读的作品。拿到手的时候,就有一种想要立刻翻开它的冲动。里面的章节划分也比较合理,逻辑性很强,即使是初次接触这个领域的人,也能相对容易地跟上作者的思路。而且,书中一些关键的概念和术语都有详细的解释,这一点对于我们这些非专业读者来说,帮助太大了。有时候看一些学术著作,最怕的就是晦涩难懂的语言和跳跃性的思维,但在这本书里,我基本没有遇到这种情况。作者仿佛是一位循循善诱的老师,一步步地引导你进入中国家族法的世界,让你能够理解其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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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阅读体验上来说,这本书的文字风格略显艰涩,需要读者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和耐心。我承认,在阅读过程中,有几次我因为术语的复杂或者论证的迂回而感到有些吃力。它更像是一本为专业研究者设计的工具书,而非面向大众的普及读物。虽然作者试图用清晰的语言解释复杂的概念,但某些段落仍然需要反复阅读才能理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本书不好,恰恰说明了它内容的严谨和学术的深度。对于想要深入钻研中国家族法的学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但对于像我这样只是想对该领域有个大致了解的读者,可能需要做好心理准备,它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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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最大的优点在于它提供了一个非常系统性的框架,让我能够从整体上把握中国家族法的脉络。作者对于每一个基本原理的阐释都非常清晰,并且引用了大量的历史文献和学说,使得论证过程严谨而有说服力。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现代法律理念如何在中国家族法中融合的探讨,这对于理解中国社会和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仅是一本法律书籍,更是一部关于中国社会结构和家庭观念变迁的史书。我常常会因为书中某些观点的深刻性而停下来反复思考,甚至会与自己已有的认知产生一些碰撞。这本书让我对“家”这个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也让我更加理解了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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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本书的看法是,它在理论深度上做得相当到位,但似乎在实践应用层面留有进一步挖掘的空间。我读的时候,时常会思考,这些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如何体现?比如,在处理一些现代家庭纠纷时,这些古老的家族法原理是否还能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书中对历史渊源和理论构建的阐述非常详尽,让我对家族法的形成和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然而,我个人更希望看到一些更具体的案例分析,或者是一些针对当下社会热点问题的法律解读。虽然本书的学术价值不容置疑,但对于我这样一个希望将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的读者来说,如果能有更多的“接地气”的内容,会更有启发性。但总体而言,它绝对是一部具有很高参考价值的学术著作,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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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书的翻译底本是日文原著《中国家族法原理》昭和51年(公元1976年)8月15日出版的第二版,但个别地方与第二版有所不同。在着手翻译前,滋贺先生对原书个别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因此本书是根据修订后的内容翻译而成。译书对这些地方不再——注明,凡与原书不同的地方,目前以本译书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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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都是关于家族法研究的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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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卷气;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多读书可以提高写作能力,写文章就才思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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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出品,质量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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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5日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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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用读书来为自己放松你的心情也是一种十分明智的方法。 读书能陶冶人的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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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若是没弄错的话,我们是在蜜蜂、蚂蚁、海狸、鹅、鸡、羊等群居动物之中列居首位的(假定可以这么说)。如果我们遇到一只离群的蜜蜂,难道可以由此得出结论,说这只蜜蜂处于纯自然状态,而那些在蜂房里集体劳动的蜜蜂却已经退化了吗?   不是任何动物都有它必须服从的、不可抗拒的本能吗?这种本能是什么?就是协调各种器官,使之在一定时间发挥作用。这种本能最初还不可能充分发挥,因为器官尚未发达到完善状态①。   事实上,我们不是看到,一切动物以及其他一切生物都始终不变地奉行着大自然赋予它们这个物种的法则吗?飞鸟筑巢,星球运转,都根据万古不变的法则,怎么唯独人能够改变?如果人注定要像其他肉食动物那样过孤独生活,他能违抗自然法则而过群居生活吗?而如果人类生来就是要像家禽和其他许多动物那样成群结伙,他能违背命运,千万年孤身独处吗?人是可以臻于完善的,可有人却由此断定,人已经堕落。可是为什么不可以由此得出结论,人已经改善到了自然所规定的尽善尽美的限度呢?   所有的人现在都过着群居生活,我们岂能由此推断,他们从前过的不是群居生活?如果这样推断,那岂不是等于说,公牛今日有角,就是因为它们过去并不总是有角?   一般说来,人类总是今天是什么样,过去也是什么样。这并不是说:他们从来就有美丽的城市,有发射24古斤①重炮弹的大炮,有喜歌剧和修道院。而是说,人类一直有着同样的本能,这种本能使人们爱自己,爱自己的妻儿和孙子,爱自己双手劳动所得的成果。   这便是普天之下万古不易的真理。社会的基础始终存在,因此也就始终有某种社会存在;我们并不是生来要像熊那样过活的。   有时人们会发现有些小孩迷失在丛林中,过着野兽般生活。但丛林中也可以找到羊和鹅,这不能反证羊和鹅不是生来就成群地生活的。   印度有些苦行僧,带着铁链,孤身独处。不错,是这样;但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只是为了使过往行人赞赏他们,给以布施。他们的行为出于一种虚伪的宗教狂热,就像我们大路上的乞丐,自残身体以博取同情。人类社会的这些渣滓,只不过是人们可以利用这个社会以遂一己之私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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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长”的确立可以说是整个家族的稳定基础。费孝通教授曾以“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来形容中国的“家” 。而家长就是激起这个“涟漪”的那块石头。当然,家庭也不是一个永远静止的系统,“家长”这个身份(区别于“当家人”)如何在家族中转移成为家族秩序的根本。通过滋贺秀三教授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一书中对一系列风俗史料的考察,中国古代家族的秩序基本可以以“三个一体”来概括“父子一体,夫妻一体,兄弟一体 ”来概括。这与中国古代“分形同气”以及“宗”的思想一脉相承。“视己之身为亲之生命的延长,视亲之身为己之生命的本源,于是不加区分地视两者为一个生命的连续,这也可以说是中国人的人生观之基本 ”。对于“孝”,滋贺先生结合这种人生观作出这样的剖析“作为构成自古以来伦理体系核心的至高道德的‘孝’这一概念,究其根源,也是从上述认识出发所形成的东西。孝不外乎将这一认识时常加以更新,而有要求作出与之相称的行为规范” 所以也不难理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样的谚语了。甚至国家在惩治罪犯上,也要为家族内的祭祀需求让步,比如“存留养亲”和“存留祭祀” 等。“在中国人的人生观中,任何人都必须以某种方式被纳入祭祀被祭祀的关系中,在曾对于超自然持冷淡,怀疑态度的中国人的思维中,所谓的祖先子孙之祭祀与被祭祀的关系是自然的,可见的之中,是人生永远的追求,任何人都不可被排除与这种关系之中的” 。结合“三位一体”的概念,通过“吸收”这一手段,实现了家族中的秩序建构。“吸收”是一个非常微妙的手段,它既代表了“一体”的概念,又制造了主体间的相互期待关系,形成一种权利上的均衡(具体在后文论述),很有点“中庸”的特色。家族法中,父亲在世(或为分家)时,儿子的人格被父亲吸收;当没有儿子时就会选择立嗣子。而在这个简单的“父子承继”中,又衍生出没有儿子时的立嗣,有儿子但夭亡的冥婚和立嗣以及兄弟间的只有一个儿子的兼祧问题。这是家族中的纵向关系,以获得后人祭祀为最终目的。而横向上,则以“夫妻一体”以及“兄弟一体”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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