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金融法(第三版)》是在第二版的基礎上經過大幅增刪修訂而成,但總體框架結構基本維持不變,仍然包括金融法總論、金融調控與監管法、金融機構組織法、金融業務管理法、涉外金融法五篇共16章,內容涵蓋金融法學的基本原理、金融監管調控體製機製、金融機構組織運作、金融業務交易活動等法律製度。全書本著理論聯係實際的基本精神,廣泛藉鑒吸收國內外金融法學的創新性研究成果,以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國際國內金融改革創新、金融監管法治變革的最新發展為修訂主綫,著力追蹤國際國內金融創新、金融監管理論暨製度變革尤其是宏微觀金融審慎監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的最新發展動態,較為全麵、係統地介紹和闡釋瞭國際金融監管製度演進和我國現行有效的、最新的金融法律製度。讀者通過閱讀本書,可以較為全麵地瞭解金融法學的基本原理、金融法律基本製度及相關金融業務基礎知識,較為準確地把握金融法治的變化發展趨勢。
作者簡介
硃大旗,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經濟法教研室主任,《法學傢》雜誌副主編,中國人民大學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日本一橋大學高級訪問學者。兼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經濟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金融與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金融服務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社會科學年鑒(經濟法學)》特聘撰稿人,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谘詢專傢,北京市法製辦法製工作顧問,北京市高級法學法律人纔專傢庫專傢,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律谘詢專傢,北京市稅收法製建設研究會專傢顧問,國傢開發銀行谘詢專傢,中國法律谘詢中心專傢委員會專傢等。研究方嚮為經濟法、金融法、財稅法。發錶《析論中央銀行獨立性的法律確認與實現》、《我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幾點看法》、《完善我國股指期貨市場監管機製的法律思考》、《確保金融安全關鍵在於以法治促進金融體製與金融運行機製的改革與完善》、《關於完善個人所得稅法若乾重大問題的法律思考》、《從國傢預算的特質論我國〈預算法〉的修訂目的和原則》等論文百餘篇,獨著、主編、參編各類著作、教材30餘部。主持教育部“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項目《金融法》、國傢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全口徑預算決算管理改革及其法治化進程研究”、司法部國傢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重點項目“《稅收徵管法》修訂問題研究”、國傢社科基金項目“預算法的修改與完善研究”等。1999年9月被授予“北京市優秀中青年法學傢”稱號。
目錄
第一篇 金融法總論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第一節 金融法的概念
第二節 金融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金融法的淵源及體係
第四節 金融體製與金融立法
第二篇 金融調控與監管法
第二章 中央銀行法
第一節 中央銀行法概述
第二節 中央銀行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中國的中央銀行法律製度
第三章 金融監督管理法
第一節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三節 證券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節 保險業監督管理法
第三篇 金融機構組織法
第四章 商業銀行法
第一節 商業銀行法概述
第二節 商業銀行法的主要內容
第五章 政策性銀行法
第一節 政策性銀行概述
第二節 政策性銀行的主要職能
第三節 中國的政策性銀行
第六章 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法
第一節 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法概述
第二節 城鄉信用閤作社及聯閤社
第三節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篇 金融業務管理法
第七章 貨幣發行與現金管理法
第一節 貨幣的發行與保護
第二節 現金管理
第八章 存款與貸款管理法
第一節 存款管理法
第二節 貸款管理法
第九章 支付結算法
第一節 支付結算法概述
第二節 非票據結算的法律規定
第三節 國內信用證結算的法律規定
第四節 大額和可疑交易管理規定
第五節 支付結算紀律與責任
第十章 票據法
第一節 票據法概述
第二節 票據關係與非票據關係
第三節 票據行為
第四節 票據權利與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五節 票據抗辯
第六節 匯票
第七節 本票和支票
第八節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第九節 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證券法
第一節 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 《證券法》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四節 期貨交易管理法
第十二章 金融信托法
第一節 金融信托法概述
第二節 中國金融信托的管理規定
第三節 資産證券化的管理規定
第十三章 融資租賃法
第一節 融資租賃法概述
第二節 融資租賃閤同
第三節 中國融資租賃機構的管理規定
第四節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第十四章 保險法
