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典型案例新解》是觸電司法解釋廢止後的第1本案例選編。觸電案件是電網企業非常關注的案件,他們70%以上的案件都是觸電案件,判決結果對他們影響非常大,電網企業對此都非常重視。而近年來,觸電案例方麵的書幾乎沒有;即使有,也是根據已經廢止的司法解釋做齣的,與根據《侵權責任法》做齣的新判決有較大差異。司法解釋廢止後的判決發生瞭怎樣的變化,是電網企業非常關注的敏感問題,而這正是《觸電人身損害賠償典型案例新解》的賣點。
作者簡介
展曙光,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閤夥人,北京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曾在電力係統工作,多年緻力於電力法律風險管理的理論研究與實踐,已獲得多項電力行業企業管理創新成果奬,與國傢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等所屬的多傢電網企業有良好的關係。現為人民日報社常年法律顧問。
目錄
第一章 低壓觸電案例
案例1 低壓觸電適用過錯原則産權人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 電綫斷落引發人身觸電供電公司處理及時獲免責
案例3 漏電保護器與觸電損害無關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4 私拉亂接觸電供電企業做好安全宣傳不擔責
案例5 綫綫交越緻觸電各産權人依其過錯擔責
案例5+1 國網新疆疆南供電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民事判決書
案例6 低壓專綫惹災禍産權維護主體擔責任
案例6+1 白沙鎮某村村民委員會與崔某娟等、廣東電網公司江門颱山供電局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案例7 綫路改造所用電綫不閤格供電公司因過錯擔責
案例7+1 普某發、羅某華、尹某玲、普某與雙柏縣太和江林場、雙柏供電有限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第二章 高壓觸電案例
第一節 産權屬於供電人的高壓觸電案例
案例8 高危作業適用無過錯原則作業人不能證明免責事由須擔責
案例9 義務履行不到位縱使“好心”責難免
案例10 設置安全警示標誌誰之義務
案例11 保護區違法建房觸電建房人承擔主要責任
案例11+1 李某軍訴武某緒、白銀供電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案例12 安全維護義務不能通過約定免除
案例13 擅改綫路證據毀供電人被判擔責任
第二節 産權不屬於供電人的高壓觸電案例
案例14 警示標誌無法起到警示作用産權人被判擔責
案例15 已發通知未設警示標誌經營者管理過錯擔責40%
案例16 未及時上報並製止風險行為供電公司因管理過錯擔責
案例17 監管檢查不到位供電人承擔次要責任
案例18 盡到管理責任供電人不擔責
案例19 安全隱患釀災禍産權人承擔四成責任
案例20 未盡到管理義務産權人和供電人承擔責任
案例21 利用用戶電力設施供電供電企業承擔主要責任
案例22 獨立工礦企業對外供電需承擔供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不同主體擔責的觸電案例
第一節 定作人
案例23 高壓綫下冒險施工定作人指示過失承擔主要責任
案例23+1 上訴人孫某財與被上訴人王某根追償權糾紛民事判決書
第二節 雇主
案例24 未盡安全注意義務雇主擔責40%
案例24+1 柯某德、張某生與賀某蘭、徐某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第三節 被幫工人
案例25 無證作業觸電被幫工人擔責五成
第四節 監護人
案例26 未成年人觸電緻殘監護人按其過錯擔責
案例26+1 趙某平、孫某會與重慶市石柱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石柱土傢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等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第五節 受害人
案例27 擅自操作高壓綫路緻害供電企業不擔責
案例28 釣魚觸電受害人重大過失承擔主要責任
第六節 其他人
案例29 允許他人私拉亂接“好心人”擔責10%
第四章 觸電引發的賠償問題
第一節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及標準
第二節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案例30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項目
案例31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的誤工費、護理費
案例32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的死亡賠償金
案例33 觸電人身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34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
案例35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與“經濟幫助”
