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预算法>解读》一书的作者姚彤同志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有很深的研究,也具有较深的经济理论功底和长期的经济工作经验,作者从《预算法》修订内容入手,逐条逐款对各级人大、政府工作内容和程序进行解读,并详细阐述了各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工作程序的差异,深入浅出、内容翔实、资料全面,是一本难得的新《预算法》指导书、工具书,对于学习好、理解好、执行好新的《预算法》将具有很大帮助。
目录
第一编 《预算法》章节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八章 决算
第九章 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编 《预算法》法定程序解读
第一章 县(区)级政府法定工作程序解读
第一节 预算的法定程序解读
一、预算草案的编制程序
流程一:启动预算的编制
流程二:确定预算编制原则
流程三:把握预算编制要求
流程四:编制部门预算草案
流程五:编制本级预算草案
二、预算草案的审查程序
流程六: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审
流程七:向人大常委会初审会议作“关于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编制情况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流程八:及时反馈对人大常委会初审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流程九:提请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
流程十:本级政府向本级人大会议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预算的批复程序
流程十一:财政部门批复预算
流程十二:各部门批复预算
四、预算的备案程序
流程十三: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流程十四: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流程十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抄送批复预算
流程十六:审核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
五、预算的执行程序
流程十七:在本级人大批准本级预算前提前列支预算草案
流程十八:向本级人大说明提前列支预算草案的情况
流程十九:按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执行
流程二十:定期报告预算执行的情况
六、预算的调整程序
流程二十一:确定依法应当进行调整的预算内容
流程二十二: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流程二十三:提请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节 决算的法定程序解读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
流程二十四:启动决算的编制
流程二十五:确定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
流程二十六: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和本级决算草案
二、决算草案的审查程序
流程二十七:审核汇总决算草案
流程二十八:审计决算草案
流程二十九:审定决算草案
流程三十:送交决算草案征求意见
流程三十一:提请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
三、决算的批复程序
流程三十二:财政部门批复决算
流程三十三:各部门批复决算
四、决算的备案程序
流程三十四: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流程三十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节 公开监督的法定程序解读
一、预算的公开程序
流程三十六:公开本级预算
二、预算执行的公开程序
流程三十七:公开预算执行情况
三、决算的公开程序
流程三十八:公开本级决算
第二章 县(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工作程序解读
第一节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法定程序解读
一、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审查程序
流程一:接收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流程二:研究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流程三:组织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流程四:人大常委会召开初审会议提出初审意见
二、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流程五:组织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流程六:印发本级人大代表四份预算草案审查参考材料
流程七:听取本级政府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流程八:审查“总预算草案”和“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流程九: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流程十: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节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法定程序解读
一、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征求意见程序
流程一:接收预算调整初步方案
流程二:研究预算调整初步方案
流程三: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出书面研究意见
二、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流程四:听取关于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流程五:听取关于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征求意见的研究报告
流程六:审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流程七: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人大代表发表个人意见
流程八: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第三节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法定程序解读
一、决算草案的征求意见程序
流程一:接收决算草案
流程二:研究决算草案
流程三:对本级决算草案提出研究意见
二、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流程四:听取“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流程五:听取“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流程六:听取“关于本级决算草案征求意见的研究报告”
流程七: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本级决算草案
流程八: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人大代表发表个人意见
流程九: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决算
第四节 全程监督事项法定程序解读
一、定期监督的事项程序
流程一:本级人大定期监督事项
流程二:本级人大常委会定期监督事项
流程三: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定期协助监督事项
二、不定期监督的事项程序
流程四:本级人大不定期监督事项
流程五:本级人大常委会不定期监督事项
第三章 全国和地方五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工作程序异同解读
第一节 法定程序中主要流程的差异
一、法定程序的主要异同概述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差异
(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差异
(三)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与其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差异
(四)县(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差异
(五)乡镇级人大与其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差异
二、法定程序的层次流程异同概述
第一层次:分类程序
第二层次:分类分阶段程序
第三层次:分类分阶段程序流程
第二节 法定程序中相同概念的表述差异
一、《预算法》与其他法律相同概念的表述差异
(一)《预算法》与《宪法》相同概念的表述差异
(二)《预算法》与《地方组织法》相同概念的表述差异
(三)《预算法》与《宪法》《地方组织法》相同概念表述差异的原因分析
二、《预算法》本身相同概念的表述差异
(一)相同性质概念不同层级的表述差异
(二)由相同基本概念表述差异而产生的相同规定表述差异
第三节 初审阶段程序中的具体差异
一、初审流程中的“送审”和“接收”差异
(一)提交初审材料在时间规定上的差异
(二)提交初审材料在主体规定上的差异
二、初审流程中的“审查”或“研究”的差异
(一)初审或研究主体的差异
(二)提出初审或研究意见时参加人员的差异
(三)初审或研究听取意见流程的差异
第四节 正式审查和批准阶段程序中的具体差异
一、审查“预算草案”和批准“预算”流程中的差异
(一)听取意见流程的差异
(二)印发人大会议参考材料的差异
(三)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体的差异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流程中的差异
(一)审查和批准主体的差异
(二)具体审查内容的差异
三、审查“决算草案”和批准“决算”流程中的差异
第五节 公开监督程序中的具体差异
一、定期监督流程中的差异
(一)人大定期监督事项的差异
(二)人大常委会定期监督事项的差异
(三)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定期监督事项的差异
二、不定期监督程序流程中的差异
(一)人大不定期监督事项的差异
(二)人大常委会不定期监督事项的差异
第三编 附录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附录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附录三:新IEI《预算法》对比表
附录四:【概念简释】汇编
附录五:【释疑简析】汇编
附录六: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录七: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附录八: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附录九: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附录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编后语
精彩书摘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十、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十五、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二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人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二十八、删去第二十六条。
二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三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三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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