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 資深機構專傢編寫;法律釋義標準版本
本叢書是由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編寫的法律釋義版本,準確反映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條款內容,是理解適用法律的讀物。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組織編寫,根據全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撰寫釋義,詳細講解我國立法層麵的國傢製度的相關問題,並附有該法修訂草案、曆次修改審議報告、立法調研報告等立法資料和新舊條文對照錶,是國傢立法機關法律釋義的標準文本。
目錄
第一部分釋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和依據】
第二條【調整範圍】
第三條【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依法立法】
第五條【民主立法】
第六條【科學立法】
第二章法律
第一節立法權限
第七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權限】
第八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
第九條【授權國務院製定行政法規】
第十條【授權規則】
第十一條【授權終止】
第十二條【行使被授予權力的規則】
第十三條【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法律部分適用】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四條【有關機關提齣法律案】
第十五條【代錶團或者代錶聯名提齣法律案】
第十六條【常委會先行審議法律案】
第十七條【法律草案提前印發代錶】
第十八條【代錶團審議法律案】
第十九條【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
第二十條【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法律案】
第二十一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開會議審議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法律案的撤迴】
第二十三條【大會授權常委會審議大會的法律案】
第二十四條【法律案的錶決】
第二十五條【大會通過的法律的公布】
第三節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條【委員長會議及其他有關機構提齣法律案】
第二十七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提齣法律案】
第二十八條【提前印發法律草案和代錶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三審製】
第三十條【三審製的例外情形】
第三十一條【分組審議】
第三十二條【專門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
第三十四條【專委會審議法律案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
第三十五條【專委會重要問題意見不一緻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法律案聽取各方麵意見】
第三十七條【法律案嚮社會公布徵求意見】
第三十八條【常委會工作機構整理各方麵意見】
第三十九條【法律案通過前評估】
第四十條【列入常委會議程的法律案的撤迴】
第四十一條【錶決通過和單獨錶決】
第四十二條【法律案終止審議】
第四十三條【分彆錶決】
第四十四條【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的公布】
第四節法律解釋
第四十五條【法律解釋權和法律解釋的範圍】
第四十六條【提齣法律解釋要求的機關】
第四十七條【法律解釋草案的研擬和列入議
程】第四十八條【法律解釋草案審議程序】
第四十九條【法律解釋草案的錶決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條【法律解釋的效力】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五十一條【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第五十二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
第五十三條【專委會、常委會工作機構起草法律草案】
第五十四條【提齣法律案配套的文件資料】
第五十五條【法律案的撤迴】
第五十六條【錶決未獲通過後的處理程序】
第五十七條【法律的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條【主席令的內容和法律的刊載】
第五十九條【法律的修改和廢止】
第六十條【法律草案與其他法律的銜接】
第六十一條【法律文本標號形式】
第六十二條【專門事項配套規定】
第六十三條【立法後評估】
第六十四條【法律詢問答復】
第三章行政法規
第六十五條【製定行政法規的權限】
第六十六條【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和行政法規立項】
第六十七條【行政法規起草和聽取意見】
第六十八條【行政法規草案的審查】
第六十九條【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
第七十條【行政法規公布的主體】
第七十一條【行政法規公布的載體】
第四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七十二條【地方性法規製定主體、原則】
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權限】
第七十四條【經濟特區法規】
第七十五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七十六條【由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
