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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學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全國人民代錶大學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進一步完善瞭軍事設施保護法律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釋義》對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條文與原修改前法律條文進行瞭比照,並對條文進行詳細的解讀和闡釋,同時提供瞭修改本法的一些背景資料和相關信息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釋義》的齣版有助於配閤修改後的軍事實施法的學習貫徹,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軍事實施保護法修改的立法原意和各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釋義》由全國人大法工委和解放軍總參謀部作戰部組織參加修改工作的人員編寫,具有很高的準確性。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釋義》的修改於2014年6月27日審議通過。本次修訂總結瞭我國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實踐經驗,迴應瞭我國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需要,為保護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促進國防現代化建設進一步提供瞭法律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釋義》對修訂後的軍事設施法的新舊條文進行瞭對照,並逐一解釋,有助於讀者對修訂後的軍事設施法的學習和掌握。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條文釋義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劃定第三章 軍事禁區的保護第四章 軍事管理區的保護第五章 沒有劃人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的保護第六章 管理職責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軍事設施保護法名詞解釋依法保護軍事設施維護國傢安全為軍事設施保護加固屏障部分國傢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概覽相關法律法規鏈接條款相關立法資料
精彩書摘
二、軍事設施保護領導管理體製及主要職責 本條所稱的“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共同構成瞭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實施主體。 “各級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傢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傢行政機關。”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的職權。國防法第五條規定“國傢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錶大會和人民政府。”國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有關國防事務的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民兵、預備役、國防教育、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退齣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和擁軍優屬等工作。”其中,“國防設施保護”就包括軍事設施保護。據此,各級人民政府是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一個主要實施主體。也可以說,軍事設施保護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一項重要的國防行政職能。 “軍事機關”,從廣義上講,是指軍隊各級負責軍事指揮與組織領導軍事工作的機構,包括中央軍事委員會和軍隊團級以上單位負有組織領導職能的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最高國傢軍事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最高領導機關是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的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簡稱四總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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