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卫生法律法规》定位于中医学、临床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护理等医学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层次规划教材,以介绍最新的常用的卫生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结合医学生未来执业岗位要求,以医学生应知应会的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主线,重点介绍了医疗机构管理、医疗事故处理、卫生技术人员管理、药品管理、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食品安全、化妆品、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管理,医疗保障、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献血、红十字会等法律法规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
目录
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
一、卫生法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三、卫生法的特征
四、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卫生法律渊源
一、概念及分类
二、卫生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三、卫生法的效力
四、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
第三节 卫生法律责任
一、概念
二、种类
第四节 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意义与方法
一、意义
二、方法
第二章 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法律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
一、卫生守法
二、卫生行政执法
三、卫生法的适用
第二节 卫生法律救济
一、法律救济的特征
二、卫生行政复议
三、卫生行政诉讼
四、卫生行政赔偿
五、卫生法制监督
第三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节 医疗机构管理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
二、医疗机构的分类
三、医疗机构的设置
四、医疗机构执业的登记
五、医疗机构执业与管理
第二节 医院分级管理
一、医院的分级分等
二、医院等级的评审
三、医院的基本标准
第三节 其他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我国民营、个体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二、急救医疗机构的管理
三、美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四章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节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
一、卫生技术人员的概念及其分类
二、卫生技术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三、聘任和任命
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节 执业医师管理
一、执业医师管理概述
二、医师资格考试与注册
三、医师执业规则
四、医师考核与培训
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一、乡村医生的概念
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三、乡村医生执业规则
四、乡村医生培训与考核
五、法律责任
第四节 执业护士管理
一、执业护士管理规定
二、护士涉外执业的考试与管理
第五节 执业药师管理
一、执业药师考试制度
二、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制度
四、药师的执业规则
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第一节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法规概述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医疗事故的分级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四、医疗事故处理立法现状
第二节 医患法律关系
一、医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二、医患法律关系的类型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二、医疗事故的处置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一、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二、医疗事故的监督
第六节 医疗事故赔偿
一、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
二、影响医疗事故赔偿的因素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四、医疗事故赔偿的结算方式
第七节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八节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介绍
三、我国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
四、我国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
第六章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节 药品与药品监督
一、药品的概念与药品的特殊性
二、药品与假药、劣药
三、药品与非药品
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五、国家基本药物
六、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节 药品管理
一、药品注册管理
二、药品生产管理
三、药品经营管理
四、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五、药品价格、广告管理
六、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第三节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三、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第四节 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七章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节 医疗器械的概念及分类
一、医疗器械的概念
二、医疗器械的分类
三、医疗器械的研制
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节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一、医疗器械分类注册与备案管理
二、产品注册与备案的申请及审批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
第三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
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
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
三、医疗器械使用管理
四、医疗器械的召回
第四节 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第八章 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概述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三、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检验
四、食品生产经营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六、法律责任
第二节 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
一、概述
二、化妆品的卫生要求
三、化妆品生产和经营
四、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中医的管理
一、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原则
二、中医药管理机构
三、中医医疗机构管理
四、中医技术人员管理
第二节 中药的管理
一、中药的概念和作用
二、中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
四、中药现代化
第三节 民族医药的管理
一、我国民族医药的发展概况
二、四大民族医药
三、民族医药法规
第十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第一节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
一、传染病的概念及分类
二、传染病的预防
三、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四、传染病的控制
五、传染病的医疗救治
第二节 传染病防治监督
一、传染病防治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二、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及其职责
三、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及其职责
第三节 几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艾滋病防治
二、结核病防治
第四节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违法责任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违法责任
三、医疗机构的违法责任
第十一章 公共卫生监督法律法规
第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一、公共场所的含义及其分类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制建设287
三、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要求
四、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
五、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
六、法律责任
第二节 学校卫生监督
一、学校卫生和学校卫生法制建设
二、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和内容
三、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四、奖励与处罚
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概述
二、职业病的预防与管理
三、职业病的诊断与保障
四、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
第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定概述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发布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第一节 母婴保健服务
一、母婴保健法概述
二、婚前保健
三、孕产期保健
第二节 医疗保健机构管理
一、母婴医疗保健机构
二、母婴医疗保健人员
第三节 母婴保健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母婴医疗保健监管机构
二、母婴保健监督员
三、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献血法律法规
第一节 献血
一、无偿献血制度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
三、献血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四、无偿献血的其他规定
第二节 采血与供血
一、采供血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二、采血管理与供血管理
第三节 临床用血的管理
一、临床用血的原则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四节 血液制品的管理
一、血液制品的管理机关
二、原料血浆的管理
三、血液制品生产经营的管理
第五节 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第一节 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一、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概念
二、病人权益
第二节 红十字会法律法规
一、红十字会的性质与宗旨
二、红十字会的标志与职责
三、红十字会的经费与管理
第三节 初级卫生保健的主要内容及组织实施
一、初级卫生保健的含义
二、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原则
三、初级卫生保健的主要内容
四、初级卫生保健的组织实施
第四节 医疗保障法律法规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城乡医疗救助
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主要政策
第五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一、概述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规定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四、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医学科学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死亡的标准
一、死亡的概念
二、死亡判定标准的演进
三、脑死亡
第二节 安乐死
一、安乐死概述
二、安乐死的起源及历史发展
三、安乐死的立法概况
四、我国安乐死立法
精彩书摘
《卫生法律法规》:
③移送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被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和适用
①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间应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是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是三年。
②适用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③适用方式: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
①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做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简易程序包括: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②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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