第五章 觸電引發的刑事責任案例
第一節 監管義務人的刑事責任
案例36 不閤格商品導緻觸電管理部門玩忽職守被追責
案例37 民工觸電命喪工地責任人被判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二節 破壞電力設施引發的刑事責任
案例38 盜竊電力設施隻為蠅頭小利引發觸電傷亡事故得不償失
案例39 破壞電力設備追刑事責任附加民責保護財産權利
第三節 濫用電能引發的刑事責任
案例40 電魚反緻同伴觸電身亡過失緻人死亡被判刑
案例41 架設電網引發觸電肇事者承擔刑事責任
第四節 暴力維權引發的刑事責任
案例42 觸電事故引發維權不當聚眾衝擊國傢機關被判刑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節錄)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節錄)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節錄)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節錄)
供電營業規則(節錄)
建設部辦公廳關於轉發《關於對電力綫、通信綫、廣播電視綫交越和搭掛進行安全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失效)
精彩書摘
二審法院判決要旨
本院認為:由於各方當事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劉某某各項損失數額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樂山供電公司是否應當對劉某某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的規定,高壓輸電綫路和高壓設施緻人損害,經營者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僅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本案中,劉某某在釣魚過程中因其手持的魚竿觸碰跨越魚塘上空的高壓綫,被樂山供電公司輸送的110KV高壓電能擊傷。根據查明的事實,劉某某的損害後果並非不可抗力所緻,且樂山供電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劉某某在事故發生時主觀上存在故意,根據前述規定,樂山供電公司應當對劉某某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鑒於劉某某的損害後果,係因李某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謝某富未盡到監管義務、劉某某自身存在過失等行為結閤所緻,原審判決認定樂山供電公司對劉某某的損害後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樂山供電公司關於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恰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三、判決要點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高壓人身損害事故屬於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無過錯責任也稱嚴格責任,責任的承擔不以過錯為前提,隻要受害人的損害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高壓輸電屬於高度危險作業,無論作業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隻要造成瞭他人的損害,損害後果與供電企業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供電企業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然,無過錯責任下侵權人也有權進行抗辯,如供電企業通過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來免除責任,或證明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來減輕責任,但其自身有無過錯本身不是抗辯的理由。
本案中,樂山供電公司提齣本身不存在過錯及他人有過錯的上訴理由均未能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這是因為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隻要發生損害後果,除具備相關免責事由外侵權人均需要承擔責任,而侵權人有無過錯本身不是法定的免責事由。適用無過錯責任係高度危險作業緻害責任的基本性質,適用這一責任,主要不是根據作業人的過錯,而是根據損害的客觀存在及高度危險作業的危險性質,從而加重作業人的責任,使受害人得到賠償,同時增強作業人的責任心,減少社會危險因素的一項製度設計。受害人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但經營者仍應承擔嚴格責任。
……
前言/序言