第七十七條【地方性法規製定程序】
第七十八條【地方性法規公布程序】
第七十九條【地方性法規公布載體】
第二節規章
第八十條【部門規章的製定主體、依據和權限範圍】
第八十一條【聯閤製定部門規章】
第八十二條【地方政府規章的製定主體、依據和權限範圍】
第八十三條【規章製定程序】
第八十四條【規章決定程序】
第八十五條【規章公布程序】
第八十六條【規章公布載體】
第五章適用與備案審查
第八十七條【憲法的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條【法律、法規、規章的效力等級】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效力等級】
第九十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的效力】
第九十一條【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
第九十二條【特彆法優於一般法和新法優於舊法】
第九十三條【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其例外】
第九十四條【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彆規定的衝突裁決】
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的衝突裁決】
第九十六條【應予改變或撤銷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改變或撤銷的權限】
第九十八條【報送備案】
第九十九條【被動審查與主動審查】
第一百條【審查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審查情況的反饋與公開】
第一百零二條【其他備案機關的審查程序】
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零三條【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製定】
第一百零四條【司法解釋製定原則與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改前後對照錶
一、2015年修改立法法有關文件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
二、2000年製定立法法有關文件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草案)》的說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前言/序言
2000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是關於國傢立法製度和規範立法行為的重要法律,對立法權限劃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釋、適用與備案審查等重要製度作瞭規定,對規範立法活動,推動形成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發揮瞭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近些年來,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推進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提齣瞭一係列要求。為此,有必要對立法法進行修改完善。2015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瞭《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對立法法進行瞭15年來的首次修改。這次立法法修改,重點圍繞完善立法體製,從實現改革與立法決策相銜接、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規範規章權限等方麵進行瞭補充修改完善。與此同時,還對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機製、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對司法解釋進行規範和監督等方麵進行瞭修改補充和完善。修改立法法,是推進“四個全麵”戰略布局的客觀要求;是全麵深化改革、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的現實要求;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立法質量、迴應人民群眾殷切期盼的客觀需要。
為深入宣傳、學習和正確貫徹新修改的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國傢法室組織編寫瞭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參加本書編寫工作的有:武增、郭林茂、袁玲、李菊、王曙光、陳國剛、汪洋、劉玫、嚴鼕峰、譚喻、陳希文、王正斌、張晶、侯曉光、鬍健、黃宇菲、梁菲、陳亦超等同誌。全書完稿後,由武增同誌統一審改;最後由鄭淑娜同誌審改定稿。由於水平有限,書中難免有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在本書即將付梓之際,我們要嚮為本書打下良好基礎和留下寶貴財富的國傢法室曆任領導和同誌們錶示衷心的感謝!在本書編寫過程中,我們無不充滿對他們的感念!
編者
2015年6月
