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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案例纠纷解读 听法官讲新婚姻法》以作者工作经历为切入点,以法院审理案件为主要视角,以婚姻当事人的换位思考路径为基本角度,以婚姻中常见问题及主要疑难事例为依托,对婚姻纠纷进行了透彻的讲解,为在爱情和婚姻中遭遇难题的读者们提供了有益而帮助。
内容简介
《新婚姻法案例纠纷解读 听法官讲新婚姻法》以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纠纷案例作分析,将婚姻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分门别类,按照“提出问题—如何处理—为何这样处理—实际怎样处理—处理依据—此类问题处理的练习”的思路,通过问题焦点、具体案例、建议、原因分析、证据指导、文书样本、答辩预测、诉讼技巧、案件展望、核心法词、法规依据、关联案例的编排结构来向广大读者讲解、剖析新婚姻法律知识,着重分析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针对新婚姻法,对相关案例做出了独到的讲解。
作者简介
刘泽邦,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自硕士毕业后,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十余年,并潜心研究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问题,理论功底扎实,经验丰富全面,现已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审判前沿》、《法律适用》和《北京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调研报告、案例数十篇。
目录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财产
第一章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二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第三节 已完稿尚未出版的长篇小说在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节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节 汽车、昂贵首饰和手表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第六节 父母在双方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节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第八节 婚前一方向他人的借款,婚后另一方是否有偿还的义务
第九节 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该财产,应如何请求分割
第十节 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如何分割
第十一节 夫妻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处理
第十二节 一方以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案不公平为由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三节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第十四节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如何处理
第十五节 离婚时对婚内购买的人身保险如何分割
第十六节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债务的处理结果能否对抗第三人
第二章 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节 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节 一方婚前开始继承,但未实际取得,婚后才实际取得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章 夫妻财产约定
第一节 夫妻财产约定不以书面形式进行是否有效
第二节 夫妻之间的分别财产制能否对抗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
第三节 丈夫出具给妻子的欠条是否有效
第四节 夫妻离婚时是否可以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
第五节 依据当地习俗给付彩礼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的,能否索回彩礼
第二部分 婚姻效力
第一章 有效婚姻
第一节 养兄妹之间能否登记结婚
第二节 女方与服刑期间的男友能否登记结婚
第三节 石女能否登记结婚
第四节 本人与表侄女能否登记结婚
第五节 西藏女友未满二十周岁能否领取结婚证
第六节 留学国外的中国公民能否所留学国家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第七节 未达婚龄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效力如何认定
……
第二章 无效婚姻
第三章 可撤销婚姻
第四章 婚姻解除
第三部分 子女抚养
第一章 婚生子抚养
第二章 非婚生子抚养
第三章 养子女抚养
第四章 继子女抚养
第四部分 涉外婚姻
第一章 涉外婚姻
第二章 相关规定和文件
第五部分 同居及其他
第一章 同居
第二章 其他
附录 文书样式
精彩书摘
《新婚姻法案例纠纷解读 听法官讲新婚姻法》:
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判决:准予胡建和陈晨离婚;胡建和陈晨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胡建给付陈晨共同财产二万四千元。
伤残补助金:这是军人在受到军伤时根据相应的伤残等级享受的部队支付的伤残待遇。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中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人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转业费:国家给予退出现役转业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补助费用。是军人退役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安家补助费。对于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转业生活和安家的基本需要,具有一定作用。
转业费的发放标准:
(1)转业生活补助费。按照转业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时间、职务等级、批准转业时的本人原工资,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l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l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连续军龄不满8周年的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2)转业安家补助费。按照转业军官、文职干部服役时间、职务等级、批准转业时的本人原工资,发给转业安家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自主择业补助费。对2001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的团职军官、处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龄满20周年的营职军官、科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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