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的封麵設計非常吸引人,簡潔而富有質感,深藍色的底色搭配燙金的書名,透露齣一種嚴謹而專業的學術氣息。拿到手裏,紙張的厚度和觸感都讓人感覺舒適,書頁的印刷清晰,字體大小適中,即便長時間閱讀也不會感到疲勞。我特彆喜歡它那種厚重感,仿佛捧著一本沉甸甸的知識寶藏,讓人忍不住想要立刻沉浸其中,去探索那些深奧的法律理論。作者在開篇就營造瞭一種對話式的研究氛圍,我猜想這會是一場思想的盛宴,能讓我更直觀地理解那些抽象的法律概念,尤其是“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釋”這兩個在刑法領域至關重要的主題。不知道作者會如何將中德兩國學者的智慧碰撞融閤,又會碰撞齣怎樣的火花。我個人對刑法理論一直有著濃厚的興趣,尤其是在當代中國法治建設不斷深化的背景下,學習藉鑒域外成熟的法律思想顯得尤為重要。這本書的齣現,無疑為我提供瞭一個絕佳的學習機會,讓我能夠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審視和理解刑法學的最新發展。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深入剖析那些復雜的法律條文,以及在實際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被理解和應用的,我想這對於提升我的法律素養和批判性思維能力將大有裨益。
評分讀到“中德刑法學者的對話”這個副標題,我的腦海中立刻浮現齣一幅畫麵:兩位甚至多位身穿正裝、錶情嚴肅的學者,在會議室裏,圍繞著刑法學的核心問題,展開一場激烈的思想交鋒。這種對話式的研究,無疑能夠讓讀者更清晰地看到不同觀點的碰撞,以及在碰撞中産生的真理。我特彆想知道,在這場對話中,中國學者和德國學者在“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上,是否存在根本性的分歧?比如,在刑法解釋的範圍上,德國法是否有著更嚴格的限製,而中國法在實踐中又麵臨著哪些挑戰?再者,對於一些新型犯罪的認定,以及如何恰當地運用類比解釋,兩國學界又有著怎樣的不同看法?我個人認為,在法治建設日益國際化的今天,深入理解和藉鑒域外成熟的刑法理論,對於完善我國的刑法體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這本書的齣現,正好滿足瞭我對這種跨文化、跨學派的理論交流的渴望。我期待它能夠為我打開一扇新的視角,讓我能夠以更廣闊的視野去審視和理解中國刑法的發展。
評分從這本書的標題來看,“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釋”這兩個核心概念的深入探討是必然的。我尤其關注作者如何處理好理論與實踐的結閤點。在我看來,一本優秀的法學著作,不應該僅僅停留在抽象的理論層麵,更應該與鮮活的司法案例相結閤,纔能真正體現其價值。例如,在解釋“罪刑法定”原則時,作者是否會引述一些經典的案例,來展示該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可能遇到的挑戰,以及不同學者是如何給齣解決方案的?再比如,關於刑法解釋的方法論,是會詳細介紹比較法上的不同學說,還是會聚焦於中國語境下的解釋睏境?我非常期待書中能有對中國刑法解釋實踐中存在的模糊地帶進行深入的分析,並提齣切實可行的建議。畢竟,刑法解釋的精確性,直接關係到公民的閤法權益,容不得半點含糊。同時,我也對書中能夠體現的中德兩國在刑法解釋上的差異和互鑒之處充滿好奇,這對於豐富我國刑法解釋的理論體係,甚至為未來的立法修訂提供參考,都具有重要的意義。這本書的齣現,無疑為我提供瞭一個瞭解國際前沿刑法學研究動態的窗口,我迫不及待地想翻開它,去一探究竟。
評分從書名“中德刑法學者的對話: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來看,我預感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其跨越國界的學術視野和深刻的理論洞察。我特彆期待書中能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要義進行精細的梳理和辨析,尤其是在當代中國刑法實踐中,如何更準確地理解和適用這一原則,避免齣現過度擴張或過度僵化的解釋。同時,“刑法解釋”作為實現“罪刑法定”的必要手段,書中對其解釋的方法論、解釋的界限以及解釋的效力等問題,是否會有深入的探討?我希望這本書能夠為我解答一些在閱讀法律條文時遇到的睏惑,比如,某些模糊的法律規定在實際司法操作中是如何被理解和落地的,以及不同學者之間對此又有何爭議。而“中德對話”的模式,則讓我充滿瞭期待,我很好奇德國刑法學界在這些問題上的成熟經驗和理論成果,能否為中國刑法學的發展提供有益的藉鑒和啓發。我想,這本書的齣版,對於提升我國刑法理論的研究水平,以及促進法治現代化進程,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評分這本書的書名中“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釋”這兩個詞語,讓我聯想到瞭一係列復雜而又至關重要的法律問題。我深切關注的是,作者將如何把這兩個概念的學理探討,與中國當下正在進行的法治改革實踐聯係起來。理論的創新最終需要落地,而法律的生命力也體現在其解釋和適用之中。我希望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純粹的學術著作,更能夠為我國刑法學界和司法界提供一些有益的啓示。例如,在“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中,我們如何纔能更好地平衡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和保障公民自由的權利?在刑法解釋方麵,麵對日新月異的社會現象和層齣不窮的新型犯罪,我們應該采取何種更加科學、嚴謹和具有前瞻性的解釋方法?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提供一些具體的理論模型或者解釋框架,幫助我們更好地應對這些挑戰。同時,書中對中德兩國刑法學者的對話的呈現,也讓我充滿瞭期待,我相信這種跨文化的學術交流,一定能夠碰撞齣新的思想火花,為我國刑法理論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評分單元報告
評分罪刑法定的中國實踐
評分第一單元 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解讀
評分根據這一規定,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因此,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除非新舊司法解釋規定不一緻的,采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的根據在於:司法解釋是對法律文本的解釋,因而司法解釋的效力是從屬於法律的,隻要法律有效則對該法律的司法解釋在法律實行期間亦為有效。這一規定當然是有法律根據的,對於一般司法解釋確實是適用的。但在類似於《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情況下,司法解釋是將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如果這種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顯然違反法的可預測性,因不明確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對此,中國學者認為應當在司法解釋中設立有關溯及力的特彆條款,明確規定關於《刑法》第225條第4款的司法解釋不具有溯及力,而隻對該項司法解釋發布之後的行為有效,從而防止與罪刑法定原則相衝突。我認為這一觀點是極有見地的,但目前並未被中國最高司法機關采納。因此,這些司法解釋雖然試圖解決刑法的明確性問題,但卻與罪刑法定原則派生的禁止事後法原則相悖。
評分中德比較視角下擴張解釋與類推適用的區分
評分阿爾賓·埃澤爾:
評分在某些情況下,通過司法解釋對刑法的兜底條款加以明確,其實質是細則化立法,即將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納入刑罰處罰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這種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問題。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對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作瞭以下一般性規定:
評分中德比較視角下擴張解釋與類推適用的區分
評分不乏閃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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