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視角下對解釋與類推的區分
評分周光權:
評分《中德刑法學者的對話——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內容包含瞭由北京大學法學院主辦的第一屆中德刑事法論壇中德雙方學者交流的全部譯文,擬由中方北京大學齣版社與德方齣版社聯閤用中德文字在各自國傢同時齣版,也是刑法學界學術交流的一種全新的閤作方式。中國刑法學界早期師從蘇俄,但近年來特彆是在著名刑法學者陳興良、張明楷的倡導下,中國刑法學研究的風嚮逐漸偏嚮德日刑法學體係,特彆是大陸法學派刑法學的鼻祖德國刑法理論,對日本、颱灣的影響甚大,近年來中國刑法學術活動的主流已經在這個領域展開。以兩國專傢學者現場對話的方式呈現學術研究活動,方式新穎,針對性強。之前我們齣版的兩位日本學者的《刑法與民法的對話》一書,在學界頗受好評,5000冊半年基本銷售完成。相信這本針對中德刑法學研究的專著,能夠對中國刑法學研究産生一定的影響,也相信本書在中德兩地的同時齣版,會給兩國刑法學界的學術交流活動特彆是"走齣去"活動起到推動作用。
評分單元評議
評分馮軍:
評分根據這一規定,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因此,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除非新舊司法解釋規定不一緻的,采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的根據在於:司法解釋是對法律文本的解釋,因而司法解釋的效力是從屬於法律的,隻要法律有效則對該法律的司法解釋在法律實行期間亦為有效。這一規定當然是有法律根據的,對於一般司法解釋確實是適用的。但在類似於《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情況下,司法解釋是將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如果這種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顯然違反法的可預測性,因不明確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對此,中國學者認為應當在司法解釋中設立有關溯及力的特彆條款,明確規定關於《刑法》第225條第4款的司法解釋不具有溯及力,而隻對該項司法解釋發布之後的行為有效,從而防止與罪刑法定原則相衝突。我認為這一觀點是極有見地的,但目前並未被中國最高司法機關采納。因此,這些司法解釋雖然試圖解決刑法的明確性問題,但卻與罪刑法定原則派生的禁止事後法原則相悖。
評分一、罪刑法定的淵源與現代法治的起源
評分五、罪刑法定與其他解釋
評分梁根林,男,1964年生,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教授,《中外法學》主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德刑法學者聯閤會中方召集人。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與刑事政策,主要著作有《刑罰結構論》、《刑事政策:立場與範疇》、《刑事法網:擴張與限縮》、《刑事製裁:方式與選擇》、《閤理地組織對犯罪的反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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