第一節 保險法概述
第二節 保險閤同
第三節 保險公司及其經營規則
第四節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第五節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第六節 違反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篇 涉外金融法
第十五章 涉外金融機構管理法
第一節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法
第二節 境外中資金融機構管理法
第十六章 外匯與外債管理法
第一節 外匯管理法
第二節 外債管理法
第三版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第一篇 金融法總論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本章概要
本章是金融法一書中最為重要的一章。通過本章的介紹和闡釋,旨在使同學們和其他讀者 較為全麵、係統地掌握金融法學的基本原理、把握金融法體係的總體框架,進而為以後各章的 學習、為準確把握金融法的各具體法律製度奠定基本的金融法學理論基礎。因此,本章的學習 非常重要。在本章中,將著重介紹和闡釋金融、金融關係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調整對 象;金融法的本質、特點及其功能;金融法的基本原則;金融法的淵源及其體係;金融體製與 金融立法的沿革與發展趨勢;我國金融體製改革的總體目標與金融立法的重點等基本理論 問題。
關鍵術語
金融 金融關係 金融法 金融法基本原則 金融法律關係 金融法體係 金融體製 金融立法
第一節 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和金融關係
(一)金融的概念及産生條件
關於什麼是金融,古今中外,在經濟界、金融界、法學界並一個公認的界說。其原因, 部分是因為金融自其産生之日起就一直在嚮廣度和深度兩個層麵恒動地加速創新;部分是因為 研究者的研究目的、研究視角和視域的寬窄不一所緻。本書傾嚮於認為,金融是貨幣資金融通 的簡稱,它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中心的各種形式的信用活動以及在信用基礎上組織起來的貨 幣流通。具體包括貨幣的發行、迴籠、流通及管理;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貸款的發放與收迴; 銀行的支付結算;國內外的匯兌往來;票據的承兌與貼現;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及管理;信 托投資;融資租賃;各種保險;金融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業務的開展及管理;外匯、外債等 國際金融活動的開展及管理等。 ①
金融按不同標準可作多種分類,但最基本的分類可以分為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兩種形式。 直接金融是指投資者在金融市場通過購買股票、債券等各種證券,將資金直接轉移給證券發行 人(企業、公司或政府)的資金融通行為;間接金融則是指最終貸款人(存款人)通過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等中介機構(貸款人),把資金貸給藉款人的資金融通行為。在發達的市場經 濟國傢,直接金融占有較大的比重、較具重要性,而在發展中國傢和經濟落後國傢,由於金融 市場的不完善,金融一般以間接金融為主。 ②
金融本身是一種經濟活動(參見[延展闡述]),它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參與社會再生産 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生産、分配、交換、消費過程中,相互調節資金餘缺的信用活動的總稱。 金融是在商品生産和商品交換的基礎上産生和發展起來的,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與完善的産 物,是現代經濟的核心。 ③ 金融的齣現有其産生的條件:
1.貨幣從商品交換過程中自發地分離齣來,起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作用。這是金融産 生的前提,而這隻有在商品經濟已有相當發展時纔能達到。 2.信用日益發展,多種信用形式的齣現。信用,也稱信貸,是指貨幣資金藉貸活動的總 稱。商品經濟是信用存在和發展的客觀經濟基礎,商品要齣賣,而購買者有時又缺少貨幣, 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賒欠和藉貸。在賒欠和藉貸的過程中,賒齣方、貸齣方往往要收取一定 的利息(收益)。這種信用是商業信用的初級形式,以後纔逐步發展齣銀行信用、國傢信用、 消費信用等多種信用。 3.銀行等專門金融機構的齣現。隨著商品經濟的日益發展,商品交換越來越頻繁,交換 地域也越來越廣大。於是,貨幣兌換商齣現瞭,解決瞭不同地區、不同國傢貨幣不一的難題。 此後,兌換商的經營範圍不斷擴大,從最初辦理兌換業務,到貨幣保管業務、代為異地支付, 到發放貸款等。這樣,一種專門從事貨幣經營、授受信用的機構———銀行(或稱銀樓、錢莊) 就齣現瞭。它大大地改變瞭商業信用的局限性,使貨幣資金融通得以迅速進行,並反過來又大 大地促進瞭商品經濟的發展。 [延展闡述] 需要特彆強調指齣的是,金融本身在本質上是經濟活動,但它和各國的政治、曆史、 文化是高度相關的。各國的金融史錶明,決定金融發展的因素並不隻是經濟活動及其發達 程度,各種政治事件、內外戰爭、經濟金融危機及其處置乃至金融個案的裁決等都對各國 的金融走嚮發生著極大的作用,進而催生齣不同的金融體係和金融製度,推動著經濟金融 中心在世界各國間發生位移。金融,從某種意義而言,更是政治、法律和危機的塑造物, 是在諸多不確定因素中麯摺前行。近現代金融始終是在一定程度上受管製和調控的經濟。 因此,在有關金融和金融法製的變革時,除應遵守經濟、金融運行規律外,還必須充分考 慮其他多方麵的因素。 (二)金融關係的概念及含義 金融關係是在金融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係,是指金融監管調控機構、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 融機構在從事金融監管、調控活動和金融業務活動過程中,同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發生的、與信 用活動和貨幣流通相關聯的各種經濟關係。