法律前沿:人工智能時代的數據安全與法律規製 一、 導言:數字時代的雙刃劍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飛速發展,數據已成為驅動社會進步的核心資源。從自動駕駛的決策係統到金融領域的風險評估模型,再到醫療影像的輔助診斷,AI的應用場景日益廣泛和深入。然而,數據的爆炸式增長和深度挖掘,也帶來瞭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戰,尤其是在數據主權、跨境傳輸、算法偏見以及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麵。傳統的法律框架在應對這些新興問題時,顯得力不從心。本書旨在深入剖析人工智能時代數據安全與法律規製的前沿議題,為法律實踐者、政策製定者以及技術開發者提供一個全麵、係統的分析視角。 二、 數據主權與管轄權衝突 在日益全球化的數字經濟中,數據存儲地、處理地和用戶所在地往往相互分離,這導緻瞭復雜的數據主權和管轄權衝突問題。 2.1 數據的“屬地性”與“流動性”的張力 本書首先探討瞭數據作為一種新型資産的法律屬性。在傳統觀念中,管轄權通常基於物理實體和地域性。但對於雲端存儲、分布式數據庫而言,數據的位置是流動的、虛擬的。我們詳細分析瞭不同司法轄區(如歐盟的GDPR、美國的CCPA以及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界定數據主權範圍時的差異和衝突點。重點關注瞭“最密切聯係原則”在數據法律管轄權確定中的適用性及其局限性。 2.2 跨境數據傳輸的閤規睏境 跨境數據傳輸是當前跨國企業麵臨的首要閤規難題。本書深入剖析瞭數據齣境審查機製的演變,對比瞭“充分性認定”、“標準閤同條款”和“強製性法律要求”等不同路徑下的閤規要求。特彆關注瞭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CIIOs)數據齣境方麵的嚴格限製,並結閤近年來的典型案例,解析瞭企業在數據本地化存儲與全球化運營之間的權衡策略。我們認為,構建一個穩定、可預測的國際數據流動框架,需要各國在相互尊重主權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法律互認機製。 三、 算法的“黑箱”與法律責任的穿透 人工智能算法,尤其是深度學習模型,因其復雜的非綫性特徵,常被戲稱為“黑箱”。這種不透明性對法律責任的認定構成瞭巨大挑戰。 3.1 算法決策的透明度與可解釋性(XAI) 本書詳細闡述瞭法律對算法決策透明度的要求。我們探討瞭“解釋權”的法律基礎,並分析瞭在信貸審批、招聘篩選等關鍵領域,如何通過可解釋性人工智能(XAI)技術,將復雜的模型輸齣轉化為法律可接受的推理過程。探討瞭在無法完全解釋算法路徑時,法律應如何通過結果導嚮的審查標準來彌補透明度的不足。 3.2 算法歧視與公平性原則的重構 算法偏見是AI時代最緊迫的倫理與法律問題之一。本書係統梳理瞭由訓練數據偏差、特徵工程不當導緻的係統性歧視案例。從反歧視法的視角齣發,分析瞭如何界定“算法歧視”的構成要件,並探討瞭法律乾預的有效邊界。我們提齣瞭在算法設計初期就嵌入“公平性度量指標”的法律要求,並探討瞭第三方審計機構在監督算法公平性方麵的角色定位。 3.3 自動化決策的法律歸責 當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事故、或者AI醫療係統給齣錯誤診斷時,責任主體如何界定?本書對産品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在AI環境下的適用性進行瞭細緻的辨析。我們區分瞭“設計缺陷”、“數據缺陷”和“操作不當”三類主要的歸責基礎,並探討瞭設立“AI操作人責任”或“AI製造商嚴格責任”的法律可行性。核心觀點在於,法律必須適應技術迭代的速度,明確界定開發者、部署者和使用者之間的風險分配機製。 四、 個人信息保護的深化與數據賦權 數據保護的焦點正從單純的“告知同意”轉嚮更深層次的“數據主體賦權”。 4.1 數據的“可攜帶性”與數據信托 本書深入分析瞭數據可攜帶權(Data Portability)的實際落地挑戰。它不僅僅是技術上的數據遷移,更是對個人數據控製權的實質性轉移。我們探討瞭數據信托(Data Trusts)作為一種新型法律實體,如何在保護隱私的同時,促進數據的安全共享和價值挖掘,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製度創新。 4.2 敏感數據的界定與匿名化技術的法律效力 隨著大數據分析能力的增強,傳統上的“匿名化”數據在重新識彆方麵的風險日益增高。本書評估瞭差分隱私(Differential Privacy)和聯邦學習(Federated Learning)等先進隱私增強技術(PETs)在滿足法律上“不可逆轉的去標識化”要求方麵的潛力與不足。法律必須對不同級彆的去標識化技術設定不同的閤規門檻,以適應風險等級的差異。 4.3 個人信息保護的執法挑戰 麵對海量數據泄露和濫用行為,監管機構麵臨取證難、處罰難的問題。本書通過比較國際上最高額的罰款案例,分析瞭如何建立有效的威懾機製。同時,探討瞭檢察機關在數據侵權公益訴訟中麵臨的技術障礙,並提齣應建立更專業的跨學科監管團隊,以提升執法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五、 結論與未來展望 人工智能與數據技術的融閤是不可逆轉的趨勢。法律的使命在於引導技術嚮善,確保技術發展服務於人類福祉,而非成為權力集中的工具。本書最後總結瞭未來十年數據法律規製可能的發展方嚮,強調瞭技術中立性原則與人權保障的平衡,呼籲全球法律界進行更深層次的對話與閤作,共同構建一個安全、公平、可持續的數字生態係統。本書並非提供現成答案,而是旨在激發對這些復雜問題的深度思考和創新性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