好的,這裏為您提供一份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的圖書簡介,該簡介將著重於立法過程、法律解釋、法律適用等主題,同時確保內容詳實且不包含任何您提及的特定書名信息。 --- 圖書簡介:深入解析國傢根本大法製定與實施的權威指南 本冊著作旨在為法律專業人士、政府官員、法學研究者乃至所有關注國傢治理體係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公民,提供一部全麵、深入且極具實踐指導意義的法律解讀工具書。本書聚焦於現代國傢立法活動的核心機製、法律條文的精準理解與在司法、行政實踐中的有效適用,構建起一套係統化的分析框架。 第一部分:立法體係的構建與運行機製 本書首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體係框架進行瞭細緻的勾勒。我們詳細闡述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內在邏輯、構成要素及其動態演進過程。這不僅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類,更深入剖析瞭不同層級法律(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之間的位階關係、效力層級及其衝突的解決路徑。 一、立法權限的科學劃分與監督 立法權限是國傢權力配置的基礎。本捲對中央與地方在立法權限上的劃分進行瞭詳盡的論述。特彆關注瞭中央立法機關的職權範圍,以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國傢治理中的立法角色。我們深入分析瞭《立法法》確立的“可以製定、應當製定、不得製定”等關鍵規則,並通過大量案例解析瞭權限交叉與邊界模糊地帶的實際處理方法。此外,對法律的備案審查製度進行瞭專題研究,探討瞭其作為維護國傢法製統一的“硬約束”機製的運行現狀與未來完善方嚮。 二、法律的創製、修改與廢止程序 立法是一個復雜且高度程序化的過程。本書係統梳理瞭法律草案的提齣、起草、審議、錶決、公布的全流程。 起草階段的民主性與科學性:著重分析瞭立法調研、專傢論證、民意徵集在提升立法質量中的作用。我們詳細解讀瞭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如條款的清晰性、體係的協調性以及錶述的嚴謹性,避免因技術瑕疵導緻的法律適用難題。 審議階段的博弈與共識:重點剖析瞭常委會會議審議、列席人員的意見反饋、法律條文的反復打磨過程。通過對曆史立法案例的迴溯,揭示瞭不同利益群體在立法過程中的價值取捨與最終達成的立法意圖。 法律的有效性:明確瞭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的原則,以及“溯及力”的嚴格限製,這是保障法治確定性的基石。 第二部分:法律條文的解釋學基礎與實踐應用 法律條文的“生命力”在於其被正確理解和適用。本書的第二部分將理論與實踐緊密結閤,構建瞭一套係統的法律解釋方法論。 一、法律解釋的類型與方法論 我們區分瞭不同的解釋主體(立法機關、法院、行政機關)及其解釋的效力差異。重點闡述瞭四種基本的解釋方法: 1. 文義解釋(Literal Interpretation):強調對法條文字的字麵意義的忠實把握,作為解釋的首要基礎。 2. 體係解釋(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探討瞭法律條文在整個法律體係中的位置,如何通過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橫嚮、縱嚮聯係來確定其確切含義。 3. 曆史解釋(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追溯立法目的、製定背景、起草過程中的具體爭議點,以還原立法者的真實意圖。 4. 目的解釋(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側重於法律所要實現的基本社會價值和政策目標,尤其在麵對模糊條款或新齣現的社會問題時,如何進行閤目的性的擴張或限製解釋。 二、法律解釋與法律適用的銜接 本書詳細探討瞭“司法解釋”與“行政解釋”在國傢治理中的獨特地位和嚴格的適用邊界。我們分析瞭最高司法機關發布的司法解釋如何細化法律規範、統一裁判尺度,並探討瞭其與立法本意可能齣現的張力。對於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解釋,則側重於其如何服務於具體的行政管理目標,並接受法律監督。 三、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處理 在復雜案件中,可能齣現以下情形: 法律衝突:當新法與舊法、特彆法與一般法、高位階法與低位階法齣現適用矛盾時,如何依據法定原則(如“後法優於前法”、“特彆法優於一般法”)進行裁決。 法律空白(法律漏洞):當現行法律條文未能涵蓋某一特定事實或情形時,如何通過類推製度(Analogy),遵循法律精神,進行閤理的個案填補,同時警惕類推可能帶來的恣意風險。 “惡法亦法”與價值重塑:討論在具體適用中,如何平衡法律的確定性要求與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特彆是在法律的“僵化適用”與“過度能動”之間的審慎拿捏。 第三部分:法律的生命力:監督、實施與反饋機製 一部法律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其製定,更體現在其嚴格的實施和有效的監督。本捲對法律的執行和生命周期管理進行瞭深入分析。 一、法律實施的行政責任與協調 詳細分析瞭行政機關作為法律主要執行主體的職責、權限和程序規範。重點研究瞭行政執法的“法治化轉型”,包括執法程序的公開透明、執法裁量的閤理限製、以及行政行為的法理基礎。同時,探討瞭不同政府層級間在跨部門、跨區域法律實施中的協調機製。 二、法律的外部監督體係 本部分強調瞭外部監督對維護法製統一的重要性: 人大監督:分析瞭人大常委會對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質詢等製度,確保行政機關不偏離立法本意。 司法救濟:闡述瞭公民、法人通過行政訴訟等途徑,對侵犯其閤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提起救濟的權利,這是實現“有法可依、有錯必糾”的關鍵環節。 社會輿論與專業監督:探討瞭媒體、非政府組織和法律學界對法律實施效果的反饋作用,構建良性的社會評價與改進體係。 結語 本書的撰寫力求做到精準、係統、前瞻。它不僅僅是對現有法規條文的簡單羅列,而是深入挖掘瞭法條背後的立法哲學、技術要求和社會功能,是理解和運用國傢根本性法律規範的必備參考書。通過對立法、解釋、適用全鏈條的解析,本書旨在助力讀者更好地在復雜的法律實踐中,錨定法治之錨,推動法治國傢建設的深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