金融關係的概念具有三層含義: 1.金融關係是一種經濟關係,而不是其他關係(如純粹的行政管理關係、一般民事關 係等),是有貨幣經濟內容的金融監管、調控關係和金融業務關係。 2.金融關係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中心的經濟關係。這種經濟關係發生在金融監管、調 控活動和金融業務活動過程中,是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活動分不開的(即使在直接金融中,也 離不開金融機構的參與和協助),是一種與銀行信用和貨幣流通密切相關的經濟關係。準此, 財政收支關係、民間藉貸關係,雖然也在融通資金,但不屬於此處所稱金融關係。 3.金融關係的參與者,除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還有其他金融主體,包括國傢、 一般工商企業、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國籍人等。但金融機構是金融關係的當然主體,而工 商企業、自然人個人等則是非必然主體,隻有當他們參與到瞭金融活動中去,與金融機構之間 發生資金融通關係時,纔能成為金融關係的主體。
二、金融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金融法,顧名思義是調整金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詳言之,金融法是由國傢製定或認 可的,用以確定金融機構的性質、地位和職責權限並調整在金融活動中形成的金融監管、調控 關係和金融業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是在金融活動中産生的金融關係,包括金融監管、調控關係和金融業務關係兩大類: 1.金融監管、調控關係。是指國傢金融監管部門(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傢外匯管理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在組織 和管理全國的金融事業和對金融市場的監管、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監督管理關係。具體 包括: (1)中央銀行因貨幣發行、迴籠和貨幣流通而同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之間所形成的 貨幣發行關係、現金與轉賬結算等貨幣流通管理和調控關係。 (2)金融監管部門因各類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而産生的主體 資格監管關係。 (3)金融監管部門對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的監管關係,包括因存貸款管理、支付 結算管理、信托管理、保險管理、融資租賃管理、證券發行、交易和服務管理、期貨期權交易 管理等而發生的監管關係。 (4)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非法從事金融活動進行查處而産生的金 融處罰關係。 2.金融業務關係。或稱“金融交易關係”,是指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法律、法規 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相應業務活動而與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發生的平等主體間的經濟關係。具體 包括: (1)因間接融資業務的開展而發生在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存貸款主體之間的資金融通關係, 如存款關係、貸款關係、拆藉關係等。 (2)因直接融資業務的開展而發生在證券、信托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投資、融資主體之間 的發行、交易、服務關係,如證券發行買賣關係、承銷關係,證券交易買賣關係、行紀關係, 證券發行服務與交易服務關係等。 (3)因金融中介服務業務的開展而發生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非法人組 織和自然人之間的金融中介服務關係,如結算、匯兌、谘詢、信托、租賃、代理、金融理財等 關係。 (4)因開展特殊融資業務而産生的特殊融資關係,如外匯買賣、期貨期權交易等而産生的 關係。
三、金融法的本質、特點及功能
(一)金融法的本質與特點
任何法律的本質都取決於製定這些法律的統治階級所賴以生存的物質生活條件,是錶明和 記載一定的經濟關係的。金融法也不例外。雖然從形式上看,金融立法屬於技術性立法,許多 國傢的金融立法也有共同的規則,有一些可爭議的金融習慣,並且有越來越趨嚮同一的傾 嚮。但是,從金融法調整金融關係的最終目的來看,是為一定階級利益(統治階級)服務的, 是一國社會各階層利益再分配、再調節的一種方式,是統治階級實行經濟政策、管理和調控經 濟的一種工具。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金融機構是經營貨幣資本的資本主義企業,為資本傢經辦貨幣收付、兌換、結算、保管等業務,通過存放款的利息差額,分享剩餘價值,是資本積纍的有力杠 杆。到瞭帝國主義階段,銀行從普通的中介人,發展成為萬能的壟斷者,銀行資本與工業資本 日益融閤,形成金融資本和金融寡頭,銀行成為控製瞭國民經濟發展的萬能的統治者。在這種 情況下,資本主義金融法對資本主義金融關係進行調整,其結果是給銀行傢、資本傢建立瞭天 堂,給工人、農民等普通百姓造成瞭災難。資本壟斷集團和金融寡頭通過金融法,調整資本傢 之間的金融關係,協調彼此的利益關係,操縱國傢經濟命脈,支配國傢政權,鎮壓和剝削勞動 人民。 在社會主義製度下,金融法是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意誌的體現,是社會主義國傢領 導、組織和管理金融活動的一個重要的工具,是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管、促進社會主義金融活動 順利進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重要的法律武器。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金融關係廣泛而復雜,既有橫嚮的平等主體間 的金融業務關係,又有縱嚮的帶有行政隸屬性的金融監管、調控關係;既涉及微觀的經濟個 體,又涉及整個國傢的經濟全局和人民大眾的基本生活,具有廣泛的公共性、全局性、社會 性。因而,這種關係為傳統民法、行政法,乃至傳統商法所法調整,而必須采行新的法律部 門———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即運用綜閤的、多樣的調整方法和調整手段進行規範。所以,在我 國,一般認為金融法應屬於經濟法的範疇,是經濟法的子法律部門。 ①
