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施行20年的預算法作齣全麵修改,主要有如下亮點:(1)各級政府全部收入和支齣都應納入預算。(2)強調預算管理全覆蓋。(3)明確鄉鎮一級政府均設立預算。(4)規範財政轉移支付製度,明確一般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5)進一步完善人大特彆是基層人大進行預算審查監督的規定。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年最新修訂)》: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齣包括地方本級支齣、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齣、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九、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相應刪去第七條。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嚮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齣需要,按基金項目編製,做到以收定支。”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齣支齣安排的收支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製,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彆編製,做到收支平衡。”
十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經人民代錶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齣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齣。”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錶,應當在批準後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嚮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藉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齣說明。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錶,應當在批復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嚮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齣說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嚮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傢秘密的除外。”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國傢實行財政轉移支付製度。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範、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為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於辦理特定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齣機製。市場競爭機製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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