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编外国法制史(上册)》为外国法律制度发展史方面的教材,时间从公元前2000年前的古代两河流域开始直至当代,穿越几千年;地域横跨亚非欧美数洲几十个国家,纵横数万里。内容涵盖古代两河流域、希伯来、印度、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中世纪的日耳曼法、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商人法以及后来的罗马法复兴;近代之后则按法系分类,欧陆包括法、德、俄、日等国法律的近代化,英美则包括英国和美国的各项主要法律制度;当代则主要讨论欧盟法的发展情况,最后还对伊斯兰法及非洲法也予以关照。
《新编外国法制史(上册)》主要为高等院校法学院本科外法史教学之用,同时兼顾研究生和青年教师等;以法史学为主,兼顾部门法学(如宪法、民法和国际法等)。
精彩书评
★众所周知,世界不同文明、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多种多样,因此,一部外法史教材无法全面涉及,只能选取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外国法制,但这绝不意味着其他法制并不重要。
同时,世界不同地区的历史进程参差不齐,一些地区已经进入所谓的“后工业”时期,而有些地区仍然处于氏族时代。在当代,许多地区都处于传统与现代相交叠的状态,除了国家法,还有跨国家法、超国家法和全球法。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法系也在相互融合与重组之中。因此,对世界历史进行任何人为的划分,无论是按照“文明演进”的历时性,还是注重跨国“法律家族”的区块性,无论是以国家为单位还是以跨国家共同体为单位,都无法反映世界法律格局的复杂性。但作为一部外法史教材,文明必须进行某种体系划分和历史切割。
我们编撰这本外国法制史教材,从宏观上,借鉴了由嵘教授主编的教材体例,即采取“历史时间”加“法律区块”的划分方法,同时照顾到几个特例,如日本法、俄罗斯法和非洲的法。微观上,借鉴了百科全书的方式,各章相对独立,自成一体,撰稿人在观点、材料、方法和写作风格上,享有较高程度的自由。
这部教材是一种尝试,是我们对外法史教学的一种奉献,我们希望在未来的修订中不断完善。
——高鸿钧李红海
目录
导论 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
第一章 汉谟拉比法典
第二章 《摩奴法论》与古印度法
第三章 摩西五经和古代希伯来法
第四章 古希腊法
第五章 罗马法的渊源
第六章 罗马私法
第七章 罗马公法
第八章 日耳曼法
第九章 封建法
第十章 庄园法
第十一章 城市法
第十二章 中世纪商人法
第十三章 罗马法的复兴
第十四章 教会法
第十五章 法国民法典
第十六章 德国民法典
第十七章 法国宪法与宪制
第十八章 德国宪法与宪政
第十九章 日本法
第二十章 俄罗斯法
后记
精彩书摘
《新编外国法制史(上册)》:
(二)物法
城市物法以扫清商业发展的障碍为初衷,零散地涉及不动产法、公路交通与河流法、遗产法、市场法、贷款法等某些层面,其中以城市土地所有权和继承制度最为典型。
与其他地区封建物权制度有所不同,城市免除了封建特权和劳役,使城市市民享有较为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就土地而言,只要市民愿意缴纳一定的地租,就可以成为土地的名义所有人,能够在摆脱封建采邑人身依附的基础上领有土地,享有充分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市民不仅可以将土地买卖、抵押、转让、转租,也可在其上建造房屋,并将其划入遗产继承范围。1120年,德意志康拉德公爵在授予弗赖堡(FreiburgimBreisgau)居民的特许状中规定:“每一个市民必须有一块宽50英尺长100英尺的土地,他只须为此每年付1先令租金,居民通过附带自由出卖和遗赠特权的继承权利来拥有土地。”②久而久之,房屋的主人获得了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为了将这种所有权形态确认下来,德国及波西米亚各城市保存着一种称为“判决录”的法律文献,将有关私人之间的财产转让、抵押与设定地租等法律案件载入其中。少数城市中设有独立的记录册,或者称“土地登记簿”,专载一些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为,可谓较早适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城市继承制度强调保持家业的完整性和延续性,男性子嗣、配偶成为继承的主体。由于动产在城市社会财富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具有封建传统的长子继承土地原则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尽管男主人去世后,其成年男性子嗣可以承担独立经营家业的权利义务,但在许多情况下,与死者共同经营家业的妻子得以继续丈夫的生意,并取得实质意义上的经营权和财产继承权。“兄弟合伙继承”制度也多次出现在城市法规中。该制度是一种继承人共同体制度,即如果父亲在世时形成了家族合伙的经营模式,那么父亲去世后,兄弟们只要不分家,就应当继续兄弟合伙关系,并作为一个共同体整体继承家业并承担债务。遗嘱继承也有广泛的适用范围,规定若死者立遗嘱让某一子女继承某物,则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商法
商业贸易是城市的立命之本,城市有关商贸制度的内容涉及行会注册登记、商业活动规范、商业合伙和海商制度等多个方面。
(1)行会注册登记制度。商号应在公共注册本上登记录入,方才可以购得开业执照。登记制度向公众宣布经营组织的所有者,它使城市行会组织享有商号权和徽章使用权,也将行会城市贸易经营的范围记录下来,其内容大致是贩运和销售等商业活动。如果是行会主要由几个经营者共同经营,则为商业合伙形式。根据从事业务的领域是海商还是陆商,则又进一步细化为“海上合伙”和“陆上合伙”两种形式,这便从法律的角度对行会利润分配和贸易风险承担加以规制。
(2)商业活动规范。城市法令和大部分商业行会章程都严禁会员在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此外,商业活动规范还包括统一商业交易的度量衡、工作质量标准、最低限度的价格、商店之间的距离、有关行会内部限制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售卖条件、禁止赊买(行会内部除外)、限制进口以及其他若干保护主义的措施。
(3)商业合伙制度。城市法还对商业合伙的关系加以进一步的调整。比萨的专门立法、佛罗伦萨的毛织品公会条例和1393年《商法》,无不确认了合伙与个人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人与合伙资产的关系、与合伙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人可以出租劳动、出租资本以换取分享利润,父子之间和兄弟之间也可以缔结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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