金融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子部門,具有以下特點:
1.金融法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統一的特點。一方麵,它既規定瞭作為實體法調整對象 的金融主體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麵,又規定瞭實現這些權利、義務的程序、步驟、方 法等,因而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一。
2.金融法具有融閤公法和私法、以社會為本位的社會法的特點。金融法調整的對象,既 有事關“金融個體”利益的金融業務關係,又有事關金融全局的金融監管、調控關係。而這兩 類關係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是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交織,難以決然分開的。橫嚮的金 融業務要在適度的金融監管、調控下纔能有序進行,縱嚮的金融監管、調控要在尊重“金融個 體”權益、尊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前提下纔能有效實現。這就決定瞭金融法既不能如公法, 一切以國傢意誌為本位,也不能如私法,完全以個人意思自治為中心,而必須以社會為本位, 以社會整體金融利益的提高為目標,融閤公法、私法的調整方法,而成為社會法。 ②
3.金融法具有強行性、準則性特點,其法律規範多為義務性、禁止性規範。由於金融業 的社會公共性與高風險性,決定瞭金融機構的組織及活動的開展對整個社會的一般商業活動和 人民大眾的生活具有重大影響,需要由國傢法律強行規定並予以強製實施。因此,金融法主體 的組成、職責、權利、義務往往由國傢法律直接作齣強行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隨意改變;金融 活動的開展也極為規範,有非常嚴格的程序性、準則性要求。 4.金融法具有調整範圍越來越廣、法律內容日益增多的特點。金融是商品經濟的産物, 8 / 金融法(第三版) 並隨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而不斷創新,新的金融機構、新的融資手段、新的金融工具、新的金 融品種不斷湧現,金融已經滲透到瞭現代社會生産、生活的各個層麵,成為現代經濟的核心。 由此也就決定瞭金融法具有調整範圍越來越廣、法律內容日益增多的特點。
(二)金融法的功能
金融法的功能,是指金融法通過確認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規範金融主體的行為,從而對 整個社會金融生活産生的調節機製作用。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功能: 1.確認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組織體係。金融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 為中心,在信用基礎上組織起來的貨幣流通,金融活動能否正常、有序、高效進行,關鍵要看 金融機構本身是否健全。而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過立法對各類金融機構的性質、職責權 限、業務範圍等加以界定,對各類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運行機製、設立、變更及終 止等加以明確規定,進而為金融活動的健康開展創造前提條件。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場體係,規範和調控金融市場行為,協調、確保金融市場各參與者 的閤法權益,提高資金運營效益,實現資金融通的個體效益目標和社會整體效益目標的有機統 一。金融市場是融通資金、買賣有價證券的場所。金融市場種類繁多(一般分為貨幣市場、資 本市場、外匯市場、金銀市場、期貨期權市場等),且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場必須具備交易主體、 交易對象、交易工具、交易價格四大要素,隻有通過立法對各類要素加以規範,剋服市場規模 狹小、不對稱信息、道德風險等方麵的難題,建立、健全各類、各層次的金融市場,並依法嚴 格監管和適度調控,纔能形成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充滿生機的市場局麵,纔能加速資金的流 動和有效配置,提高融資的可選擇性和及時性,最終提高資金的運營效益,維護市場交易各主 體的閤法權益。 3.確定金融宏觀調控、監管目標,規範金融調控、管理、監督行為,完善金融宏觀調控、 監管體係。在現代社會裏,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是事關經濟全局、事關韆傢萬戶的 公共性行業,金融市場是瞬息萬變、充滿瞭不確定性(風險)的市場,任何一個金融機構的金 融活動的開展,其影響已超過瞭交易個體自身的範圍(外溢性),都在現實地或潛在地對其他 市場主體産生影響,亦即對全社會發生作用。如何在尊重市場機能的前提下,趨利避害,就 要求從社會整體利益需要齣發,對金融業實行宏觀調控和有效監管,而這正是金融法的另一 重要功能。金融法通過其確認、引導、規範、調節、保障機能,可以明確一國的貨幣政策和 金融監管的總體目標,確定金融監管、調控機構的地位及職權,規範金融監管和調控的方 式、方法,規定金融違法行為的懲處、製裁措施等。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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